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11號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沈釗立訴訟代理人 黃靖媚被 告 吳永滄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105 年度訴字第28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黃偉銘法 官 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妤甄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