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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7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國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 年度毒偵字第500 號、105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有重要關聯性之最高法院一○○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解釋、第572 號解釋、第

590 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查被告周國安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確信該條例第24條第2 項及有重要關聯性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牴觸憲法第7 條及第8 條,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大法官為解釋前,裁定本件停止訴訟程序。

三、釋憲聲請書如附件。

四、依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潘韋丞法 官 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孝琪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16-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