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79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學亮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律師被 告 郭治緯
張尚棋張宸偉洪麒詔陳坤朗吳宗奇余昌洲王宏鐘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律師被 告 陳耀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7476號、104 年度偵字第496 號、第71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學亮】犯如附表九編號1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九編號1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總計新臺幣拾伍萬柒仟叁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尚棋】犯如附表九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編號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總計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坤朗】犯如附表九編號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編號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總計新臺幣拾萬壹仟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宗奇】犯如附表九編號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編號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總計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宸偉】犯如附表九編號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編號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郭治緯】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零柒萬伍仟陸佰捌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叁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麒詔】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拾伍萬伍仟叁佰陸拾元,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余昌洲】犯森林法第五十條之收受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宏鐘】犯如附表九編號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編號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總計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貳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耀明】犯森林法第五十條之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扁柏角材肆佰伍拾才、扁柏精油拾貳臺斤,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3至8、、、、、、至、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學亮、張尚棋、陳坤朗、吳宗奇、郭治緯、張宸偉、洪麒詔、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西瓜」之成年男子,與越南籍人士
NGO THANH TRUNG (中文譯名:吳青忠,下稱吳青忠,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709 號判決確定,該案下稱「另案」)、NGU YEN XUAN DIEP (中文譯名:
阮春蝶,下稱阮春蝶,經「另案」判決確定)、阮忠友(參起訴書第3 頁第13行記載)、「老老」、「阿利」,及其他不詳之人(含越南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結夥
2 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之各別犯意聯絡,以①陳學亮(參與全部犯行)提供竊取所需資本,招募越南籍人士擔任現場實行盜伐之工人,共同至山區載運竊得之森林主產物,與張尚棋共同分擔⑴尋找買主之工作、⑵議定銷贓價格、⑶議定其他參與者應分擔之工作,及扣除其他參與者之犯罪所得後,獲得剩餘金額百分之70之犯罪所得;②張尚棋(參與全部犯行)負責將其管領位於雲林縣○○鄉○○路00號、雲林縣○○鄉○○村○○路000 巷00號之建築物,供⑴藏放竊得之森林主產物、⑵參與盜伐森林主產物之成員居住、⑶盜伐成員上山前聚集出發之地點,購買盜伐森林主產物所需之鏈鋸、鍊條、鍊條油、汽油、食物等盜伐必需品,招募陳坤朗參與盜伐,委託其兄張宸偉⑴至本案盜伐地點附近為其他盜伐成員把風、⑵搭載現場實行盜伐之越南人下山,與陳學亮共同分擔⑴尋找買主之工作、⑵議定銷贓價格、⑶議定其他參與者應分擔之工作,及扣除其他參與者之犯罪所得後,獲得剩餘金額百分之30之犯罪所得;③陳坤朗(參與全部犯行)擔任司機(俗稱車手),駕駛車輛載運盜伐工人上、下山,及載運竊得之森林主產物;④吳宗奇(參與全部犯行)提供車號00-0000 號廂型車(下稱A 廂型車,吳宗奇所有,四輪傳動,載運森林主產物所用車輛,可於非柏油之困難路面行駛,扣案,即附表五編號21、22)予陳學亮等人使用,並擔任司機,駕駛A 廂型車搭載盜伐工人上、下山,及載運竊得之森林主產物;⑤郭治緯(僅參與㈠犯行)擔任載運森林主產物之司機;⑥張宸偉(僅參與㈠、㈣犯行)在路口把風及擔任司機載運現場實行盜伐之越南人下山;⑦洪麒詔(僅參與㈣犯行)在路口把風;⑧綽號「西瓜」之成年男子,擔任把風(僅參與㈢犯行);⑨吳青忠、阮春蝶、阮忠友、「老老」、「阿利」及其他不詳之越南籍人士在盜伐之山區現場,負責砍伐、裁切、把風、搬運森林主產物至可用車輛接駁贓物之地點等方式分工,且於下列各自參與之時間,實行竊取森林主產物扁柏之行為:
㈠陳學亮於民國103 年10月31日中午12時15分許,持用門號00
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下稱甲行動電話,該門號下稱甲門號,扣案,即附表五編號6 ),撥打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扣案,即附表五編號11)予參與盜伐之不詳越南人,張尚棋接過該電話後,陳學亮請張尚棋備妥鍊條、鍊條油等盜伐必需品,張尚棋應允之(通話內容參照附表六編號1②)。同日下午1 時27分許,陳學亮持用甲行動電話撥打張尚棋所持用廠牌不詳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下稱乙行動電話,該門號下稱乙門號,未扣案)與張尚棋聯絡,提醒張尚棋應備妥鍊條油等盜伐必需品,經張尚棋稱「我知道」表示必定會備妥盜伐必需品(通話內容參照附表六編號1⑥)。同日下午某時,陳學亮指揮陳坤朗駕駛吳宗奇所提供之A 廂型車,至張尚棋位於雲林縣○○鄉○○路000 巷00號之居所,搭載吳青忠、阮春蝶、阮忠友、「老老」,攜帶陳學亮所有如附表五編號15之鏈鋸2 具、編號18之背架4組、張尚棋所準備之鍊條、鍊條油、汽油、食物等盜伐必需品,及吳青忠、阮春蝶所有如附表五編號5 之頭戴式手電筒各1 具等物,前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下稱南投林管處)所管理位於南投縣竹山鎮坪林段山區座標X :226218、Y :0000000 ;X :226227、Y :0000000;X :226210、Y :0000000 等處之國有林地(非保安林,下稱本案盜伐地點),由阮忠友、「老老」於該處找尋扁柏殘株,發現後由阮忠友、「老老」使用上開鏈鋸盜伐扁柏並鋸切成塊,吳青忠、阮春蝶則在場負責把風,並於夜間使用上開頭戴式手電筒照明,盜伐完成後,再由吳青忠、阮春蝶、阮忠友、「老老」使用上開背架將扁柏角材搬運至山區某處藏放。迨盜伐完成數量達300 才(換算材積為0.83立方公尺)時,阮春蝶於103 年11月3 日晚間9 時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撥打甲行動電話予陳學亮,通知陳學亮於同年月4 日下午3 、4 時許派人上山接駁(通話內容參照附表六編號2㊶)。陳學亮、張尚棋等人為求能再次竊取扁柏殘株(再次實行下述㈢竊取森林主產物之行為,11月7 日搬運下山),陳學亮即於103 年11月4 日中午12時11分許,持用甲行動電話撥打乙行動電話與張尚棋聯絡,告知張尚棋其前往其山區之時間及詢問張尚棋盜伐所需物品準備情形,張尚棋答稱「我東西準備準備,趕緊給他們弄上去」,表示會備妥盜伐(11月7 日)所需物品,帶上山供現場實行盜伐之越南人使用(通話內容參照附表七編號1③)。同年月4 日下午5 時35分許,陳學亮搭乘吳宗奇所駕駛車號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下稱B 汽車、未扣案);陳坤朗駕駛A 廂型車搭載「阿利」及不詳之人數名(「阿利」等人為另一組盜伐工人,該次上山,有部分越南人下山,有部分越南人上山,要再次盜伐森林主產物,即再次實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㈢之竊取森林主產物之行為,參照附表七編號1③之譯文),載運陳學亮、張尚棋準備之鍊條、鍊條油、汽油、食物等盜伐必需品;郭治緯駕駛車號不詳之藍色休旅車,一同前往南投縣竹山鎮山區獅頭溪溪底;另張尚棋以不詳方式委託其兄張宸偉駕車前往竹山鎮頂林路往杉林溪之路口(即平地通往下述角材集結點必經之路口),擔任把風工作,復於同日下午5 時40分,持用乙行動電話撥打門號0000-000
000 號行動電話予張宸偉(通話內容參照附表七編號1⑩),確認張宸偉把風情形。陳學亮等人到達南投縣竹山鎮獅頭溪溪底,即由吳宗奇駕駛A 廂型車自獅頭溪溪底出發,行駛困難路面前往山區座標X :224983、Y :0000000 之集結點(下稱角材集結點)載運盜伐之扁柏角材。吳青忠、阮春蝶、阮忠友、「老老」將藏放之扁柏角材300 才,推落至角材集結點,過程中,同時以附表五編號13之無線電聯絡推落扁柏角材事宜,之後,再共同將扁柏角材搬至A 廂型車上,由吳宗奇駕駛A 廂型車載運至獅頭溪溪底與陳學亮等人會合,並將其中沒有損壞的扁柏角材約220 才(其餘80才已耗損未載運下山)搬運至郭治緯所駕駛之藍色休旅車(未扣案,下稱C 休旅車)上,再由郭治緯載運至張尚棋所管領位於雲林縣○○鄉○○路00號之建築物藏放,準備交由張尚棋尋找買家後販賣之,且張尚棋於103 年11月4 日晚間10時10分許,持用乙行動電話撥打甲行動電話予陳學亮,通知陳學亮傳照片給張尚棋,以便尋找買主(通話內容參照附表六編號3⑲)。惟因張尚棋未尋獲適當銷售管道,而轉由陳學亮以每才新臺幣(下同)1,300 元之代價販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璋」之成年男子(下稱「阿璋」),得款28萬6,00
0 元。陳學亮、張尚棋、陳坤朗、吳宗奇、郭治緯、張宸偉、吳青忠、阮春蝶、阮忠友、「老老」等人則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各自分得犯罪所得。
㈡陳學亮於103 年11月1 日下午某時,指揮吳宗奇駕駛A 廂型
車搭載「阿利」及其他不詳之現場實行盜伐之越南人(參照附表六編號2③之譯文【現在有4 個上去,跟「老老」他們】),攜帶鍊鋸、鍊條、鍊條油、汽油及其他盜伐必需品,前往本案盜伐地點竊取扁柏殘株。陳學亮於同日下午3 時55分許,持用甲行動電話致電「阿利」確認盜伐情形(通話內容參照附表六編號2⑥)。迨於103 年11月1 日晚間10時44分許,盜伐完成數量達310 才(換算材積為0.86立方公尺)時,「阿利」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撥打甲行動電話與陳學亮聯繫,通知陳學亮於同年月2 日下午4 時許派人上山接駁(通話內容參照附表六編號2⑦)。陳學亮獲知上情後,隨即持用甲行動電話通知陳坤朗,要求陳坤朗轉知張尚棋將於同年月2 日下午1 時30分許自張尚棋位於雲林縣○○鄉○○路000 巷00號之居所出發前往山區(通話內容參照附表六編號2⑧)。同年月2 日下午1 時3 分許,陳學亮持用甲行動電話與張尚棋聯繫,確認張尚棋有攜帶滾落扁柏必備工具對講機出門(通話內容參照附表六編號2⑮)。同日下午2 時47分許,張尚棋攜帶對講機,以不詳方式到達本案盜伐地點附近之竹山鎮獅頭溪溪底某處後不久,即開始擔任把風工作,並將對講機交予其他參與盜伐者,供其他參與盜伐者在將贓物扁柏推落至角材集結點之過程中使用;陳學亮則於同年月2 日下午2 時47分許,持甲行動電話撥打乙行動電話聯絡張尚棋,確認張尚棋已經抵達山區就位(通話內容參照附表六編號2⑱),進行把風。陳學亮於同日下午
4 時許,搭乘陳坤朗所駕駛之B 汽車,與吳宗奇駕駛A 廂型車,一同前往南投縣竹山鎮獅頭溪溪底準備接駁扁柏角材,並推由吳宗奇駕駛A 廂型車行駛困難路面前往角材集結點;現場實行盜伐之不詳越南人將盜伐完成之扁柏角材,推落至角材集結點,過程中,使用張尚棋攜帶至現場之對講機聯絡推落扁柏角材事宜,再將其中沒有損壞的扁柏角材約220 才(其餘90才已耗損未載運下山)搬至A 廂型車上,由吳宗奇將扁柏角材載運至竹山鎮獅頭溪溪底,與陳學亮等人會合,其後,陳坤朗接手駕駛A 廂型車,搭載陳學亮及扁柏角材至「阿璋」之倉庫。陳學亮本欲以1 才1,400 元之價格,將扁柏角材賣予「阿璋」,且持用甲行動電話撥打乙行動電話與張尚棋商議,確認張尚棋對賣出價格有無意見,經張尚棋確認「好啊」後(通話內容參照附表六編號2㉕),準備賣出,但最終因故以每才1,300 元之價格成交,而將沒有損壞的扁柏角材約220 才賣予「阿璋」,得款28萬6,000 元。陳學亮、張尚棋、陳坤朗、吳宗奇、阿利及其他不詳之越南籍人士等人則以如附表二之方式,各自分得犯罪所得。
㈢陳學亮、張尚棋備妥盜伐必需品後,即於103 年11月4 日將
盜伐必需品載運上山,供「阿利」及其他不詳之越南籍人士再次在本案盜伐地點盜伐扁柏殘株(即上述㈠於103 年11月4 日上山部分)。陳學亮於103 年11月6 日中午12時14分許,持用甲行動電話以簡訊通知張尚棋前往越南商店購買麵
1 箱(簡訊內容參照附表六編號4⑦),張尚棋購買後,將之交予不詳之人帶往本案盜伐地點供現場實行盜伐之越南人使用。「阿利」等人盜伐完成數量達600 才(換算材積為1.67立方公尺)時,將扁柏角材搬運至山區某處藏放,並由「阿利」於103 年11月7 日下午5 時19分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發簡訊予持用甲行動電話之陳學亮,相約陳學亮於翌日凌晨1 時許,派人上山載運森林主產物,並接駁現場實行盜伐之越南人下山(簡訊內容參照附表六編號4㊵)。同日晚間10時許,陳學亮搭乘陳坤朗所駕駛之B汽車、吳宗奇駕駛A 廂型車與綽號「西瓜」之成年男子駕駛汽車,一同前往山區接駁,途中,「西瓜」在竹山鎮頂林路往杉林溪之路口(即平地通往角材集結點之必經路口)把風,陳學亮、陳坤朗、吳宗奇則前往南投縣竹山鎮獅頭溪溪底等待接駁,吳宗奇繼續駕駛A 廂型車前往角材集結點,「阿利」等人則將盜伐之扁柏角材600 才滾推落至角材集結點,並將之搬運到A 廂型車上,吳宗奇再駕駛A 廂型車將贓物扁柏載運到竹山鎮獅頭溪溪底,與陳學亮等人會合後,陳坤朗接手駕駛A 廂型車搭載陳學亮,與吳宗奇駕駛B 汽車搭載「阿利」等人一同下山,其後,陳學亮等人於103 年11月8 日凌晨3 時30分許,將此批扁柏角材載運至王宏鐘所有位於雲林縣虎尾鎮大屯3 之12號倉庫藏放。詎王宏鐘明知上開扁柏角材係陳學亮等人盜伐所得之贓物,竟仍基於寄藏贓物之犯意,提供其上開倉庫併倉庫內之鍊鋸、提煉精油器械等物,供陳學亮寄放、裁切贓物、提煉精油,以便進行販賣。陳耀明於同年11月8 日下午2 、3 時許,至王宏鐘前開倉庫檢視扁柏角材後有意購買,其知悉此等扁柏角材係屬贓物,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與陳學亮約定,願以每才1,350 元之價格,向陳學亮購買扁柏角材,並以每臺斤3,300 元之價格,向陳學亮購買扁柏角材經裁切後剩餘殘木所提煉而成之精油,雙方達成合意後,陳學亮先指示吳宗奇於同年月9 日下午4 時許,駕駛A 廂型車,載運裁切後沒有損壞的扁柏角材
450 才,前往陳耀明位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居處進行交易,得款60萬7,500 元;陳學亮為交付提煉完成之精油,遂承前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意,復基於以贓物為原料,製造精油之單獨犯意,於103 年11月12日,指派余昌洲及不詳之人(無證據證明知情,外勞)在王宏鐘上開倉庫,使用倉庫內之提煉機械,以前開剩餘扁柏殘木提煉精油,完成後,於103 年11月20日下午3 時許,以不詳方式,出貨予陳耀明,得款3 萬9,600 元,陳耀明即以此方式故買贓物扁柏角材及贓物扁柏製成之精油。余昌洲知悉上開扁柏殘木為贓物,竟仍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103 年11月12日,在王宏鐘上開倉庫,收受該扁柏殘木,並將之加工成精油後,交付予陳學亮,得款5,000 元。陳學亮、張尚棋、陳坤朗、吳宗奇、王宏鐘、余昌洲、陳耀明、「西瓜」、「阿利」及其他不詳之越南籍人士本次之犯罪所得分配,詳如附表三、四所載。
㈣陳學亮於103 年11月14日上午11時9 分,持用甲行動電話與
持用乙行動電話之張尚棋聯絡,通知張尚棋應準備鍊條、汽油等盜伐必需品,張尚棋應允之(通話內容參照附表六編號6⑱);陳學亮再於同日晚間6 時40分許,持用甲行動電話與持用乙行動電話之張尚棋聯絡,確認盜伐必需品已準備完成,復與張尚棋商議(通話內容參照附表六編號6㉕),共同決定推由陳坤朗於103 年11月15日下午1 時許,駕駛B 汽車至雲林縣斗六市某處搭載吳青忠、阮春蝶、阮忠友、「老老」,攜帶鏈鋸、背架及由張尚棋準備之鍊條、汽油等盜伐必需品,前往本案盜伐地點再次盜伐扁柏殘株。現場實行盜伐之越南人上山後,阮忠友、「老老」使用鏈鋸盜伐扁柏並鋸切成塊,吳青忠、阮春蝶則在場負責把風,並於夜間使用頭戴式手電筒照明,盜伐完成後,再使用背架將竊得之扁柏角材搬運至山區某處藏放。陳學亮於103 年11月18日中午12時35分許,持用甲行動電話撥打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予阮春蝶詢問盜伐扁柏數量及打算何時下山等事宜,阮春蝶表示欲多留一些時間(通話內容參照附表六編號7⑪),然阮春蝶等人見其等於山區躲藏之工寮遭不明人士破壞,且生活物資幾已用罄,遂由阮春蝶於同日晚間6 時23分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撥打甲行動電話,通知陳學亮儘快派人接駁其等下山,扁柏角材再安排於該周周六上山搬運(通話內容參照附表六編號7㉙)。陳學亮因此聯絡陳坤朗駕駛汽車至竹山鎮坪林段山區載送吳青忠、阮春蝶及「老老」等人下山(通話內容參照附表六編號7㉝至㉟)。其後,陳學亮復於103 年11月21日凌晨0 時44分許,持用甲行動電話撥打乙行動電話與張尚棋商議,共同決定由張尚棋備妥汽車供陳坤朗於同日下午1 時許駕駛汽車搭載「阿利」等越南籍人士前往山區藏放扁柏角材處,將扁柏角材推落至角材集結點(通話內容參照附表六編號8⑧),陳坤朗載運「阿利」等人上山後,即由吳青忠、阮春蝶、「老老」、「阿利」等人將前往藏放扁柏角材之處,將扁柏角材推落至角材集結點。張尚棋另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委託張宸偉駕車前往載運吳青忠、阮春蝶等越南籍人士下山。迨於103 年11月22日下午某時,陳坤朗駕駛B 汽車搭載陳學亮、洪麒詔,與張宸偉駕駛車號0000-00 自小客車(未扣案,下稱D 車)、吳宗奇駕駛A 廂型車,一同前往竹山鎮獅頭溪溪底,途中,洪麒詔下車在竹山鎮頂林路往杉林溪之路口(即平地通往角材集結點之必經路口)擔任把風工作,陳學亮等人則前往竹山鎮獅頭溪溪底。到達後,吳宗奇駕駛A 廂型車前往角材集結點,吳青忠、阮春蝶及「老老」等人推落扁柏角材後,在角材集結點,將盜伐完成之扁柏角材26塊(換算材積為0.66立方公尺)搬至吳宗奇所駕駛之A 廂型車上,再由吳宗奇駕駛A 廂型車返回竹山鎮獅頭溪溪底,換陳坤朗接手駕駛A廂型車,並於103 年11月22日晚間10時30分前某時,將贓物扁柏載運至王宏鐘所有之上開倉庫藏放;張宸偉則駕駛前開自小客車,搭載吳青忠、阮春蝶等人下山。王宏鐘復另行起意,基於寄藏贓物之犯意,提供其上開倉庫供陳學亮寄放森林主產物之贓物,但因其有事無法親自開啟上開倉庫大門,遂指示不知情之陳志宗前往開啟倉庫。嗣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因偵查本案,指揮員警就陳學亮所持用之甲門號、張尚棋所持用之乙門號實施通訊監察,並於103 年11月22日晚間10時30分許,由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王宏鐘上開倉庫(A 廂型車在倉庫內)執行搜索;另經陳學亮之同意,在其租用位於雲林縣○○鎮○○里○○00號之梵谷汽車旅館708 室內執行搜索;復經吳青忠、阮春蝶之同意,在其等位於雲林縣○○市○○路000 號
4 樓之1 租屋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程序(證據能力)部分:
一、就被告張尚棋被訴違反森林法之起訴範圍部分,經與公訴檢察官確認後,檢察官係基於被告張尚棋在本案之全部犯罪事實中,有介紹贓物買主、準備盜伐必需品、居中聯繫等行為,認被告張尚棋係4 次行為均有參與,而起訴被告張尚棋犯
4 罪(本院訴79卷三第382 頁,可參考起訴書第2 、3 頁及論罪法條欄之記載),本院審酌後認此部分之主張,未逾越起訴書文字可得理解之範圍,自得就被告張尚棋之全部犯罪事實,併予審究,合先敘明。
二、按犯罪機關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實施之電話監聽後,為方便顯示及檢閱因實施監聽所取得之證據內容,而將藉由錄音設備予以保存之通訊內容,以文字翻譯而成之通訊監察譯文,為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該通訊監察譯文如係基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法定程序合法取得,當事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亦無爭執,或該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經以勘驗監聽錄音帶(或光碟)等調查證據程序確認其真實性後,自得採為證據(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291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六、七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卷證出處詳如附表六、七備註欄所載),係刑事警察局於為偵辦本案而對被告陳學亮所持用之甲門號、被告張尚棋所持用之乙門號實施通訊監察後,以文字翻譯通訊內容所得之文書證據,有本院103 年聲監字第571 、第572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7476號卷一第148 頁至第151 頁)在卷可佐,通訊監察過程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中有關通訊監察之相關規定,為合法取得之證據,且被告陳學亮、張尚棋、陳坤朗、吳宗奇、郭治緯、張宸偉、洪麒詔、陳耀明、王宏鐘、余昌洲及被告陳學亮、王宏鐘之辯護人對於譯文內容之正確性及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訴79號卷一第
246 、262 、276 、313 、314 、404 、429 頁、卷二第48頁),揆諸前揭說明,上開通訊監察譯文認有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定有明文。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 條之1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四條之規定」為要件(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傳聞證據,被告陳學亮、張尚棋、陳坤朗、吳宗奇、郭治緯、張宸偉、洪麒詔、陳耀明、王宏鐘、余昌洲及被告陳學亮、王宏鐘之辯護人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訴79號卷一第246 、262 、27
6 、313 、314 、404 、429 頁),復經本院於審理調查時,被告2 人及被告陳學亮之辯護人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力部分,均未聲明異議(本院訴79號卷三第284 頁至第382 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之關聯性,認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陳學亮、陳坤朗、吳宗奇、郭治緯、張宸偉、洪麒詔、
陳耀明、王宏鐘、余昌洲就上開犯行,於警詢、偵查(警詢、偵查之供述,卷證出處參見附表八)及本院審理時(本院訴79號卷三第281 、282 、382 頁【張宸偉僅審判中自白】)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吳青忠、阮春蝶之證述情節相符(卷證出處參見附表八),並有如附表八所示證據可資佐證,足以擔保被告陳學亮等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㈡被告張尚棋固不否認有使用被告陳學亮之資金購買本案盜伐
必需品鍊鋸、鍊條、汽油、食物等物予被告陳學亮等人使用、提供其管領位於雲林縣○○鄉○○村○○路00號、雲林縣○○鄉○○村○○路000 巷00號之建築物予陳坤朗、「阿利」等人居住、放置本案贓物扁柏使用,且被告陳學亮等人往山區出發時,會到被告張尚棋位於雲林縣○○鄉○○村○○路000 巷00號之居所集合出發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參與非法盜採森林主產物之犯行,辯稱:①伊是受被告陳學亮請託才幫忙購買鍊鋸等物,並未獲得利益;②雖有贓物買主詢問伊買賣情形,但未成交,而且伊只是在閒聊時,跟被告陳學亮說誰有在買,然後給他們自行聯絡;③「阿利」等人是被告陳學亮帶他們來伊家借住,然後他們自己去弄;④伊後來看到陳坤朗把木頭搬回來時就知情,但伊有叫他們趕快把木頭搬走云云(本院訴79號卷二第47頁至第50頁、卷三第101 頁)。經查:
⒈被告陳學亮等人結夥2 人以上、使用車輛,於上述時、地總
計4 次前往本案盜伐地點竊取森林主產物;被告張尚棋為被告陳學亮等人準備鍊鋸、鍊條、鍊條油、汽油、食物等盜伐必需品,並提供其管領雲林縣○○鄉○○村○○路00號、中山路182 巷11號之建築物供盜伐人員(陳坤朗、「阿利」等人)居住、放置竊得之森林主產物,且盜伐人員出發上山前,係在其位古坑鄉朝陽村中山路182 巷11號居所集合出發之事實,業據證人陳學亮、陳坤朗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本院訴79號卷三第51頁至第101 頁、第103 頁至第136 頁),並有附表六、七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卷證出處參備註欄),及如附表八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且為被告張尚棋所不爭執(本院訴79號卷二第49、50頁、卷三第101 、102 頁),上開事實,首堪認定之。
⒉證人陳學亮於偵查中證稱:我們盜採集團成員有我、吳宗奇
、陳坤朗、張尚棋、吳青忠、阮春蝶、張宸偉。洪麒詔只有最後被查獲那一次陪我去山上看路,結果就被查到了。張尚棋負責採購鏈鋸、鏈條、汽油、飲食,有時候也會介紹買主。賣出去的木材,扣掉外勞及車手的薪水後,我跟張尚棋七、三分帳。我實際上有分錢給張尚棋。郭治緯只有103 年11月4 日載一次扁柏等語(偵7476卷三第29至36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本案盜伐地點現場實行盜伐扁柏之越南人所需要的汽油、鍊鋸、鍊條、食物等盜伐必需品,是我委託張尚棋購買,買完後再跟我請款,或者我叫人拿給他。這些物品準備的數量不一定,通常是一次買多天份的,帶一次上去可以吃很久。張尚棋也會介紹買主。賺進來的錢我跟張尚棋
七、三分帳。我曾經分給張尚棋3 萬3,750 元。參與本案之陳坤朗,是我在張尚棋他家住的時候認識的,陳坤朗是張尚棋找來參加本案。張尚棋的哥哥張宸偉把風的地點大約在南投縣頂林路往杉林溪的路口,因為那裡是三岔路,要把風就一定在那裡,甲門號是我使用的等語明確(本院訴79號卷三第53頁至第55頁、第70頁至第74頁)。被告陳學亮於偵查、審判中之證述前後一致,並無瑕疵,且被告陳學亮並不會因為供出被告張尚棋而獲有利益,其無作偽證誣指被告張尚棋之動機。
⒊再觀諸附表六、七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並互核被告陳學亮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可知:
①被告張尚棋參與事實欄㈠之認定:
附表六編號1①之譯文中(103 年10月31日),被告陳學亮
對被告吳宗奇稱「不要賺的話叫阿郎(指陳坤朗)開,阿郎會啦」,參以被告陳學亮偵查中證稱:附表六編號1①是我與吳宗奇通電話,當時是要載外勞去山上。這一次應該是陳坤朗開車載外勞上山等語(偵7476卷三第156 頁);另依附表六編號1③之譯文所示(通話時間103 年10月31日),現場盜伐者「阿利」詢問被告陳學亮何時上山,被告陳學亮表示「他們等一下就要上去」、「啊你們明天」;參以陳學亮偵查中證稱:這一次(指10月31日)「阿利」沒有上山,「阿利」都負責聯絡外勞上山,會說中文,他國、臺語都有說,逃逸很多年了等語(偵7476卷三第第157 頁至第158 頁),可證103 年10月31日陳坤朗確有載運一批現場實行盜伐之越南人上山盜伐;而「阿利」等盜伐者則於明日也就是11月
1 日上山進行盜伐。盜伐必定要準備鍊條、鍊鋸、汽油、食物等盜伐必須品,依
被告陳學亮於審判中證稱:附表六編號1②之譯文,是我跟越南人「弟弟」在講電話,後來「弟弟」把電話轉給張尚棋。我對「弟弟」說「阿棋在那邊」,是指「弟弟」跟張尚棋一起在張尚棋古坑家裡;我對張尚棋說「油和什麼你在準備一下,是不是有在檔東西的螺絲掉了」這個是在講盜伐用的鏈鋸旁邊螺絲鬆脫不見了,叫張尚棋處理;附表六編號1⑤我問張尚棋「鍊條你有叫人處理嗎…鍊條油還有那個什麼也要拿喔」,他說「我知道」,「鍊條跟鍊條油要帶」是指帶到山上盜伐扁柏用的等語(本院訴79號卷三第74、75、77頁);於偵查中證稱:附表六編號1②之譯文是「阿利」叫一個外勞打電話給我的。譯文後面換成我與張尚棋通電話,因為鋸木材的鍊條鋸久了會壞掉,所以我叫張尚棋準備鍊條給準備要上山的外勞,而且鍊鋸有問題,我叫張尚棋修理。外勞要出發之前會去張尚棋家集合,我們要去上山,從那裡到南投比較近,所以就去那裡集合。外勞年紀比我小,我就叫「弟弟」,年紀比我大的,我就叫「老老」,有一個「阿利」,人家都叫他「阿利」,所以我就叫他「阿利」等語(偵7476卷三第156 、157 頁)可知,10月31日上山盜伐之鍊鋸、汽油、食物等盜伐必需品確係被告張尚棋準備的,且出發前「弟弟」等人與被告張尚棋同在其住處,此亦為被告張尚棋所不否認(本院訴79號卷二第47、48頁)。本院查:⑴依附表六編號2⑧之譯文所示,被告陳學亮問被告陳坤朗「你有和阿棋(指被告張尚棋)在一起」,並叫被告陳坤朗轉知被告張尚棋明天即同年月2 日「出發」之時間;附表六編號2⑨之譯文中,被告陳學亮跟被告張尚棋確認情形,被告張尚棋稱「都OK」;附表六編號2⑬之譯文被告陳學亮與被告陳坤朗通話,確認被告陳坤朗在被告張尚棋處。在10月31日至11月1 日間,被告陳學亮、陳坤朗正在密集從事盜伐森林主產物之行為,被告陳坤朗要載越南籍人士上山盜伐,被告陳學亮要從事盜伐相關工作,被告陳坤朗與被告張尚棋在案發期間有不少的相處時間,且與被告陳學亮密切聯繫,被告陳學亮也住在被告張尚棋住處(本院訴79號卷二第48頁、卷三第78頁),被告張尚棋應當會知道被告陳學亮、陳坤朗正在盜伐森林主產物,何況被告張尚棋在整個受監聽的過程,參與把風、聯絡買主、與被告陳學亮商討人員調度、銷贓價格等行為(詳見下述3②至⑤),其明顯是盜採成員。再者,被告張尚棋有違反森林法之前案記錄(故買贓物森林主產物,本院102 簡字第125 號),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但其經歷該案的偵審程序,必定知道收受贓物森林主產物是違法行為,遑論盜採,若經查獲,會遭司法制裁,風險甚高,如非有利可圖,被告張尚棋豈有可能會無條件地參與準備盜採必需品、把風、聯絡買主、與被告陳學亮商討人員調度、銷贓價格等行為,是被告陳學亮證稱「有分錢給被告張尚棋」(具體金額及卷證出處參附表一至三)也有可信,而被告張尚棋辯稱「沒有獲利」云云,洵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⑵盜伐森林主產物,為國法不容,一旦東窗事發,行為人將遭制裁,故一般違法的盜伐者,均會謹小慎微,除非係參與盜伐者,否則不會透露內情,然而,從上開及整體(詳見下述3②至⑤)通訊監察譯文可以看出,被告張尚棋與被告陳學亮、陳坤朗等人就把風、聯絡買主、與被告陳學亮商討人員調度、銷贓價格等行為,有密集聯絡接觸,被告張尚棋明顯也是盜伐成員;⑶此外,越南籍人士進入我國如要工作,應該是由特定雇主依規定申請使越南籍人士在特定場所工作且居住,而居住在被告張尚棋居所的越南人「弟弟」等人,明顯不符合上開在特定場所工作、居住之要求,可推認被告張尚棋應知道這些越南人係「逃逸外勞」,只能從事違法工作,而被告張尚棋除提供居住處所給逃逸外勞外,又準備「數日」(準備數日之補給品明顯有過夜的意思)之補給品、鍊條、鍊鋸、汽油等物給「逃逸外勞」,其後,還隨同上山前往本案盜伐地點附近把風(見後述),這些「逃逸外勞」攜帶數日之補給品及採伐木頭工具前往山區,明顯是要進行盜伐森林主產物,則被告張尚棋主觀上必定知道其提供之盜伐必須品補給品是要給逃逸外勞上山盜伐使用無疑。
被告陳學亮於偵查中證稱:附表六編號3⑯之譯文,是指張
尚棋大哥張宸偉開一臺藍色自小客車在我們要上山的路口顧馬路。張尚棋這一次沒有上山,他只是用電話問他張宸偉在哪裡等語(偵7476卷三第161 頁);於審判中證稱:附表六編號3⑯之譯文中,我問張尚棋「我怎麼沒有看到你大仔(ㄟ)」,所謂「你大ㄟ」,就是張尚棋的哥哥張宸偉。張宸偉因為張尚棋叫才會上山,張尚棋說「他在口仔那邊」,我說「沒看到,他很會躲,人家車子過去他都知道」,是指張宸偉躲在那邊,然後回報沿途有什麼車經過;附表六編號3⑰之譯文中,張尚棋打給我說「我大ㄟ剛才跟我說,有喝酒不要從那裡經過」是告訴我竹山橋頭那邊有在抓酒駕,喝酒不要開車,然後我回答「我沒有要從那裡過,我要走高速公路」等語(本院訴79號卷三第59、60、83頁);被告張宸偉於偵查中供稱:第一次上山的時間,是我弟弟張尚棋撥打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聯絡我,那一次沒有載人下來等語(警卷第110 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我是受我弟弟之託幫忙接人等語(本院訴79號卷一第263 頁)。再互核附表六編號3⑯、⑰、附表七編號1⑦、1⑧、⑨、⑩、⑳之譯文可知:⑴103 年11月4 日下午2 時48分許,被告張尚棋告知被告陳學亮表示其在臺中,有叫其哥哥(即被告張宸偉)先到,而且「要是那個」(意指有車輛出入)的時候,被告張宸偉會打給被告張尚棋,可確信被告張宸偉該次上山確係被告張尚棋委託(參附表七編號1⑦);⑵同日下午2時55分許,被告陳學亮向被告張尚棋確認被告張宸偉是否在現場,被告張尚棋稱「有啊,他在『口仔』哪邊啊,他開一臺藍色的A 秀…,他跟我報『兩臺車』而已」,從「他在『口仔』」及「兩臺車」的對話,可以佐證被告陳學亮證稱被告張宸偉在路口把風乙節為真,否則就不會有回報兩臺車經過的事情(參附表七編號1⑨);⑶同日下午5 時40分,被告張尚棋跟被告張宸偉確認沒發生什麼事(參附表七編號1⑩);同日晚間8 時31分,被告張宸偉發現有臨檢,隨即告知被告張尚棋(參附表七編號1⑳),如非被告張宸偉明知其等係在山區從事不法情事,有何必要遇到臨檢就回報被告張尚棋;⑷被告張尚棋接到有臨檢之情報後,隨即回報被告陳學亮(參附表六編號3⑰),是被告張宸偉受被告張尚棋之委託擔任把風之工作已可認定。
被告陳學亮於警詢中證稱:103 年11月4 日這批木頭是要給
張尚棋賣的,所以我們將扁柏載到張尚棋位於古坑鄉陽明路55號倉庫;但該批扁柏後來是賣給綽號「阿璋」之男子等語(偵7476卷二第104 頁、卷三第2 頁);於偵查中證稱:附表六編號3⑲之譯文是指張尚棋說要下山的時候,叫我傳相片給他,他說他要賣等語(偵7476卷三第161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附表六編號3⑲(103 年11月4 日)張尚棋問我「你那邊好了嗎」,我說「我這邊好了」,他說「你那邊如果好了,相片先給我好嗎」,是在說木頭照相的相片。張尚棋叫我傳照片給他,是要幫我找買主。我說「還沒有下好,弟弟他們正在搬」是在講11月4 日這批木頭等語(本院訴79號卷三第83頁)。可證103 年11月4 日竊得之扁柏確係載到被告張尚棋所管領位於古坑鄉陽明路55號之倉庫,且被告張尚棋就該次竊得之扁柏,確實有共同擔任尋找贓物買主的工作,但最後陳學亮是賣給「阿璋」。
②被告張尚棋參與事實欄㈡之認定:
被告陳學亮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上山盜伐要帶「對講機」,
是因為在推落扁柏時,怕滾到人用的,推落扁柏時,山下的人要躲起來。對講機要很多支,但山上才會用到,山下不用。附表六編號2⑮(103年11月2日)之譯文,是我與張尚棋對話,我說「你出門『對講機』有帶嗎」,他說「兩支」指的是那時我住在他家,他家剩兩支對講機。附表六編號2⑱之譯文中,我跟張尚棋說「要上去了」,他跟我說「到了啦」,是指張尚棋到目的地,就是爬到山上前的河流(應指南投縣竹山鎮獅頭溪溪底附近某處),再往上要開四輪傳動的車子才能上去等語(本院訴79號卷三第78頁至第81頁);於偵查中證稱:附表六編號2⑮、⑱之譯文是指張尚棋有上山,在溪邊負責把風,順便釣魚等語(偵7476卷三第159 頁)。本院查:⑴依附表六編號2⑮所示,張尚棋稱「喂,出門了」,被告陳學亮稱「你出門,對講機有帶嗎?」,被告張尚棋稱「2 支」可知,被告陳學亮係在提醒被告張尚棋應帶對講機出門,且被告張尚棋帶了2 支出門,據此足以證明被告張尚棋帶了2 支對講機出門,前往與被告陳學亮等人「會合」(會合部分見下述);⑵在附表六編號2⑱中,被告張尚棋致電詢問被告陳學亮「到哪裡了」,被告陳學亮稱「要『上』去了」,足以佐證被告陳學亮證稱該次是要「上」山區進行(盜伐、搬運贓物)屬實(參偵7476卷三第155 頁)。而被告張尚棋再向被告陳學亮稱「我們到了」,被告陳學亮再稱「好啦,好啦,我們追上去」,可推知被告陳學亮係要追上去與被告張尚棋會合;⑶對講機之通話距離有限,一般人生活中鮮少用到,但是山區經常通訊不佳,行動電話未必方便使用,使用對講機短距離聯絡通話,有一定之便利性,是被告陳學亮證稱推落扁柏時要用對講機通知山下的人躲避,與常理相符:⑷盜伐森林主產物政府查緝甚嚴,被告陳學亮等人為免犯行遭查緝,推由共犯成員進行把風脫免查緝實屬正常;被告陳學亮該次是要到本案盜伐地點附近搬運贓物扁柏,推落扁柏之過程中,需要用到對講機,而被告張尚棋攜帶「對講機」(平常人少用)到山區與被告陳學亮等人會合,如果不是因為被告張尚棋是共犯成員,因此要帶「對講機」到上山給其他共犯成員使用,被告張尚棋怎麼會千辛萬苦地特地跑到本案盜伐地點附近與被告陳學亮等人會合,是被告張尚棋是盜伐成員並且交付對講機予其他共犯之事實可以認定。既然被告張尚棋是盜伐成員,而把風工作也需要人去擔任,則被告陳學亮等盜伐集團推由被告張尚棋前往擔任把風工作,即合乎事理,則該通譯文足以佐證被告張尚棋有於103 年11月2 日在山區溪邊擔任把風工作甚明。
被告陳學亮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附表六編號2㉕之譯文中,
我跟張尚棋說「棋,我跟你報備14啦」,他說「好」,是在講賣出去的扁柏贓物。「14」,是指一才1,400 元,應該只是報價等語(本院訴79號卷三第80、81頁)。該次盜伐完成後,將贓物扁柏載運下山,陳學亮等人隨即要進行銷贓,在銷贓過程中,被告陳學亮曾經向被告張尚棋「報備」贓物報價。所謂「報備」,從文義上來說,是指報告核備,也就是說告知他人情形,希望他人同意之意。本件被告陳學亮告知被告張尚棋「14」,被告張尚棋隨即答稱「好啊」,顯然被告張尚棋知道「14」,就是代表贓物一才1,400 元,否則被告張尚棋一定要繼續問「什麼14」,而不是說「好啊」表達理解、同意之意,從被告張尚棋明白上開暗語係指贓物銷贓報價的情形,也可看出其確係盜伐之內部成員至灼。再者,從被告陳學亮告知被告張尚棋報價情形,希望徵求被告張尚棋同意,可見被告張尚棋就販賣扁柏贓物之價格,也有共同參與議定的行為,否則被告陳學亮便無特別告知被告張尚棋之必要。
被告陳學亮證稱:附表六編號2㉙之譯文中張尚棋跟我說「
你昨天搞得妥適嗎」,我說「我不知道,過來啊」,這是在講看東西(贓物扁柏)有沒有用好,處理好的話,我有要分給他等語(本院訴79號卷三第81頁)。被告張尚棋於被告陳學亮報價後隔天(11月3 日)上午隨即與被告陳學亮確認贓物販賣情形,明顯看得出來其關心之情,如非其可分得販賣贓款,應該不會如此關心被告陳學亮販賣贓物之情形。是被告張尚棋確有分的贓款等情,也可確認為真。
③被告張尚棋參與事實欄㈢之認定(103 年11月4 日上山盜伐,7 日搬運下山):
觀諸附表七編號1③之譯文,被告張尚棋詢問被告陳學亮「
你幾點要去」,被告陳學亮稱「差不多2 點」,其後,被告張尚琪提到A 箱型車故障,被告陳學亮則抱怨應該找人修理,接者,被告張尚棋稱「沒關係啦,我『東西準備準備』,趕緊給他們弄『上』去」,被告陳學亮再稱「差不多3 、4點啊,他們有的要上來,有的要下來」。依被告陳學亮於審判中證稱:上山,是在講幾點要到山上(指本案盜伐地點附近);「上去…下來」,是指(外勞)有的要上去,有的要下來等語(本院訴79號卷三第82頁)。本院查,依被告陳學亮上開證述,參以後面對話中提到「趕緊給他們弄上去」可知,被告陳學亮、張尚棋該次通話確實是在討論前往本案盜伐地點的時間。又本案中,被告張尚棋係負責準備鍊鋸、汽油、食物等盜伐必需品,業經被告陳學亮證述如前,則被告張尚棋所稱「我東西準備準備,趕緊給他們弄『上』去」,應該指的是將盜伐必需品送到山區給現場實施盜伐之越南籍人士使用。另外,被告陳學亮對於現場實施盜伐越南人上下山之動態,毫無隱瞞地對被告張尚棋托出,如非被告張尚棋也是參與盜伐的成員,怎麼可能被告陳學亮會將越南籍盜伐者上下山之動態告知被告張尚棋。據此,關於事實欄㈢的部分,被告張尚棋在知情的前提下,為現場實施盜伐者準備盜伐必需品,而參與本次犯罪的事實確屬無訛。
被告陳學亮於偵查中證稱:附表六編號4⑦是我傳簡訊叫張
尚棋準備一箱麵,外勞(指現場盜伐者)要上去的時候,可以帶上去等語(偵7476卷三第184 頁)。現場盜伐者應該是缺乏生活補給品才會叫被告陳學亮準備(附表六編號4⑤⑥簡訊,現場盜伐者通知陳學亮帶補給,陳學亮通知吳宗奇1點出發),而被告陳學亮也已經通知被告張尚棋準備,再者,準備後勤之工作,是張尚棋的任務,堪認被告張尚棋應該有準備好該箱麵供其他參與者帶到山區供盜伐者使用。
④被告張尚棋參與事實欄㈣之認定:
被告陳學亮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附表六編號6⑱之譯文中,
我說「說要三條鍊條、10L 的汽油…一桶紅的那個,透(閩語音譯,指混合)汽油,給他透(混合)好…黑油2 桶」,這是在講山上要用的工具。我跟張尚棋講這個,是要張尚棋準備山上要用的工具;附表六編號6㉑之譯文中,我先跟陳坤朗講電話,陳坤朗提到「棋兄那邊3,000 ,我加油500 」,是指加油的油錢,陳坤朗說「棋兄買3,000 元」,是準備在山上用的東西,買什麼,事情過那麼久了,我不知道,但就是有買東西才會跟我說。陳坤朗後來把電話拿給張尚棋,我們有講到「下雨地上比較濕」,然後張尚棋有提到「有沒有比較高的車」,是在講下雨地上濕濕的,爬坡爬不上去,要比較高底盤的車才比較好上去;附表六編號6㊱之譯文,是在103 年11月15日1 點以前,是在說要(準備)上山了等語(本院訴79號卷三第85、86、89頁),足見103 年11月15日(同年月22日搬下山)開始進行的盜伐工作所需的汽油、鍊鋸等盜伐必須品,是被告張尚棋所準備的。另參以附表六編號6㊱之譯文中,被告陳學亮撥打乙行動電話給被告張尚棋,被告陳學亮稱「阿朗要開車去接」(即上述準備要上山了),被告張尚棋稱「我東西都準備好了」,可證被告陳學亮已向被告張尚棋確認被告陳坤朗開車上山前,盜伐必需品已由被告張尚棋準備完成,且該次盜伐之盜伐必需品確係被告張尚棋準備的。
被告陳學亮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附表六編號6㉕之譯文中,
我跟張尚棋說「不用大臺的,小臺載四個上去」,他說「他就是想用阿利他們在用那個,不然叫朗跑,在那邊機機掰掰,說什麼太少,啥小…他在那邊靠么3 張太少」,這是在說載一趟3,000元陳坤朗嫌太少。張尚棋再說「我看明天單純一點,因為那個誰,那個在揹的…習慣習慣,就讓他揹上去就好了」,是在講(現場盜伐之越南人)用背架揹吃的上去等語(本院訴79號卷三第87頁)。上開證詞及此通譯文可以證明被告陳學亮與被告張尚棋在共同商議究竟要派遣陳坤朗還是其他人載運現場盜伐之越南人上山,以及上山後要如何搬運補給品,足證被告張尚棋為本案盜伐森林主產物之重要成員,有實行與被告陳學亮共同議定其他參與者應分擔之工作之行為(議定陳坤朗於103 年11月15日載越南人上山之工作)。
被告陳學亮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附表六編號6㊽之譯文中,
張尚棋跟我說「電電仔(音譯)要再買一隻支,可以剖神明桌的那個」這是在跟我說他要再買一支鍊鋸我跟他說「不用,我們這麼多,山上也這麼多支」然後,他說「不是,是要買吃電的,一支9000多元的」是指說要買吃電的,不是吃油的鍊鋸等語(本院訴79號卷三第89、90頁),足見被告張尚棋知道要使用鍊鋸鋸木頭,其對本案盜伐森林主產物知情。觀諸附表六編號8⑧之譯文,陳學亮於103 年11月21日凌晨
0 時44分許,持用甲行動電話撥打乙行動電話與張尚棋商議明天(應指21日白天)派遣何人上山之事,被告陳學亮稱「我才叫朗(陳坤朗)分成2 趟載上去」,被告張尚棋稱「要不然明天一大早我把那臺處理給朗仔」可證明被告陳學亮與被告張尚棋共同決定由被告張尚棋備妥汽車,供被告陳坤朗於同日駕駛使用。再參以附表六編號7㉙、㉝至㉟之譯文,現場實行盜伐之越南人已於11月21日前盜伐完成下山,要待周六再度上山搬運等情可知,陳坤朗於11月21日上山之目的,應該是要載現場實行盜伐之越南人前往山區藏放扁柏角材處,準備將扁柏角材推落至角材集結點被告陳坤朗於偵查中證稱:昨天(即103 年11月22日)是張
宸偉載外勞下山等語(偵7476卷一第215 頁);被告張宸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我是受我弟弟之委託,第二次有接到人,我幫他們載下來等語(本院訴79號卷一第263 頁),被告張尚棋於警詢中自陳:103 年11月22日搬運那次,我有叫張宸偉上去幫忙載人等語(警卷第94、95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陳學亮叫我載人,我沒空,我叫我哥哥張宸偉幫我幫忙載人等語(本院訴79號卷一第262 頁),足認10
3 年11月22日被告張宸偉係受被告張尚棋之委託前往山區載運現場實行盜伐之越南人下山。
⑤被告張尚棋參與整體犯罪行為之認定:
被告陳坤朗證稱:是張尚棋找我加入陳學亮的盜採集團,我
知道陳學亮跟張尚棋有配合,但不知道怎麼分工,因為他們有電話聯絡,而且陳學亮有跟我說過。我11月份盜採期間,有時晚上會到張尚棋家睡,當時我們出發去盜採時,都跟外勞(現場實行盜採之越南人)從張尚棋他家出發,盜伐的必需品會在張尚棋他家那邊就準備好等語(本院訴79號卷三第
105 、106 、114 、116 、120 、125 頁),足認被告陳坤朗是被告張尚棋招募的,且依陳坤朗所證「張尚棋與陳學亮有配合」等語,參以本院上下所述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張尚棋經常與被告陳學亮討論人員派遣、贓物銷售等事宜,可認被告張尚棋不但是盜伐成員,而且是有共同議決事項之重要成員。
被告陳學亮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附表六編號3㉚(103 年11
月5 日)我打給張尚棋說「棋,我們古坑有成喔」,然後張尚棋說「好,耀的那邊要順便嗎」是在講陳耀明,要順便看陳耀明要不要來買樹頭。我跟張尚棋說「我還沒跟他碰面,…電話中他沒跟我講很多,他叫我幫他留下來,你聽懂嗎?」是指把東西(贓物扁柏)留著等語(本院訴79號卷三第83、84頁)。足見被告張尚棋參與銷售贓物的行為。
附表七編號1㉞之譯文中,我跟張尚棋說「這批東西1,300
也沒有關係…1,400 就可以賣了,1,500 也沒有關係」這是在講賣多少都沒有關係,我叫張尚棋去問看看有沒有人要買,後來,他有打電話給一個叫「南哥」的人;附表七編號1㊱之譯文張尚棋說「我昨天跟他說15,亮哥說最低135 」,是指一才要賣1,500 元,最低要賣1,350 元;附表七編號1㊵之譯文我說「1,400 ,本來說1,500 」是指後來賣了1,40
0 等語(本院訴79號卷三第93頁至第95頁)。上開上譯文中可以明顯看出,被告張尚棋在從事共同找尋贓物買主及與被告陳學亮商討販賣贓物之價格等事。
被告陳學亮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附表六編號6⑰(103 年11
月14日)之譯文中,張尚棋跟我說「找到一主臺北的,差不多8 、9 百萬」、「跟我們,我跟他喬好了,15啦」,這是在說盜採的贓物扁柏的銷贓價格一才賣1,500 元等語(本院訴79號卷三第85頁);證稱:附表六編號6㉛(103 年11月15日)之譯文中,張尚棋跟我說「小胖說要1,200 」,我說「誰」,張尚棋說「小胖說下午要做1,200 ,4 點要來」,我問張尚棋「哪一袋」,張尚棋說「剩的、小塊的」。「小塊的」是指盜伐下來小塊的木頭,「做1,200 」,是指小胖一才要買1,200 元,我不認識小胖等語(本院訴79號卷三第
87、88頁),是被告張尚棋分擔尋找贓物買主工作之事實可以證明。
⒋本院綜合上開各節後認為:①被告陳學亮不會因為供出被告
張尚棋而獲有利益,其無冒偽證之處罰,誣指被告張尚棋之動機,且其證述核與通訊監察譯文相符,是其證述被告張尚棋有為其準備盜伐必需品、上山把風、協助找尋贓物買主等情,可信度甚高;②整體觀察附表六、七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張尚棋多次與被告陳學亮商討尋找贓物買主、銷贓事實、人員調度等情,明顯可以看出被告張尚棋確實知情;③從整體通訊監察譯文中可以看出,被告陳學亮對被告陳坤朗等人大多以指派任務之方式,指揮被告陳坤朗等人從事盜伐;而被告陳學亮與張尚棋則經常密集「商討」裝備整理、人員調度、贓物銷售等情事,據此,也可看出被告張尚棋在本案中,屬於有決定權的角色,而非如司機(車手)等,單純接受任務指派而已;④被告張尚棋在整體犯罪過程中之各次行為分擔也已詳如上述。據此,本院認為,被告張尚棋與被告陳學亮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結夥2 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之各別犯意聯絡,以將其管領位於雲林縣○○鄉○○路00號、雲林縣○○鄉○○村○○路000 巷00號之建築物,供⑴藏放竊得之森林主產物、⑵實行盜伐森林主產物之成員居住、⑶盜伐成員上山前聚集出發之地點,購買盜伐森林主產物所需之鏈鋸、鍊條、鍊條油、汽油、食物等盜伐必需品,招募陳坤朗參與盜伐,通知其兄張宸偉⑴至本案盜伐地點附近為其他盜伐成員把風、⑵搭載現場實行盜伐之越南人下山,與陳學亮共同分擔⑴尋找買主之工作、⑵議定銷贓價格、⑶議定其他參與者應分擔之工作等行為,參與本案竊取森林主產物扁柏之事實,已經可以認定。
⒌至於被告張尚棋所辯上情,本院審酌後認為:
①盜採森林主產物若無利可圖,被告張尚棋何以甘冒風險,積極參與把風、準備後勤、提供場所、找買主等行為。
②尋找贓物買主為被告之行為分擔,就本件盜採集團而言,出
發前人員招募、必需品準備、現場砍伐、搬運、把風、事後銷贓等行為,均為本件整體盜伐行為之一部。被告張尚棋在集團中負有尋找買主之任務,且確實實行了其行為分擔,自屬基於犯意聯絡,參與整體盜伐行為之一部,縱使最後因故(或許別的買主出價更高)買賣未成交,但被告張尚棋都已經實行了盜採森林主產物之共犯行為,不能僅因未順利成交,即認被告張尚棋未參與本次犯行。
③現場實行盜伐之逃逸外勞「阿利」等人住被告張尚棋處所,
且集結上山,被告張尚棋稱全然不知情,實與常情有違,且與前述證據及說明不符,不足採信。
④依通訊監察譯文及本院前揭認定,被告張尚棋自始就全部知情,辯稱陳坤朗把木頭搬回來才知情,應屬無稽。
⑤據此,本院認被告張尚棋之辯解,洵屬卸責之詞,無法憑採。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10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被告陳學亮、張尚棋、陳坤朗、吳宗奇、郭治緯、張宸偉、
洪麒詔、王宏鐘、陳耀明、余昌洲行為後,森林法第50條、第52條於104 年5 月6 日修正公布,於同年5 月8 日施行,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規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依刑法規定處斷」修正後森林法第50條規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罰金。前項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 項規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2 倍以上5 倍以下罰金:於保安林犯之者。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者。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者。結夥
2 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者。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者。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者。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者。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製造者」修正後森林法第52條第1 項規定:「犯第50條第1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5 倍以上10倍以下罰金:於保安林犯之者。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者。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者。、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者。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者。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者。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者。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製造者。」其後,森林法第52條再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惟該次修正僅將該條第1 項各款最末之文字「者」刪除,單純為贅字之修正,並無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情形,非屬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比較之範疇。是經比較新、舊法後,修正後森林法第50條法定刑提高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森林法第52條之法定刑提高為「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5 倍以上10倍以下罰金」,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陳學亮、吳宗奇、陳坤朗、張尚棋、張宸偉、郭治緯、洪麒詔、王宏鐘、陳耀明及余昌洲,依據上開說明,自應以被告陳學亮等10人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森林法第50條、第52條規定論處。
㈡按森林係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而所謂森林主產物
,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3 條第1 款之規定,係指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而言。是森林主產物,並不以附著於其生長之土地,仍為森林構成部分者為限,尚包括已與其所生長之土地分離而留在林地之倒伏竹、木、餘留殘竹等;至其與所生長土地分離之原因,究係出於自然力或人為所造成,均非所問。再者,祇要森林主、副產物仍在管理機關之管領力支配下,予以竊取者,即構成森林法之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675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2人或3 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 項第4 款所稱結夥2 人以上,其實施犯行之共同正犯人數,係採實施共同正犯說,亦即指實施中之共犯2 人以上者而言。其非在場實施或分擔行為之一部者,不得算入結夥人數之內(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5159號、85年度臺上字第261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車輛、船舶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者,加重處罰,旨在阻止宵小利用易於搬移、運送之設備,助益其搬運贓物脫離現場,以遂其盜取森林產物之目的,資以杜絕森林之濫採行為。其所處罰者,係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利用設備載運贓物脫離現場之行為,故舉凡足供助益行為人搬移、運送贓物之牲口、車船等一切設備,均屬該條文規範之範疇(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1368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收受贓物罪為贓物罪之概括規定,凡與贓物罪有關,不合於搬運、寄藏、故買、牙保贓物,而其物因他人財產犯罪已成立贓物之後,有所收受而取得持有者均屬之,旨在處罰追贓之困難,並不以無償移轉所有權為必要(最高法院82年臺非字第188 號判例意旨參照)。此外,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規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依刑法規定處斷。可見該法條本身並無「刑」之規定,並非完備之刑罰法規,僅係說明有上開犯罪行為者,均依刑法規定處斷。是行為人之行為如符合刑法上之普通竊盜罪者,即依普通竊盜罪論罪科刑;符合贓物罪者,即依贓物罪論罪科刑,是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所指之犯罪,即係刑法上之普通竊盜罪或贓物罪(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904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①被告陳學亮等7 人所盜伐之扁柏並非砍伐扁柏活木,而係已遭砍伐後之扁柏根株殘材等情,業據被告陳學亮供陳明確(本院訴79號卷一第358 頁),依前說明,被告陳學亮等7 人所盜伐之扁柏殘株,仍屬森林主產物;②被告陳學亮等7 人及其他參與盜伐共犯,係推由現場實行盜伐之越南人持鍊鋸盜伐扁柏並鋸切成塊,復以人力搬運至角材集結點,再由被告陳學亮指揮被告陳坤朗、吳宗奇輪流駕駛A 廂型車、被告郭治緯駕駛休旅車載運下山,另推由被告張尚棋、張宸偉、洪麒詔等人於搬運現場或必經道路附近把風等情,業經認定如前,而所謂現場實行應包含著手砍伐、裁切、搬運扁柏(含搬上車、載運離開)及在搬運現場或必經道路附近把風之人,是被告陳學亮等7 人本件各次犯行均該當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
1 項第4 款「結夥2 人」以上要件;③被告陳學亮等7 人使用A 廂型車載運角材,該當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 項第6款「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之要件;④關於製作精油部分,是被告陳學亮單獨所為之事,故被告陳學亮就事實欄㈢,另該當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 項第5 款之「以贓物為原料,製造精油」之要件;⑤被告余昌洲為協助被告陳學亮製造精油而收受持有贓物扁柏,其行為復不合於搬運、寄藏、故買、牙保贓物概念,但既有持有贓物之行為,所為自應該當收受贓物要件。是核:
⒈被告陳學亮所為如事實欄㈠、㈡、㈣之各行為,均係犯修
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 項第4 款、第6 款之結夥2 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罪;所為如事實欄㈢之行為,係犯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第6 款之結夥2 人以上,以贓物為原料,製造精油,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罪。
⒉被告張尚棋、陳坤朗、吳宗奇所為如事實欄㈠、㈡、㈢、
㈣之各行為,均係犯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 項第4 款、第
6 款之結夥2 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罪。
⒊被告郭治緯所為如事實欄㈠之行為、被告張宸偉所為如事
實欄㈠、㈣之各行為、被告洪麒詔所為如事實欄㈣之行為,均係犯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 項第4 款、第6 款之結夥2 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罪。⒋被告陳耀明所為如事實欄㈢之行為,係犯修正前森林法第
50條之故買贓物罪,應依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故買贓物罪處斷。
⒌被告王宏鐘所為如事實欄㈢、㈣之各行為,均係犯修正前
森林法第50條之寄藏贓物罪,應依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寄藏贓物罪處斷。
⒍被告余昌洲所為如事實欄㈢之行為,係犯修正前森林法第
50條之收受贓物罪,應依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處斷。
⒎至被告陳學亮等7 人與其他現場實行盜伐者竊取上開森林主
產物時所使用之鍊鋸,在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屬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所稱之兇器,因此同時符合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應依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論處,但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與刑法第321 條均屬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與刑法第320 條加重條件之情形,並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倘被告陳學亮等7 人攜帶兇器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兼有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各款情形者,應屬法規競合,且因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與刑法第321 條之法定本刑,有期徒刑部分雖均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惟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之法定本刑尚應併科罰金,兩相比較,自以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之規定為重,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之罪,不再論以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之罪(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6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
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
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定,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倘犯罪結果係因共犯之合同行為所致者,無論出於何人所為,在共犯間均應同負全部之責,並無分別何部分為孰人實行之必要(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265號、95年度臺上字第3489、373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張尚棋雖未直接參與砍伐扁柏及裁切分段之行為,然其係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分擔整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招募盜伐成員陳坤朗、把風、提供居住、藏放贓物場所、準備盜伐必須品、找尋贓物買主等行為,依前說明,被告張尚棋自應就犯罪之全部結果共同負責,是:①就事實欄㈠部分:被告陳學亮、張尚棋、陳坤朗、吳宗奇、郭治緯、張宸偉與包含現場實行盜伐之越南人在內之其他共犯等人;②就事實欄㈡部分:被告陳學亮、張尚棋、陳坤朗、吳宗奇與包含現場實行盜伐之越南人在內之其他共犯等人;③就事實欄㈢違反森林法第52條部分:被告陳學亮、張尚棋、陳坤朗、吳宗奇與包含現場實行盜伐之越南人在內之其他共犯等人;④就事實欄㈣違反森林法第52條部分:被告陳學亮、張尚棋、陳坤朗、吳宗奇、張宸偉、洪麒詔與包含現場實行盜伐之越南人在內之其他共犯等人,各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依刑法第28條,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㈣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
同一法益而言,亦即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因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70年臺上字第2898號、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
惟如係分別起意、客觀上可各別觀察之行為,則屬各自獨立之犯罪行為,應分論併罰。查上開各個犯罪事實(即就事實欄㈠、㈡、㈢、㈣之各次行為)中,被告陳學亮等人及其餘共犯,係基於竊取森林主產物之單一犯意聯絡,推由其他共犯,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在本案盜伐地點接續砍伐、裁切、搬運扁柏之數舉動,侵害同一法益,在其等將贓物扁柏角材搬運脫離南投林管處管領前,各舉動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之一行為。惟當其等將贓物扁柏搬運脫離南投林管處之管領後,該次犯罪計畫即已完成,其後,再次上山竊取、搬運森林主產物之行為,則屬另行起意之各別行為,不能論以接續犯之一罪。是被告陳學亮、張尚棋、陳坤朗、吳宗奇所為如事實欄㈠、㈡、㈢、㈣之各行為;被告張宸偉所為如事實欄㈠、㈣之各行為;被告王宏鐘所為如事實欄㈢、㈣之各行為,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起訴書:①就被告陳學亮事實欄㈠、㈡、㈣所犯法條部分,贅載森林法第52條第5 款(罪名沒有論該款,堪認係贅載);②認為被告王宏鐘係犯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之收受贓物罪,尚有未洽,就①部分,本院逕更正之;就②部分,本院已告知被告王宏鐘寄藏贓物之罪名(本院訴79號卷三第277 頁),無礙被告王宏鐘防禦權之行使,而該罪名與檢察官起訴之罪名條項相同,本院尚無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變更起訴法條。
㈤被告陳學亮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虎交簡字
第61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3 年9 月4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余昌洲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356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069號駁回上訴確定,於99年7 月23日執行完畢等情,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查,其等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學亮、張尚棋、陳坤
朗、吳宗奇、張宸偉、郭治緯、洪麒詔等7 人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為私人之不法利益,共同竊取森林主產物,且被告陳學亮等人結合逃逸外勞以趨於集團式、組織化、預謀性、計畫性、反覆性、隱密性及專業分工之方式,實行盜採,盜採之數量非寡,造成森林資源嚴重破壞,危及林地完整及森林資源保育,侵害主管機關對森林產物之保育政策及管理措施,對於國家財產造成損害,所為實屬不該,但被告陳學亮等7 人所竊取者係扁柏殘株,其等犯行較諸竊取扁柏活木為輕;另被告陳耀明、王宏鐘、余昌洲知悉被告陳學亮所販賣、寄放、交付之扁柏角材、精油、殘木,並無正當之合法來源,明顯為贓物,其等竟仍分別予以購買、提供倉庫予陳學亮寄放、接受委託製造精油,所為足以助長盜採森林主產物之犯罪,進而危害自然生態,破壞森林保育,行為亦不足取,且被告陳耀明故買之數量、被告王宏鐘供被告陳學亮寄放贓物之數量均不低,被告王宏鐘接受寄放之次數為2 次,犯罪情節尚非輕微,被告余昌洲則是受委託製造精油,所得有限,犯罪情節較輕。再酌以:
⒈被告陳學亮雖為主謀,本應從重量刑,但是考慮到其犯後坦
承犯行,在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依其記憶詳細交代犯罪過程、犯罪所得、參與人員等事項,使司法機關較易查悉整體犯罪情形,其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已見悔意,並考量陳學亮有上開構成累犯及違反森林法之刑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非良好,且屬再犯,及其於審判中自陳已與配偶離異,家庭成員有父母、子女,現從事做筍子之工作,月收入約6 萬餘元及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就其所犯各罪,量處如主文(含附表九,下同)所示之刑(各被告併科罰金刑、定刑及易服勞役標準均參下述)。至辯護人之量刑意見,本院審酌上情後認為過輕,附此敘明。
⒉被告張尚棋雖辯稱未參與本案,但綜觀附表六、七所示之通
訊監察譯文,參以上開證據,明顯可以看出其有上開參與情節甚深,且有商討議決之參與行為,而其一再否認犯行,足見並無悔意,再者,其在本案行為前,有違反商業會計法、森林法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非佳,其再次違反森林法,復無悔意,以刑罰矯正其人格之需求較高,量刑與定刑不能從輕。並考量其參與本案之程度,及於審判中自陳家庭成員有配偶、父母子女,現從事仲介工作,月收入約2 萬元暨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就其所犯各罪,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⒊被告陳坤朗本案擔任司機(車手),負責載運現場實行盜伐
之越南人及贓物扁柏,參與情節非輕,但慮及其年紀尚輕,且在本案行為前,未曾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可,犯後能坦承犯行,可見悔意,並考量其於審判中自陳家庭成員有父母、姊姊,未婚無子女,現從事鐵皮屋建築工作,月收入約3 萬元及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就其所犯各罪,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⒋被告吳宗奇本案擔任司機(車手),負責載運現場實行盜伐
之越南人及贓物扁柏,參與情節非輕,但慮及其未曾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可,犯後能坦承犯行,可見悔意,並考量其於審判中自陳家庭成員有父母,未婚無子女,現從事載運疏菜工作,月收入約3 萬元及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就其所犯各罪,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⒌被告張宸偉本案係受被告張尚棋之委託,協助把風及載運現
場實行盜伐之越南人各1 次,而未載運贓物,且從整體通訊監察譯文觀察,其非參與盜伐之主要成員,復無證據足認其個人獲有利益,堪認其犯罪情節較輕,另其未曾因犯罪而受刑之宣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468 號因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佳,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略見悔意,並考量其於審判中自陳家庭成員有父母、配偶,無子女,現從事經營咖啡廳工作,收入不穩定及大專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就其所犯各罪,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⒍被告郭治緯本案係擔任載運贓物扁柏之工作,載運之數量非
寡,犯罪情節尚非甚輕,但慮及其僅有一次載運行為,參與情節尚非嚴鉅,且於本案行為前,未曾因犯罪而受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可,犯後坦承犯行,亦有悔意,並考量其於審判中自陳家庭成員有母親、妹妹、子女,現從事噴農藥工作,月收入約4 萬元及國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⒎被告洪麒詔本案僅參與一次把風工作,犯罪情節在各參與盜
伐之被告中,最輕微之一位,且年紀尚輕,犯後復能坦承犯行,亦見悔意;雖然其在本案行為前,有販賣第三級毒品等前科(緩刑經撤銷,已執畢,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非甚佳,但本院考慮到其參與情節甚輕,且一旦宣告有期徒刑7 月以上,其即要再度入監服自由刑,所以經考量其犯罪情節、年齡、前科及其於審判中自陳家庭成員有祖父、父親,未婚無子女,現從事板模工作,月收入約3 萬元暨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應該可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即得易科罰金之徒刑,罰金刑詳見下述),並諭知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⒏被告陳耀明故買贓物之數量非寡,但犯後坦承犯行,應有悔
意,另於本案行為前曾經犯傷害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非甚佳,並考量其於審判中自陳家庭成員有子女,入監前從事牛樟芝產品開發工作,月收入約4 萬元及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⒐被告王宏鐘提供倉庫與被告陳學亮藏放贓物總計2 次之犯罪
情節非輕,但犯後坦承犯行,略見悔意,另其無任何刑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佳,並考量其於審判中自家庭成員有母親、配偶、子女,現從事精油產品開發工作,月收入約3 萬元及大專肄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就其所犯之各罪,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辯護人此部分之量刑意見,本院斟酌上情後認屬適當。
⒑被告余昌洲受委託收受贓物製造精油之犯罪情節尚非嚴鉅,
所得難認豐碩,有上開構成累犯之刑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未達良好,並考量其於審判中自陳家庭成員有父母、弟弟,未婚無子女,現從事噴草工作,月收入約2 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按森林法所定併科贓額2 倍以上5 倍以下罰金,其贓額之計
算以原木山價為準,如係已就贓物加工或搬運者,自須將該項加工與搬運之費用,扣除計算(最高法院47年臺上字第1095號判例要旨及86年度臺上字第6566號、81年度臺上字第1758號、102 年度臺上字第2012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上開罰金基礎之贓額,其準據為原木山價,而非加計費用之市場交易價格。而所謂「山價」,依土地徵收條例授權內政部訂定之「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第3 點關於有價值造林木之規定,及該部91年1 月16日臺內地字第0900017678號函釋,其估算方式為:【山價=林木(總)市價-生產費(伐木造材、集材、運材等直接生產費)】,故原木山價與交易市價之落差在於伐木造材、集材、運材等直接生產費(最高法院103 年度臺上字第4522號判決意旨參照),苟無該等諸項費用,則原木山價即係該林木本身於市場上之行情價值。另關於併科罰金部分,係以贓額(即山價)之倍數(2倍至5 倍)為準據,自屬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特別規定(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1758號、95年度臺上字第2020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如遇山價計算至百元以下者,乘以倍數後之罰金,仍應計算至百元以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1號法律問題討論意見可資參照)。此外,森林法於87年5 月27日修正時,相關罰金之條文均已修正為以新臺幣為罰金之單位,雖同法第52條並未予以明示,仍規定「併科贓額2 倍以上5 倍以下罰金」,惟同法之罰金條文既已全部修正為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解釋上該條文之貨幣單位應與其他條文相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0號討論意見參照)。經查:依卷附南投林管處投政字第1064212749號函,及投竹政字第1034708320號函暨所附國有林產物處分價金查定書(本院訴79號卷二第233 頁至第281 頁、偵7476號卷三第144 頁至第148 頁)所載:①就上開事實欄㈠部分所示遭盜伐之扁柏材積為0.83立方公尺,贓額(山價)為53萬7,840 元;②就上開事實欄㈡部分所示遭盜伐之扁柏材積為0.86立方公尺,贓額(山價)為55萬7,280 元;③就上開事實欄㈢部分所示遭盜伐之扁柏材積為1.67立方公尺,贓額(山價)為108 萬2,160 元;④就上開事實欄㈣部分所示遭盜伐之扁柏材積為0.66立方公尺,贓額(山價)為42萬7,680 元(參偵7476號卷三第147 頁臺灣扁柏「總金額」欄之記載)。
茲斟酌本案各被告之犯罪參與情況、盜伐標的(殘株非活木)、數額、犯後態度等相關情狀,爰就被告陳學亮、張尚棋、陳坤朗、吳宗奇、郭治緯、張宸偉、洪麒詔等7 人所犯各罪,均諭知併科贓額2 倍之罰金,則就事實欄㈠、㈡、㈢、㈣之併科罰金額,分別為107 萬5,680 元(537,840 元X2=1,075,680元)、111 萬4,560 元(557,280 元X2=1,114,560元)、216 萬4,320 元(1,082,160 元X2=2,164,320元)、85萬5,360 元(427,680 元X2=855,360元)。另按罰金之易服勞役,以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 年;罰金總額折算逾1 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 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刑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第5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刑法第42條第5 項係規定罰金總額縱以最高金額3,000 元折算易服勞役1 日,其期限仍逾1 年,不能依同條第3 項定折算標準時之辦法;倘所處罰金總額如易服勞役以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尚可不逾1 年,即無依上開第5 項之比例方法折算罰金總額之必要(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767號判例要旨參照)。是就事實欄㈠、㈣併科罰金之數額,如以3,000 元折算勞役1 日,其勞役期限可不逾1 年,爰就被告陳學亮等人此部分之犯行,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以3,000 元折算1 日;就事實欄㈡、㈢併科罰金之數額,縱以3,000 元折算勞役1 日,其勞役期限仍逾1 年,故被告陳學亮等人此部分之犯行,均依刑法第42條第5 項規定諭知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 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此外,本院爰就被告陳學亮、張尚棋、陳坤朗、吳宗奇、張宸偉所犯各罪,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及罰金刑如主文所示,且就罰金之應執行刑部分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㈧緩刑之宣告,旨在藉由刑之執行猶豫,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
,使惡性或危害法益較輕者得以改過遷善。其主要目的在達成受有罪判決之人,在社會中重新社會化之人格重建功能,以暫緩刑之執行,促使犯罪行為人自新,藉以救濟自由刑之弊。畢竟,當行為人犯罪後,一方面除應給予適當之制裁,以符罪刑相當原則,另一方面,也應該考慮如何使其回歸社會,預防其再次犯罪。自由刑之存在,雖有其必要,但將受刑人隔離於社會外,有時未必能更有效地避免受刑人再次犯罪,反而有可能會使受刑人因自由刑之執行,導致更難回歸社會,故現代刑法思想有緩刑制度之設計,藉由暫緩執行,甚至附帶緩刑條件,給予行為人一定之制裁效果,並在緩刑期間,督促其改過遷善。經查:
⒈被告張宸偉前於93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468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緩刑4年確定,且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此外,並無任何刑事前科;被告王宏鐘前無任何刑事前科等情,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張宸偉、王宏鐘均屬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該當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宣告緩刑之前提要件。
⒉本件被告張宸偉、王宏鐘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但犯後均坦
承犯行,應有悔意,另本院考慮到被告張宸偉係因被告張尚棋之委託,始參與本案,參與之情節僅為把風及載人,犯罪情節尚非嚴鉅,且自由刑有其弊病,倘若本件被告張宸偉未經宣告緩刑,則被告張宸偉勢必要入監服刑,對其影響甚大,就預防被告張宸偉再犯或使其復歸社會而言,自由刑之執行未必更為有利;而就被告王宏鐘部分,本院雖未宣告逾7月之有期徒刑,但考慮到被告王宏鐘素行良好,且為認罪之表示,犯後態度良好,其請求附條件宣告緩刑,應可准許。據此,本院認被告張宸偉、王宏鐘經歷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之教訓後,應該可以潔身自愛,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此,對被告張宸偉、王宏鐘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分別就被告張宸偉、王宏鐘宣告緩刑3 年、2 年,以啟自新。又上開宣告之刑雖暫無執行之必要,惟為深植被告張宸偉、王宏鐘守法觀念,記取本案教訓,並斟酌被告張宸偉、王宏鐘法治觀念尚嫌薄弱,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第5 款、第93條第
1 項第2 款規定,命①被告張宸偉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20萬元,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6 月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20 小時之義務勞務;②被告王宏鐘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內,向公庫支付50萬元,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6 月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0 小時之義務勞務,併諭知被告張宸偉、王宏鐘均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能使被告張宸偉、王宏鐘能藉由支付公庫一定金額、履行義務勞務及保護管束之過程中,深切反省,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以期兼顧其之警示與更生。又本院上開命被告張宸偉、王宏鐘應履行之負擔,倘被告張宸偉、王宏鐘未履行該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被告張宸偉、王宏鐘之緩刑宣告,併予陳明。
㈨沒收部分:
刑法沒收相關規定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1 項規定,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生效,又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是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既已全盤修正,除特別法有另對刑法修正後之沒收規定特別規範外,均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又依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生效後之森林法第52條第5項規定:「犯本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足見森林法第52條第5 項為刑法沒收專章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其餘之沒收事項,則回歸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自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因此,有關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應如何沒收或追徵,最高法院業於104 年8 月11日以
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參考先前採取共犯連帶說之判例、決議,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限之見解。又所謂各人所分得,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5 年臺上字第328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被告陳學亮等人各次犯罪行為各自分得之犯罪所得,詳如附
表一至四所載。其中:①被告陳學亮之犯罪所得總計為15萬7,030 元;②被告張尚棋之犯罪所得總計為6 萬1,750 元;③被告陳坤朗之犯罪所得總計為10萬1,400 元;④被告吳宗奇之犯罪所得為7 萬6,600 元;⑤被告王宏鐘之犯罪所得總計為2 萬2,120 元。是附表一至四所載各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於各被告之
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3 至8 、11、13、15、17、18、21至
23、26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其餘扣案物則不沒收(理由、法條依據、卷證出處,詳如附表五所載)。
⒊扣案之贓物扁柏角材26塊(事實欄㈣),業經南投林管處
領回,有該處投竹政字第1034706128號函在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⒋未扣案之乙行動電話1 支(含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
號晶片卡1 張),係被告張尚棋實行本案犯罪所持用之聯絡工具,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森林法第52條第5 項規定,不論是否為犯罪行為人所有,宣告沒收之,且依刑法第38條第4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⒌未扣案之B 汽車、C 休旅車、D 車或其他曾供犯罪所用之車
輛,雖屬犯罪所用之物,但本院考量各車輛與本案犯罪之關聯性較小,且各車輛價值非低,復或係向第3 人租用、借用、或偶然使用,如將這些車輛予以宣告沒收,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不予宣告沒收。
⒍其餘未扣案之供犯罪所用之物,考量宣判時間距離案發時已
久,且各物品因未扣案,現今是否尚存有疑,難認各未扣案物可再供犯罪使用,是各未扣案物欠缺沒收之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104 年5 月
6 日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第52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第
6 款、(105 年11月30日修正後)第5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1條、第28條、第349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第42條第3 項、第5 項、第51條第5 款、第
7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5 款、第93條第
1 項第2 款、第38條第4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煥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黃麗竹法 官 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思穎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依刑法規定處斷。
刑法第349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2 倍以上5 倍以下罰金:
一、於保安林犯之者。
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者。
三、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者。
四、結夥2 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者。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者。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者。
七、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者。
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製造者。前項未遂犯罰之。
第1 項第5 款所製物品,以贓物論,並沒收之。
附表一,事實欄一犯罪所得之沒收(犯罪總所得為28萬6,000 元):
┌──┬────┬───┬──────┬────────┐│編號│盜伐才數│所得人│金額 │備註及卷證出處 │├──┼────┼───┼──────┼────────┤│ 1 │①盜伐30│陳學亮│3 萬元 │偵7476號卷三第33││ │0 才 │ │ │頁 ││ │ │ │ │ ││ │②80才因│ │ │ ││ │耗損未載│ │ │ ││ │運下山 │ │ │ ││ │ │ │ │ ││ │③載運22│ │ │ ││ │0 才下山│ │ │ │├──┼────┼───┼──────┼────────┤│ 2 │①盜伐30│張尚棋│1 萬4,000 元│偵7476號卷三第33││ │0 才 │ │ │頁 ││ │ │ │ │ ││ │②80才因│ │ │ ││ │耗損未載│ │ │ ││ │運下山 │ │ │ ││ │ │ │ │ ││ │③載運22│ │ │ ││ │0 才下山│ │ │ │├──┼────┼───┼──────┼────────┤│ 3 │①盜伐30│陳坤朗│①10月31日載│①偵7476號卷一第││ │0 才 │ │阮春蝶等人上│213 頁 ││ │ │ │山獲得3,000 │②本院訴79號卷三││ │②80才因│ │元。 │第341頁 ││ │耗損未載│ │ │③本次係郭治緯載││ │運下山 │ │ │走扁柏。 ││ │ │ │ │ ││ │③載運22│ │ │ ││ │0 才下山│ │ │ │├──┼────┼───┼──────┼────────┤│ 4 │①盜伐30│吳宗奇│①10月31日提│①偵7476號卷一第││ │0 才 │ │供A 箱型車予│ 27頁 ││ │ │ │陳坤朗載運阮│ ││ │②80才因│ │春蝶等人上山│ ││ │耗損未載│ │獲得3,000 元│ ││ │運下山 │ │。 │ ││ │ │ │ │ ││ │③載運22│ │②載運220 才│②本院訴79號卷三││ │0 才下山│ │扁柏至獅頭溪│第328 、329 頁(││ │ │ │底分5,000 元│與郭治緯搬那次收││ │ │ │。 │5,000 元) ││ │ │ │ │ ││ │ │ │③總計8,000 │ ││ │ │ │元 │ │├──┼────┼───┼──────┼────────┤│ 5 │①盜伐30│郭治緯│將扁柏自獅頭│①偵7476號卷三第││ │0 才 │ │溪載往張尚棋│32頁 ││ │ │ │倉庫,得款4 │②本院訴79號卷三││ │②80才因│ │萬3,000 元 │第316 頁 ││ │耗損未載│ │ │ ││ │運下山 │ │ │ ││ │ │ │ │ ││ │③載運22│ │ │ ││ │0 才下山│ │ │ │├──┼────┼───┼──────┼────────┤│ 6 │①盜伐30│張宸偉│0 元 │無證據證明有所得││ │0 才 │ │ │ ││ │ │ │ │ ││ │②80才因│ │ │ ││ │耗損未載│ │ │ ││ │運下山 │ │ │ ││ │ │ │ │ ││ │③載運22│ │ │ ││ │0 才下山│ │ │ │├──┼────┼───┼──────┼────────┤│ 7 │①盜伐30│吳青忠│計算式(28萬│ ││ │0 才 │、阮春│6,000 元-3 │ ││ │ │蝶等其│萬元-1 萬4,│ ││ │②80才因│他共犯│000 元-3,00│ ││ │耗損未載│ │0 元-8,000 │ ││ │運下山 │ │元-4 萬3,00│ ││ │ │ │0 =18萬8,00│ ││ │③載運22│ │0 元 │ ││ │0 才下山│ │ │ │└──┴────┴───┴──────┴────────┘附表二,事實欄二犯罪所得之沒收(犯罪總所得為28萬6,000 元):
┌──┬────┬───┬──────┬────────┐│編號│盜伐才數│所得人│金額 │備註及卷證出處 │├──┼────┼───┼──────┼────────┤│ 1 │①盜伐31│陳學亮│3 萬元 │偵7476號卷三第32││ │0 才 │ │ │頁 ││ │ │ │ │ ││ │②90才因│ │ │ ││ │耗損未載│ │ │ ││ │運下山 │ │ │ ││ │ │ │ │ ││ │③載運22│ │ │ ││ │0 才下山│ │ │ │├──┼────┼───┼──────┼────────┤│ 2 │①盜伐31│張尚棋│1 萬4,000 元│偵7476號卷三第32││ │0 才 │ │ │頁 ││ │ │ │ │ ││ │②90才因│ │ │ ││ │耗損未載│ │ │ ││ │運下山 │ │ │ ││ │ │ │ │ ││ │③載運22│ │ │ ││ │0 才下山│ │ │ │├──┼────┼───┼──────┼────────┤│ 3 │①盜伐31│陳坤朗│載運220 才扁│本院訴79號卷三第││ │0 才 │ │柏下山,與吳│327 、341 、342 ││ │ │ │宗奇分載運費│頁 ││ │②90才因│ │用:220 (才│ ││ │耗損未載│ │)×120 (元│ ││ │運下山 │ │)=2 萬6,40│ ││ │ │ │0 元 │ ││ │③載運22│ │ │ ││ │0 才下山│ │ │ │├──┼────┼───┼──────┼────────┤│ 4 │①盜伐31│吳宗奇│①11月1 日駕│①本院訴79號卷三││ │0 才 │ │駛A 箱型車載│第326 、327 頁(││ │ │ │運「阿利」等│大部分是吳宗奇載││ │②90才因│ │人上山獲得3,│越南人上山,一次││ │耗損未載│ │000 元。 │3,000 元) ││ │運下山 │ │ │ ││ │ │ │ │ ││ │③載運22│ │②載運220 才│②本院訴79號卷三││ │0 才下山│ │扁柏下山,與│第327 頁 ││ │ │ │陳坤朗分載運│ ││ │ │ │費用:220 (│ ││ │ │ │才)×80(元│ ││ │ │ │)=1 萬7,60│ ││ │ │ │0 元。 │ ││ │ │ │ │ ││ │ │ │③總計2 萬60│ ││ │ │ │0 元 │ │├──┼────┼───┼──────┼────────┤│ 5 │①盜伐31│「阿利│計算式:28萬│ ││ │0 才 │」等其│6,000 元-3 │ ││ │ │他共犯│萬元-1 萬 │ ││ │②90才因│ │4,000 元-2 │ ││ │耗損未載│ │萬6,400 元-│ ││ │運下山 │ │2 萬600 元=│ ││ │ │ │19萬5,000 元│ ││ │③載運22│ │ │ ││ │0 才下山│ │ │ │└──┴────┴───┴──────┴────────┘附表三,事實欄三扁柏角材部分犯罪所得之沒收(犯罪總所得為60萬7,500 元):
┌──┬────┬───┬──────┬────────┐│編號│盜伐才數│所得人│金額 │備註及卷證出處 ││ │與犯罪行│ │ │ ││ │為態樣 │ │ │ │├──┼────┼───┼──────┼────────┤│ 1 │①盜伐60│陳學亮│7 萬8,750元 │偵7476號卷二第10││ │0 才下山│ │ │5 、106 頁 ││ │ │ │ │ ││ │②交付45│ │ │ ││ │ 0才予陳│ │ │ ││ │耀明 │ │ │ │├──┼────┼───┼──────┼────────┤│ 2 │①盜伐60│張尚棋│3 萬3,750元 │偵7476號卷二第10││ │0 才下山│ │ │5 、106 頁 ││ │ │ │ │ ││ │②交付45│ │ │ ││ │0 才予陳│ │ │ ││ │耀明 │ │ │ │├──┼────┼───┼──────┼────────┤│ 3 │①盜伐60│陳坤朗│①本次載越南│本院訴79號卷三第││ │0 才下山│ │人上山是順便│327 、341 、342 ││ │ │ │上山,無證據│頁 ││ │ │ │足認另有所得│ ││ │ │ │(參事實欄│ ││ │ │ │㈠、㈢所述)│ ││ │ │ │ │ ││ │ │ │②600 (才)│ ││ │ │ │×120 =7 萬│ ││ │ │ │2,000元 │ ││ │ │ │ │ ││ │ │ │ │ │├──┼────┼───┼──────┼────────┤│ 4 │①盜伐60│吳宗奇│①本次載越南│本院訴79號卷三第││ │0 才 │ │人上山是順便│327 、341 、342 ││ │ │ │上山,無證據│頁 ││ │ │ │足認另有所得│ ││ │ │ │(參事實欄│ ││ │ │ │㈠、㈢所述)│ ││ │ │ │ │ ││ │ │ │②600 (才)│ ││ │ │ │×80=4 萬8,│ ││ │ │ │000 元 │ ││ │ │ │ │ ││ │ │ │ │ ││ │ │ │ │ │├──┼────┼───┼──────┼────────┤│ 5 │提供倉庫│王宏鐘│1 萬6,000 元│偵7476號卷一第18││ │予陳學亮│ │ │頁 ││ │寄放贓物│ │ │ ││ │ │ │ │ │├──┼────┼───┼──────┼────────┤│ 6 │故買扁柏│陳耀明│金額不詳(以│①偵7476號卷二第││ │角材450 │ │原物沒收) │ 105 頁 ││ │才 │ │ │②本院訴79號卷三││ │ │ │ │ 第374頁 ││ │ │ │ │ ││ │ │ │ │ │├──┼────┼───┼──────┼────────┤│ 7 │①盜伐60│阿利、│計算式:60萬│ ││ │0 才 │西瓜等│7,500 元-7 │ ││ │ │其他共│萬8,750 元-│ ││ │ │犯 │3 萬3,750 元│ ││ │ │ │-7 萬2,000 │ ││ │ │ │元-4 萬8,00│ ││ │ │ │0 元-1 萬6 │ ││ │ │ │,000元=35萬│ ││ │ │ │9,000 元 │ ││ │ │ │ │ │└──┴────┴───┴──────┴────────┘附表四,事實欄三扁柏精油部分犯罪所得之沒收(犯罪總所得為
3 萬9,600元):┌──┬────┬───┬──────┬────────┐│編號│犯罪行為│所有人│金額 │備註及卷證出處 ││ │態樣 │ │ │ │├──┼────┼───┼──────┼────────┤│ 1 │提煉、販│陳學亮│1 萬4,280 元│偵7476號卷二第10││ │賣精油 │ │+4,000 元=│6 頁 ││ │ │ │1 萬8,280 元│ ││ │ │ │(含瓦斯成本│ ││ │ │ │) │ │├──┼────┼───┼──────┼────────┤│ 2 │寄藏贓物│王宏鐘│6,120 元 │偵7476號卷二第10││ │ │ │ │6 頁 │├──┼────┼───┼──────┼────────┤│ 3 │收受贓物│余昌洲│5,200 元 │偵7476號卷二第10││ │ │ │ │6 頁 ││ │ │ │ │ │├──┼────┼───┼──────┼────────┤│ 4 │故買贓物│陳耀明│金額不詳(原│①偵7476號卷二第││ │扁柏精油│ │物沒收) │ 106 頁 ││ │12臺斤 │ │ │②本院訴79號卷三││ │ │ │ │ 第374 頁 │├──┼────┼───┼──────┼────────┤│ 5 │無證據證│其他外│約10,000 元 │偵7476號卷二第10││ │明知情(│勞 │ │6 頁 ││ │已非陳學│ │ │ ││ │亮實際所│ │ │ ││ │得) │ │ │ │└──┴────┴───┴──────┴────────┘附表五(本案扣案物品是否沒收一覽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提出/ 所有│ 是否沒收 │ 法條依據 │ 理由 │ 卷證出處 ││ │ │ │人 │ │ │ │ │├──┼─────────────┼──┼─────┼─────┼────────┼────────┼────────┤│ 1 │記事本 │1 本│被告陳坤朗│ 是 │依森林法第52條第│①供犯罪所用。 │①105 年度保管檢││ │ │ │ │ │5 項規定,不論屬│②記載犯罪收支相│ 字第68號。 ││ │ │ │ │ │犯罪行為人所有與│ 關資料。 │②本院訴79號卷三││ │ │ │ │ │否,均應沒收之。│ │ 第299、300頁 ││ │ │ │ │ │ │ │ │├──┼─────────────┼──┼─────┼─────┼────────┼────────┼────────┤│ 2 │收據 │2 張│被告陳坤朗│ 否 │ │①無證據足認與本│①105 年度保管檢││ │ │ │ │ │ │ 案有關。 │ 字第68號。 ││ │ │ │ │ │ │②陳坤朗於好幫手│②本院訴79號卷三││ │ │ │ │ │ │ 五金行購買用以│ 第300頁 ││ │ │ │ │ │ │ 犯罪之相關物品│ ││ │ │ │ │ │ │ 細目。 │ │├──┼─────────────┼──┼─────┼─────┼────────┼────────┼────────┤│ 3 │帳冊 │2 本│被告陳學亮│ 是 │依森林法第52條第│①供犯罪所用。 │①105 年度保管檢││ │ │ │ │ │5 項規定,不論屬│②陳學亮記載犯罪│ 字第68號。 ││ │ │ │ │ │犯罪行為人所有與│ 收支相關資料。│②本院訴79號卷三││ │ │ │ │ │否,均應沒收之。│ │ 第300頁 ││ │ │ │ │ │ │ │ │├──┼─────────────┼──┼─────┼─────┼────────┼────────┼────────┤│ 4 │帳冊 │16張│被告陳學亮│ 是 │依森林法第52條第│①供犯罪所用。 │①105 年度保管檢││ │ │ │ │ │5 項規定,不論屬│②陳學亮記載犯罪│ 字第68號。 ││ │ │ │ │ │犯罪行為人所有與│ 收支相關資料。│②本院訴79號卷三││ │ │ │ │ │否,均應沒收之。│ │ 第300 頁。 ││ │ │ │ │ │ │ │ │├──┼─────────────┼──┼─────┼─────┼────────┼────────┼────────┤│ 5 │頭戴式手電筒 │2 個│共犯吳青忠│ 是 │依森林法第52條第│①供犯罪所用。 │①105 年度保管檢││ │ │ │、阮春蝶 │ │5 項規定,不論屬│②夜間於山區照明│ 字第68號。 ││ │ │ │ │ │犯罪行為人所有與│ 用。 │②本院訴79號卷三││ │ │ │ │ │否,均應沒收之。│ │ 第300 頁。 ││ │ │ │ │ │ │ │ │├──┼─────────────┼──┼─────┼─────┼────────┼────────┼────────┤│ 6 │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含09│1 支│被告陳學亮│ 是 │依森林法第52條第│①供犯罪所用。 │①105 年度保管檢││ │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5 項規定,不論屬│②通話聯絡。 │ 字第68號。 ││ │ │ │ │ │犯罪行為人所有與│ │②本院訴79號卷三││ │ │ │ │ │否,均應沒收之。│ │ 第300 頁。 ││ │ │ │ │ │ │ │ │├──┼─────────────┼──┼─────┼─────┼────────┼────────┼────────┤│ 7 │HNONR 廠牌行動電話(含0974│1 支│被告陳坤朗│ 是 │依森林法第52條第│①供犯罪所用。 │①105 年度保管檢││ │097637號SIM 卡1 張) │ │ │ │5 項規定,不論屬│②通話聯絡。 │ 字第68號。 ││ │ │ │ │ │犯罪行為人所有與│ │②偵7476號卷一第││ │ │ │ │ │否,均應沒收之。│ │ 17頁。 ││ │ │ │ │ │ │ │③本院訴79號卷三││ │ │ │ │ │ │ │ 第300 、301 頁││ │ │ │ │ │ │ │ 。 │├──┼─────────────┼──┼─────┼─────┼────────┼────────┼────────┤│ 8 │UTC 廠牌行動電話(含098843│1 支│被告吳宗奇│ 是 │依森林法第52條第│①供犯罪所用。 │①105 年度保管檢││ │9670號SIM 卡1 張) │ │ │ │5 項規定,不論屬│②通話聯絡。 │ 字第68號。 ││ │ │ │ │ │犯罪行為人所有與│ │②偵7476號卷一第││ │ │ │ │ │否,均應沒收之。│ │ 17頁。 ││ │ │ │ │ │ │ │③本院訴79號卷三││ │ │ │ │ │ │ │ 第300 、301 頁││ │ │ │ │ │ │ │ 。 │├──┼─────────────┼──┼─────┼─────┼────────┼────────┼────────┤│ 9 │HTC 廠牌行動電話(00000000│1 支│被告洪麒詔│ 否 │ │無證據足認與本案│①105 年度保管檢││ │50號SIM 卡1 張) │ │ │ │ │有關 │ 字第68號。 ││ │ │ │ │ │ │ │②本院訴79號卷三││ │ │ │ │ │ │ │ 第300 、301 頁││ │ │ │ │ │ │ │ 。 ││ │ │ │ │ │ │ │ │├──┼─────────────┼──┼─────┼─────┼────────┼────────┼────────┤│ │NOKIA 廠牌行動電話(000000│1 支│被告洪麒詔│ 否 │ │無證據足認與本案│①105 年度保管檢││ │6272號SIM 卡1 張) │ │ │ │ │有關 │ 字第68號。 ││ │ │ │ │ │ │ │②偵7476號卷一第││ │ │ │ │ │ │ │ 41頁。 ││ │ │ │ │ │ │ │ │├──┼─────────────┼──┼─────┼─────┼────────┼────────┼────────┤│ │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含09│1 支│共犯阮春蝶│ 是 │依森林法第52條第│①供犯罪所用。 │①105 年度保管檢││ │00000000門號SIM 卡1 張) │ │ │ │5 項規定,不論屬│②通話聯絡。 │ 字第68號。 ││ │ │ │ │ │犯罪行為人所有與│ │②本院158 號影卷││ │ │ │ │ │否,均應沒收之。│ │ 第54頁。 ││ │ │ │ │ │ │ │③本院訴79號卷三││ │ │ │ │ │ │ │ 第300 、301 頁││ │ │ │ │ │ │ │ 。 │├──┼─────────────┼──┼─────┼─────┼────────┼────────┼────────┤│ │IPHONE行動電話(含00000000│1 臺│共犯吳青忠│ 否 │ │無證據足認與本案│①105 年度保管檢││ │61門號SIM 卡1 張) │ │ │ │ │有關 │ 字第68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無線電 │2 支│被告陳學亮│ 是 │依森林法第52條第│①供犯罪所用。 │①105 年度保管檢││ │ │ │ │ │5 項規定,不論屬│②山上滾木頭時通│ 字第68號。 ││ │ │ │ │ │犯罪行為人所有與│ 話聯絡用。 │②本院79號卷三第││ │ │ │ │ │否,均應沒收之。│ │ 301頁。 ││ │ │ │ │ │ │ │ │├──┼─────────────┼──┼─────┼─────┼────────┼────────┼────────┤│ │現金3,900 元 │ │共犯阮春蝶│ 否 │ │無證據足認與本案│①105 年度保管檢││ │ │ │ │ │ │有關 │ 字第68號。 ││ │ │ │ │ │ │ │②本院158 號影卷││ │ │ │ │ │ │ │ 第54頁。 ││ │ │ │ │ │ │ │ │├──┼─────────────┼──┼─────┼─────┼────────┼────────┼────────┤│ │鍊鋸 │2 支│被告陳學亮│ 是 │依森林法第52條第│①供犯罪所用。 │①105 年度保管檢││ │ │ │ │ │5 項規定,不論屬│②於山上盜取木材│ 字第68號。 ││ │ │ │ │ │犯罪行為人所有與│ 用。 │②偵7476號卷一第││ │ │ │ │ │否,均應沒收之。│ │ 24頁。 ││ │ │ │ │ │ │ │③本院訴79號卷三││ │ │ │ │ │ │ │ 第301 頁。 ││ │ │ │ │ │ │ │ ││ │ │ │ │ │ │ │ │├──┼─────────────┼──┼─────┼─────┼────────┼────────┼────────┤│ │鍊鏈鋸(藍色) │1 支│被告王宏鐘│ 否 │ │無證據足認與本案│①105 年度保管檢││ │ │ │ │ │ │有關 │ 字第68號。 ││ │ │ │ │ │ │ │②本院訴79號卷三││ │ │ │ │ │ │ │ 第302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鋸片 │1 支│被告陳學亮│ 是 │依森林法第52條第│①供犯罪所用。 │①105 年度保管檢││ │ │ │ │ │5 項規定,不論屬│②附於鍊鋸上,用│ 字第68號。 ││ │ │ │ │ │犯罪行為人所有與│ 以裁切木材。 │②警卷第197 頁。││ │ │ │ │ │否,均應沒收之。│ │③本院訴79號卷三││ │ │ │ │ │ │ │ 第302 頁。 │├──┼─────────────┼──┼─────┼─────┼────────┼────────┼────────┤│ │背架 │4 組│被告陳學亮│ 是 │依森林法第52條第│①供犯罪所用。 │①105 年度保管檢││ │ │ │ │ │5 項規定,不論屬│②於山區盜取木材│ 字第68號。 ││ │ │ │ │ │犯罪行為人所有與│ 後,搬運木材至│②偵7476號卷一第││ │ │ │ │ │否,均應沒收之。│ 山區藏放地點用│ 15頁。 ││ │ │ │ │ │ │ 。 │③本院訴79號卷三││ │ │ │ │ │ │ │ 第302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精油 │2 桶│被告王宏鐘│ 否 │ │①無證據證明與本│①105 年度保管檢││ │ │ │ │ │ │ 案有關。 │ 字第68號。 ││ │ │ │ │ │ │②牛樟精油。 │②本院訴79號卷三││ │ │ │ │ │ │ │ 第303 頁。 │├──┼─────────────┼──┼─────┼─────┼────────┼────────┼────────┤│ │精油 │1 件│被告王宏鐘│ 否 │ │①無證據證明與本│①105 年度保管檢││ │ │ │ │ │ │ 案有關。 │ 字第68號。 ││ │ │ │ │ │ │②牛樟精油。 │②本院訴79號卷三││ │ │ │ │ │ │ │ 第303 頁。 │├──┼─────────────┼──┼─────┼─────┼────────┼────────┼────────┤│ │車牌號號00-0000 號廂型車 │1 輛│被告吳宗奇│ 是 │依森林法第52條第│①載運伐木工人、│①104 年度南大贓││ │ │ │ │ │5 項規定,不論屬│ 購買工人的日常│ 字第25號。 ││ │ │ │ │ │犯罪行為人所有與│ 用品、接駁扁柏│②偵7476號卷一第││ │ │ │ │ │否,均應沒收之。│ 下山。 │ 24頁。 ││ │ │ │ │ │ │ │③本院訴79號卷三││ │ │ │ │ │ │ │ 第304 頁。 ││ │ │ │ │ │ │ │ ││ │ │ │ │ │ │ │ │├──┼─────────────┼──┼─────┼─────┼────────┼────────┼────────┤│ │鑰匙 │1 支│被告吳宗奇│ 是 │依森林法第52條第│①附隨於編號21之│①104 年度南大贓││ │ │ │ │ │5 項規定,不論屬│ 汽車宣告沒收。│ 字第25號。 ││ │ │ │ │ │犯罪行為人所有與│②車牌號號00-000│②本院訴79號卷三││ │ │ │ │ │否,均應沒收之。│ 6 號廂型車鑰匙│ 第304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鋸機 │1 臺│被告王宏鐘│ 是 │依刑法第38條第2 │①提供倉庫及倉庫│①104 年度南大贓││ │ │ │ │ │項規定,供犯罪所│ 內如左列所示之│ 字第25號。 ││ │ │ │ │ │用、犯罪預備之物│ 工具供被告陳學│②偵7476號卷二第││ │ │ │ │ │或犯罪所生之物,│ 亮銷贓、提煉精│ 69頁。 ││ │ │ │ │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油 │③本院訴79號卷三││ │ │ │ │ │,得沒收之。 │ │ 第304 頁。 │├──┼─────────────┼──┼─────┼─────┼────────┼────────┼────────┤│ │碎木機 │1 臺│被告王宏鐘│ 否 │ │無證據足認與本案│①104 年度南大贓││ │ │ │ │ │ │有關 │ 字第25號。 ││ │ │ │ │ │ │ │②偵7476號卷一第││ │ │ │ │ │ │ │ 15頁。 ││ │ │ │ │ │ │ │③本院訴79號卷三││ │ │ │ │ │ │ │ 第304 頁。 │├──┼─────────────┼──┼─────┼─────┼────────┼────────┼────────┤│ │磅秤 │1 臺│被告王宏鐘│ 否 │ │無證據足認與本案│①104 年度南大贓││ │ │ │ │ │ │有關 │ 字第25號。 ││ │ │ │ │ │ │ │②偵7476號卷二第││ │ │ │ │ │ │ │ 10頁。 ││ │ │ │ │ │ │ │③本院訴79號卷三││ │ │ │ │ │ │ │ 第304 頁。 │├──┼─────────────┼──┼─────┼─────┼────────┼────────┼────────┤│ │蒸餾機 │1 臺│被告王宏鐘│ 是 │依刑法第38條第2 │①提供倉庫及倉庫│①104 年度南大贓││ │ │ │ │ │項規定,供犯罪所│ 內如左列所示之│ 字第25號。 ││ │ │ │ │ │用、犯罪預備之物│ 工具供被告陳學│②偵7476號卷二第││ │ │ │ │ │或犯罪所生之物,│ 亮銷贓、提煉精│ 10頁。 ││ │ │ │ │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油 │③本院訴79號卷三││ │ │ │ │ │,得沒收之。 │ │ 第304 頁。 │├──┼─────────────┼──┼─────┼─────┼────────┼────────┼────────┤│ │冷凝機 │1 臺│被告王宏鐘│ 否 │ │無證據足認與本案│①104 年度南大贓││ │ │ │ │ │ │有關 │ 字第25號。 ││ │ │ │ │ │ │ │②本院訴79號卷三││ │ │ │ │ │ │ │ 第304 頁。 ││ │ │ │ │ │ │ │ ││ │ │ │ │ │ │ │ │└──┴─────────────┴──┴─────┴─────┴────────┴────────┴────────┘附表六:甲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一覽表(103 年聲監字第572 號,【節錄】):
┌─────┬───────┬─────────────────┬──────────┐│ 編號 │ 時間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備註 │├──┬──┼───────┼─────────────────┼──────────┤│ 1 │ ① │103 年10月31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上午11時51分許│B:0000000000號(車手阿富,陳博淵│ 偵496 號卷第152 頁││ │ │ │ )【發話】 │ 至第153 頁。 ││ │ │ ├─────────────────┤ ││ │ │ │A:喂。 │ ││ │ │ │B:去到那邊要用前、後送,阿南若不│ ││ │ │ │ 會要讓阿郎開。 │ ││ │ │ │A:給阿郎開? │ ││ │ │ │B:沒啦,阿南會開的話讓他開沒關係│ ││ │ │ │ ,不要說每次都不叫他,偶爾讓他│ ││ │ │ │ 賺一下沒關係。 │ ││ │ │ │A:嗯嗯。 │ ││ │ │ │B:他若不會就要讓阿郎,因為那9 人│ ││ │ │ │ 坐的打前、後送之後要倒車不知道│ ││ │ │ │ 會不會。 │ ││ │ │ │A:嗯、嗯。 │ ││ │ │ │B:他要賺的話叫他打來問我,不要賺│ ││ │ │ │ 的話叫阿郎開,阿郎會啦。 │ ││ │ │ │A:好啊。 │ ││ │ │ │B:你處理就好。 │ ││ │ │ │A:好。 │ ││ ├──┼───────┼─────────────────┤ ││ │ ② │103 年10月31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上午12時15分許│B:0000000000號(外勞男,弟弟/張│ ││ │ │ │ 尚棋)【發話】 │ ││ │ │ ├─────────────────┤ ││ │ │ │A:嘿,弟。 │ ││ │ │ │B:喂,良哥,我們來古坑了咧。 │ ││ │ │ │A:沒關係啊,阿棋在那邊,車子我也│ ││ │ │ │ 有叫了,車子1 點多就到了。 │ ││ │ │ │B:1 點多約在你家那裡? │ ││ │ │ │A:昨天我是不是跟你說1 點? │ ││ │ │ │B:對啊。 │ ││ │ │ │A:對啊,就是1 點多阿,我在外面等│ ││ │ │ │ 一下就過去了,我要早一點來買睡│ ││ │ │ │ 袋跟枕頭。 │ ││ │ │ │B:嘿、嘿,好啦,OK。 │ ││ │ │ │A:那個老老有沒有在那裡? │ ││ │ │ │B:有啊。 │ ││ │ │ │A:那個阿棋? │ ││ │ │ │B:在這裡啊。 │ ││ │ │ │A:你叫他聽。 │ ││ │ │ │(B換張尚棋) │ ││ │ │ │A:你問看看鏈條要幾條叫人家處理過│ ││ │ │ │ 來啊。 │ ││ │ │ │B:喔,好啊,好。 │ ││ │ │ │A:油看什麼你在準備一下,他說旁邊│ ││ │ │ │ 是不是有在檔東西的螺絲掉了。 │ ││ │ │ │B:是喔! │ ││ │ │ │A:是不是有個檔木頭的摺下去尖尖的│ ││ │ │ │ 那個。 │ ││ │ │ │B:我知道了,修理好了。 │ ││ │ │ │A:螺絲掉5 顆了2 顆,你帶個弟弟過│ ││ │ │ │ 去看是哪一種螺絲啦。 │ ││ │ │ │B:哭么,我5 仟都拿給阿利了。 │ ││ │ │ │A:為什麼拿給他們? │ ││ │ │ │B:他們要買東西啊。 │ ││ │ │ │A:等一下我就拿回去了,你叫人家處│ ││ │ │ │ 理。 │ ││ │ │ │B:好。 │ ││ ├──┼───────┼─────────────────┤ ││ │ ③ │103 年10月31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下午1 時9 分許│B:0000000000號(外籍男,阿利)【│ ││ │ │ │發話】 │ ││ │ │ ├─────────────────┤ ││ │ │ │A:嘿。 │ ││ │ │ │B:哥,明天早上上去可以嗎? │ ││ │ │ │A:他們等一下就要上去了啊。 │ ││ │ │ │B:叫他們明天啊,這邊東西很貴,買│ ││ │ │ │ 那個多花錢。 │ ││ │ │ │A:怎樣?要不然給他們先上去,阿你│ ││ │ │ │ 們明天啊。 │ ││ │ │ │B:好、好。 │ ││ │ │ │A:我叫一臺車給弟弟他們先上去阿。│ ││ │ │ │B:沒有,如果要上去我叫他們上去,│ ││ │ │ │ 我在家就可以。 │ ││ │ │ │A:好啦,你叫他們上去就好,你在家│ ││ │ │ │ 啦。 │ ││ │ │ │B:好、好。 │ ││ ├──┼───────┼─────────────────┤ ││ │ ④ │103 年10月31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阿郎)【│ ││ │ │下午1 時24分許│ 受話】 │ ││ │ │ │B:0000000000號(張尚棋)【發話】│ ││ │ │ ├─────────────────┤ ││ │ │ │A:嘿。 │ ││ │ │ │B:良哥,你在哪? │ ││ │ │ │A:我在家啊。 │ ││ │ │ │B:叫阿郎跟車行講一下,說行車的時│ ││ │ │ │ 間會比較慢,用你的電話或用我家│ ││ │ │ │ 的電話打。 │ ││ │ │ │A:你說什麼車? │ ││ │ │ │B:阿郎啦,有在那裡嗎? │ ││ │ │ │A:有啊,你跟他講一下看什麼事。 │ ││ │ │ │B:好、好。 │ ││ │ │ │(A換阿郎) │ ││ │ │ │A:喂。 │ ││ │ │ │B:阿郎。 │ ││ │ │ │A:嘿。 │ ││ │ │ │B:行照上面有車行的電話有沒有。 │ ││ │ │ │A:嘿。 │ ││ │ │ │B:你看要用我家的電話打,跟他說還│ ││ │ │ │ 車會慢一點喔。 │ ││ │ │ │A:沒關係,明天再還就好了。 │ ││ │ │ │B:要先跟他講,他有交代我要先跟人│ ││ │ │ │ 家講啦。 │ ││ │ │ │A:我打電話跟他講就好了。 │ ││ │ │ │B:嘿啊,你不要用你的手機打。 │ ││ │ │ │A:我知道、我知道,我用良哥的打好│ ││ │ │ │ 了。 │ ││ │ │ │B:好。 │ ││ ├──┼───────┼─────────────────┤ ││ │ ⑤ │103 年10月31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下午1 時26分許│B:000000000 (東山車行)【受話】│ ││ │ │ ├─────────────────┤ ││ │ │ │B:喂,你好。 │ ││ │ │ │A:9025-FF 黑色的、三菱的。 │ ││ │ │ │B:嘿,張先生。 │ ││ │ │ │A:嘿,要多一天。 │ ││ │ │ │B:你1 點半是剛好到,你要多一天嗎│ ││ │ │ │ ? │ ││ │ │ │A:嘿,我先跟你講一下。 │ ││ │ │ │B:好、好。 │ ││ ├──┼───────┼─────────────────┤ ││ │ ⑥ │103 年10月31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下午1 時27分許│B: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 │ │ ├─────────────────┤ ││ │ │ │B:喂。 │ ││ │ │ │A:鏈條你有叫人家處理嗎? │ ││ │ │ │B:我現在在拿了。 │ ││ │ │ │A:鏈條油還有那個什麼,也要拿喔!│ ││ │ │ │B:我知道。 │ ││ │ │ │A:你身上還有錢? │ ││ │ │ │B:不太夠,先欠著,還是再叫他過來│ ││ │ │ │ 收。 │ ││ │ │ │A:好啊、好啊,弟他們也有買東西,│ ││ │ │ │ 我都算給他。 │ ││ │ │ │B:阿利他們回去了。 │ ││ │ │ │A:阿利沒有要去啊。 │ ││ │ │ │B:有啊。 │ ││ │ │ │A:阿利沒有啦,他弟弟要啦。 │ ││ │ │ │B:那5 仟塊跟他拿回啊。 │ ││ │ │ │A:他說他去準備東西啊。 │ ││ │ │ │B:太遜了,那東西也不用準備了,他│ ││ │ │ │ 為什麼不告訴我。 │ ││ │ │ │A:沒關係啦,他弟弟等一下也要去,│ ││ │ │ │ 4 個單,你不是拿5 仟給他。 │ ││ │ │ │B:嘿啊。 │ ││ │ │ │A:這邊的弟弟才準備4 仟5 而已。 │ ││ │ │ │B:他們毛病那麼多,沒關係啦,我回│ ││ │ │ │ 去用一用整理一下。 │ ││ │ │ │A:用一用要不然不要上去啦。 │ ││ │ │ │B:嘿啊,我就是說不要啊。 │ ││ │ │ │A:他若難用就不要啦,都兩、三天就│ ││ │ │ │ 要回來,他媽的都騙東騙西說鏈鋸│ ││ │ │ │ 壞掉,就說要回來算錢就好了。 │ ││ │ │ │B:那沒用、那沒用。 │ ││ │ │ │A:嘿啦、嘿啦,我們不用做那麼多啦│ ││ │ │ │ ,4 、5 個就好。 │ ││ │ │ │B:嘿啦,我們沒有欠人家那麼多。 │ ││ │ │ │A:好、好。 │ │├──┼──┼───────┼─────────────────┼──────────┤│ 2 │ ① │103 年11月1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上午11時23分許│B:0000000000號(阿郎,陳坤朗)【│ 偵496 號卷第141 頁││ │ │ │ 發話】 │ 反面至第144 頁。 ││ │ │ ├─────────────────┤ ││ │ │ │A:喂。 │ ││ │ │ │B:喂,良哥,你那天在工廠照的阿利│ ││ │ │ │ 那邊的木頭那個照片,你傳兩張給│ ││ │ │ │ 我。 │ ││ │ │ │A:好。 │ ││ │ │ │B:謝謝啦。 │ ││ ├──┼───────┼─────────────────┤ ││ │ ② │103 年11月1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下午1 時30分許│B: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 │ │ ├─────────────────┤ ││ │ │ │B:嘿,良哥。 │ ││ │ │ │A:你在哪? │ ││ │ │ │B:斗六。 │ ││ │ │ │A:你馬上趕來古坑交流道,我從虎尾│ ││ │ │ │ 這趕過去交流道,你聽懂嗎? │ ││ │ │ │B:嘿。 │ ││ │ │ │A:我們往竹山一下。 │ ││ │ │ │B:好。 │ ││ ├──┼───────┼─────────────────┤ ││ │ ③ │103 年11月1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下午1 時59分許│B:0000000000號(外勞男,阿福)【│ ││ │ │ │ 發話】 │ ││ │ │ ├─────────────────┤ ││ │ │ │B:喂,南哥現在他們有上去嗎? │ ││ │ │ │A:有啊。 │ ││ │ │ │B:他們3 個上去? │ ││ │ │ │A:4 個啊。 │ ││ │ │ │B:跟老老他們? │ ││ │ │ │A:對啊,他們沒有打電話給你? │ ││ │ │ │B:沒有。 │ ││ │ │ │A:他們上去2 天了。 │ ││ ├──┼───────┼─────────────────┤ ││ │ ④ │103 年11月1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下午2 時13分許│B:0000000000號(羅董)【受話】 │ ││ │ │ ├─────────────────┤ ││ │ │ │A:羅董你們到哪? │ ││ │ │ │B:我在竹山鎮上了,你在消防局等我│ ││ │ │ │ 們就是了。 │ ││ │ │ │A:對。 │ ││ │ │ │B:我現在在消防局上面一點的檳榔攤│ ││ │ │ │ 。 │ ││ │ │ │A:好、好。 │ ││ ├──┼───────┼─────────────────┤ ││ │ ⑤ │103 年11月1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下午2 時23分許│B:0000000000號(羅董)【受話】 │ ││ │ │ ├─────────────────┤ ││ │ │ │B:我在消防隊。 │ ││ │ │ │A:消防隊上來這檳榔攤我有打方向燈│ ││ │ │ │ 。 │ ││ │ │ │B:好、好。 │ ││ │ │ │A:我們就直接上去,木頭離這邊差不│ ││ │ │ │ 多11、2 公里。 │ ││ │ │ │B:好。 │ ││ ├──┼───────┼─────────────────┤ ││ │ ⑥ │103 年11月1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下午3 時55分許│B:0000000000號(外勞男,阿利)【│ ││ │ │ │ 受話】 │ ││ │ │ ├─────────────────┤ ││ │ │ │B:喂。 │ ││ │ │ │A:你有沒有到了? │ ││ │ │ │B:到了。 │ ││ │ │ │A:他們有在那裡? │ ││ │ │ │B:有啊,他們還在背東西。 │ ││ │ │ │A:有沒有很多? │ ││ │ │ │B:沒有,現在怎麼可能沒有了。 │ ││ │ │ │A:好啦,看怎樣,晚一點再聯絡。 │ ││ │ │ │B:好。 │ ││ ├──┼───────┼─────────────────┤ ││ │ ⑦ │103 年11月1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晚間10時44分許│B:0000000000號(外勞男,阿利)【│ ││ │ │ │ 發話】 │ ││ │ │ ├─────────────────┤ ││ │ │ │A:喂,阿利喔? │ ││ │ │ │B:嘿啊,明天下午4 點。 │ ││ │ │ │A:弟弟他們? │ ││ │ │ │B:我不知道我沒看到。 │ ││ │ │ │A:他們說4 點你們要回家嗎? │ ││ │ │ │B:對啊,310 。 │ ││ │ │ │A:星期日出來可不可以? │ ││ │ │ │B:沒辦法,我們背下來了。 │ ││ │ │ │A:背下來哪裡? │ ││ │ │ │B:下面。 │ ││ │ │ │A:全部都下來了? │ ││ │ │ │B:對啊我們滾下來了,上面找不到東│ ││ │ │ │ 西了。 │ ││ │ │ │A:鏈鋸也都下來了? │ ││ │ │ │B:對啊。 │ ││ │ │ │A:好啦,4 點我過去。 │ ││ ├──┼───────┼─────────────────┤ ││ │ ⑧ │103 年11月1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晚間10時53分許│B:0000000000號(阿郎)【受話】 │ ││ │ │ ├─────────────────┤ ││ │ │ │B:喂。 │ ││ │ │ │A:郎仔你在做什麼? │ ││ │ │ │B:沒有啊。 │ ││ │ │ │A:你有和阿棋在一起? │ ││ │ │ │B:有啊。 │ ││ │ │ │A:你跟他說明天下午3 點半,1 點半│ ││ │ │ │ 從他那裡出發,你跟他講他就知道│ ││ │ │ │ 了。 │ ││ │ │ │B:好、好,良哥你在做什麼? │ ││ │ │ │A:沒有,在虎尾這邊。 │ ││ ├──┼───────┼─────────────────┤ ││ │ ⑨ │103 年11月1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晚間11時1 分許│B: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 │ │ ├─────────────────┤ ││ │ │ │B:喂。 │ ││ │ │ │A:棋,在做什麼? │ ││ │ │ │B:我知道,剛回來都OK。 │ ││ │ │ │A:好、好。 │ ││ ├──┼───────┼─────────────────┤ ││ │ ⑩ │103 年11月2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凌晨12時53分許│B:000000000 號(車行)【受話】 │ ││ │ │ ├─────────────────┤ ││ │ │ │B:喂,車行。 │ ││ │ │ │A:你去幫我買個薑母鴨。 │ ││ │ │ │B:哪裡? │ ││ │ │ │A:敦皇啊。 │ ││ │ │ │B:要買1 份? │ ││ │ │ │A:嘿啊、嘿啊,順便1 份菜。 │ ││ │ │ │B:要包去哪? │ ││ │ │ │A:708 這裡。 │ ││ │ │ │B:蛤? │ ││ │ │ │A:凡谷啊。 │ ││ │ │ │B:好。 │ ││ ├──┼───────┼─────────────────┤ ││ │ ⑪ │103 年11月2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上午9 時35分許│B:0000000000號(外勞男,弟弟)【│ ││ │ │ │ 發話】 │ ││ │ │ ├─────────────────┤ ││ │ │ │A:喂,弟。 │ ││ │ │ │B:今天阿利他們下來? │ ││ │ │ │A:對、對、對,看你們東西要不要下│ ││ │ │ │ 來。 │ ││ │ │ │B:我們這裡明天還是後天可以嗎? │ ││ │ │ │A:可以。你們有沒有少什麼東西? │ ││ │ │ │B:沒有。 │ ││ │ │ │A:好,你們過兩天、三天再下來都OK│ ││ │ │ │ 啦。 │ ││ │ │ │B:好。 │ ││ ├──┼───────┼─────────────────┤ ││ │ ⑫ │103 年11月2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上午10時52分 │B:0000000000號(外勞男,弟弟)【│ ││ │ │ │ 發話】 │ ││ │ │ ├─────────────────┤ ││ │ │ │B:喂,良哥。 │ ││ │ │ │A:嘿,弟,怎樣? │ ││ │ │ │B:你有沒有叫阿利帶鏈鋸下來? │ ││ │ │ │A:有,你們那裡沒有? │ ││ │ │ │B:我們要2 臺啊,比較快。 │ ││ │ │ │A:沒關係,剩一臺慢慢處理就好了,│ ││ │ │ │ 改天再2 臺啊,阿利他們不要讓他│ ││ │ │ │ 們上去了。 │ ││ │ │ │B:好、好。 │ ││ │ │ │A:叫他們拿下來,我把鏈鋸拿回來叫│ ││ │ │ │ 他們要休息,休息久一點。 │ ││ │ │ │B:好,我們最快是明天最慢是後天。│ ││ │ │ │A:好,多做2 天啦。 │ ││ │ │ │B:2 天可以,好,再見。 │ ││ │ │ │A:好、好。 │ ││ ├──┼───────┼─────────────────┤ ││ │ ⑬ │103 年11月2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上午11時24分 │B:0000000000號(阿郎)【受話】 │ ││ │ │ ├─────────────────┤ ││ │ │ │A:還在睡? │ ││ │ │ │B:起來了。 │ ││ │ │ │A:你的腳還會痛? │ ││ │ │ │B:不會。 │ ││ │ │ │A:你是喝啤酒還是怎樣? │ ││ │ │ │B:嘿啊。 │ ││ │ │ │A:要喝濃的不要喝這個,你在阿棋那│ ││ │ │ │ 裡? │ ││ │ │ │B:嘿啊。 │ ││ │ │ │A:差不多12點到1 點才來載我。 │ ││ │ │ │B:好啊。 │ ││ ├──┼───────┼─────────────────┤ ││ │ ⑭ │103 年11月2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下午1 時許 │B:0000000000號(璋仔)【受話】 │ ││ │ │ ├─────────────────┤ ││ │ │ │B:喂。 │ ││ │ │ │A:璋仔,你在做什麼? │ ││ │ │ │B:沒啊。 │ ││ │ │ │A:在工廠? │ ││ │ │ │B:嘿啊。 │ ││ │ │ │A:今天有喔! │ ││ │ │ │B:好啊。 │ ││ │ │ │A:今天有要先用好嗎,還是直接過。│ ││ │ │ │B:你去裁一裁,我沒辦法了。 │ ││ │ │ │A:沒裁不行喔! │ ││ │ │ │B:因為我進那麼多要怎麼補,我實在│ ││ │ │ │ 是,東西又那麼醜你可以過來看看│ ││ │ │ │ ,真的不漂亮。 │ ││ │ │ │A:真的喔。 │ ││ │ │ │B:真的。 │ ││ │ │ │A:你那邊有人去看嗎? │ ││ │ │ │B:有啊。甩不出去,你過來看你就知│ ││ │ │ │ 道了。 │ ││ │ │ │A:好啊,我待會下竹山交流道啊。 │ ││ │ │ │B:嗯、嗯。 │ ││ ├──┼───────┼─────────────────┤ ││ │ ⑮ │103 年11月2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下午1 時3 分許│B: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 │ │ ├─────────────────┤ ││ │ │ │B:喂,出門了。 │ ││ │ │ │A:你出門,對講機有帶嗎? │ ││ │ │ │B:2 支。 │ ││ │ │ │A:2 支而已。 │ ││ │ │ │B:對,我這剩2 支。 │ ││ │ │ │A:山上有帶嗎? │ ││ │ │ │B:我不知道。 │ ││ │ │ │A:好,了解。 │ ││ ├──┼───────┼─────────────────┤ ││ │ ⑯ │103 年11月2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下午1 時20分許│B:0000000000號(南哥)【受話】 │ ││ │ │ ├─────────────────┤ ││ │ │ │B:喂。 │ ││ │ │ │A:南哥,你在做什麼? │ ││ │ │ │B:你在哪裡? │ ││ │ │ │A:我要去工作咧。 │ ││ │ │ │B:喔,你要去釣魚(意指檜木)喔?│ ││ │ │ │A:嘿啊,啊你呢? │ ││ │ │ │B:我在臺北,我不是跟你講我今天要│ ││ │ │ │ 到臺北汐止嗎? │ ││ │ │ │A:喔,好,你去忙。 │ ││ │ │ │B:那個魚有釣到的時候,有家庭主婦│ ││ │ │ │ 要喔! │ ││ │ │ │A:我知道啊。 │ ││ │ │ │B:你釣的魚很新鮮、很好吃,有釣到│ ││ │ │ │ 的時候就打個電話講一下,那個家│ ││ │ │ │ 庭主婦要。 │ ││ │ │ │A:好啦。 │ ││ │ │ │B:另外的石斑那個,等一下我會跟你│ ││ │ │ │ 講。 │ ││ │ │ │A:我上去電話可能會失蹤,沒關係啦│ ││ │ │ │ 。 │ ││ │ │ │B:好,我懂、我懂。 │ ││ ├──┼───────┼─────────────────┤ ││ │ ⑰ │103 年11月2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下午1 時29分許│B:0000000000號(阿璋)【受話】 │ ││ │ │ ├─────────────────┤ ││ │ │ │B:喂。 │ ││ │ │ │A:你在上面還是下面? │ ││ │ │ │B:我在上面啊,你在下面嗎? │ ││ │ │ │A:嘿啊。 │ ││ │ │ │B:我下去啊。 │ ││ │ │ │A:好啊。 │ ││ ├──┼───────┼─────────────────┤ ││ │ ⑱ │103 年11月2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下午2 時47分許│B:0000000000號(張尚棋)【發話】│ ││ │ │ ├─────────────────┤ ││ │ │ │A:喂。 │ ││ │ │ │B:到哪了? │ ││ │ │ │A:要上去了。 │ ││ │ │ │B:我們到了。 │ ││ │ │ │A:你到了喔,有時候像用飛的有時候│ ││ │ │ │ 像烏龜在爬。 │ ││ │ │ │B:我哪時候像烏龜在爬。 │ ││ │ │ │A:有時候動作非常快,有時候非常慢│ ││ │ │ │ 不是像烏龜在爬,好啦、好啦,我│ ││ │ │ │ 追上去。 │ ││ │ │ │B:好。 │ ││ ├──┼───────┼─────────────────┤ ││ │ ⑲ │103 年11月2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下午5 時6 分許│B:0000000000號(外籍男,阿利)【│ ││ │ │ │ 受話】 │ ││ │ │ ├─────────────────┤ ││ │ │ │A:出來幾趟了? │ ││ │ │ │B:全部出來。 │ ││ │ │ │A:全部出來好啊,用一用要走了,不│ ││ │ │ │ 可太晚。 │ ││ ├──┼───────┼─────────────────┤ ││ │ ⑳ │103 年11月2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晚間6 時17分許│B:0000000000號(阿璋)【受話】 │ ││ │ │ ├─────────────────┤ ││ │ │ │背景聲(越南籍男子至少2 名在對話)│ ││ │ │ │A:阿璋你在哪? │ ││ │ │ │B:我在水里要回去。 │ ││ │ │ │A:你馬上趕回來工廠。 │ ││ │ │ │B:好啦、好啦。 │ ││ ├──┼───────┼─────────────────┤ ││ │ ㉑ │103 年11月2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晚間6 時18分許│B: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 │ │ ├─────────────────┤ ││ │ │ │B:喂。 │ ││ │ │ │A:我從另一條路啦。 │ ││ │ │ │B:喔、喔,我先回家啊。 │ ││ │ │ │A:你回到家了? │ ││ │ │ │B:我到交流道了。 │ ││ │ │ │A:好啊,了解,你先回去也沒關係。│ ││ │ │ │B:嘿啊。 │ ││ │ │ │A:該當不行的話我就下在那邊,價格│ ││ │ │ │ 不太行的話,我就下在那裡。 │ ││ │ │ │B:要不然拉回來也沒關係啊。 │ ││ ├──┼───────┼─────────────────┤ ││ │ ㉒ │103 年11月2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晚間6 時25分許│B:0000000000號(阿璋)【發話】 │ ││ │ │ ├─────────────────┤ ││ │ │ │A:喂。 │ ││ │ │ │B:有巡邏車從那邊過去了,你們那麼│ ││ │ │ │ 多部不然也要開進去。 │ ││ │ │ │A:開進去哪裡? │ ││ │ │ │B:門庭廣場啊。 │ ││ │ │ │A:你的門庭? │ ││ │ │ │B:對啊。 │ ││ │ │ │A:我現在延平派出所這邊啊。 │ ││ │ │ │B:我以為你到了咧。 │ ││ │ │ │A:沒關係到了我會叫他們全部都停下│ ││ │ │ │ 來,燈都熄掉。 │ ││ │ │ │B:好啦。 │ ││ │ │ │A:你到哪? │ ││ │ │ │B:我在路上,等一下就到了。 │ ││ │ │ │A:好,我在延平派出所這邊。 │ ││ │ │ │B:好。 │ ││ ├──┼───────┼─────────────────┤ ││ │ ㉓ │103 年11月2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晚間6 時43分許│B:0000000000號(阿璋)【受話】 │ ││ │ │ ├─────────────────┤ ││ │ │ │B:喂。 │ ││ │ │ │A:璋,到了。 │ ││ │ │ │B:我到了啦。 │ ││ │ │ │A:好、好。 │ ││ ├──┼───────┼─────────────────┤ ││ │ ㉔ │103 年11月2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晚間6 時44分許│B:0000000000號(男)【受話】 │ ││ │ │ ├─────────────────┤ ││ │ │ │B:良哥。 │ ││ │ │ │A:嘿,我剛到,我邊處理剛到而已。│ ││ │ │ │B:你那1 才要出多少? │ ││ │ │ │A:很大顆出不多26、27左右,我現在│ ││ │ │ │ 下來都下在阿璋這裡。 │ ││ │ │ │B:這樣呢? │ ││ │ │ │A:沒差啊,阿璋的東西跟我的東西都│ ││ │ │ │ 一樣,你找我跟阿璋都一樣。 │ ││ │ │ │B:好,你這次下來總數差不多多少?│ ││ │ │ │A:3 佰多。 │ ││ ├──┼───────┼─────────────────┤ ││ │ ㉕ │103 年11月2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晚間7 時40分許│B:0000000000號(阿郎/張尚棋)【│ ││ │ │ │ 受話】 │ ││ │ │ ├─────────────────┤ ││ │ │ │B:喂。 │ ││ │ │ │A:棋喔? │ ││ │ │ │B:我阿郎。 │ ││ │ │ │A:郎仔,你拿給阿棋聽,啊你走出來│ ││ │ │ │ 和我回去虎尾。 │ ││ │ │ │B:好啊、好啊。 │ ││ │ │ │(B換張尚棋) │ ││ │ │ │A:棋喔,我跟你報備14。 │ ││ │ │ │B:好啊。 │ ││ │ │ │A:郎早上跟你講的金額還10萬還沒拿│ ││ │ │ │ 。 │ ││ │ │ │B:沒關係。 │ ││ │ │ │A:我先給阿利,我跟你講的你聽懂嗎│ ││ │ │ │ ,阿你叫郎走出來我不要到那邊你│ ││ │ │ │ 聽有嗎?等一下困擾。 │ ││ │ │ │B:我知道,郎。 │ ││ ├──┼───────┼─────────────────┤ ││ │ ㉖ │103 年11月2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晚間8 時3 分 │B:0000000000號(王董)【受話】 │ ││ │ │ ├─────────────────┤ ││ │ │ │B:喂。 │ ││ │ │ │A:你在做什麼? │ ││ │ │ │B:剛下交流道,你呢? │ ││ │ │ │A:我等一下要去家裡那邊,汽車旅館│ ││ │ │ │ 那裡。 │ ││ │ │ │B:你看要不要先從家裡過來啊。 │ ││ │ │ │A:好啊。 │ ││ │ │ │B:我等一下就到家了。 │ ││ │ │ │A:好啊。 │ ││ ├──┼───────┼─────────────────┼──────────┤│ │ ㉗ │103 年11月3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凌晨1 時58分許│B:0000000000號(女)【受話】 │ ││ │ │ ├─────────────────┤ ││ │ │ │A:好啦,妳睡,我回來了,我回旅館│ ││ │ │ │ 這裏了。 │ ││ │ │ │B:回來多久了。 │ ││ │ │ │A:沒啦,我從山上剛回下啊。 │ ││ │ │ │B:幾點了 │ ││ │ │ │A:2 點而已,我在這裡而已,我就跟│ ││ │ │ │ 妳說我去山上阿,妳明天卡要拿給│ ││ │ │ │ 我,人家有時候要匯錢給我都匯不│ ││ │ │ │ 進來,匯進來有時候我要領給人家│ ││ │ │ │ 薪水啊。 │ ││ │ │ │B:嗯。 │ ││ ├──┼───────┼─────────────────┤ ││ │ ㉘ │103 年11月3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凌晨2 時15分許│B:0000000000號(南哥)【受話】 │ ││ │ │ ├─────────────────┤ ││ │ │ │A:南哥。 │ ││ │ │ │B:我回到古坑了,剛打給你就打不進│ ││ │ │ │ 去。 │ ││ │ │ │A:喔、喔,明天的事有人跟你講嗎?│ ││ │ │ │B:明天我早上8 點半到北港忙完就沒│ ││ │ │ │ 事了。 │ ││ │ │ │A:嗯。 │ ││ │ │ │B:再來就是客戶要看料排的時間而已│ ││ │ │ │ 。 │ ││ │ │ │A:好啊、好啊,我在竹山今天也有下│ ││ │ │ │ 。 │ ││ │ │ │B:我知道,今天我有跟他們講了,比│ ││ │ │ │ 較穩定的客戶我有跟他們講了。 │ ││ │ │ │A:好啦。 │ ││ │ │ │B:你在忙? │ ││ │ │ │A:我也剛回來睡,明天沒事,後天還│ ││ │ │ │ 要出料。 │ ││ │ │ │B:好啦,了解。 │ ││ │ │ │A:看大家用一用能賺一些嗎? │ ││ │ │ │B:好啊。 │ ││ ├──┼───────┼─────────────────┤ ││ │ ㉙ │103 年11月3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上午9 時47分許│B: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 │ │ ├─────────────────┤ ││ │ │ │B:喂,良哥,昨天搞的妥適嗎? │ ││ │ │ │A:我不知道,過來啊。 │ ││ │ │ │B:下午過來啊。 │ ││ │ │ │A:下午再過去喔,你搞的很晚的樣子│ ││ │ │ │ 喔,好啦你先休息啦。 │ ││ │ │ │B:好。 │ ││ ├──┼───────┼─────────────────┤ ││ │ ㉚ │103 年11月3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中午12時30分許│B:0000000000號(阿郎,陳坤朗)【│ ││ │ │ │ 受話】 │ ││ │ │ ├─────────────────┤ ││ │ │ │A:還在睡? │ ││ │ │ │B:起來了。 │ ││ │ │ │A:我想說你和阿棋在一起。 │ ││ │ │ │B:沒。 │ ││ │ │ │A:好啦,12點多了,多睡一會,今天│ ││ │ │ │ 沒事。 │ ││ │ │ │B:好、好。 │ ││ ├──┼───────┼─────────────────┤ ││ │ ㉛ │103 年11月3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下午2 時10分許│B:0000000000號(阿郎)【受話】 │ ││ │ │ ├─────────────────┤ ││ │ │ │B:喂,良哥你在忙嗎? │ ││ │ │ │A:在睡覺啊。 │ ││ │ │ │B:傍晚6 、7 點人家說要看木頭。 │ ││ │ │ │A:好,你在先打給我。 │ ││ ├──┴───────┴─────────────────┤ ││ │ 刪 節 │ ││ ├──┬───────┬─────────────────┤ ││ │ ㊲ │103 年11月3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晚間6 時59分許│B:0000000000號(外勞男,阿利)【│ ││ │ │ │ 發話】 │ ││ │ │ ├─────────────────┤ ││ │ │ │A:喂,利。 │ ││ │ │ │B:嘿。 │ ││ │ │ │A:明天中午喔! │ ││ │ │ │B:我知道,我還沒準備東西。 │ ││ │ │ │A:對啊,你早上準備好,中午就走了│ ││ │ │ │ 喔。 │ ││ │ │ │B:明天你帶我去準備東西啊。 │ ││ │ │ │A:你去準備一下看多少錢我再給你就│ ││ │ │ │ 好了啊。 │ ││ │ │ │B:嗯嗯。 │ ││ │ │ │A:你買一買單寫一寫,我錢再給你,│ ││ │ │ │ 你們要什麼東西我怎麼知道。 │ ││ │ │ │B:嗯嗯。 │ ││ │ │ │A:要不然明天我叫郎跟你去買。 │ ││ │ │ │B:好啊。 │ ││ │ │ │A:我叫他明天早上找你。 │ ││ │ │ │B:好。 │ ││ ├──┼───────┼─────────────────┤ ││ │ ㊳ │103 年11月3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晚間7 時7 分許│B:0000000000號(南哥)【受話】 │ ││ │ │ ├─────────────────┤ ││ │ │ │B:我要出發了喔,1 個半小時就會到│ ││ │ │ │ 吧! │ ││ │ │ │A:好啦,你打給阿璋,我有跟他講叫│ ││ │ │ │ 他1 個人跟你去啦,錢看是要直接│ ││ │ │ │ 處理或明天匯入他們的帳號也沒關│ ││ │ │ │ 係。 │ ││ │ │ │B:如果是明天就不用1 個和我來,就│ ││ │ │ │ 1 個幫我疊一疊就好了,對不對,│ ││ │ │ │ 這樣就不用麻煩也不用開2 部車。│ ││ │ │ │A:嘿啊。 │ ││ │ │ │B:我就直接去我哥哥招待所那邊開箱│ ││ │ │ │ 型車就好了。 │ ││ │ │ │A:你不是和阿富換? │ ││ │ │ │B:阿富昨天沒得換車啊。 │ ││ │ │ │A:要不然我等一下在路上撥給阿富,│ ││ │ │ │ 看他在哪裡,我跟他換車。 │ ││ │ │ │B:嘿啊,2 百多而已你過去處理。 │ ││ │ │ │A:2 百多而已轎車在不完嗎? │ ││ │ │ │B:可能載不下喔。 │ ││ │ │ │A:比較大棵的給你哥,太小棵的不行│ ││ │ │ │ 喔! │ ││ │ │ │B:我知道,我有跟哥哥講過了。 │ ││ │ │ │A:10才以上的再處理啦。 │ ││ │ │ │B:好啦、好啦。 │ ││ │ │ │…………………… │ ││ │ │ │A:好啦,我等一下跟阿璋講交待給你│ ││ │ │ │ 處理啦。 │ ││ │ │ │B:其他你海釣場的魚釣到的時候這邊│ ││ │ │ │ 喔,很好吃。 │ ││ ├──┼───────┼─────────────────┤ ││ │ ㊴ │103 年11月3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晚間7 時15分許│B:0000000000號(阿安)【發話】 │ ││ │ │ ├─────────────────┤ ││ │ │ │A:嘿。 │ ││ │ │ │B:你北港的朋友有說幾點到? │ ││ │ │ │A:有,他剛跟我通電話,說去到你那│ ││ │ │ │ 邊1 個多小時,他現在不知道是會│ ││ │ │ │ 用你們的車還是去古坑換一部9 人│ ││ │ │ │ 坐的車。 │ ││ │ │ │B:你叫他直接去古坑開就好了。 │ ││ │ │ │A:好啊,應該沒什麼問題啦,過去讓│ ││ │ │ │ 他講看看。 │ ││ │ │ │B:好。 │ ││ ├──┼───────┼─────────────────┤ ││ │ ㊵ │103 年11月3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晚間7 時54分許│B:0000000000號(張尚棋)【發話】│ ││ │ │ ├─────────────────┤ ││ │ │ │B:在家? │ ││ │ │ │A:嘿啊。 │ ││ │ │ │B:我在快速的。 │ ││ │ │ │A:好。 │ ││ ├──┼───────┼─────────────────┼──────────┤│ │ ㊶ │103 年11月3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①佐證103 年度偵字第││ │ │晚間9 時許 │B:0000000000號(外勞男,弟弟)【│ 7476、104 年度偵字││ │ │ │ 受話】 │ 第496 號、104 年度││ │ │ ├─────────────────┤ 偵字第7185號起訴書││ │ │ │B:喂。 │ 犯罪事實一(一) ││ │ │ │A:弟。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明天我們下來。 │ 偵496 號卷第146 頁││ │ │ │A:好、好,多少。 │ 反面。 ││ │ │ │B:我們快到300 啦。 │ ││ │ │ │A:好,OK,明天綁好。 │ ││ │ │ │B:明天差不多3 、4 點你上來。 │ ││ │ │ │A:好,OK,我知道,要買便當? │ ││ │ │ │B:要買便當跟飲料。 │ ││ │ │ │A:好,OK,你們早上就可一直滾下來│ ││ │ │ │ 了啊。 │ ││ │ │ │B:好。 │ ││ │ │ │A:嘿啊,回家休息一天二天沒關係,│ ││ │ │ │ 明天阿利他們會上去。 │ ││ │ │ │B:好。 │ ││ │ │ │A:下來把錢賺清楚,在上去。 │ ││ │ │ │B:好,再見。 │ ││ ├──┼───────┼─────────────────┼──────────┤│ │ ㊷ │103 年11月3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晚間9 時12分許│B:0000000000號(忠哥)【受話】 │ ││ │ │ ├─────────────────┤ ││ │ │ │B:喂。 │ ││ │ │ │A:嘿,忠哥。 │ ││ │ │ │B:嘿。 │ ││ │ │ │A:明天阿偉的事情你處理喔。 │ ││ │ │ │B:什麼事? │ ││ │ │ │A:要租車什麼的,你要問看看他。 │ ││ │ │ │B:好啦,你不用理他,他什麼事不來│ ││ │ │ │ 找我,他是我兒子?我要盯著他。│ ││ │ │ │A:不是,明天要車輛對不對,我擔心│ ││ │ │ │ 沒錢可租。 │ ││ │ │ │B:對啊,你就不用理他,他有事自己│ ││ │ │ │ 不會來找我?什麼事我都要安排好│ ││ │ │ │ ,他自己不會打電話給我喔!對吧│ ││ │ │ │ 。 │ ││ │ │ │A:我打電話跟他講。 │ ││ ├──┼───────┼─────────────────┤ ││ │ ㊸ │103 年11月3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晚間9 時18分許│B:0000000000號(南哥)【發話】 │ ││ │ │ ├─────────────────┤ ││ │ │ │A:喂。 │ ││ │ │ │B:剛剛有聯絡上那個阿璋了喔! │ ││ │ │ │A:嗯。 │ ││ │ │ │B:跟你講一下,我等一到的時候他會│ ││ │ │ │ 在那裡等我,啊我忙完的時候會去│ ││ │ │ │ 找你。 │ ││ │ │ │A:好。 │ ││ │ │ │B:見面聊。 │ ││ ├──┼───────┼─────────────────┤ ││ │ ㊹ │103 年11月3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晚間10時22分許│B:0000000000號(阿偉)【發話】 │ ││ │ │ ├─────────────────┤ ││ │ │ │A:明天下午。 │ ││ │ │ │B:幾點? │ ││ │ │ │A:12點多,你在跟董仔講。 │ ││ │ │ │B:你沒跟他講? │ ││ │ │ │A:有,他說你有什麼事打給他 │ ││ │ │ │B:跟他講就好了。 │ ││ │ │ │A:嘿,看你不足什麼你在跟他講就好│ ││ │ │ │ 了,他是這樣交待。 │ ││ │ │ │B:他有說我們做一做找他就是了。 │ ││ │ │ │A:嘿啊。 │ ││ │ │ │B:好。 │ ││ ├──┼───────┼─────────────────┤ ││ ├──┼───────┼─────────────────┤ │├──┼──┼───────┼─────────────────┼──────────┤│ 3 │ ① │103 年11月4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上午12時8 分許│B:0000000000號(外勞男,弟弟)【│ 偵496 號卷第147 頁││ │ │ │ 受話】 │ 反面至第149 頁。 ││ │ │ ├─────────────────┤ ││ │ │ │B:喂。 │ ││ │ │ │A:有沒有滾下來了? │ ││ │ │ │B:還沒有,我們在大木頭。 │ ││ │ │ │A:喔、喔。 │ ││ │ │ │B:差不多3 點、3 點半你上來。 │ ││ │ │ │A:好。 │ ││ │ │ │B:要買便當跟飲料喔。 │ ││ │ │ │A:好,OK。 │ ││ ├──┼───────┼─────────────────┤ ││ │ ② │103 年11月4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上午12時10分許│B:0000000000號(阿郎)【受話】 │ ││ │ │ ├─────────────────┤ ││ │ │ │B:喂。 │ ││ │ │ │A:在睡? │ ││ │ │ │B:沒,我載阿利來準備東西。 │ ││ │ │ │A:好啊,差不多2 點那邊。 │ ││ │ │ │B:好啊。 │ ││ ├──┼───────┼─────────────────┤ ││ │ ③ │103 年11月4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上午12時11分許│B: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 │ │ ├─────────────────┤ ││ │ │ │B:喂。 │ ││ │ │ │A:幾點要上去? │ ││ │ │ │B:差不多2 點。 │ ││ │ │ │A:阿富那部車有去撞到要拉啊,他說│ ││ │ │ │ 車子的門關不起來。 │ ││ │ │ │B:牽去修理啊。 │ ││ │ │ │A:我東西準備好讓他們帶上去。 │ ││ │ │ │B:差不多3 、4 點他們有的要下來有│ ││ │ │ │ 的要上去。 │ ││ │ │ │A:嘿啊。 │ ││ ├──┼───────┼─────────────────┤ ││ │ ④ │103 年11月4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上午12時46分許│B:0000000000號(阿郎)【發話】 │ ││ │ │ ├─────────────────┤ ││ │ │ │A:喂。 │ ││ │ │ │B:喂,良哥。 │ ││ │ │ │A:嘿。 │ ││ │ │ │B:墊子跟鏈仔油去竹山再買就好了?│ ││ │ │ │ 還是我先過去買一買。 │ ││ │ │ │A:好啦,1 點多而已。 │ ││ │ │ │B:等一下再買就好了。 │ ││ │ │ │A:好啦,你1 點多過來我這裡。 │ ││ │ │ │B:好啊,我東西、菜都準備好了。 │ ││ │ │ │A:你身上不是有嗎,先給他。 │ ││ │ │ │B:有,好啊。 │ ││ ├──┼───────┼─────────────────┤ ││ │ ⑤ │103 年11月4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下午2 時2 分許│B:0000000000號(阿偉)【發話】 │ ││ │ │ ├─────────────────┤ ││ │ │ │B:我現在要從哪一邊。 │ ││ │ │ │A:一樣啊,杉林。 │ ││ │ │ │B:好啦 ,幾點要到。 │ ││ │ │ │A:3 點多。 │ ││ │ │ │B:現在3 點了咧。 │ ││ │ │ │A:好啦。 │ ││ ├──┼───────┼─────────────────┤ ││ │ ⑥ │103 年11月4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下午2 時9 分許│B:0000000000號(阿偉)【受話】 │ ││ │ │ ├─────────────────┤ ││ │ │ │A:你人在那裡? │ ││ │ │ │B:我現在人要過去斗南。 │ ││ │ │ │A:要直接上去? │ ││ │ │ │B:應該吧! │ ││ │ │ │A:我在虎尾,我以為我們兩從虎尾同│ ││ │ │ │ 時上去,省得叫人過來載,沒關係│ ││ │ │ │ 啦,你去忙你的我叫郎過來就好。│ ││ │ │ │B:看你啦 │ ││ │ │ │A:好啊,要不然你從汽車旅館這邊來│ ││ │ │ │ ,我們同時上去。 │ ││ ├──┼───────┼─────────────────┤ ││ │ ⑦ │103 年11月4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下午2 時11分許│B:0000000000號(南哥)【受話】 │ ││ │ │ ├─────────────────┤ ││ │ │ │A:阿郎有在旁邊? │ ││ │ │ │B:出門了,你打個電話給他,他無線│ ││ │ │ │ 電放在客廳忘記拿,剛出發3 分鐘│ ││ │ │ │ 而已。 │ ││ │ │ │A:好。 │ ││ ├──┼───────┼─────────────────┤ ││ │ ⑧ │103 年11月4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下午2 時11分許│B:0000000000號(阿郎)【受話】 │ ││ │ │ ├─────────────────┤ ││ │ │ │A:無線電沒拿。 │ ││ │ │ │B:好、好。 │ ││ │ │ │A:我叫阿偉載我,你去家裡拿無線電│ ││ │ │ │ 。 │ ││ │ │ │B:帶無線電就好? │ ││ │ │ │A:嘿,阿利他們坐9 人坐嗎? │ ││ │ │ │B:嘿啊。 │ ││ ├──┼───────┼─────────────────┤ ││ │ ⑨ │103 年11月4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下午2 時17分許│B:0000000000號(阿偉)【受話】 │ ││ │ │ ├─────────────────┤ ││ │ │ │B:你要叫阿郎載你喔! │ ││ │ │ │A:你在忙喔。 │ ││ │ │ │B:不是在忙啦,車子在斗六,幹。 │ ││ │ │ │A:好啦,我叫郎仔。 │ ││ │ │ │B:好。 │ ││ ├──┼───────┼─────────────────┤ ││ │ ⑩ │103 年11月4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下午2 時17分許│B:0000000000號(阿郎)【受話】 │ ││ │ │ ├─────────────────┤ ││ │ │ │A:你從虎尾過來,阿偉說他的車在斗│ ││ │ │ │ 六啦! │ ││ │ │ │B:他的車在斗六? │ ││ │ │ │A:嘿,啊你的9 人坐? │ ││ │ │ │B:9 人坐 ,阿富仔還沒來。 │ ││ │ │ │A:阿富仔沒有要上去嗎? │ ││ │ │ │B:有吧 ,你問看看啊。 │ ││ │ │ │A:好啊,你等一下過來這裡載我,我│ ││ │ │ │ 打電話給阿富。 │ ││ ├──┼───────┼─────────────────┤ ││ │ ⑪ │103 年11月4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下午2 時19分許│B:0000000000號(車手阿富)【受話│ ││ │ │ │ 】 │ ││ │ │ ├─────────────────┤ ││ │ │ │A:阿富仔你有要上來嗎? │ ││ │ │ │B:我在修理車啦。 │ ││ │ │ │A:修理車還要多久? │ ││ │ │ │B:可能3 點之前看會好嗎。 │ ││ │ │ │A:好啦,你修理好要快點上來喔。 │ ││ │ │ │B:好。 │ ││ ├──┼───────┼─────────────────┤ ││ │ ⑫ │103 年11月4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下午2 時52分許│B:0000000000號(越南男子)【發話│ ││ │ │ │ 】 │ ││ │ │ ├─────────────────┤ ││ │ │ │A:差不多晚上5 點會到你那裏,因為│ ││ │ │ │ 阿利他們要上去你知道嗎?我在買│ ││ │ │ │ 一些東西比較晚一點到。 │ ││ │ │ │B:可以啦。 │ ││ │ │ │A:你們把東西全部用出來,用在車子│ ││ │ │ │ 的後面,啊我會上去,4 點多有人│ ││ │ │ │ 就會到了,5 點多也有人會到。 │ ││ │ │ │B:好。 │ ││ │ │ │A:有什麼事情我會打電話給你,你不│ ││ │ │ │ 要關機喔。 │ ││ │ │ │B:好。 │ ││ ├──┼───────┼─────────────────┤ ││ │ ⑬ │103 年11月4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下午3 時49分許│B:0000000000號(阿偉)【發話】 │ ││ │ │ ├─────────────────┤ ││ │ │ │B:你到哪了? │ ││ │ │ │A:我到竹山。 │ ││ │ │ │B:你等我一下,我身上沒錢了油,油│ ││ │ │ │ 剩1 格啦。 │ ││ │ │ │A:好啦,我在竹山這裡。 │ ││ │ │ │B:等我一下。 │ ││ │ │ │A:好。 │ ││ ├──┼───────┼─────────────────┤ ││ │ ⑭ │103 年11月4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下午4 時13分許│B:0000000000號(阿偉)【發話】 │ ││ │ │ ├─────────────────┤ ││ │ │ │A:你到哪? │ ││ │ │ │B:林內。 │ ││ │ │ │A:我在竹山加油站,你知道嗎? │ ││ │ │ │B:交流道下去那一個? │ ││ │ │ │A:不是,你要從林內過來啊。 │ ││ │ │ │B:好啦,快到了再問你。 │ ││ │ │ │A:在派出所下面一點的加油站。 │ ││ │ │ │B:好啦。 │ ││ ├──┼───────┼─────────────────┤ ││ │ ⑮ │103 年11月4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下午4 時24分許│B:0000000000號(阿偉)【受話】 │ ││ │ │ ├─────────────────┤ ││ │ │ │A:你來到哪了? │ ││ │ │ │B:進入竹山街上了。 │ ││ │ │ │A:我在萊爾富。 │ ││ │ │ │B:哪裡萊爾富?前面那裡嗎? │ ││ │ │ │A:嘿啊,你是不是爬坡上來,你從林│ ││ │ │ │ 內進來? │ ││ │ │ │B:對啊。 │ ││ │ │ │A:那爬坡上來我在坪仔在萊爾富。 │ ││ │ │ │B:好啦。 │ ││ │ │ │A:還多久到? │ ││ │ │ │B:30秒,看他跳幾秒我就幾秒到,我│ ││ │ │ │ 在停紅燈。 │ ││ │ │ │A:好啦,我知道,你有開燈嗎?你現│ ││ │ │ │ 在開燈。 │ ││ │ │ │B:好,我現在開燈。 │ ││ │ │ │A:我打方向燈了。 │ ││ │ │ │B:好、好。 │ ││ ├──┼───────┼─────────────────┤ ││ │ ⑯ │103 年11月4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下午5 時35分許│B:0000000000號(張尚棋)【發話】│ ││ │ │ ├─────────────────┤ ││ │ │ │B:喂,OK嗎? │ ││ │ │ │A:有啊,剛到而已,你呢? │ ││ │ │ │B:我好了,再調頭。 │ ││ │ │ │A:你在那調頭? │ ││ │ │ │B:臺中。 │ ││ │ │ │A:我怎麼都沒看到你大仔? │ ││ │ │ │B:有阿,他在口仔那邊,他開一部藍│ ││ │ │ │ 色A 俗的。 │ ││ │ │ │A:沒看到,他很會躲,人家車子過去│ ││ │ │ │ 他都知道。 │ ││ │ │ │B:他跟我報2 臺車而已。 │ ││ │ │ │A:對啊,1 臺阿偉的樣子。 │ ││ │ │ │B:阿偉有開車上去? │ ││ │ │ │A:有啊,休旅車啊。 │ ││ │ │ │B:那9 人坐就不用上去了。 │ ││ │ │ │A:9 人坐要啦,要搬運下來給阿偉 │ ││ │ │ │ 啊。 │ ││ │ │ │B:9 人坐還沒到? │ ││ │ │ │A:還沒,9 人坐要載阿利他們上來 │ ││ │ │ │B:嘿、嘿,9 人坐的時間去延到嗎?│ ││ │ │ │A:就是昨天去撞壞,所以延到時間。│ ││ ├──┼───────┼─────────────────┼──────────┤│ │ ⑰ │103 年11月4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晚間8 時32分許│B:0000000000號(張尚棋)【發話】│ ││ │ │ ├─────────────────┤ ││ │ │ │B:竹山橋頭那縣有雙向在抓酒駕喔!│ ││ │ │ │ 有喝酒的不要開車喔! │ ││ │ │ │A:我沒有要從那裡經過,我要走高速│ ││ │ │ │ 公路。 │ ││ │ │ │B:我大仔剛跟我講,有喝酒的不要從│ ││ │ │ │ 那裡經過。 │ ││ │ │ │A:好、好。 │ ││ ├──┼───────┼─────────────────┤ ││ │ ⑱ │103 年11月4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晚間9 時41分許│B: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 │ │ ├─────────────────┤ ││ │ │ │A:你在哪? │ ││ │ │ │B:還在水林。 │ ││ │ │ │A:我快到古坑了,不用先在那邊處理│ ││ │ │ │ 。 │ ││ │ │ │B:先這樣就好了,先用在那就好了。│ ││ ├──┼───────┼─────────────────┤ ││ │ ⑲ │103 年11月4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晚間10時10分許│B: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 │ │ ├─────────────────┤ ││ │ │ │…………… │ ││ │ │ │B:你那邊好了嗎? │ ││ │ │ │A:我這邊好了。 │ ││ │ │ │B:你那邊如果好了,相片先給我好嗎│ ││ │ │ │ ? │ ││ │ │ │A:還沒下好,現在弟弟他們正在搬。│ ││ │ │ │B:好,沒關係,我也要折返了。 │ ││ │ │ │A:好。 │ ││ ├──┼───────┼─────────────────┤ ││ │ ⑳ │103 年11月4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晚間11時2 分許│B:0000000000號(外勞男,弟弟)【│ ││ │ │ │ 發話】 │ ││ │ │ ├─────────────────┤ ││ │ │ │A:弟,怎樣? │ ││ │ │ │B:我們先回家喔。 │ ││ │ │ │A:好,OK,你可以叫計程車。 │ ││ │ │ │B:好。 │ ││ │ │ │A:還是我叫一個去載你過去。 │ ││ │ │ │B:等一下我打計程車看看。 │ ││ │ │ │(良哥背景聲:郎你去那個) │ ││ ├──┼───────┼─────────────────┤ ││ ├──┼───────┼─────────────────┤ ││ │ ㉙ │103 年11月5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下午1 時58分許│B:0000000000號(男)【發話】 │ ││ │ │ ├─────────────────┤ ││ │ │ │B:那些東西總共多少才? │ ││ │ │ │A:2 百多,差不多2 百3 、2 百4 左│ ││ │ │ │ 右。 │ ││ │ │ │B:我看算整數就好啦。 │ ││ │ │ │A:不行啦。 │ ││ │ │ │B:初步你有量嗎? │ ││ │ │ │A:初步他們量280 啦。 │ ││ │ │ │B:沒那麼多才啦,要實量啦。 │ ││ │ │ │A:對,我們大家在那裡實量,你了解│ ││ │ │ │ 意思嗎? │ ││ │ │ │B:嘿 ,你在哪? │ ││ │ │ │A:我在汽車旅館裡面。 │ ││ │ │ │B:幹你娘,你真是好命,每天住汽車│ ││ │ │ │ 旅館。 │ ││ │ │ │.........................(閒聊) │ ││ ├──┼───────┼─────────────────┤ ││ │ ㉚ │103 年11月5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下午2 時3 分許│B: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 │ │ ├─────────────────┤ ││ │ │ │A:棋,我們古坑的有成啦。 │ ││ │ │ │B:好,耀那邊的要順便嗎? │ ││ │ │ │A:我還沒跟他碰面,我剛跟他講電話│ ││ │ │ │ 中他沒跟我講很多,他叫我那的幫│ ││ │ │ │ 他留下來,你聽懂嗎?這樣就確定│ ││ │ │ │ 成了 │ ││ │ │ │B:錢有回來嗎? │ ││ │ │ │A:還沒搬東西,怎麼會有錢。 │ ││ │ │ │B:我以為他搬去了咧。 │ ││ │ │ │A:還沒,郎剛有打電話給我,他們先│ ││ │ │ │ 看,剛有跟我說好。 │ ││ ├──┼───────┼─────────────────┤ ││ │ ㉛ │103 年11月5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下午2 時34分許│B:0000000000號(男)【受話】 │ ││ │ │ ├─────────────────┤ ││ │ │ │A:董仔,你何時要處理? │ ││ │ │ │B:晚上,晚上他才有空,他現在還在│ ││ │ │ │ 上班。 │ ││ │ │ │A:有確定嗎? │ ││ │ │ │B:確定,你要算軟一點。 │ ││ │ │ │………………………………(談價錢)│ ││ ├──┼───────┼─────────────────┤ ││ │ ㉜ │103 年11月5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下午2 時42分許│B:0000000000號(越南男子)【受話│ ││ │ │ │ 】 │ ││ │ │ ├─────────────────┤ ││ │ │ │A:我聯絡好了,今天晚上量,我賣給│ ││ │ │ │ 那個人家自己要做的,所以才數比│ ││ │ │ │ 較多。 │ ││ │ │ │B:你賣1 才多少? │ ││ │ │ │A:1 仟4 。 │ ││ │ │ │B:好啊。 │ ││ │ │ │A:晚上才量,晚上看幾點我打電話給│ ││ │ │ │ 你的時候你才過來還是我叫阿郎去│ ││ │ │ │ 載你。 │ ││ │ │ │B:好啦,你打電話給我,我過來古坑│ ││ │ │ │ 。 │ ││ │ │ │A:你跟弟弟他們過來也沒關係,我叫│ ││ │ │ │ 車子過來的時候啊。 │ ││ │ │ │B:好、好。 │ ││ │ │ │A:用一用看怎樣,要上去的東西可以│ ││ │ │ │ 開始買了。 │ ││ │ │ │B:今天算完,明天我們就上去。 │ ││ │ │ │A:對阿,明天看要什麼東西買一買 │ ││ │ │ │ ,準備上去。 │ ││ │ │ │………………………(談上山的事) │ ││ ├──┼───────┼─────────────────┤ ││ │ ㉝ │103 年11月5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下午2 時47分許│B: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 │ │ ├─────────────────┤ ││ │ │ │A:有啦,晚上要量。 │ ││ │ │ │B:了解。 │ ││ │ │ │A:弟弟他們明天要工作。 │ ││ │ │ │B:好,我等一下就下去了,我快要好│ ││ │ │ │ 了。 │ ││ │ │ │A:啊那邊的用過去阿璋啦,你有叫阿│ ││ │ │ │ 南用嗎? │ ││ │ │ │B:沒咧 ,我沒叫。 │ ││ │ │ │A:沒有處理好,也要還人家。 │ ││ │ │ │B:好啊,我回去後要過去用會不會太│ ││ │ │ │ 晚? │ ││ │ │ │A:好啦,我打電話給南哥看他在做什│ ││ │ │ │ 麼? │ ││ ├──┼───────┼─────────────────┤ │├──┼──┼───────┼─────────────────┼──────────┤│ 4 │ ① │103 年11月6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凌晨12時26分許│B:0000000000號(外籍男,阿利)【│ 偵496 號卷第151 頁││ │ │ │ 受話】 │ 反面以下。 ││ │ │ ├─────────────────┤ ││ │ │ │阿利在山上目前筏木160 才,後天木頭│ ││ │ │ │下來先放古坑暫不處理,人續留在山上│ ││ │ │ │多做幾天。 │ ││ │ │ │ │ ││ ├──┼───────┼─────────────────┼──────────┤│ │ ② │103 年11月6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上午1 時37分許│B:0000000000號(車手阿富)【受話│ ││ │ │ │ 】 │ ││ │ │ ├─────────────────┤ ││ │ │ │A:富喔。 │ ││ │ │ │B:嘿。 │ ││ │ │ │A:明天下午要工作喔,弟弟他們4 個│ ││ │ │ │ 要上去,一部就可以了。 │ ││ │ │ │B:好,你明天要錢給我。 │ ││ │ │ │A:好,我託阿郎給你,沒問題。 │ ││ ├──┼───────┼─────────────────┤ ││ │ ③ │103 年11月6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上午10時25分許│B:0000000000號(張尚棋)【發話】│ ││ │ │ ├─────────────────┤ ││ │ │ │張尚棋要到汽車旅館606 找陳學亮。 │ ││ ├──┼───────┼─────────────────┤ ││ │ ④ │103 年11月6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上午10時43分許│B:0000000000號(越南男子)【發話│ ││ │ │ │ 】 │ ││ │ │ ├─────────────────┤ ││ │ │ │..............談論上山買了很多東西│ ││ │ │ │A:下來的時候我現在在考慮跳跳跳要│ ││ │ │ │ 把他抓回越南。 │ ││ │ │ │B:阿進嗎,是不是? │ ││ │ │ │A:對啊、對啊,他本來意思就想回越│ ││ │ │ │ 南啊,他跟我說他錢很多。 │ ││ │ │ │B:他跟你講? │ ││ │ │ │A:對啊,他跟我說他錢很多,沒做也│ ││ │ │ │ 沒關係,他現在走到我的地盤去了│ ││ │ │ │ ,他媽的,我現在越想越想不開。│ ││ │ │ │B:哈哈哈,上去給我把搶帶上去。 │ ││ │ │ │A:不要啦。 │ ││ │ │ │B:你放心啦,我不敢打他死掉啦。 │ ││ │ │ │A:不要、不要,你東西比他多不要,│ ││ │ │ │ 我不想你在那邊有什麼事情,喔。│ ││ │ │ │B:好。 │ ││ │ │ │A:中午的時候再說,電話不要講太多│ ││ │ │ │ ,我叫他們1 點啦。 │ ││ │ │ │B:好。 │ ││ ├──┼───────┼─────────────────┼──────────┤│ │ ⑤ │103 年11月6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中午12時4 分許│B:0000000000號(外勞男,阿利)【│ 偵496 號卷第151 頁││ │ │ │ 發話】 │ 反面至第152 頁。 ││ │ │ ├─────────────────┤ ││ │ │ │越南男子叫良哥帶1 箱麵上山,並說明│ ││ │ │ │天下午5 點等他要下山,良哥則叫越南│ ││ │ │ │男子木頭好的不好的全部都滾出來。 │ ││ │ │ │ │ ││ ├──┼───────┼─────────────────┼──────────┤│ │ ⑥ │103 年11月6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中午12時13分許│B:0000000000號(車手阿富)【受話│ ││ │ │ │ 】 │ ││ │ │ ├─────────────────┤ ││ │ │ │簡訊:中午1 點古坑。 │ ││ ├──┼───────┼─────────────────┤ ││ │ ⑦ │103 年11月6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中午12時14分許│B: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 │ │ ├─────────────────┤ ││ │ │ │要去越南店買麵1 箱。 │ ││ ├──┼───────┼─────────────────┤ ││ ├──┼───────┼─────────────────┤ ││ │ ㊱ │103 年11月7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下午2 時23分許│B:0000000000號(西瓜)【受話】 │ ││ │ │ ├─────────────────┤ ││ │ │ │B:喂。 │ ││ │ │ │A:西瓜喔。 │ ││ │ │ │B:嘿。 │ ││ │ │ │A:可能等一下我們要南投見面喔。 │ ││ │ │ │B:好啊。 │ ││ │ │ │A:在竹山。 │ ││ │ │ │B:好啊。 │ ││ │ │ │A:你有車嗎? │ ││ │ │ │B:有。 │ ││ │ │ │A:我想說拿錢給你,我沒有拿2 、3 │ ││ │ │ │ 萬塊給你,你要怎麼處理事情。 │ ││ │ │ │B:好阿,你看約在那裏,幾點到,看│ ││ │ │ │ 晚上要怎麼處理。 │ ││ │ │ │A:我等一下過去再打給你,可能4 、│ ││ │ │ │ 5 點吧! │ ││ │ │ │B:好。 │ ││ ├──┼───────┼─────────────────┤ ││ │ ㊲ │103 年11月7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下午4 時18分許│B:0000000000號(西瓜)【受話】 │ ││ │ │ ├─────────────────┤ ││ │ │ │A:竹山交流道有個竹林汽車旅館你知│ ││ │ │ │ 道嗎? │ ││ │ │ │B:嘿、嘿。 │ ││ │ │ │A:你進來裡面,你個人進來就好,其│ ││ │ │ │ 他的先在外面,我怕複雜。 │ ││ │ │ │B:好、好 ,OK。 │ ││ │ │ │A:要多久才會到。 │ ││ │ │ │B:半個小時。 │ ││ │ │ │A:好。 │ ││ ├──┼───────┼─────────────────┤ ││ │ ㊳ │103 年11月7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下午4 時46分許│B:0000000000號(男,偉仔)【受話│ ││ │ │ │ 】 │ ││ │ │ ├─────────────────┤ ││ │ │ │A:後面637 的郎仔喔。 │ ││ │ │ │B:好、好。 │ ││ │ │ │A:他現在把東西送過去給你。 │ ││ │ │ │B:好。 │ ││ ├──┼───────┼─────────────────┤ ││ │ ㊴ │103 年11月7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下午5 時6 分許│B:0000000000號(西瓜)【受話】 │ ││ │ │ ├─────────────────┤ ││ │ │ │B:良哥。 │ ││ │ │ │A:喂,123。 │ ││ │ │ │B:好。 │ ││ ├──┼───────┼─────────────────┼──────────┤│ │ ㊵ │103 年11月7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下午5 時19分許│B:0000000000號(越南男子)【發話│ 偵496 號卷第155 頁││ │ │ │ 】 │ 至第156 頁反面。 ││ │ │ ├─────────────────┤ ││ │ │ │本日有5 、6 佰才,差不多晚上1 點會│ ││ │ │ │上山載木頭及越南男子要下山。 │ ││ │ │ │ │ ││ │ │ │ │ ││ ├──┼───────┼─────────────────┤ ││ │ ㊶ │103 年11月7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晚間7 時57分許│B:0000000000號(男,偉仔)【受話│ ││ │ │ │ 】 │ ││ │ │ ├─────────────────┤ ││ │ │ │A:我等一下有朋友去找你,你把他帶│ ││ │ │ │ 去阿州那裡好嗎,我叫他跟你聯絡│ ││ │ │ │ 。 │ ││ │ │ │B:嗯嗯。 │ ││ │ │ │A:好嗎,要搞就是要這樣了。 │ ││ │ │ │B:我帶他過去阿州那裡? │ ││ │ │ │A:你遠處跟他比那一間就好了。 │ ││ │ │ │B:不要叫我這樣做啦,我還要在虎尾│ ││ │ │ │ 生存咧。 │ ││ │ │ │A:你從他家的十字路口比過來又沒人│ ││ │ │ │ 知道。 │ ││ │ │ │B:工作不是這樣做的啦,講真的你叫│ ││ │ │ │ 別人不要叫我。 │ ││ │ │ │A:好啦、好啦。 │ ││ ├──┼───────┼─────────────────┤ ││ │ ㊷ │103 年11月7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晚間8 時1 分許│B:0000000000號(西瓜)【受話】 │ ││ │ │ ├─────────────────┤ ││ │ │ │A:先賺錢啦。 │ ││ │ │ │B:那邊呢? │ ││ │ │ │A:那邊改天,先賺錢比較重要。 │ ││ │ │ │B:要怎麼做? │ ││ │ │ │A:你們幫忙看路就可以了。 │ ││ │ │ │B:好啊、好啊。 │ ││ │ │ │A:差不多10點到竹山交流道會合,東│ ││ │ │ │ 西也是一樣用著。 │ ││ │ │ │B:好,帶著啦,預防萬一。 │ ││ │ │ │A:嘿啊、嘿啊,預防,我這邊也有阿│ ││ │ │ │ ,預防被劫走。 │ ││ │ │ │B:好。 │ ││ ├──┼───────┼─────────────────┤ ││ │ ㊸ │103 年11月7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晚間8 時28分許│B:0000000000號(西瓜)【發話】 │ ││ │ │ ├─────────────────┤ ││ │ │ │B:我先下去拿對講機嗎?他們都不上│ ││ │ │ │ 來了。 │ ││ │ │ │A:阿棋在忙、阿南去台北、阿郎在我│ ││ │ │ │ 旁邊,我想說等一下和阿郎去買一│ ││ │ │ │ 下對講機,你那邊拿上來2 支嘛。│ ││ │ │ │B:好、好,我先下去拿。 │ ││ ├──┼───────┼─────────────────┤ ││ │ ㊹ │103 年11月7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晚間10時5 分許│B:0000000000號(車手阿富)【發話│ ││ │ │ │ 】 │ ││ │ │ ├─────────────────┤ ││ │ │ │簡訊:啟程了老大。 │ ││ ├──┼───────┼─────────────────┤ │├──┼──┼───────┼─────────────────┼──────────┤│ 5 │ ① │103 年11月9 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上午12時45分許│B:0000000000號(忠哥)【受話】 │ 偵496 號卷第156 頁││ │ │ ├─────────────────┤ 反面。 ││ │ │ │B:喂。 │ ││ │ │ │A:忠哥,他們這主2 、3 點到,我用│ ││ │ │ │ 鋸子先修剪一下。 │ ││ │ │ │B:你先躺一下,我先調個鋸子。 │ ││ │ │ │A:好。 │ ││ ├──┼───────┼─────────────────┼──────────┤│ ├──┼───────┼─────────────────┼──────────┤│ │ ㉘ │103 年11月12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下午2 時55分許│B:0000000000號(忠哥)【受話】 │ 偵496 號卷第159 頁││ │ │ ├─────────────────┤ 至第160 頁。 ││ │ │ │A:在做什麼? │ ││ │ │ │B:在泡茶。 │ ││ │ │ │A:阿州有在工作? │ ││ │ │ │B:有。 │ ││ │ │ │A:用好了嗎? │ ││ │ │ │B:嘿,還沒,還沒好啦,怎樣,你要│ ││ │ │ │ 過來嗎? │ ││ │ │ │A:我可能晚一點喔! │ ││ │ │ │B:好,沒關係。 │ ││ ├──┼───────┼─────────────────┤ ││ │ ㉙ │103 年11月12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下午3 時3 分許│B:0000000000號(余昌洲)【發話】│ ││ │ │ ├─────────────────┤ ││ │ │ │B:怎樣? │ ││ │ │ │A:你有回去工廠了嗎? │ ││ │ │ │B:還沒,現在才裁好而已。 │ ││ │ │ │A:好啦、好啦,要全部載回工廠。 │ ││ │ │ │B:嘿。 │ ││ │ │ │A:好,這樣,我了解。 │ ││ ├──┼───────┼─────────────────┤ ││ │ ㉚ │103 年11月12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下午3 時18分許│B:0000000000號(余昌洲)【受話】│ ││ │ │ ├─────────────────┤ ││ │ │ │B:喂。 │ ││ │ │ │A:你還多久到工廠? │ ││ │ │ │B:差不多10分鐘。 │ ││ │ │ │A:還沒經過忠哥他家? │ ││ │ │ │B:還沒,我等一下還要去跟他牽摩拖│ ││ │ │ │ 車。 │ ││ │ │ │A:好啊。 │ ││ ├──┼───────┼─────────────────┼──────────┤├──┼──┼───────┼─────────────────┤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6 │ ① │103 年11月13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偵496 號卷第161頁 ││ │ │凌晨1 時許 │B:0000000000號(忠哥)【受話】 │ 正反面。 ││ │ │ ├─────────────────┤ ││ │ │ │A:今天幾瓶? │ ││ │ │ │B:沒蒸完,剛好在打牌,阿洲說他要│ ││ │ │ │ 先回去。 │ ││ │ │ │A:這樣幾瓶? │ ││ │ │ │B:10瓶,還沒有結束,109 公斤。 │ ││ │ │ │A:還沒結束? │ ││ │ │ │B:嘿、嘿,我叫他關掉,明天早一點│ ││ │ │ │ 來,明天說要帶小龍來。 │ ││ │ │ │A:好啊,明天再處理就好了。 │ ││ │ │ │B:你回房裡了嗎? │ ││ │ │ │A:嘿啊。 │ ││ │ │ │B:你剛到嗎? │ ││ │ │ │A:我在房間了,我想說你還在用我就│ ││ │ │ │ 過去幫忙用,不然就不用了,明天│ ││ │ │ │ 。 │ ││ │ │ │B:你睡了嗎? │ ││ │ │ │A:還沒。 │ ││ │ │ │B:不然,我這邊吃一吃我再過去啦。│ ││ │ │ │A:好,再見。 │ ││ ├──┼───────┼─────────────────┤ ││ │ ② │103 年11月13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凌晨1 時13分許│B:000000000 號【受話】 │ ││ │ │ ├─────────────────┤ ││ │ │ │叫計程車幫買檳榔及香菸送到711 。 │ ││ ├──┼───────┼─────────────────┼──────────┤│ │ ③ │103 年11月13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早上11時56分許│B:0000000000號(余昌洲)【受話】│ 偵496 號卷第161 頁││ │ │ ├─────────────────┤ 反面。 ││ │ │ │A:洲仔,你還在蒸? │ ││ │ │ │B:嘿啊。 │ ││ │ │ │A:蒸幾瓶了? │ ││ │ │ │B:還不知道,還在滴,昨天蒸沒完的│ ││ │ │ │ 還在蒸,昨天差不多11瓶吧! │ ││ │ │ │A:今天在蒸幾小時看看,繼續滴的話│ ││ │ │ │ 就繼續蒸啊。 │ ││ │ │ │B:好啊。 │ ││ │ │ │A:總共幾斤? │ ││ │ │ │B:109 。 │ ││ │ │ │A:因為人家大量要,所以我大量要用│ ││ │ │ │ 下去給他蒸啊。 │ ││ │ │ │B:嘿,看有沒有辦法用根部那邊比較│ ││ │ │ │ 有油啦! │ ││ │ │ │A:我現在就是要用根部的。 │ ││ │ │ │B:你要過來看嗎? │ ││ │ │ │A:不用啦,你就記起來就好,你們今│ ││ │ │ │ 天2 個下來嗎? │ ││ │ │ │B:嘿啊,昨天是我1 個人啦。另外1 │ ││ │ │ │ 個在外面。 │ ││ │ │ │A:好啦,這樣比較涼啦。 │ ││ ├──┼───────┼─────────────────┼──────────┤│ ├──┼───────┼─────────────────┤ ││ │ ⑯ │103 年11月13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晚間6 時58分許│B:0000000000號(阿郎)【受話】 │ ││ │ │ ├─────────────────┤ ││ │ │ │B:你那裡還有嗎? │ ││ │ │ │A:你昨天才拿而已又沒有了。 │ ││ │ │ │B:我說神~啦! │ ││ │ │ │A:神~有啦,阿錢咧! │ ││ │ │ │B:錢有啊。 │ ││ │ │ │A:阿富要跟你拿,你沒那給他。 │ ││ │ │ │B:我就想睡覺,不知道在說什麼 │ ││ │ │ │………………(閒聊) │ ││ │ │ │A:我這邊神~也不多喔! │ ││ │ │ │B:沒關係,我找西瓜。 │ ││ │ │ │A:好啦,你自己去找他。 │ ││ │ │ │B:我再留一些給你,一人一半。 │ ││ │ │ │A:好啦,隨便。 │ ││ ├──┼───────┼─────────────────┤ ││ │ ⑰ │103 年11月14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凌晨2 時49分許│B: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 │ │ ├─────────────────┤ ││ │ │ │(閒聊) │ ││ │ │ │B:那個我找到一主臺北的,他們這個│ ││ │ │ │ 月掃差不多8 、9 百萬。 │ ││ │ │ │A:什麼東西? │ ││ │ │ │B:還要比如說像那個,我說這樣比較│ ││ │ │ │ 快,像阿璋他們那邊,他們那個頭│ ││ │ │ │ 那些。 │ ││ │ │ │A:嗯。 │ ││ │ │ │B:那可以,他們最喜歡那個。 │ ││ │ │ │A:是哦。 │ ││ │ │ │B:跟我們,我跟他喬好了,15。 │ ││ │ │ │A:哦,好啊,這樣你那邊不是說1 千│ ││ │ │ │ 還沒賣。 │ ││ │ │ │B:1 千的他們要。 │ ││ │ │ │A:是哦。 │ ││ │ │ │B:那他們也要。 │ ││ │ │ │A:好啦。 │ ││ │ │ │B:那我沒跟他們加價,我跟他們說你│ ││ │ │ │ 退我們意思就好。 │ ││ │ │ │A:好啦。 │ ││ │ │ │B:這樣就是下回下來,有沒有。 │ ││ │ │ │A:下回下來都料,不是金額就是那個│ ││ │ │ │ 而已 │ ││ │ │ │B:不管他啦,他就。 │ ││ │ │ │A:沒關係,私底下再講,你睡飽,回│ ││ │ │ │ 去,先睡先顧好。 │ ││ │ │ │B:你回去虎尾? │ ││ ├──┼───────┼─────────────────┤ ││ │ ⑱ │103 年11月14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下午11時9 分許│B:0000000000號(張尚棋)【發話】│ ││ │ │ ├─────────────────┤ ││ │ │ │A:說屋子給係潑漆? │ ││ │ │ │B:我跟你說,阿郎這個人做事情就是│ ││ │ │ │ 不行,我就跟他交代都不要說,跟│ ││ │ │ │ 你說幹嘛? │ ││ │ │ │A:沒有啦 │ ││ │ │ │B:不是,良哥,我們做事不能這樣,│ ││ │ │ │ 我有交代說,你不要說,我有我的│ ││ │ │ │ 作用 │ ││ │ │ │A:嗯 │ ││ │ │ │B:都有那款人,你知道嗎? │ ││ │ │ │A:他也是我們自已的,怎麼有關係?│ ││ │ │ │ 別人就不要說 │ ││ │ │ │B:不是啦,他就會電話主動打,要講│ ││ │ │ │ 也我來講就好,阿郎你不要說,我│ ││ │ │ │ 要說細節,萬一我來說,你衝動起│ ││ │ │ │ 來? │ ││ │ │ │A:嗯,啊你看晚上要處理他嗎? │ ││ │ │ │B:不用,都不用,我先把那個什麼,│ ││ │ │ │ 那個他所有肩膀都削掉,先安排一│ ││ │ │ │ 下。 │ ││ │ │ │A:好,這樣他們說要工作,要幹嘛你│ ││ │ │ │ 知道嗎? │ ││ │ │ │B:嗯。 │ ││ │ │ │A:說要3 條鍊條,10L的汽油。 │ ││ │ │ │B:嗯。 │ ││ │ │ │A:一桶紅的那個,透汽油,給他透好│ ││ │ │ │ 。 │ ││ │ │ │B:我知道,好。 │ ││ │ │ │A:黑油2 桶,這樣而已,啊如果沒錢│ ││ │ │ │ 都那些有。 │ ││ │ │ │B:嗯,那個,阿郎呢? │ ││ │ │ │A:阿郎他在家。 │ ││ │ │ │B:你等一下。 │ ││ ├──┼───────┼─────────────────┼──────────┤│ │ ⑲ │103 年11月14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中午12時49分許│B:0000000000號(車手阿郎)【受話│ 偵496 號卷第163 頁││ │ │ │ 】 │ 反面至第173 頁。 ││ │ │ ├─────────────────┤ ││ │ │ │(B為阿郎) │ ││ │ │ │A:郎哦,要去山上的工作,斗六在等│ ││ │ │ │ 啊。 │ ││ │ │ │B:我知道。 │ ││ │ │ │A:電話你知道幾號嗎? │ ││ │ │ │B:我知道。 │ ││ │ │ │A:嘿啊,我說我有叫你們去,你們還│ ││ │ │ │ 在吃東西? │ ││ │ │ │B:棋兄他們在吃東西。 │ ││ │ │ │A:好啦,東西有準備了嗎? │ ││ │ │ │B:有,準備好了。 │ ││ │ │ │A:準備好了,拿給他們,順便載他們│ ││ │ │ │ 去就好,他們,這回,我有跟阿棋│ ││ │ │ │ 說了。 │ ││ │ │ │B:好。 │ ││ ├──┼───────┼─────────────────┤ ││ │ ⑳ │103 年11月14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下午1 時25分許│B:0000000000號(外勞男,弟弟)【│ ││ │ │ │ 受話】 │ ││ │ │ ├─────────────────┤ ││ │ │ │B:良哥。 │ ││ │ │ │A:阿郎有沒有去載你了? │ ││ │ │ │B:還沒到。 │ ││ │ │ │A:還沒到,啊你不是知道他的電話。│ ││ │ │ │B:我打給他他不接。 │ ││ │ │ │A:哪有可能,我再打。 │ ││ │ │ │B:好,你打他看看,他不接。 │ ││ │ │ │A:還是他開車。 │ ││ │ │ │B:好,你打看看。 │ ││ ├──┼───────┼─────────────────┤ ││ │ ㉑ │103 年11月14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下午1 時26分許│B:0000000000號(阿郎/張尚棋)【│ ││ │ │ │ 受話】 │ ││ │ │ ├─────────────────┤ ││ │ │ │B:良哥。 │ ││ │ │ │A:為什麼弟弟打給你,不接一下? │ ││ │ │ │B:我沒聽到。 │ ││ │ │ │A:是哦,你有要過去了嗎? │ ││ │ │ │B:沒有啦,下雨,我怕車上不去。 │ ││ │ │ │A:開阿棋那臺,那臺可以。 │ ││ │ │ │B:阿棋那臺沒辦法上去,如果下雨它│ ││ │ │ │ 上不去。 │ ││ │ │ │A:哦。 │ ││ │ │ │B:那就試過了。 │ ││ │ │ │A:啊不就叫他們休息,今天下雨。 │ ││ │ │ │B:嘿啊,真的,良哥,不是說不去,│ ││ │ │ │ 在下雨真的要,滑滑滑,他那個沒│ ││ │ │ │ 下雨就上不太去了,你知道嗎?他│ ││ │ │ │ 那臺又低,上次我去底盤就堵住了│ ││ │ │ │ 。 │ ││ │ │ │A:好啊,阿棋在旁邊? │ ││ │ │ │B:嘿啊。 │ ││ │ │ │A:這樣東西有準備叫他們明天就對了│ ││ │ │ │ ? │ ││ │ │ │B:有啊,有準備了。 │ ││ │ │ │A:好啊。 │ ││ │ │ │B:棋兄那邊3000,我加油500 。 │ ││ │ │ │A:蛤? │ ││ │ │ │B:棋兄買3000,等一下要跟他講嗎?│ ││ │ │ │A:嗯。 │ ││ │ │ │(B換為張尚棋) │ ││ │ │ │B:喂。 │ ││ │ │ │A:下雨? │ ││ │ │ │B:昨天就下雨了,你不知道。 │ ││ │ │ │A:我知道,今天新聞說比較退了。 │ ││ │ │ │B:但是土地溼啊。 │ ││ │ │ │A:是哦? │ ││ │ │ │B:嘿啊。 │ ││ │ │ │A:好啦。 │ ││ │ │ │B:啊我們有比較高的車嗎?沒啦,找│ ││ │ │ │ 看看有沒有比較高的。 │ ││ │ │ │A:好啊,你看怎樣,我跟弟弟說明天│ ││ │ │ │ ,啊不然山上下雨。 │ ││ │ │ │B:好啊。 │ ││ ├──┼───────┼─────────────────┤ ││ │ ㉒ │103 年11月14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下午1 時28分許│B:0000000000號(外勞男,弟弟)【│ ││ │ │ │ 受話】 │ ││ │ │ ├─────────────────┤ ││ │ │ │B:良哥。 │ ││ │ │ │A:弟仔,今天叫他們休息,山上下雨│ ││ │ │ │ ,又很冷。 │ ││ │ │ │B:今天休息? │ ││ │ │ │A:本來要上去對不對?叫他們明天才│ ││ │ │ │ 上去啊。 │ ││ │ │ │B:沒有車子。 │ ││ │ │ │A:山上下雨啊,不是,有車子啊,山│ ││ │ │ │ 上在下雨,先把東西冰起來你知道│ ││ │ │ │ 嗎? │ ││ │ │ │B:嗯。 │ ││ │ │ │A:嘿啊,你跟老老說,叫老老聽。 │ ││ │ │ │B:好。 │ ││ │ │ │(B換另一男) │ ││ │ │ │A:老老,山上在下雨又很冷。 │ ││ │ │ │B:沒關係,我們買東西,準備就好了│ ││ │ │ │ ,你看有沒有車。 │ ││ │ │ │A:車子是有,就是山上有下雨。 │ ││ │ │ │B:山上有下雨帶雨衣,做啊,沒關係│ ││ │ │ │ 。 │ ││ │ │ │A:明天才上去,這樣子先把那個冰起│ ││ │ │ │ 來,肉處理好了,明天再去這樣子│ ││ │ │ │ ,好不好。 │ ││ │ │ │B:好啊。 │ ││ │ │ │A:多休息一天,明天才去,好不好。│ ││ │ │ │B:好,明天還有下雨咧? │ ││ │ │ │A:對啊,就是看怎樣,下雨,現在山│ ││ │ │ │ 上在下雪,你沒有看那個新聞。 │ ││ │ │ │B:我們都有看,我們想說去做可以了│ ││ │ │ │ 。 │ ││ │ │ │A:好啦,那樣明天啦,好不好?下雨│ ││ │ │ │ 你們要上去也上去,可是那個衣服│ ││ │ │ │ 要用多一點,要不然會很冷。 │ ││ │ │ │B:我知道但是明天要早一點。 │ ││ │ │ │A:好啦,明天早上幾點? │ ││ │ │ │B:明天10點,一定要10點,早一點。│ ││ │ │ │A:好,把那些肉先冰起來。 │ ││ ├──┼───────┼─────────────────┤ ││ │ ㉓ │103 年11月14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下午1 時31分許│B:0000000000號(阿郎)【受話】 │ ││ │ │ ├─────────────────┤ ││ │ │ │A:有啊,東西準備好,明天他們說早│ ││ │ │ │ 上10點,我有跟他說。 │ ││ │ │ │B:好啊,阿智他肖年仔又來巡。 │ ││ │ │ │A:又怎樣? │ ││ │ │ │B:又來巡。 │ ││ │ │ │A:巡幹嘛? │ ││ │ │ │B:不知道,剛才巡。 │ ││ │ │ │A:巡看看有沒有過去? │ ││ │ │ │B:沒啊,剛開車從這邊經過。 │ ││ │ │ │A:嗯。 │ ││ │ │ │B:這邊雨很大,良哥你那邊呢? │ ││ │ │ │A:我頭沒有伸出去。 │ ││ │ │ │B:是哦,這邊雨很大,幹你娘。 │ ││ │ │ │A:明天,他們說明天就明天。 │ ││ │ │ │B:沒啦,你如果說有阿富”樣咖”(│ ││ │ │ │ 音譯)都沒關係。 │ ││ │ │ │A:阿富的”樣咖”(音譯)不知道今│ ││ │ │ │ 天會不會好。 │ ││ │ │ │B:對啊,你要問看看。 │ ││ │ │ │A:好啦。 │ ││ │ │ │B:不然走那麼上去,車底他那台都損│ ││ │ │ │ 損。 │ ││ │ │ │A:好啦。 │ ││ ├──┼───────┼─────────────────┤ ││ │ ㉔ │103 年11月14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下午2 時56分許│B:0000000000號(男,龍哥)【發話│ ││ │ │ │ 】 │ ││ │ │ ├─────────────────┤ ││ │ │ │A:龍哥。 │ ││ │ │ │B:你在哪? │ ││ │ │ │A:沒有,在這邊而已。 │ ││ │ │ │B:自己一個? │ ││ │ │ │A:沒有,跟阿郎而已。 │ ││ │ │ │B:叫阿郎載你來,我在家了。 │ ││ │ │ │A:啥?那個退回來? │ ││ │ │ │B:那個,小品仔那個。 │ ││ │ │ │A:好啦。 │ ││ │ │ │B:馬上來,馬上來。 │ ││ │ │ │A:好。 │ ││ ├──┼───────┼─────────────────┤ ││ │ ㉕ │103 年11月14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晚間6 時40分許│B: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 │ │ ├─────────────────┤ ││ │ │ │A:棋仔在幹嘛? │ ││ │ │ │B:家裡自己煮飯,吃飯 │ ││ │ │ │A:你說斗六”啥ㄍㄧㄣ、”那個,你│ ││ │ │ │ 不是有跟他講了。 │ ││ │ │ │B:添ㄍㄧㄣ、,嘿啊。 │ ││ │ │ │A:不是有跟他說。 │ ││ │ │ │B:我有跟他說,他就是要叫你過去啊│ ││ │ │ │ 。 │ ││ │ │ │A:難道沒跟他說你自己過去就好,啊│ ││ │ │ │ 他不是為了東西而已。 │ ││ │ │ │B:沒啦,慶一啦有在燒啦,我擋住完│ ││ │ │ │ ,慶一啦又在燒,燒一段時間。 │ ││ │ │ │A:這樣慶一啦不要理他就好。 │ ││ │ │ │B:啊他是不是叫慶一啦找你。 │ ││ │ │ │A:對啊,我為什麼要跟他見面? │ ││ │ │ │B:嘿啊。 │ ││ │ │ │A:對啊。 │ ││ │ │ │B:阿慶一啦在那邊燒,燒一燒,結果│ ││ │ │ │ 慶一啦沒辦法收拾。 │ ││ │ │ │A:是哦,啊他是對添ㄍㄧㄣ、就對了│ ││ │ │ │ ? │ ││ │ │ │B:添ㄍㄧㄣ、逼他啦,添ㄍㄧㄣ、對│ ││ │ │ │ 慶一啦催下去。 │ ││ │ │ │A:你不會叫添ㄍㄧㄣ、不要那個,下│ ││ │ │ │ 次就不用他,幹你娘,他催他,換│ ││ │ │ │ 他在催我。 │ ││ │ │ │B:他在催你? │ ││ │ │ │A:嗯。 │ ││ │ │ │B:你不會對他幹譙。 │ ││ │ │ │A:蛤? │ ││ │ │ │B:嘴頭對他飆下去了。 │ ││ │ │ │A:我怎麼要去飆那個,我跟你說,留│ ││ │ │ │ 一線以後好相看,東西也用的到,│ ││ │ │ │ 也調的到,我就要處理那些事情。│ ││ │ │ │B:不用,出入自己”幼秀”一點 │ ││ │ │ │A:”幼秀”哦,現在很幼秀。 │ ││ │ │ │B:嘿啊。 │ ││ │ │ │A:那臺車安排有嗎? │ ││ │ │ │B:明天我安排沒有大臺的可以上去。│ ││ │ │ │A:不用大臺,小臺載4 個上去這樣。│ ││ │ │ │B:我在想要用阿利他們在用那個,啊│ ││ │ │ │ 不然叫郎跑,郎在那機機掰掰,說│ ││ │ │ │ 什麼太少,啥小。 │ ││ │ │ │A:是哦。 │ ││ │ │ │B:他在那邊靠夭3 張太少,三小。 │ ││ │ │ │A:不然阿利他們那個。 │ ││ │ │ │B:用那個。 │ ││ │ │ │A:明天,計程車。 │ ││ │ │ │B:嘿啊。 │ ││ │ │ │A:不然計程車。 │ ││ │ │ │B:還是你看山貓那邊有比較高的嗎?│ ││ │ │ │A:不用,你就叫計程車,後面比較高│ ││ │ │ │ 的椅子就好,應該可以上去。 │ ││ │ │ │B:沒啦,山貓那邊,你沒有要讓他們│ ││ │ │ │ 參與一下? │ ││ │ │ │A:沒啦,不用,不要讓他們瞭解太多│ ││ │ │ │ 。 │ ││ │ │ │B:阿利他們在用那個就順順的。 │ ││ │ │ │A:蛤。 │ ││ │ │ │B:阿利他們在用那個順順的。 │ ││ │ │ │A:好啊,就叫那個處理就好,明天早│ ││ │ │ │ 上10點到斗六。 │ ││ │ │ │B:我不知道地方在哪,不就要叫阿郎│ ││ │ │ │ 帶? │ ││ │ │ │A:嘿啊,叫郎找就好。 │ ││ │ │ │B:啊該準備的都準備好了 │ ││ │ │ │A:嘿啊,應該沒缺什麼了。 │ ││ │ │ │(閒聊,討論要討回被潑漆的事,張尚│ ││ │ │ │ 棋表示不想討回,如果對方再有動作│ ││ │ │ │ 再處理) │ ││ │ │ │A:我想說你那台車曾經上去。 │ ││ │ │ │B:有啊,我有跟他(阿郎)說,我跟│ ││ │ │ │ 他說車讓你上去,但是他說叫我自│ ││ │ │ │ 己上去。 │ ││ │ │ │A:是啊。 │ ││ │ │ │B:嘿啊。 │ ││ │ │ │A:明天該當沒辦法,就是你的車上去│ ││ │ │ │ ,我叫他上去。 │ ││ │ │ │B:我知道。 │ ││ │ │ │A:不然我載。 │ ││ │ │ │B:沒啦,你說用我的車上去,你不能│ ││ │ │ │ 那個什麼,我看明天單純一點,因│ ││ │ │ │ 為那個誰,那個在揹的,那個揹的│ ││ │ │ │ 習慣習慣,就讓他揹上去就好。 │ ││ │ │ │A:好啦,不然,南說等一下要去開車│ ││ │ │ │ ,開那臺9 座仔,他如果回來,給│ ││ │ │ │ 那臺9 座仔處理就好。 │ ││ │ │ │B:也好,不然明天很滑。 │ ││ │ │ │A:明天看怎樣,我現在先忙那個。 │ ││ │ │ │B:好。 │ ││ ├──┼───────┼─────────────────┤ ││ │ ㉖ │103 年11月14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晚間6 時45分許│B:0000000000號(車手阿富)【發話│ ││ │ │ │ 】 │ ││ │ │ ├─────────────────┤ ││ │ │ │A:南跟你說車子還沒修理? │ ││ │ │ │B:他跟我說牽去用了。 │ ││ │ │ │A:結果都還沒用 │ ││ │ │ │B:幹你娘,機掰,一臺車要用多久?│ ││ │ │ │A:他就騙你,我說你先牽回來,載工│ ││ │ │ │ 上去,啊叫”裕榮花”用,看幾天│ ││ │ │ │ ,啊都沒有做,這個工作哪可以通│ ││ │ │ │ ,剛我有跟他見面,我叫他去牽回│ ││ │ │ │ 來。 │ ││ │ │ │B:都沒用? │ ││ │ │ │A:嘿啊。 │ ││ │ │ │B:太扯,沒用就沒用,說有用 │ ││ │ │ │A:現在整大陣的員工拖一天,我叫他│ ││ │ │ │ 車去開回來,明天再處理員工上去│ ││ │ │ │ 。 │ ││ │ │ │B:這樣明天叫他載上去。 │ ││ │ │ │A:蛤? │ ││ │ │ │B:明天叫他載。 │ ││ │ │ │A:沒關係,叫郎載也沒關係 │ ││ │ │ │B:叫郎載好了 │ ││ │ │ │A:嘿啊,不然這樣牽回來叫郎載,回│ ││ │ │ │ 來的時候看要開去哪修理,你聽的│ ││ │ │ │ 懂嗎? │ ││ │ │ │B:不要下雨,連烤漆2 天就好了 │ ││ │ │ │A:對啊,他就亂騙,牽過去擋住,沒│ ││ │ │ │ 錢說沒錢就好,對不對,你花幾仟│ ││ │ │ │ 塊,說沒錢我們也會出,對不對,│ ││ │ │ │ 跟郎騙說車他要跟別人訂。 │ ││ │ │ │B:嗯。 │ ││ │ │ │A:要先5 仟的訂金,我說錢是沒關係│ ││ │ │ │ ,郎連看到車也沒有,我說哪會通│ ││ │ │ │ ,我說你至少讓阿郎去試開看看,│ ││ │ │ │ 阿郎如果說可以,5 萬來牽沒關係│ ││ │ │ │ ,幹你娘,如果開不行,不要說5 │ ││ │ │ │ 萬,5 仟也不願意,對不對,開時│ ││ │ │ │ 有聲音,還是引擎有什麼事,你叫│ ││ │ │ │ 阿郎回來花錢?對不對? │ ││ │ │ │B:嗯,亂搞。 │ ││ │ │ │A:機掰,吃到七老八老還亂搞,去就│ ││ │ │ │ 死了。 │ ││ │ │ │B:一臺車整個禮拜都沒處理。 │ ││ │ │ │A:好了,沒關係,你等一下去開,明│ ││ │ │ │ 天載阿工上去,看怎樣後面再處理│ ││ │ │ │ 。 │ ││ ├──┼───────┼─────────────────┤ ││ │ ㉗ │103 年11月14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晚間10時17分許│B:0000000000號(外勞男)【發話】│ ││ │ │ ├─────────────────┤ ││ │ │ │B:哥。 │ ││ │ │ │A:什麼事? │ ││ │ │ │B:明天,那個12點還是1 點就上去了│ ││ │ │ │ ,2 個弟弟睡著了。 │ ││ │ │ │A:我知道,還有什麼事,沒有事了,│ ││ │ │ │ 這樣子而已? │ ││ │ │ │B:嘿啊。 │ ││ │ │ │A:你早點睡。 │ ││ ├──┼───────┼─────────────────┤ ││ │ ㉘ │103 年11月14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晚間10時26分許│B:0000000000號(南哥)【受話】 │ ││ │ │ ├─────────────────┤ ││ │ │ │A:南哥,車子有回去嗎? │ ││ │ │ │B:車子,12點多,他要牽啊,我有把│ ││ │ │ │ 車牽出來了。 │ ││ │ │ │A:有牽出來了?誰要去牽? │ ││ │ │ │B:我都擋掉了,我說車先不要用,從│ ││ │ │ │ 臺上用下來,怎樣? │ ││ │ │ │A:明天,下午,差不多番點,這樣誰│ ││ │ │ │ 要去開?阿富? │ ││ │ │ │B:看你怎麼說,應該是吧,還是怎樣│ ││ │ │ │ ? │ ││ │ │ │A:好啦。 │ ││ │ │ │B:人員方面你安排,我要怎麼插手。│ ││ │ │ │A:好,瞭解,牽有出來就好。 │ ││ │ │ │B:12點多他在忙,12點多1 點要跟我│ ││ │ │ │ 見面,再換車過去。 │ ││ │ │ │A:好。 │ ││ │ │ │B:阿棋剛也有傳LINE給我。 │ ││ │ │ │A:嗯。 │ ││ │ │ │B:我也跟他說明的,沒關係,我跟他│ ││ │ │ │ 的事情,我跟他說,他如果以後要│ ││ │ │ │ 跟我這樣講話,也不用講,他的生│ ││ │ │ │ 意好好去做,我不理了,剛我大哥│ ││ │ │ │ 那邊我擋掉了。 │ ││ │ │ │A:嗯。 │ ││ │ │ │B:他以後自己的出路,自己去用就好│ ││ │ │ │ ,嘿啦,我無能。 │ ││ │ │ │A:好,看怎樣。 │ ││ │ │ │B:加油啦,大家不嫌棄,再聯絡再相│ ││ │ │ │ 找,加油 │ ││ ├──┼───────┼─────────────────┤ ││ │ ㉙ │103 年11月14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晚間10時28分許│B:0000000000號(阿富)【受話】 │ ││ │ │ ├─────────────────┤ ││ │ │ │簡訊:明天下午1 點斗六。 │ ││ ├──┼───────┼─────────────────┤ ││ │ ㉚ │103 年11月15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凌晨2 時8 分許│B:0000000000號(忠哥)【受話】 │ ││ │ │ ├─────────────────┤ ││ │ │ │B:怎麼沒打電話來。 │ ││ │ │ │A:蛤? │ ││ │ │ │B:怎麼沒打電話來,在幹嘛。 │ ││ │ │ │A:沒啊,剛睡醒。 │ ││ │ │ │B:睡在,現在在幹嘛。 │ ││ │ │ │A:沒啊,起來看電視。 │ ││ │ │ │B:你都沒幹嘛。 │ ││ │ │ │A:嘿啊,你呢? │ ││ │ │ │B:麻將打完。 │ ││ │ │ │A:蛤? │ ││ │ │ │B:麻將打完。 │ ││ │ │ │A:要出來晃就對了? │ ││ │ │ │B:蛤? │ ││ │ │ │A:要出來晃就對了? │ ││ │ │ │B:不知道幹嘛,不然我去你那。 │ ││ │ │ │A:好啦。 │ ││ ├──┼───────┼─────────────────┤ ││ │ ㉛ │103 年11月15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上午11時5 分許│B: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 │ │ ├─────────────────┤ ││ │ │ │B:小胖說要做1200的 │ ││ │ │ │A:誰? │ ││ │ │ │B:小胖說下午要做1200的,4 點要來│ ││ │ │ │ 。 │ ││ │ │ │A:哪一代啦? │ ││ │ │ │B:剩下來,小塊的那些。 │ ││ │ │ │A:哦,好啦。 │ ││ │ │ │B:他叫我們配合一下。 │ ││ │ │ │A:好啊,阿安說等一下要上去。 │ ││ │ │ │B:昨天九座仔有來。 │ ││ │ │ │A:哦。 │ ││ │ │ │B:有,他知道要幹嘛了? │ ││ │ │ │A:有,我有打簡訊給他說下午1 點。│ ││ │ │ │B:下午1 點。 │ ││ │ │ │A:到斗六。 │ ││ │ │ │B:啊他要先到這來,拿一些菜。 │ ││ │ │ │A:好啊,我打電話跟他說。 │ ││ │ │ │B:好。 │ ││ ├──┼───────┼─────────────────┤ ││ │ ㉜ │103 年11月15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上午11時6 分許│B:0000000000號(車手阿富)【受話│ ││ │ │ │ 】 │ ││ │ │ ├─────────────────┤ ││ │ │ │A:下午一點,說去到古坑,再去斗六│ ││ │ │ │ 。 │ ││ │ │ │B:沒關係,我跟阿郎說好,我開始跟│ ││ │ │ │ 他換車,不然我2 點要去莿桐。 │ ││ │ │ │A:好啦。 │ ││ │ │ │B:我跟他說好,我12點會先過去跟他│ ││ │ │ │ 換,讓他準備一下,不要那麼趕,│ ││ │ │ │ 我12點之前就到了。 │ ││ │ │ │A:好。 │ ││ ├──┼───────┼─────────────────┤ ││ │ ㉝ │103 年11月15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上午11時57分許│B:0000000000號(阿郎)【受話】 │ ││ │ │ ├─────────────────┤ ││ │ │ │B:良哥。 │ ││ │ │ │A:郎,阿富不是說牽那個車去跟你換│ ││ │ │ │ ? │ ││ │ │ │B:對。 │ ││ │ │ │A:差不多幾點? │ ││ │ │ │B:還沒,12點吧。 │ ││ │ │ │A:現在12點了,啊你一樣下去斗六載│ ││ │ │ │ 弟弟就好了,嘿啊,先古坑的東西│ ││ │ │ │ 準備一下,一樣下去斗六,等一下│ ││ │ │ │ 就開上去了。 │ ││ │ │ │B:良哥你那邊有一些再分給我嗎? │ ││ │ │ │A:有啦,什麼時候? │ ││ │ │ │B:等一下。 │ ││ │ │ │A:好啊,我先分一下,有啦。 │ ││ │ │ │B:好啊。 │ ││ │ │ │A:你不是要上去了。 │ ││ │ │ │B:等一下,下來啊。 │ ││ │ │ │A:好啦。 │ ││ ├──┼───────┼─────────────────┤ ││ │ ㉞ │103 年11月15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中午12時18分許│B:0000000000號(外籍男)【發話】│ ││ │ │ ├─────────────────┤ ││ │ │ │B:哥,一點我到古坑。 │ ││ │ │ │A:蛤? │ ││ │ │ │B:一點我到古坑。 │ ││ │ │ │A:不是,他們要到去斗六接你。 │ ││ │ │ │B:誰? │ ││ │ │ │A:那個阿郎。 │ ││ │ │ │B:他來帶我們?你叫他來帶我們。 │ ││ │ │ │A:好。 │ ││ │ │ │B:好,等他。 │ ││ │ │ │A:好,一點他到。 │ ││ ├──┼───────┼─────────────────┤ ││ │ ㉟ │103 年11月15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中午12時27分許│B:0000000000號(阿富)【發話】 │ ││ │ │ ├─────────────────┤ ││ │ │ │B:阿郎你沒打給他,都不接。 │ ││ │ │ │A:怎麼可能。 │ ││ │ │ │B:我來載那些。 │ ││ │ │ │A:我剛有打。 │ ││ │ │ │B:你叫他來換,我真的有事,我不能│ ││ │ │ │ 載我2 點多要去莿桐。 │ ││ │ │ │A:好啦。 │ ││ │ │ │B:你叫他來,我在這等他。 │ ││ │ │ │A:好啦,我打給他。 │ ││ ├──┼───────┼─────────────────┤ ││ │ ㊱ │103 年11月15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中午12時28分許│B: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 │ │ ├─────────────────┤ ││ │ │ │B:喂。 │ ││ │ │ │A:阿郎沒在那邊? │ ││ │ │ │B:沒有,我東西都準備好了 │ ││ │ │ │A:嘿啊,阿郎說要開車過去換,沒看│ ││ │ │ │ 到人,電話都不接。 │ ││ │ │ │B:嗯。 │ ││ │ │ │A:嘿啊,弟弟他們在斗六等。 │ ││ │ │ │B:這樣。 │ ││ │ │ │A:嗯。 │ ││ │ │ │B:還是,阿郎都沒接電話? │ ││ │ │ │A:嗯。 │ ││ │ │ │B:我剛有打給他,也沒接。 │ ││ │ │ │A:這樣之前打有耶,不知道搞什麼。│ ││ │ │ │B:嘿啊,工作要不要,說明的就好,│ ││ │ │ │ 怎麼要那麼囉唆。 │ ││ │ │ │A:對啊。 │ ││ │ │ │B:嘿啊,他如果有困擾坦白說就好了│ ││ │ │ │ 。 │ ││ │ │ │A:嘿啊,可能不會吧。 │ ││ │ │ │B:我是那個什麼,在臺南那邊,我要│ ││ │ │ │ 下去。 │ ││ │ │ │A:阿富說要莿桐。 │ ││ │ │ │B:我東西都準備好了。 │ ││ │ │ │A:好啊,等阿郎看看。 │ ││ │ │ │B:等阿郎看看。 │ ││ │ │ │A:好啦。 │ ││ ├──┼───────┼─────────────────┤ ││ │ ㊲ │103 年11月15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中午12時31分許│B:0000000000號(阿郎)【受話】 │ ││ │ │ ├─────────────────┤ ││ │ │ │B:良哥。 │ ││ │ │ │A:你在哪。 │ ││ │ │ │B:我在竹山。 │ ││ │ │ │A:你又拼過去竹山。 │ ││ │ │ │B:沒啦,我現在要趕回去了,我昨天│ ││ │ │ │ 在竹山。 │ ││ │ │ │A:嗯,現在阿富在那邊等你。 │ ││ │ │ │B:好啊,我現在差不多20分就到了。│ ││ │ │ │A:弟在斗六在等,東西都準備好了。│ ││ │ │ │B:好啊,瞭解。 │ ││ ├──┼───────┼─────────────────┤ ││ ├──┼───────┼─────────────────┤ ││ │ ㊸ │103 年11月15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下午4 時30分許│B:0000000000號(張尚棋)【發話】│ ││ │ │ ├─────────────────┤ ││ │ │ │A:喂。 │ ││ │ │ │B:0984。 │ ││ │ │ │A:0984,等一下,你在幹嘛? │ ││ │ │ │B:臺南。 │ ││ │ │ │A:0984。 │ ││ │ │ │B:088。 │ ││ │ │ │A:088。 │ ││ │ │ │B:906。 │ ││ │ │ │A:906,好啦,在賺錢? │ ││ │ │ │B:他說叫你不要跟南仔說,不要跟南│ ││ │ │ │ 仔說,價錢,你就說小胖要,不然│ ││ │ │ │ 就一二,知道?我有跟你講過。 │ ││ │ │ │A:嘿啊,我知道。 │ ││ │ │ │B:好。 │ ││ ├──┼───────┼─────────────────┤ ││ │ ㊹ │103 年11月15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下午4 時31分許│B:0000000000號(小胖)【受話】 │ ││ │ │ ├─────────────────┤ ││ │ │ │A:胖,我阿良。 │ ││ │ │ │B:我知道,我等一下下交流道打給你│ ││ │ │ │ 。 │ ││ │ │ │A:我在汽車旅館這邊。 │ ││ │ │ │B:這樣我知道。 │ ││ ├──┼───────┼─────────────────┤ ││ ├──┼───────┼─────────────────┤ ││ │ ㊽ │103 年11月15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晚間6 時35分許│B: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 │ │ ├─────────────────┤ ││ │ │ │(閒聊) │ ││ │ │ │B:有順利嗎? │ ││ │ │ │A:有啦,他說星期一就是星期一,哪│ ││ │ │ │ 有關係。 │ ││ │ │ │B:星期一才要來拖,還是已經拖走了│ ││ │ │ │ ? │ ││ │ │ │A:先拖走。 │ ││ │ │ │B:小胖是沒關係,小胖是不太會。 │ ││ │ │ │A:一點點,又不是很多。 │ ││ │ │ │B:經過阿南就比較困難。 │ ││ │ │ │(閒聊) │ ││ │ │ │A:用一用,這2 天看怎樣,可能要大│ ││ │ │ │ 臺的。 │ ││ │ │ │B:大臺大?不用,怎麼要大臺的。 │ ││ │ │ │A:你像那個,看他們做什麼,做斤的│ ││ │ │ │ 可能要大臺。 │ ││ │ │ │B:不用,我幫你安排好了,你是在煩│ ││ │ │ │ 惱? │ ││ │ │ │A:好啦。 │ ││ │ │ │B:那臺又回來,加上阿富仔這臺,2 │ ││ │ │ │ 臺這樣就OK了。 │ ││ │ │ │A:哪一臺? │ ││ │ │ │B:那臺3 萬的要回來。 │ ││ │ │ │A:你那個跟他買? │ ││ │ │ │B:3 萬怎麼不敢買,車又他們保養的│ ││ │ │ │ ,又完整的,一個老灰仔開到後來│ ││ │ │ │ 不開,在跟阿源靠夭,阿源說幹我│ ││ │ │ │ 叫阿棋買,才叫我過去。 │ ││ │ │ │A:那臺搬的多嗎? │ ││ │ │ │B:你娘勒,那種的,一般我的經驗是│ ││ │ │ │ 嘲半,用噸半涼涼的。 │ ││ │ │ │A:噸半2 臺差不多3 噸了。 │ ││ │ │ │B:啊你大臺差不多這樣而已。 │ ││ │ │ │A:好啦,這樣沒關係,因為那個下來│ ││ │ │ │ ,有的可能也要撩。 │ ││ │ │ │B:那個電電仔要再買一支,電電仔買│ ││ │ │ │ 一支可以破神明茶仔那個。 │ ││ │ │ │A:不用啦,我們自己那麼多,山上也│ ││ │ │ │ 那麼多支。 │ ││ │ │ │B:不是啦,我說吃電的,一支9 仟多│ ││ │ │ │ 塊,勇的。 │ ││ │ │ │A:買電電仔沒用,電電仔董仔這邊也│ ││ │ │ │ 有。 │ ││ │ │ │B:他那個1 佰啦,靠腰,我的電電仔│ ││ │ │ │ 都很利,你不知道,尺六跟尺三都│ ││ │ │ │ 我自己剖的。 │ ││ │ │ │A:覺得那種沒什麼用,電不下去要死│ ││ │ │ │ 哦。 │ ││ │ │ │B:他們那種電不下去,送我也不要。│ ││ │ │ │A:嘿啊。 │ ││ │ │ │B:我之前馬吉達的那個,那多勇,幹│ ││ │ │ │ ,還一支在西瓜那邊。 │ ││ │ │ │A:是哦,好啊,再晚一點看怎樣 │ ││ │ │ │(閒聊工具) │ ││ ├──┼───────┼─────────────────┤ ││ │ ㊾ │103 年11月15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晚間6 時44分許│B:0000000000號(阿郎)【受話】 │ ││ │ │ ├─────────────────┤ ││ │ │ │A:郎你幹嘛? │ ││ │ │ │B:半路啊。 │ ││ │ │ │A:蛤? │ ││ │ │ │B:還沒到。 │ ││ │ │ │A:哪有可能到現在還沒到? │ ││ │ │ │B:嘿啊。 │ ││ │ │ │A:是哦,你開哪邊下來? │ ││ │ │ │B:沒啊。 │ ││ │ │ │A:是哦,開慢一點,還是停在半路,│ ││ │ │ │ 在那邊”神”(意指拉K)。 │ ││ │ │ │B:蛤? │ ││ │ │ │A:停在半路在 ”神”。 │ ││ │ │ │B:沒啦,哪有。 │ ││ │ │ │A:是哦,我想說你在神。 │ ││ │ │ │B:你在幹嘛? │ ││ │ │ │A:沒啊,沒幹嘛,阿棋說他那邊有煮│ ││ │ │ │ 飯煮好料,山產要給你吃海產啊。│ ││ │ │ │B:是哦。 │ ││ │ │ │A:說打電話看你有到家嗎? │ ││ │ │ │B:等一下過去找你。 │ ││ │ │ │A:有啊,現在7 點了,你回去古坑吃│ ││ │ │ │ 飽,還有”神”嗎? │ ││ │ │ │B:有啊。 │ ││ │ │ │A:好啦,過來再說,今天小胖那些也│ ││ │ │ │ 有處理。 │ ││ │ │ │B:有處理好了嗎? │ ││ │ │ │A:沒有,要下個禮拜。 │ ││ │ │ │B:下個禮拜。 │ ││ │ │ │A:你要金額這邊有。 │ ││ │ │ │B:好啊。 │ ││ │ │ │A:沒啥那個,等一下看怎樣我阿婆也│ ││ │ │ │ 會來。 │ ││ │ │ │B:好啊。 │ ││ │ │ │A:我朋友好幾條也要星期一啊。 │ ││ │ │ │B:好。 │ ││ │ │ │A:嘿啊,如果身上要留零用的有啦,│ ││ │ │ │ 幹你娘,裝多少,我看你比我還會│ ││ │ │ │ 花。 │ ││ │ │ │B:哪有,我開給我家的人。 │ ││ │ │ │A:是哦? │ ││ │ │ │B:嘿啊。 │ ││ │ │ │A:最好是這樣,我怕你都拿給外面的│ ││ │ │ │ 女人。 │ ││ │ │ │B:我又沒去。 │ ││ │ │ │A:好啊,晚一點講,差不多9 點。 │ ││ │ │ │B:好啊,我不知道路,越開越遠。 │ ││ │ │ │A:哪有越開越遠的? │ ││ │ │ │B:我開到快睡著了。 │ ││ │ │ │A:哪有可能,你不是認得路。 │ ││ │ │ │B:我知道,我照這樣走,沒啊,人很│ ││ │ │ │ 累,慢慢開而已。 │ ││ │ │ │A:很累不會先休息一下,在那邊睡一│ ││ │ │ │ 下,再開。 │ ││ │ │ │B:好啊。 │ ││ │ │ │A:不然你就回來吃飽,在家休息,睡│ ││ │ │ │ 起來再打給我。 │ ││ │ │ │B:好啊。 │ ││ │ │ │A:好。 │ ││ ├──┼───────┼─────────────────┤ ││ ├──┼───────┼─────────────────┤ ││ │ │103 年11月15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晚間8 時27分許│B: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 │ │ ├─────────────────┤ ││ │ │ │B:喂。 │ ││ │ │ │A:棋棋,為什麼阿炎在亂阿國揹架仔│ ││ │ │ │ 是三小? │ ││ │ │ │B:跟阿炎哪有關係? │ ││ │ │ │A:對啊,那說那個阿國。 │ ││ │ │ │B:現在阿國4 個揹架仔,就是連無線│ ││ │ │ │ 機仔,鏈具全清,啊就4 個揹架仔│ ││ │ │ │ 而已。 │ ││ │ │ │A:剩下的我們又沒用。 │ ││ │ │ │B:總共9 個。 │ ││ │ │ │A:嗯。 │ ││ │ │ │B:現在西瓜那邊,西瓜那邊”叫”(│ ││ │ │ │ 音譯)回去,變作4 個的帳西瓜要│ ││ │ │ │ 做回來,你知道嗎? │ ││ │ │ │A:到底是怎麼搞,怎麼會這樣?現在│ ││ │ │ │ 阿國仔那邊也拿很多萬。 │ ││ │ │ │B:對啊,我就說西瓜那邊錢拿過頭,│ ││ │ │ │ 西瓜現在又不擔,又推到我這邊來│ ││ │ │ │ 。 │ ││ │ │ │A:怎麼這麼困擾。 │ ││ │ │ │B:我才說說那時候錢都算一算就好。│ ││ │ │ │ (討論揹架、揹架錢的事) │ │├──┼──┼───────┼─────────────────┼──────────┤│ 7 │ ① │103 年11月16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晚間6 時58分許│B:0000000000號(阿安)【發話】 │ 偵496 號卷第173 頁││ │ │ ├─────────────────┤ 反面至第178 頁反面││ │ │ │B:今天有要去忙? │ 。 ││ │ │ │A:沒,這一、二天咧! │ ││ │ │ │B:你說怎樣? │ ││ │ │ │A:這一 、二天會忙喔 │ ││ │ │ │B:好啊。 │ ││ │ │ │A:下來再看怎樣,我會打給你不然就│ ││ │ │ │ 阿璋。 │ ││ │ │ │B:好啊,0K │ ││ │ │ │A:下來的時候再聯絡 │ ││ │ │ │B:好啊。 │ ││ ├──┼───────┼─────────────────┤ ││ ├──┼───────┼─────────────────┤ ││ │ ⑥ │103 年11月17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下午2 時15分許│B:0000000000號(張尚棋)【發話】│ ││ │ │ ├─────────────────┤ ││ │ │ │B:你看要叫阿郎有空過去看那臺3 萬│ ││ │ │ │ 的T4? │ ││ │ │ │A:好啦、好啦。 │ ││ │ │ │B:我是說先看,錢什麼時候給,沒關│ ││ │ │ │ 係啊,他問我看有空叫人過去看嗎│ ││ │ │ │ ,要不然要出掉了 │ ││ │ │ │A:好啦、好啦 │ ││ │ │ │B:我沒阿郎的電話,你跟他打一下 │ ││ │ │ │A:好啊、好阿,我打看看會接嗎? │ ││ │ │ │B:好、好。 │ ││ ├──┼───────┼─────────────────┤ ││ ├──┼───────┼─────────────────┤ ││ │ ⑪ │103 年11月18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中午12時35分許│B:0000000000號(外勞男,弟弟)【│ ││ │ │ │ 受話】 │ ││ │ │ ├─────────────────┤ ││ │ │ │A:弟弟在做什麼? │ ││ │ │ │B:我在吃飯。 │ ││ │ │ │A:有沒有東西還可以吃? │ ││ │ │ │B:還有。 │ ││ │ │ │A:有多少了 ? │ ││ │ │ │B:2 百多而已。 │ ││ │ │ │A:明天要不要先運回家在處理? │ ││ │ │ │B:等一下我們看看啦! │ ││ │ │ │A:我先把他運回工廠,你回家的時候│ ││ │ │ │ 再處理這樣子啊,你先算幾個,知│ ││ │ │ │ 道嗎?我先把東西帶回家,你們下│ ││ │ │ │ 來的時候再處理。 │ ││ │ │ │B:我們打算3 百、3 百多一起回家啦│ ││ │ │ │ 。 │ ││ │ │ │A:不是啊,現在要選舉,你可以做到│ ││ │ │ │ 選舉之前才一起回家。 │ ││ │ │ │B:我們做一做就回家,這裡木頭沒有│ ││ │ │ │ 了。 │ ││ │ │ │A:好啦,看還多少做一做啦。 │ ││ │ │ │B:好、好。 │ ││ ├──┼───────┼─────────────────┤ ││ ├──┼───────┼─────────────────┤ ││ │ ⑯ │103 年11月18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中午12時51分許│B: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 │ │ ├─────────────────┤ ││ │ │ │A:明天阿利他們要上去。 │ ││ │ │ │B:啊那些要出來。 │ ││ │ │ │A:嘿,你怎麼知道。 │ ││ │ │ │B:嘿啊,阿利有排除掉嗎? │ ││ │ │ │A:沒有,明天下午差不多1 點,因不│ ││ │ │ │ 能太早去,因為滾下來他們又爬上│ ││ │ │ │ 去,危險。 │ ││ │ │ │B:嘿啊。 │ ││ │ │ │A:明天他們要鏈條,像那天這樣。 │ ││ │ │ │B:吃的他們處理? │ ││ │ │ │A:我們就準備豬肉就好,其他的他們│ ││ │ │ │ 處理就好,我跟你講一下,他們明│ ││ │ │ │ 天要出來,可能2 、3 百,3 、4 │ ││ │ │ │ 百這樣而已。 │ ││ │ │ │B:好,我知道。 │ ││ ├──┼───────┼─────────────────┤ ││ │ ⑰ │103 年11月18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中午12時56分許│B:0000000000號(車手阿富)【受話│ ││ │ │ │ 】 │ ││ │ │ ├─────────────────┤ ││ │ │ │A:可能明天下午1 點多。 │ ││ │ │ │B:好。 │ ││ │ │ │A:要載人上去,東西載下來這樣子。│ ││ │ │ │B:了解。 │ ││ ├──┼───────┼─────────────────┤ ││ │ ⑱ │103 年11月18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下午1 時30分許│B:0000000000號(董仔)【受話】 │ ││ │ │ ├─────────────────┤ ││ │ │ │A:可能明天有喔! │ ││ │ │ │B:量呢? │ ││ │ │ │A:量可能3 、4 百而已。 │ ││ │ │ │…………………(閒談) │ ││ │ │ │A:東西到要怎麼處理? │ ││ │ │ │B:你照個相,電話給我。 │ ││ │ │ │…………………(閒談) │ ││ │ │ │A:到的時候我在跟你講,好,再見。│ ││ ├──┼───────┼─────────────────┤ ││ ├──┼───────┼─────────────────┤ ││ │ ㉙ │103 年11月18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晚間6 時23分許│B:0000000000號(外勞男,弟弟)【│ ││ │ │ │ 受話】 │ ││ │ │ ├─────────────────┤ ││ │ │ │A:弟,東西有沒有丟掉? │ ││ │ │ │B:有。 │ ││ │ │ │A:有丟掉了喔? │ ││ │ │ │B:嗯。 │ ││ │ │ │A:全部? │ ││ │ │ │B:還有2 百多在上面還沒背下來。 │ ││ │ │ │A:對啊,2 百多沒有背下去,那要今│ ││ │ │ │ 天晚上還是明天? │ ││ │ │ │B:今天,老老說人下來而已,東西沒│ ││ │ │ │ 有下來。 │ ││ │ │ │A:東西不要下去喔! │ ││ │ │ │B:對。 │ ││ │ │ │A:這樣可以嗎?東西全部給他下來啊│ ││ │ │ │ 。 │ ││ │ │ │B:現在我們沒有力背下來了,我們星│ ││ │ │ │ 期六上去背下來啊,這樣好不好?│ ││ │ │ │A:那我就不用上去了,叫人家上去載│ ││ │ │ │ 你們下來就好了啊。 │ ││ │ │ │B:好啊。 │ ││ │ │ │A:東西藏好喔!看少什麼東西。 │ ││ │ │ │B:好,我說現在叫車上來啊,我們下│ ││ │ │ │ 來剛剛好。 │ ││ │ │ │A:那車子晚一點才會上去喔。 │ ││ │ │ │B:幾點? │ ││ │ │ │A:我想說你東西要下來,跟他們約10│ ││ │ │ │ 點啊。 │ ││ │ │ │B:10點喔? │ ││ │ │ │A:對啊,你現在馬上要下來? │ ││ │ │ │B:我們現在想馬上下來啊。 │ ││ │ │ │A:好,那你走下來工寮的下來這裡,│ ││ │ │ │ 我叫計程車去載你們。 │ ││ │ │ │B:叫阿郎來載我們就好了。 │ ││ │ │ │A:嘿、嘿,剩下的人不用了啦。 │ ││ │ │ │B:好、好。 │ ││ │ │ │A:我想說你要出東西咧!沒關係先下│ ││ │ │ │ 來休息啦,可是阿利他們明天要上│ ││ │ │ │ 去咧! │ ││ │ │ │B:那個東西他們都用壞了。 │ ││ │ │ │A:你說他們是警察? │ ││ │ │ │B:對啊,他們是警察,有噴紅色的跟│ ││ │ │ │ 睡袋、鍋子他們用壞了。 │ ││ │ │ │A:阿利他們的也用壞了? │ ││ │ │ │B:對,都用壞了。 │ ││ │ │ │A:好,那我先叫阿郎回來的時候,馬│ ││ │ │ │ 上去處理你們下來。 │ ││ ├──┼───────┼─────────────────┤ ││ │ ㉚ │103 年11月18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晚間6 時29分許│B:0000000000號(外勞男,阿利)【│ ││ │ │ │ 受話】 │ ││ │ │ ├─────────────────┤ ││ │ │ │A:這兩天先休息一下,我把弟弟他們│ ││ │ │ │ 載下來,他們東西也都沒有下。 │ ││ │ │ │B:為什麼? │ ││ │ │ │A:上面的鍋子、帳篷、睡袋把我們破│ ││ │ │ │ 壞掉。 │ ││ │ │ │B:嗯。 │ ││ │ │ │A:你要上去的時候,還要再添睡袋、│ ││ │ │ │ 帳篷,你知道嗎? │ ││ │ │ │B:嘿。 │ ││ │ │ │A:這兩天我買一買給你們,再帶上去│ ││ │ │ │ 。 │ ││ │ │ │B:還要等他們? │ ││ │ │ │A:不是等他們,現在他們吃的東西也│ ││ │ │ │ 沒有,今天有人上去啊,現在我要│ ││ │ │ │ 把門全部都鎖起來,我打電話告訴│ ││ │ │ │ 他們說我在那邊工作不可以過去,│ ││ │ │ │ 因為越南很多人都偷跑上去,我現│ ││ │ │ │ 在全部把他關起來,這兩天我處理│ ││ │ │ │ 好,你再上去。 │ ││ │ │ │B:好。 │ ││ │ │ │A:你有買東西沒有錢嗎,我明天寄下│ ││ │ │ │ 去給你。 │ ││ │ │ │B:嗯。 │ ││ │ │ │A:他們東西今天有帶回去嗎? │ ││ │ │ │B:弟弟,沒有啊,他們東西就是都被│ ││ │ │ │ 破壞掉,還少很多東西。 │ ││ │ │ │A:我先告訴你,先休息兩天,本來是│ ││ │ │ │ 明天要工作嗎? │ ││ │ │ │B:嗯。 │ ││ │ │ │A:今天我叫人進去接弟弟他們回家。│ ││ │ │ │B:嗯。 │ ││ │ │ │A:這兩天收一收才一起工作 │ ││ │ │ │B:好 │ ││ ├──┼───────┼─────────────────┤ ││ │ ㉛ │103 年11月18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晚間6 時34分許│B: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 │ │ ├─────────────────┤ ││ │ │ │A:棋,今天沒關係,慢慢來就好。 │ ││ │ │ │B:是喔。 │ ││ │ │ │A:東西不要出,上面的鍋子、睡袋都│ ││ │ │ │ 被破壞了。 │ ││ │ │ │B:嗯。 │ ││ │ │ │A:我懷疑自己的,我現在把門都上鎖│ ││ │ │ │ ,都不要給人進去。 │ ││ │ │ │B:嘿啊,你在家? │ ││ │ │ │A:我等一下可能會出去,沒關係我等│ ││ │ │ │ 一下派阿郎上去就好了。 │ ││ │ │ │B:好啊。 │ ││ ├──┼───────┼─────────────────┤ ││ │ ㉜ │103 年11月18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晚間6 時36分許│B:0000000000號(車手阿富)【受話│ ││ │ │ │ 】 │ ││ │ │ ├─────────────────┤ ││ │ │ │A:今天不用,我等一下叫阿郎去溪底│ ││ │ │ │ 那邊載他們回來就好了,今天沒有│ ││ │ │ │ 要出 │ ││ │ │ │B:先載他們回來就是了 │ ││ │ │ │A:嘿、嘿。 │ ││ ├──┼───────┼─────────────────┤ ││ │ ㉝ │103 年11月18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晚間6 時52分許│B:0000000000號(阿郎)【發話】 │ ││ │ │ ├─────────────────┤ ││ │ │ │A:郎,買有嗎? │ ││ │ │ │B:有。 │ ││ │ │ │A:等一下東西吃一吃要去山上。 │ ││ │ │ │B:好、好。 │ ││ ├──┼───────┼─────────────────┤ ││ │ ㉞ │103 年11月18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晚間9 時34分許│B:0000000000號(阿郎)【發話】 │ ││ │ │ ├─────────────────┤ ││ │ │ │B:直接載他們回去就好? │ ││ │ │ │A:嘿啊,載他們回去再過來我這裡就│ ││ │ │ │ 好了,你有看到人了嗎? │ ││ │ │ │B:有啊,我下來半路了。 │ ││ │ │ │A:好、好。 │ ││ ├──┼───────┼─────────────────┤ ││ │ ㉟ │103 年11月18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晚間9 時45分許│B:0000000000號(阿郎)【受話】 │ ││ │ │ ├─────────────────┤ ││ │ │ │A:有讓他們到家了嗎? │ ││ │ │ │B:有啊。 │ ││ │ │ │A:你現在在哪邊? │ ││ │ │ │B:我下來買東西給他們吃,我現在在│ ││ │ │ │ 路上。 │ ││ │ │ │A:喔,好啦,我在這邊。 │ ││ │ │ │B:好。 │ │├──┼──┼───────┼─────────────────┼──────────┤│ 8 │ ① │103 年11月19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中午12時59分許│B:0000000000號(越南男子)【發話│ 偵496 號卷第173 頁││ │ │ │ 】 │ 。 ││ │ │ ├─────────────────┤ ││ │ │ │……………(閒聊) │ ││ │ │ │B:還很多東西在上面咧! │ ││ │ │ │A:那個沒有人會上去,你不要怕啦!│ ││ │ │ │B:嘿啊、嘿啊。 │ ││ │ │ │A:這兩天可以處理啦,等你休息一下│ ││ │ │ │ 就可以處理了。 │ ││ │ │ │B:今天禮拜三,明天禮拜四。 │ ││ │ │ │A:嘿啊,禮拜五才上去啦,跟阿利他│ ││ │ │ │ 們上去,啊你們做你們的,阿利做│ ││ │ │ │ 他們的。 │ ││ │ │ │B:好啦、休息二天再上去,那個木頭│ ││ │ │ │ 再順便下去就好啦。 │ ││ │ │ │A:好啦,隨便你啦。 │ ││ │ │ │(閒聊,亮哥說是他故意叫過去趕的)│ ││ ├──┼───────┼─────────────────┤ ││ ├──┼───────┼─────────────────┼──────────┤│ │ ⑧ │103 年11月21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凌晨12時44分 │B: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偵496 號卷第180 頁││ │ │ ├─────────────────┤ 反面至第182 頁。 ││ │ │ │A:明天阿利你要幫忙載,阿富在山底│ ││ │ │ │ 抓走。 │ ││ │ │ │B:為什麼? │ ││ │ │ │A:差人家錢,被抓走。 │ ││ │ │ │B:為什麼差人家錢? │ ││ │ │ │A:跟你一樣啦。 │ ││ │ │ │B:人有怎麼嗎? │ ││ │ │ │A:人沒有,不過算仟的要怎麼處理。│ ││ │ │ │……………………(講阿富欠錢的事)│ ││ │ │ │B:不就沒車。 │ ││ │ │ │A:就是沒車,明天弟弟我才叫郎分成│ ││ │ │ │ 2 趟載上去,啊你開家裡那臺兩光│ ││ │ │ │ 的跟他處理,你後面不是又買1 臺│ ││ │ │ │ 。 │ ││ │ │ │B:要不然明天一大早我把那臺處理給│ ││ │ │ │ 郎仔。 │ ││ │ │ │A:就先載上去,明天下午1 點。 │ ││ │ │ │B:我明天先簽起來。 │ ││ │ │ │A:不是還2 項沒修理。 │ ││ │ │ │B:回來再修理就好了,隔壁而已,跑│ ││ │ │ │ 一趟大約2 、3 小時就回來了。 │ ││ │ │ │A:好啊。 │ ││ │ │ │B:我來跟阿源寫一寫就好了。 │ ││ │ │ │A:對啊,問題要可以才寫。 │ ││ │ │ │B:那臺可以。 │ ││ │ │ │A:不然明天讓郎去試看看,可以的話│ ││ │ │ │ 回來就簽。 │ ││ │ │ │B:那臺他沒辦法保固,那臺的的原因│ ││ │ │ │ 就是一位老伙開一開換小臺的。 │ ││ │ │ │A:不過密箱(變速箱)跟什麼壞掉了│ ││ │ │ │ 。 │ ││ │ │ │B:沒有、沒有,你不要聽郎亂講啦。│ ││ │ │ │A:明天讓他試看看,可以的話回來晚│ ││ │ │ │ 上再簽。 │ ││ │ │ │B:我要先跟他簽車子的責任問題啦。│ ││ │ │ │A:嘿啊、嘿啊。 │ ││ │ │ │B:我明天先跟阿源寫。 │ ││ │ │ │A:你不是說要過郎的名字還是誰的名│ ││ │ │ │ 字? │ ││ │ │ │B:過另外一個的啦。 │ ││ │ │ │A:過我們的名字我們出錢,別人的名│ ││ │ │ │ 字別人出錢啦。 │ ││ │ │ │B:我明天去跟他喬這一件。 │ ││ │ │ │A:好,再見。 │ ││ ├──┼───────┼─────────────────┤ ││ │ ⑨ │103 年11月21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晚間11時3 分 │B:0000000000號(張尚棋)【發話】│ ││ │ │ ├─────────────────┤ ││ │ │ │……(談論買東西的錢、鑰匙等等) │ ││ │ │ │A:你要不要上去都沒關係,不過車輛│ ││ │ │ │ 的部分大臺的,你要發落妥適。 │ ││ │ │ │B:大臺的? │ ││ │ │ │A:嘿、嘿,因為出來的時候如果量大│ ││ │ │ │ 你知道嗎。不過有一件事就是國仔│ ││ │ │ │ 透過人來找我講並請我吃飯。 │ ││ │ │ │B:我知道重點不要讓他過去。 │ ││ │ │ │A:沒,我會讓他處理別的地方,你了│ ││ │ │ │ 解意思嗎?我這邊用電話操作的,│ ││ │ │ │ 我這邊如果沒人,你私底下可以來│ ││ │ │ │ 找我。 │ ││ │ │ │B:好,我知道,我跟你講比較快啦!│ ││ │ │ │A:嘿。 │ ││ │ │ │B:國仔,用的人就是我的,哈哈。 │ ││ │ │ │A:我知道啊,他說6 個你幫他叫的啊│ ││ │ │ │ 。 │ ││ │ │ │B:嘿啊。 │ ││ │ │ │……………………(閒聊) │ ││ │ │ │B:下午要準備的,差不多啦,我過來│ ││ │ │ │ 南投這邊等一下要返程了,我問郎│ ││ │ │ │ 比較快。 │ ││ │ │ │A:應該都OK啦。 │ ││ │ │ │……………………(談鑰匙的事) │ ││ ├──┼───────┼─────────────────┤ ││ │ ⑩ │103 年11月22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凌晨2 時29分 │B:0000000000號(忠哥,王宏鐘)【│ ││ │ │ │ 受話】 │ ││ │ │ ├─────────────────┤ ││ │ │ │A:忠哥在睡覺? │ ││ │ │ │B:在打牌。 │ ││ │ │ │A:我明天有工作,可能會我跟你講的│ ││ │ │ │ 這樣喔! │ ││ │ │ │B:我打完再找你啦! │ ││ │ │ │A:等一下我可能在睡覺了,要不然明│ ││ │ │ │ 天我閒閒的,我有派一群出去處理│ ││ │ │ │ 了。 │ ││ │ │ │B:沒什麼工作? │ ││ │ │ │A:一些工作而已,我懶得去處理,我│ ││ │ │ │ 叫少年仔去處理。 │ ││ │ │ │B:好啊,OK。 │ ││ ├──┼───────┼─────────────────┤ ││ │ ⑪ │103 年11月22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上午9 時10分 │B:0000000000號(忠哥)【受話】 │ ││ │ │ ├─────────────────┤ ││ │ │ │………………(閒聊) │ ││ │ │ │B:晚上會到嗎? │ ││ │ │ │A:晚上到的不多啦! │ ││ │ │ │B:不多喔!好啊,看怎麼樣睡醒再說│ ││ │ │ │ 。 │ ││ │ │ │A:你睡醒找不到我,我人就在上面喔│ ││ │ │ │ 。 │ ││ │ │ │B:要不然你說你今天閒閒的。 │ ││ │ │ │A:我想說雖然是自己的地方,也是要│ ││ │ │ │ 上去幫忙一下啊。 │ ││ │ │ │B:好啦、好啦,再聯絡。 │ ││ ├──┼───────┼─────────────────┤ ││ │ ⑫ │103 年11月22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下午2 時47分 │B:0000000000號(忠哥)【受話】 │ ││ │ │ ├─────────────────┤ ││ │ │ │B:喂。 │ ││ │ │ │A:忠哥,我差不多8 、9 點會到你那│ ││ │ │ │ 裡喔! │ ││ │ │ │B:好啊,沒關係,我現在人在外面,│ ││ │ │ │ 等一下會回去。 │ ││ │ │ │A:晚上喔!晚上,看什麼情形我會告│ ││ │ │ │ 訴你。 │ ││ │ │ │B:我知道。 │ ││ │ │ │A:有確定時間我會告訴你。 │ ││ │ │ │B:你出去了嗎? │ ││ │ │ │A:還沒,等一下就出去了。 │ ││ │ │ │B:你有要出去? │ ││ │ │ │A:有。 │ ││ │ │ │B:要直接到我講的那邊,一大早7 點│ ││ │ │ │ 半那邊? │ ││ │ │ │A:沒、沒,全部到那裡,陳董就全處│ ││ │ │ │ 理了。 │ ││ │ │ │B:不用那個喔? │ ││ │ │ │A:不用。 │ ││ │ │ │B:那,過幾天要喔! │ ││ │ │ │A:全部30幾個喔。 │ ││ │ │ │B:我知道,為什麼現在不用? │ ││ │ │ │A:現在他說他要直接上來處理。 │ ││ │ │ │B:是喔! │ ││ │ │ │A:現在是價格的問題而已,聽懂嗎?│ ││ │ │ │B:都不給貓仔頭家的兒子看? │ ││ │ │ │A:我後面還很多啊,陳董仔這大主的│ ││ │ │ │ 你不用跟他顧好嗎? │ ││ │ │ │B:好啦。 │ ││ │ │ │A:因為這一、二天又有了,今天又上│ ││ │ │ │ 去。 │ ││ │ │ │B:好啦、好啦,不要講那麼多啦,電│ ││ │ │ │ 話都不會顧慮。 │ ││ │ │ │A:好啦,好,見面再講。 │ ││ ├──┼───────┼─────────────────┤ ││ │ ⑬ │103 年11月22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晚間9 時21分 │B:0000000000號(忠哥)【受話】 │ ││ │ │ ├─────────────────┤ ││ │ │ │B:喂。 │ ││ │ │ │A:忠哥,不到1 個小時就到你那裡了│ ││ │ │ │ 。 │ ││ │ │ │B:好,我知道,我人在斗六。 │ ││ │ │ │A:我上高速公路再打給你。 │ ││ │ │ │B:好。 │ ││ ├──┼───────┼─────────────────┤ ││ │ ⑭ │103 年11月22日│A: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晚間9 時39分 │B:0000000000號(忠哥)【受話】 │ ││ │ │ ├─────────────────┤ ││ │ │ │A:我在高速公路了。 │ ││ │ │ │B:對啊,我會叫阿宗(音譯)過去,│ ││ │ │ │ 我現在趕不回去。 │ ││ │ │ │A:鑰匙阿宗(音譯)有嗎? │ ││ │ │ │B:我會跟他交代。 │ ││ │ │ │A:好,你馬上處理。 │ │└──┴──┴───────┴─────────────────┴──────────┘附表七:乙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一覽表(103 年聲監字第571 號,【節錄】):
┌─────┬───────┬─────────────────┬──────────┐│ 編號 │ 時間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備註 │├──┬──┼───────┼─────────────────┼──────────┤│ 1 │ ① │103 年11月4 日│A: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上午11時32分許│B:0000000000號(阿富) 【發話】│ 偵496 號卷第184 頁││ │ │ ├─────────────────┤ 至第193 頁反面。 ││ │ │ │B:你那支水管有去接嗎? │ ││ │ │ │A:水管不是我弄壞的。 │ ││ │ │ │B:沒啦,人家說你會接,一點點買個│ ││ │ │ │ 接頭就好了。 │ ││ │ │ │A:那叫南仔去接就好了。 │ ││ │ │ │B:我跟你說,阿偉說要用我的車,你│ ││ │ │ │ 跟他說叫他去借車,因為阿南昨天│ ││ │ │ │ 撞一下車都走了,都會擦到彎仔,│ ││ │ │ │ 有辦法搬材而已,你說要跑那麼遠│ ││ │ │ │ 沒辦法跑啦。 │ ││ │ │ │A:誰去撞到? │ ││ │ │ │B:整個前面都去了啊,他要回去你家│ ││ │ │ │ 那邊的堤防旁,撞到肉粽角。 │ ││ │ │ │A:是在神經喔。 │ ││ │ │ │B:整個前面都走了,我昏倒。 │ ││ │ │ │A:你在哪裡? │ ││ │ │ │B:我先修理煞車,他說回來要修理。│ ││ │ │ │A:好,我等下打給你。 │ ││ ├──┼───────┼─────────────────┤ ││ ├──┼───────┼─────────────────┤ ││ │ ③ │103 年11月4 日│A: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 │ │中午12時11分許│B: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 ├─────────────────┤ ││ │ │ │B:棋兄。 │ ││ │ │ │A:你幾點要去? │ ││ │ │ │B:差不多2 點啊。 │ ││ │ │ │A:阿富那臺車有去A 到,要拉啊,現│ ││ │ │ │ 在這樣長途的,他說這車門關不起│ ││ │ │ │ 來啦。 │ ││ │ │ │B:喔喔,門關不起來牽去給人家用啊│ ││ │ │ │ 用。 │ ││ │ │ │A:沒關係啦,我東西準備準備,趕緊│ ││ │ │ │ 給他們弄上去。 │ ││ │ │ │B:嘿阿嘿阿,我弄一弄差不多3 、4 │ ││ │ │ │ 點啊,他們有的要上去,有的要下│ ││ │ │ │ 來啊。 │ ││ │ │ │A:嘿啊嘿啊。 │ ││ │ │ │B:差不多2 點那邊。 │ ││ │ │ │A:好。 │ ││ ├──┼───────┼─────────────────┤ ││ ├──┼───────┼─────────────────┤ ││ │ ⑤ │103 年11月4 日│A:0000000000號(張尚棋)【發話】│ ││ │ │下午2 時2 分許│B:0000000000號(陳坤朗)【受話】│ ││ │ │ ├─────────────────┤ ││ │ │ │A:你出門了嗎? │ ││ │ │ │B:還沒, │ ││ │ │ │A:房間裡面有2 支無線的喔。 │ ││ │ │ │B:無線電喔? │ ││ ├──┼───────┼─────────────────┤ ││ ├──┼───────┼─────────────────┤ ││ │ ⑦ │103 年11月4 日│A: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 │ │下午2 時48分許│B: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 ├─────────────────┤ ││ │ │ │B:你有出發嗎? │ ││ │ │ │A:我在臺中這邊,等下要下去。 │ ││ │ │ │B:你在臺中喔? │ ││ │ │ │A:我有叫我哥先到。 │ ││ │ │ │B:了解,沒關係,你去忙你的,看怎│ ││ │ │ │ 樣。 │ ││ │ │ │A:沒關係啦,要是那個我哥會打給我│ ││ │ │ │ 。 │ ││ │ │ │B:好啊,這樣你要跟你哥講我的電話│ ││ │ │ │ 。 │ ││ │ │ │A:不好不好,他打給我,我再跟你聯│ ││ │ │ │ 絡,我電話都會接。 │ ││ │ │ │B:好好。 │ ││ ├──┼───────┼─────────────────┤ ││ │ ⑧ │103 年11月4 日│A: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 │ │下午2 時55分許│B:0000000000號(哥) 【發話】│ ││ │ │ ├─────────────────┤ ││ │ │ │B:我出門一陣子囉。 │ ││ │ │ │A:沒關係,你先到看有什麼再跟我說│ ││ │ │ │ 。 │ ││ ├──┼───────┼─────────────────┤ ││ │ ⑨ │103 年11月4 日│A:0000000000號(張尚棋)【發話】│ ││ │ │下午2 時55分許│B: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 ├─────────────────┤ ││ │ │ │A:OK嗎? │ ││ │ │ │B:有啊,剛到而已啊。 │ ││ │ │ │A:是喔。 │ ││ │ │ │B:嘿阿,你咧? │ ││ │ │ │A:我好了,要回頭了。 │ ││ │ │ │B:你在哪裡要回頭?臺中喔? │ ││ │ │ │A:嘿啊。 │ ││ │ │ │B:好啦,慢慢開啦,你大仔有跟你聯│ ││ │ │ │ 絡嗎?我怎麼都沒看到你大仔。 │ ││ │ │ │A:有啊,他在口仔那邊啊,他開一臺│ ││ │ │ │ 藍色的A 秀啊。 │ ││ │ │ │B:我知道,我沒看到,他很會躲,人│ ││ │ │ │ 家車子過去他都知道,我都沒看到│ ││ │ │ │A:他跟我報兩臺車而已啊。 │ ││ │ │ │B:一臺阿偉的樣子。 │ ││ │ │ │A:阿偉有開車上去喔? │ ││ │ │ │B:有啊,休旅車啊。 │ ││ │ │ │A:這樣9 人座就不用上去啦。 │ ││ │ │ │B:要啊,要搬下來給阿偉啊。 │ ││ │ │ │A:9 人座還沒到? │ ││ │ │ │B:還沒啊,反正就是要載阿利他們上│ ││ │ │ │ 來。 │ ││ │ │ │A:9 人座時間去延到嗎? │ ││ │ │ │B:對啊,他就是昨天去撞壞,去延到│ ││ │ │ │ 時間。 │ ││ │ │ │A:我就知道這個破病仔,事情怎麼會│ ││ │ │ │ 這樣處理。 │ ││ │ │ │B:嘿啊,昨天拿2 百多處理,今天說│ ││ │ │ │ 要去跟他大仔收錢,人家也在跟我│ ││ │ │ │ 催啊。 │ ││ │ │ │A:還要跟他大仔收錢? │ ││ │ │ │B:2 百多才,說要先給他大仔。 │ ││ │ │ │A:嘿阿,還是我過去跟他收,你跟他│ ││ │ │ │ 聯絡一下,我過去跟他收好了。 │ ││ │ │ │B:我要跟誰聯絡? │ ││ │ │ │A:大仔啊。 │ ││ │ │ │B:南說要過去收哩。 │ ││ │ │ │A:喔,南要過去收喔,好啦給他過去│ ││ │ │ │ 好了。 │ ││ │ │ │B:不然你跟南過去好了。 │ ││ │ │ │A:好啊,他說價格還有問題。 │ ││ │ │ │B:南喔? │ ││ │ │ │A:嘿啊,我今天有跟他問啊,他說太│ ││ │ │ │ 素面啦,價格還要說啦,我說還要│ ││ │ │ │ 講就拖回來。 │ ││ │ │ │B:沒關係啦,少一點沒關係啦,照理│ ││ │ │ │ 講是你過去跟他說啦,1600沒關係│ ││ │ │ │ 啦。 │ ││ │ │ │A:我知道啦, 我知道底價多少,那個│ ││ │ │ │ 是14底、15底還是13底的? │ ││ │ │ │B:那14底的啦。 │ ││ │ │ │A:那還嫌喔。 │ ││ │ │ │B:不過賣他1700咧, 現在我們可以減│ ││ │ │ │ 一點咧,璋那邊要回14給人家,你│ ││ │ │ │ 忘記我們交13。 │ ││ │ │ │A:他這是我們交13還是14的? │ ││ │ │ │B:交13的啦。 │ ││ │ │ │A:這樣難怪被嫌,我以為是14那批的│ ││ │ │ │ 啦。 │ ││ │ │ │B:過去15、16、17都沒關係,你跟南│ ││ │ │ │ 過去收,跟他說。 │ ││ │ │ │A:好,我約南阿。 │ ││ │ │ │B:不然禮拜天阿安問我錢收到沒,我│ ││ │ │ │ 說我派人過去,好,你處理這條。│ ││ │ │ │A:好。 │ ││ ├──┼───────┼─────────────────┤ ││ │ ⑩ │103 年11月4 日│A:0000000000號(張尚棋)【發話】│ ││ │ │下午5 時40分許│B:0000000000號(哥) 【受話】│ ││ │ │ ├─────────────────┤ ││ │ │ │A:那邊沒什麼事吧? │ ││ │ │ │B:沒啊。我都跟他聯絡這樣而已。 │ ││ │ │ │A:啥? │ ││ │ │ │B:我都跟他聯絡,我想說你既然叫他│ ││ │ │ │ 打給我,我就跟他聯絡這樣。 │ ││ │ │ │A:喔喔,他電話還會通吧? │ ││ │ │ │B:有啊。 │ ││ │ │ │A:晚點會關掉喔,你聯絡不到再打給│ ││ │ │ │ 我。 │ ││ │ │ │B:好。 │ ││ ├──┼───────┼─────────────────┤ ││ ├──┼───────┼─────────────────┤ ││ │ ⑱ │103 年11月4 日│A:0000000000號(張尚棋)【發話】│ ││ │ │晚間7 時56分許│B: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 ├─────────────────┤ ││ │ │ │B:晚上的東西可能要下古坑喔。 │ ││ │ │ │A:古坑? │ ││ │ │ │B:可能要給你那個雕。 │ ││ │ │ │A:嘿,嘿,太暗呢,我打給他。 │ ││ │ │ │B:不能明天再處理啊。 │ ││ │ │ │A:好,好,明天我叫他過來。 │ ││ │ │ │B:你有去北港了嗎? │ ││ │ │ │A:在路上了。 │ ││ │ │ │B:好。 │ ││ ├──┼───────┼─────────────────┤ ││ │ ⑲ │103 年11月4 日│A: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 │ │晚間8 時26分許│B:0000000000號(哥) 【發話】│ ││ │ │ ├─────────────────┤ ││ │ │ │B:我來到下面了,他那邊好了嗎? │ ││ │ │ │A:你先回去沒關係啊。 │ ││ │ │ │B:好。 │ ││ ├──┼───────┼─────────────────┤ ││ │ ⑳ │103 年11月4 日│A: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 │ │晚間8 時31分許│B:0000000000號(哥) 【發話】│ ││ │ │ ├─────────────────┤ ││ │ │ │B:竹山過大橋是不是林內? │ ││ │ │ │A:嘿阿。 │ ││ │ │ │B:現在那邊有臨檢喔。 │ ││ │ │ │A:我知道。 │ ││ ├──┼───────┼─────────────────┤ ││ │ ㉑ │103 年11月4 日│A: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 │ │晚間8 時32分許│B: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 ├─────────────────┤ ││ │ │ │A:竹山橋頭那邊有酒駕,有臨檢喔?│ ││ │ │ │B:好,我知道,我走高速公路。 │ ││ │ │ │A:我大仔跟我講的。 │ ││ ├──┼───────┼─────────────────┤ ││ │ ㉒ │103 年11月4 日│A: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 │ │晚間9 時41分許│B: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 ├─────────────────┤ ││ │ │ │B:你在哪裡? │ ││ │ │ │A:我在水林。 │ ││ │ │ │B:我快到古坑了,不就用之前? │ ││ │ │ │A:嘿啊。 │ ││ │ │ │B:可以處理? │ ││ │ │ │A:先這樣就好了,先弄去那邊就好。│ ││ │ │ │B:那邊會順嗎? │ ││ │ │ │A:我等下跟你講。 │ ││ ├──┼───────┼─────────────────┤ ││ │ ㉓ │103 年11月4 日│A:0000000000號(張尚棋)【發話】│ ││ │ │晚間9 時59分許│B:0000000000號(某男) 【受話】│ ││ │ │ ├─────────────────┤ ││ │ │ │A:明天過來古坑7-11就好啊。 │ ││ │ │ │B:那個劍湖山那個嗎? │ ││ │ │ │A:古坑7-11啦,我們栽仔行那邊。 │ ││ │ │ │B:幾點? │ ││ │ │ │A:隨便你。 │ ││ │ │ │B:看你幾點恩? │ ││ │ │ │A:你幾點要到你再跟我講就好了,那│ ││ │ │ │ 邊有人啦。 │ ││ │ │ │B:東西? │ ││ │ │ │A:放在7-11裡面啦。 │ ││ │ │ │B:不是,我是說長的圓的扁的? │ ││ │ │ │A:我人在外面啦。 │ ││ │ │ │B:等下看有沒有辦法傳相片啦。 │ ││ │ │ │A:好啦。 │ ││ ├──┼───────┼─────────────────┤ ││ │ ㉔ │103 年11月4 日│A: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 │ │晚間10時10分許│B: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 ├─────────────────┤ ││ │ │ │A:這邊談不好。 │ ││ │ │ │B:那怎麼辦? │ ││ │ │ │A:我明天處理掉。 │ ││ │ │ │B:是喔。 │ ││ │ │ │A:嘿。 │ ││ │ │ │B:東西不是要移走? │ ││ │ │ │A:免啦,直接相片打過來,來這邊弄│ ││ │ │ │ ,我這邊東西喬一喬。 │ ││ │ │ │B:喔。 │ ││ │ │ │A:放這邊是沒問題啦,問題是嫌東西│ ││ │ │ │ 太醜啦,價格都沒談到,不用談了│ ││ │ │ │ 啦。 │ ││ │ │ │B:我想說可以的話,價格可以。 │ ││ │ │ │A:他是說東西太差,他晚上看無啦,│ ││ │ │ │ 明天白天他會傳相片過來再來弄啦│ ││ │ │ │ 。 │ ││ │ │ │B:喔。 │ ││ │ │ │A:你那邊好了嗎?相片先打過來。 │ ││ │ │ │B:還沒下好,弟弟都還在抱。 │ ││ │ │ │A:好好,我要回頭了。 │ ││ ├──┼───────┼─────────────────┤ ││ │ ㉕ │103 年11月4 日│A: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 │ │晚間11時20分許│B: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 ├─────────────────┤ ││ │ │ │B:他那邊不要,要怎麼處理?明天你│ ││ │ │ │ 要叫人下去弄喔。 │ ││ │ │ │A:明天總共600 ,都弄掉啊。 │ ││ │ │ │B:那600 ? │ ││ │ │ │A:今天這邊不是300? │ ││ │ │ │B:這邊2 百多而已啦。 │ ││ │ │ │A:這樣沒關係啊,我叫他一趟都弄掉│ ││ │ │ │ 啊。 │ ││ │ │ │B:這趟虎尾董仔說要咧。 │ ││ │ │ │A:剛剛那個喔? │ ││ │ │ │B:他先叫我留看看,明天先處理那些│ ││ │ │ │ 。 │ ││ │ │ │A:我有按算,如果這邊他要,我想說│ ││ │ │ │ 這組新咖咧,我朋友說這組很勇哩│ ││ │ │ │ ,不過價格很高咧。 │ ││ │ │ │B:先弄看看啊,先弄那個啊,這兩天│ ││ │ │ │ 也都還有啊。 │ ││ │ │ │A:我知道,我明天叫南仔去弄。 │ ││ │ │ │B:明天你叫他去弄,阿璋這邊我怎麼│ ││ │ │ │ 跟他講。 │ ││ │ │ │A:弄一弄錢回給他啊,就兩頭啊,兩│ ││ │ │ │ 處的都弄掉啊,第三處要弄的話,│ ││ │ │ │ 就從阿洲那邊弄掉啊。 │ ││ │ │ │B:我這邊就是虎尾這個,他自己要處│ ││ │ │ │ 理,我問他幾點。 │ ││ │ │ │A:沒關係啦,明天這個他跟我嗆明的│ ││ │ │ │ 要花瓶的。 │ ││ │ │ │B:那就南仔去處理2 百多才那個啊。│ ││ │ │ │A:我知道,我現在沒跟他說多久,我│ ││ │ │ │ 是以1600做底咧。 │ ││ │ │ │B:嘿啊嘿啊,沒關係啊。 │ ││ ├──┼───────┼─────────────────┤ ││ │ ㉖ │103 年11月4 日│A: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 │ │晚間11時28分許│B: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 ├─────────────────┤ ││ │ │ │B:他說中午過後,確定要啦,他說要│ ││ │ │ │ 總吃下來。 │ ││ │ │ │A:這樣明天我就把我朋友帶去大仔那│ ││ │ │ │ 邊。 │ ││ │ │ │B:我打電話跟阿璋說。 │ ││ │ │ │A:大仔那邊我要送15,讓他去做嗎?│ ││ │ │ │B:隨便啦15、16都可以啦。 │ ││ │ │ │A:我給南仔去處理啦。 │ ││ │ │ │B:不要太便宜啦。 │ ││ ├──┼───────┼─────────────────┤ ││ ├──┼───────┼─────────────────┤ ││ │ ㉙ │103 年11月5 日│A: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 │ │中午12時58分許│B: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 ├─────────────────┤ ││ │ │ │B:昨天弟弟下來說,機器要多1 臺,│ ││ │ │ │ 說這樣太慢啦。 │ ││ │ │ │A:好。 │ ││ │ │ │B:我有跟他說好,我跟他說機器也才│ ││ │ │ │ 2 萬多而已。 │ ││ │ │ │A:還是叫人去裡面拿出來。 │ ││ │ │ │B:另外那面喔? │ ││ │ │ │A:嘿啊。 │ ││ │ │ │B:那改天也要用到啊。 │ ││ │ │ │A:好啊,不然再買一臺啊。 │ ││ │ │ │B:這邊是這邊,那邊是那邊啊。 │ ││ ├──┼───────┼─────────────────┤ ││ │ ㉚ │103 年11月5 日│A: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 │ │下午2 時3 分許│B: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 ├─────────────────┤ ││ │ │ │B:古坑這邊有成啦? │ ││ │ │ │A:耀那邊要不要順便? │ ││ │ │ │B:我還沒遇到人咧,剛剛跟他講電話│ ││ │ │ │ ,他不太要跟我講咧。 │ ││ │ │ │A:錢有回來嗎? │ ││ │ │ │B:東西抱走就是要現金啊。 │ ││ │ │ │A:我以為他抱走了咧。 │ ││ │ │ │B:阿朗剛剛打電話給我,說他們先看│ ││ │ │ │ ,說一句好哩,我想說先弄一弄,│ ││ │ │ │ 另外明天還要工作咧,那邊弄一弄│ ││ │ │ │ 帳目弄清,看怎樣啊。 │ ││ │ │ │A:嘿啊。 │ ││ │ │ │B:阿一樣那批也是叫南仔處理回去給│ ││ │ │ │ 阿安。 │ ││ │ │ │A:好好。 │ ││ ├──┼───────┼─────────────────┤ ││ ├──┼───────┼─────────────────┤ ││ │ ㉜ │103 年11月5 日│A: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 │ │下午2 時47分許│B: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 ├─────────────────┤ ││ │ │ │B:有啦,晚上要量啦。 │ ││ │ │ │A:晚上要量喔。 │ ││ │ │ │B:嘿啊,晚上要處理啊。 │ ││ │ │ │A:了解。 │ ││ │ │ │B:弟弟明天要工作啊。 │ ││ │ │ │A:好,我等下就回去了。 │ ││ │ │ │B:阿那些弄過去給阿璋啦,你有叫阿│ ││ │ │ │ 南弄嗎? │ ││ │ │ │A:沒咧。 │ ││ │ │ │B:叫那個處理了說, │ ││ │ │ │A:是喔。 │ ││ │ │ │B:沒有處理好,也要還人家。 │ ││ │ │ │A:嘿阿,這樣我回去太晚了 │ ││ │ │ │B:那我打電話給南哥,看他在幹麻。│ ││ │ │ │A:好。 │ ││ ├──┼───────┼─────────────────┤ ││ │ │103 年11月5 日│A:0000000000號(張尚棋)【發話】│ ││ │ │下午5 時54分許│B: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 ├─────────────────┤ ││ │ │ │A:良哥,愛肝打電話來,說今天要6 │ ││ │ │ │ 萬啦。 │ ││ │ │ │B:沒辦法啦,你沒跟他說他們那個拿│ ││ │ │ │ 去的咧。 │ ││ │ │ │A:有啊,我有說州兄有拿錢去啊。 │ ││ │ │ │B:嘿。 │ ││ │ │ │A:他說扣掉時間算到現在也都超過了│ ││ │ │ │ 啊。 │ ││ │ │ │B:現在沒辦法啦。 │ ││ │ │ │A:嘿。 │ ││ │ │ │B:那就是晚一點切一些給他啊。 │ ││ ├──┼───────┼─────────────────┤ ││ │ ㉝ │103 年11月5 日│A: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 │ │晚間6 時44分許│B: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 ├─────────────────┤ ││ │ │ │B:阿朗說在他朋友那邊,你說你朋友│ ││ │ │ │ 要喔? │ ││ │ │ │A:合仔啦,合仔要,他的買主就北港│ ││ │ │ │ 而已。 │ ││ │ │ │B:合仔喔,賣他也不高啊。 │ ││ │ │ │A:嘿啊,我昨天跟他說15,他說現在│ ││ │ │ │ 要過去看。 │ ││ │ │ │B:好啊。 │ ││ │ │ │A:我聯絡一下。 │ ││ │ │ │B:你跟他說晚一點啦。 │ ││ │ │ │A:好,我知道。 │ ││ ├──┼───────┼─────────────────┤ ││ │ ㉞ │103 年11月5 日│A: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 │ │晚間6 時51分許│B: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 ├─────────────────┤ ││ │ │ │B:阿棋,那批東西說1300也沒關係啦│ ││ │ │ │ 。 │ ││ │ │ │A:是喔。 │ ││ │ │ │B:這樣你了解吧,1400就可以賣了,│ ││ │ │ │ 1500也沒關係啦。 │ ││ │ │ │A:好,我知道。 │ ││ │ │ │B:嘿啦,你跟他講看看也沒關係。 │ ││ │ │ │A:我看他幾點要過去。 │ ││ │ │ │B:嘿啊,不然我們家那批也要晚上1 │ ││ │ │ │ 0 點才有處理。 │ ││ │ │ │A:這麼晚喔。 │ ││ │ │ │B:嘿啊,他跟我說9 點半啦,我人也│ ││ │ │ │ 在外面,趕回去也晚了。 │ ││ │ │ │A:好啊好啊。 │ ││ │ │ │B:阿他那個跟你吵,你跟他說我半夜│ ││ │ │ │ 錢會寄在你那邊啦,跟他說2 萬2 │ ││ │ │ │ 啦。 │ ││ │ │ │A:他叫我多籌一些啊。 │ ││ │ │ │B:你叫他本票拿出來阿,他阿州有拿│ ││ │ │ │ 去還有叫他本票拿出來, 看時間多│ ││ │ │ │ 少來切。 │ ││ │ │ │A:好好。 │ ││ ├──┼───────┼─────────────────┤ ││ ├──┼───────┼─────────────────┤ ││ │ ㊱ │103 年11月5 日│A:0000000000號(張尚棋)【發話】│ ││ │ │晚間7 時35分許│B:0000000000號(南哥) 【受話】│ ││ │ │ ├─────────────────┤ ││ │ │ │A:合仔等下打給你喔。 │ ││ │ │ │B:合仔打給我,不是也是在你那邊看│ ││ │ │ │ 就好了。 │ ││ │ │ │A:沒啦,來哥哥那邊看就好了,他那│ ││ │ │ │ 個靠北港嘉義那邊的人。 │ ││ │ │ │B:他來哥哥這邊看就好,價位你跟他│ ││ │ │ │ 說就好,我沒有要說喔。 │ ││ │ │ │A:我昨天有跟他說15,亮哥說最低13│ ││ │ │ │ 5 啦。 │ ││ │ │ │B:好啦好啦。 │ ││ │ │ │A:哥哥看能不能不要再那邊。 │ ││ │ │ │B:他不會管啦。 │ ││ ├──┼───────┼─────────────────┤ ││ ├──┼───────┼─────────────────┤ ││ │ ㊵ │103 年11月6 日│A: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 │ │上午9 時40分許│B:0000000000號(陳學亮)【發話】│ ││ │ │ ├─────────────────┤ ││ │ │ │B:阿棋你在幹嘛? │ ││ │ │ │A:這些在家裡啊。 │ ││ │ │ │B:那些在家裡喔。 │ ││ │ │ │A:嘿阿,你那邊都好了嗎?昨晚阿。│ ││ │ │ │B:昨晚,什麼東西好了。 │ ││ │ │ │A:那個車行那邊,你錢拿好了嗎? │ ││ │ │ │B:有阿,1400啊,本來說1500。 │ ││ │ │ │A:這樣,沒關係啦,賠70多而已。 │ ││ │ │ │B:說今天要準備一些東西,阿利的也│ ││ │ │ │ 要準備,還有阿利說大賣場有繩子│ ││ │ │ │ 1 顆600 的喔。 │ ││ │ │ │A:我去看看,阿朗咧。 │ ││ │ │ │B:他還在我那間睡覺咧。 │ ││ │ │ │A:你們跑去哪? │ ││ │ │ │B:我跑去對面間在睡覺,我們昨天去│ ││ │ │ │ 那個。 │ ││ │ │ │A:喔喔。 │ ││ │ │ │B:我們在家喝咧,那隻大支的,等一│ ││ │ │ │ 下羅董去看,他們可能會那個,他│ ││ │ │ │ 剛剛有打給我。 │ ││ │ │ │A:嘿阿,現在我去找你啦,不然做沒│ ││ │ │ │ 工作。 │ ││ │ │ │B:來我這邊,好啊,那個176 那個你│ ││ │ │ │ 有叫人嗎? │ ││ │ │ │A:你不是說要去三義? │ ││ │ │ │B:剛剛我有CALL他啦。 │ ││ │ │ │A:怎樣? │ ││ │ │ │B:還沒回咧,阿明天還有4 、500 哩│ ││ │ │ │A:是喔。 │ ││ │ │ │B:明天差不多500 ,今天臨時又要上│ ││ │ │ │ 去。 │ ││ │ │ │A:都逼住,靠腰咧。 │ ││ │ │ │…… │ ││ │ │ │B:我這邊也要幫阿利、阿弟準備東西│ ││ │ │ │ ,也要去買鏈鋸,也要那個。 │ ││ │ │ │A:叫弟順便準備他們的啊。 │ ││ │ │ │B:他不理他啊。 │ ││ │ │ │A:又在相釘喔。 │ ││ │ │ │B:嘿啊。 │ ││ │ │ │A:這樣怎麼工作? │ ││ │ │ │B:阿利他們的東西,自己會下來拿啊│ ││ │ │ │ ,像家裡的軟墊,說還要20塊啊。│ ││ │ │ │A:開始扣他們的啊,怎麼我們吸收。│ ││ │ │ │B:一次幾千塊啦,你說要上來。 │ ││ │ │ │A:嘿。 │ ││ │ │ │B:我在606 啦。 │ ││ ├──┼───────┼─────────────────┤ ││ ├──┼───────┼─────────────────┤ ││ │ │103 年11月7 日│A:0000000000號(張尚棋)【發話】│ ││ │ │下午2 時4 分許│B:0000000000號(陳學亮)【受話】│ ││ │ │ ├─────────────────┤ ││ │ │ │B:晚上的工作,還有阿璋的,1200都│ ││ │ │ │ 丟出去啦。 │ ││ │ │ │A:1200都丟喔? │ ││ │ │ │B:不然身上都沒錢,怎麼運作。 │ ││ │ │ │A:阿璋講好囉? │ ││ │ │ │B:嘿啊,沒賺錢,阿璋賠100 ,我們│ ││ │ │ │ 的全部去,叫阿富載下去高雄。 │ ││ │ │ │A:靠腰啊,弄給泰州就好了啊。 │ ││ │ │ │B:對啊,沒關係啦,我們的晚上太多│ ││ │ │ │ 了,阿利那邊說4 、500 咧。 │ ││ │ │ │A:不然先這樣,不然錢都沒回來怎麼│ ││ │ │ │ 處理工作。 │ ││ │ │ │B:就是這樣,你也沒有,阿朗也沒有│ ││ │ │ │ ,我也沒有,西瓜也沒有。 │ ││ │ │ │A:那個農機行,看我5 、6 點能不能│ ││ │ │ │ 給他。 │ ││ │ │ │B:下禮拜不行嗎? │ ││ │ │ │A:這樣喔? │ ││ │ │ │B:嘿啊。 │ ││ │ │ │A:我想說今天切起來現金,這樣沒有│ ││ │ │ │ 喔。 │ ││ │ │ │B:打電話跟他講一下。 │ ││ │ │ │A:叫阿源切一些起來,不然怎麼運作│ ││ │ │ │ 。 │ ││ │ │ │B:對啊,就28500 這個,這樣可能夠│ ││ │ │ │ 喔。 │ ││ │ │ │A:是喔。 │ ││ │ │ │B:像西瓜他們也要拿1 、2 萬給他們│ ││ │ │ │ 啊。 │ ││ │ │ │A:這樣咧,這樣阿安那邊處理有困難│ ││ │ │ │ 話,我出來喬一主全吃的啦。 │ ││ │ │ │B:好啦,沒關係啦。 │ ││ │ │ │…… │ ││ │ │ │A:我想說阿朗這樣身上不要花掉,不│ ││ │ │ │ 然怎麼要叫他載,叫阿偉載就比較│ ││ │ │ │ 單純啊。 │ ││ │ │ │B:阿偉這邊也困擾啊,所以晚上換阿│ ││ │ │ │ 朗啊,後天換阿偉啊。 │ ││ │ │ │A:嘿啊。 │ ││ │ │ │B:輪流不然怎麼處理。 │ ││ │ │ │A:不然就是這樣用就好了。 │ ││ │ │ │B:西瓜這邊晚上會去處理,你聽有嗎│ ││ │ │ │ ,我們有什麼工作,可以調上來山│ ││ │ │ │ 上幫忙那個。 │ ││ │ │ │A:西瓜那邊說1350,他們要咧。 │ ││ │ │ │B:沒關係啦, 都出去就都處理啊,今│ ││ │ │ │ 天也還很多啊,我們可以那個沒關│ ││ │ │ │ 係。 │ ││ │ │ │A:可以輪啦。 │ ││ │ │ │B:嘿,這個配合的工作,看怎樣啦。│ ││ │ │ │A:我是考慮乾脆找一主固定的,沒困│ ││ │ │ │ 擾的,去都可以馬上處理掉的。 │ ││ │ │ │B:嘿啊。 │ ││ │ │ │A:我來想個辦法。 │ ││ │ │ │B:你切泰州那邊也沒關係,我切這邊│ ││ │ │ │ 也沒關係。 │ ││ │ │ │A:嘿啊, 這樣12是比較低。 │ ││ │ │ │B:就不得已了,現在就身上沒錢。 │ ││ ├──┼───────┼─────────────────┤ ││ │ │103 年11月7 日│A:0000000000號(張尚棋)【受話】│ ││ │ │晚間6 時57分許│B:0000000000號(州兄) 【發話】│ ││ │ │ ├─────────────────┤ ││ │ │ │B:阿棋,昨晚打給你怎麼都沒接? │ ││ │ │ │A:我昨天人不舒服。 │ ││ │ │ │B:你不方便做什麼,你電話要接啊,│ ││ │ │ │ 以你的心態,你也不要閃,你閃有│ ││ │ │ │ 路嗎? │ ││ │ │ │A:沒啦。 │ ││ │ │ │B:害阿富差點被電。 │ ││ │ │ │A:我後來人家在講,我說怎麼會這樣│ ││ │ │ │ 。 │ ││ │ │ │B:我跟你講啦,源頭是你啦,是你代│ ││ │ │ │ 表阿亮跟我講,是你跟少年仔講。│ ││ │ │ │A:我不是代表阿亮啦。 │ │└──┴──┴───────┴─────────────────┴──────────┘附表八,卷證索引:
一、供述證據部分:㈠證人即另案被告吳青忠之證述:
⒈103 年11月23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26 頁至第131 頁)⒉103 年11月23日偵訊筆錄(偵7476號卷一第201 頁至第20
4 頁)【經具結,結文第205 頁】⒊103 年11月23日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90 號卷第13頁至第
15頁反面)⒋104 年1 月20日延長羈押訊問筆錄(偵聲4 號卷第36頁至
第37頁)⒌104 年2 月4 日偵訊筆錄(偵7476號卷三第131 頁至135
頁)㈡證人即另案被告阮春蝶之證述:
⒈103 年11月23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20 頁至第125 頁)⒉103 年11月23日偵訊筆錄(偵7476號卷一第207 頁至209
頁)【經具結,結文第211 頁】⒊103 年11月23日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90 號卷第13頁至第
15頁反面)⒋104 年1 月20日延長羈押訊問筆錄(偵聲4 號卷第36頁至
第37頁)⒌104 年2 月4 日偵訊筆錄(偵7476號卷三第131 頁至第13
5 頁)㈢證人陳志宗之證述:
⒈103 年11月23日第一次警詢筆錄(偵7476號卷一第50頁至
第53頁)⒉103 年11月23日第二次警詢筆錄(偵7476號卷一第54頁至
第55頁)⒊103 年11月23日偵訊筆錄(偵7476號卷一第221 頁至第22
3 頁)㈣證人簡炯欣103 年11月23日警詢時之證述(警卷第176 頁至第177 頁)。
㈤被告陳學亮之供述:
⒈103 年11月23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紀錄(偵7476號卷一第14頁至第22頁)。
⒉103 年11月23日偵訊筆錄(偵7476號卷一第198 頁至200
頁)⒊103 年11月23日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90 號卷第7 頁至第
11頁)⒋103 年12月3 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紀錄(偵7476號卷二第10
1 頁至111 頁)⒌103 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紀錄(偵7476號卷三第1
頁至第3 頁)⒍103 年12月11日偵訊筆錄(偵7476號卷三第29頁至第36頁
)【經具結,結文第37頁】⒎103 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紀錄(偵7476號卷三第46
頁至第52頁)⒏104 年1 月20日延長羈押訊問筆錄(偵聲4 號卷第32頁至
第33頁反面)⒐104 年3 月6 日偵訊筆錄(偵7476號卷三第154 頁至第16
2 頁)【經具結,結文第163 頁】⒑104 年3 月19日偵訊筆錄(偵7476號卷三第182 頁至第18
6 頁)【經具結,結文第187 頁】⒒104 年9 月14日偵訊筆錄(偵7476號卷四第32頁至第33頁
)【經具結,結文第103 頁】㈥被告郭治緯104 年10月26日偵訊中之供述(偵7476號卷四第73頁至第74頁)。
㈦被告吳宗奇之供述:
⒈103 年11月23日第一次警詢筆錄暨指認紀錄(偵7476號卷
一第23頁至第32頁)⒉103 年11月23日第二次警詢筆錄暨指認紀錄(偵7476號卷
一第33頁至第39頁)⒊103 年11月23日之偵訊筆錄(偵7476號卷一第217 至第21
9 頁)【經具結,結文第220 頁】⒋103 年11月23日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90 號卷第7 頁至第
11頁)⒌103 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偵7476號卷三第7 頁至第12頁
)⒍104 年1 月12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紀錄(偵7476號卷三第60
頁至第62頁、第67頁至第68頁)⒎104 年1 月20日延長羈押訊問筆錄(偵聲4 號卷第34頁至
第35頁反面)⒏104 年1 月22日偵訊筆錄(偵7476號卷三第114 頁至第11
8 頁)【經具結,結文第119 頁】㈧被告張尚棋之供述:
⒈103 年12月8 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紀錄(偵7476號卷二第13
2 頁至第143 頁)⒉103 年12月8 日偵訊筆錄(偵7476號卷二第154 頁至第15
8 頁)【經具結,結文在159 頁】㈨被告陳坤朗之供述:
⒈103 年11月23日第一次警詢筆錄暨指認紀錄(偵7476號卷
一第56頁至第66頁)⒉103 年11月23日第二次警詢筆錄暨指認紀錄(偵7476號卷
一第67頁至第73頁)⒊103 年11月23日偵訊筆錄(偵7476號卷一第212 頁至第21
5 頁)【經具結,結文第216 頁】⒋103 年11月23日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90 號卷第7 頁至第
11頁)⒌104 年1 月20日延長羈押訊問筆錄(偵聲4 號卷第34頁至
第35頁反面)⒍104 年1 月22日偵訊筆錄(偵7476號卷三第120 頁至第12
2 頁)㈩被告王宏鐘之供述:
⒈103 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紀錄(偵7476號卷二第4
頁至第16頁)⒉103 年11月27日偵訊筆錄(偵7476號卷二第66頁至第70頁
)⒊103 年11月27日羈押訊問筆錄(聲羈199 號卷第10頁至第
15頁反面)⒋104 年8 月6 日偵訊筆錄(偵7476號卷四第13頁至第14頁
)⒌104 年10月19日第一次偵訊筆錄(偵7476號卷四第39頁至
第41頁)⒍104 年10月19日第二次偵訊筆錄(偵7476號卷四第45頁至
第46頁)【經具結,結文第47頁】被告張宸偉之供述:
⒈103 年12月8 日第一次警詢筆錄暨指認紀錄(警卷第109
頁至第113 頁)⒉103 年12月8 日第二次警詢筆錄(警卷第114 頁至第115
頁)⒊104 年8 月6 日偵訊筆錄(偵7476號卷四第16頁至第17頁
)被告洪麒詔之供述:
⒈103 年11月23日第一次警詢筆錄暨指認紀錄(偵7476號卷
一第40頁至第46頁)⒉103 年11月23日第二次警詢筆錄暨指認紀錄(偵7476號卷
一第47頁至第49頁)⒊103 年11月23日偵訊筆錄(偵7476號卷一第225 頁至第22
7 頁)【經具結,結文第228 頁】被告余昌洲104 年8 月6 日偵訊中之供述(偵7476號卷四第
9 頁至第11頁)被告陳耀明之供述:
⒈104 年1 月21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紀錄(偵7476號卷三第86
頁至第90頁)⒉104 年1 月21日偵訊筆錄(偵7476號卷三第99頁至第101
頁)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104 年1 月5 日投
政字第1044210020號函暨所附之盜伐現場照片1 份(偵7476號卷一第232 頁至第236 頁)㈡南投縣○○鎮○○段00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 紙(偵7476
號卷一第238 頁)㈢南投縣竹山鎮地籍圖查詢資料1 紙(偵7476號卷一第239 頁
)㈣坪林段55地號內遭盜取樹頭殘材位置圖(偵7476號卷一第24
1 頁)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3 份(警卷第196 頁至第208 頁)㈥本院103 年聲監字第465 號、監續字第491 號、聲監字第57
1 號、572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影本各1 份(偵7476號卷一第144 頁至第151 頁)㈦本院103 年聲監字第571 號、572 號通訊監察譯文各1 份(
偵496 號卷第140 頁至第193 頁反面)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103 年11月26日投
竹政字第1034706128號函暨所附之害告訴書1 份(偵7476號卷二第162 頁至第163 頁)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103 年12月3 日雲警六偵字第103002
3107號函(偵7476號卷二第160 頁至第161 頁)㈩價金查定書1 份,有無意見(偵7476號卷二第164 頁至第16
7 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103 年12月29日投
竹政字第1034708320號函暨所附之更正之被害告訴書、價金查定書1 份(偵7476號卷三第144 頁、第146 頁至第148 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管處函104 年6 月23日投竹
政字第1044703100號函暨所附之扁柏贓木300 才之國有林產物被害價金查定書1 份(偵7476號卷三第196 頁至第204 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106 年7 月18日投
政字第1064212630號函1 紙(本院訴79號卷二第223 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106 年7 月27日投
政字第1064212749號函暨所附之國有林產物處分價金查定書各1 份(本院訴79號卷二第233 頁至第281 頁)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
附表九:被告陳學亮等人所犯罪名及宣告刑┌──┬────┬─────┬─────────────┐│編號│行為人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1 │陳學亮 │事實欄㈠│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 │ │ │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 │ │ │主產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 │ │ │佰零柒萬伍仟陸佰捌拾元,罰││ │ │ │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 │事實欄㈡│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 │ │ │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 │ │ │主產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 │ │ │佰壹拾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元,││ │ │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 │ │ │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 │ ├─────┼─────────────┤│ │ │事實欄㈢│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 │ │ │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之││ │ │ │竊取森林主產物罪,累犯,處││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 │ │ │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肆仟叁佰││ │ │ │貳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 │ │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 │ │ │算。 ││ │ ├─────┼─────────────┤│ │ │事實欄㈣│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 │ │ │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 │ │ │主產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捌拾伍││ │ │ │萬伍仟叁佰陸拾元,罰金如易││ │ │ │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 │ │ │壹日。 │├──┼────┼─────┼─────────────┤│ 2 │張尚棋 │事實欄㈠│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 │ │ │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 │ │ │主產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零柒││ │ │ │萬伍仟陸佰捌拾元,罰金如易││ │ │ │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 │ │ │壹日。 ││ │ ├─────┼─────────────┤│ │ │事實欄㈡│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 │ │ │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 │ │ │主產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壹拾││ │ │ │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元,罰金如││ │ │ │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 │ │ │之日數比例折算。 ││ │ ├─────┼─────────────┤│ │ │事實欄㈢│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 │ │ │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 │ │ │主產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壹拾││ │ │ │陸萬肆仟叁佰貳拾元,罰金如││ │ │ │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 │ │ │之日數比例折算。 ││ │ ├─────┼─────────────┤│ │ │事實欄㈣│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 │ │ │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 │ │ │主產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 │ │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拾伍萬││ │ │ │伍仟叁佰陸拾元,罰金如易服││ │ │ │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 │ │ │日。 │├──┼────┼─────┼─────────────┤│ 3 │陳坤朗 │事實欄㈠│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 │ │ │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 │ │ │主產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零柒萬││ │ │ │伍仟陸佰捌拾元,罰金如易服││ │ │ │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 │事實欄㈡│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 │ │ │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 │ │ │主產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壹拾壹││ │ │ │萬肆仟伍佰陸拾元,罰金如易││ │ │ │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 │ │ │日數比例折算。 ││ │ ├─────┼─────────────┤│ │ │事實欄㈢│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 │ │ │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 │ │ │主產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 │ │ │肆仟叁佰貳拾元,罰金如易服││ │ │ │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 │ │ │數比例折算。 ││ │ ├─────┼─────────────┤│ │ │事實欄㈣│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 │ │ │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 │ │ │主產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併科罰金新臺幣捌拾伍萬伍仟││ │ │ │叁佰陸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 │ │,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4 │吳宗奇 │事實欄㈠│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 │ │ │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 │ │ │主產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零柒萬││ │ │ │伍仟陸佰捌拾元,罰金如易服││ │ │ │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 │事實欄㈡│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 │ │ │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 │ │ │主產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壹拾壹││ │ │ │萬肆仟伍佰陸拾元,罰金如易││ │ │ │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 │ │ │日數比例折算。 ││ │ ├─────┼─────────────┤│ │ │事實欄㈢│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 │ │ │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 │ │ │主產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 │ │ │肆仟叁佰貳拾元,罰金如易服││ │ │ │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 │ │ │數比例折算。 ││ │ ├─────┼─────────────┤│ │ │事實欄㈣│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 │ │ │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 │ │ │主產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併科罰金新臺幣捌拾伍萬伍仟││ │ │ │叁佰陸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 │ │,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5 │張宸偉 │事實欄㈠│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 │ │ │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 │ │ │主產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零柒萬伍││ │ │ │仟陸佰捌拾元,罰金如易服勞││ │ │ │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事實欄㈣│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 │ │ │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 │ │ │主產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併科罰金新臺幣捌拾伍萬伍仟││ │ │ │叁佰陸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 │ │,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6 │王宏鐘 │事實欄㈢│犯森林法第五十條之寄藏贓物││ │ │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 │事實欄㈣│犯森林法第五十條之寄藏贓物││ │ │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