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63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孫茂勲選任辯護人 柳柏帆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552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原案號:105 年度易字第1117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孫茂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孫茂勲係址設雲林縣○○鄉○○村○○路○○號「孫診所」之負責醫師,為從醫療業務之人。「孫診所」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為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孫茂勲明知依約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在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業務時,保險對象應親自就診,按實際就診次數申報醫療費用,依病情、病歷記載所開藥品,據以向健保署領取醫療費。詎孫茂勲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詐欺犯意,明知附表所載全民健康保險對象鄭孫臏、蔡文欽、侯宴蒼、劉雅馨、何淑娟、吳德鴻、黃瓊靚、鄭秋萍、吳太鎰、王茂壬、吳振華、林壽月、吳春進等13人,未至「孫診所」領取「攝護腺(前列腺)(良性)增生」、「本態性高血壓」、「鼻竇炎(慢性)、「四肢麻痺」等疾病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保險對象王春錦未曾至「孫診所」就醫;保險對象吳永順於104 年3 月10日至「孫診所」領取慢性病藥物時,未醫治「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保險對象蔡望調於104 年4 月3 日在「孫診所」實際領取之藥物僅有永信藥品路脂定20公絲、永信藥品豪樂錠500 毫克、永信藥品允降持續釋放膜衣綻5 毫克等藥物,竟於102 年7 月至104年4 月間接續虛偽登載鄭孫臏等16人如附表所示事項,並以透過電腦連線,將上開電磁紀錄準文書傳輸至健保署之方式,向健保署申報行使,致健保署陷於錯誤,依上開申報之不實電磁紀錄給付醫療費用,孫茂勲詐領醫療費用共新臺幣(下同)26,331元,足以生損害於投保大眾之權益及健保署對於醫療給付核發作業及審查之正確性。
二、證據:㈠保險對象鄭孫臏、蔡文欽、侯宴蒼、劉雅馨、何淑娟、吳德
鴻、黃瓊靚、鄭秋萍、吳太鎰、王茂壬、吳振華、林壽月、蔡望調、吳春進、王春錦、吳永順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與偵訊筆錄。
㈡書證:
①健保署104 年9 月17日健保查字第1040044412號函暨所附孫診所涉嫌詐領健保醫療費用明細表影本1 份。
②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影本1 份。
③鄭孫臏、蔡文欽、侯宴蒼、劉雅馨、何淑娟、吳德鴻、黃瓊
靚、鄭秋萍、吳太鎰、王茂壬、吳振華、林壽月、吳春進、王春錦、吳永順、蔡望調之健保署保險對象就醫紀錄明細表、孫診所病歷表、處方箋資料影本各1 份。
④健保署104 年8 月7 日健保查字第1040044368號函暨所附孫診所違規說明影本1 份。
⑤孫診所基本資料列印本1 紙。
⑥孫診所負責醫師孫茂勲之基本資料、執業經歷、報備支援暨違約明細資料查詢列印本各1 紙。
⑦衛福部食藥署西藥、醫療器材、化妝品許可證查詢列印本各
3 紙。⑧健保署105 年10月14日健保南字第1055036171號函暨所附孫
診所102 年7 月至104 年1 月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影本、醫事服務機構上傳醫療費用資料進行申報作業說明影本各1份。
⑨蔡望調之104 年4 月3 日孫診所檢查報告照片暨所領藥品照片影本3 張。
⑩健保署對「孫診所」之停約、追扣繳醫療費用相關函文。
㈢被告自白犯罪之偵訊筆錄。
三、論罪科刑:㈠按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例如學理上所稱
之即成犯;亦有著手之後,尚待發生結果,為不同之評價者,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5 種為實質上一罪,後3 者屬裁判上一罪,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 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119號判決要旨參照)。雖刑法第339條第1 項規定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於同年0 月00日生效施行,將罰金刑從「(銀元)1 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但被告的行為從102 年7 月延續至104 年4 月間,已跨越新、舊法,應直接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沒有比較法律之問題。
㈡被告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虛偽登載附表所示事項,並以透
過電腦連線,將上開電磁紀錄準文書傳輸至健保署之方式,向健保署申報行使,致健保署陷於錯誤,依上開申報之不實電磁紀錄給付醫療費用,來詐領醫療費用,足以生損害於投保大眾之權益及健保署對於醫療給付核發作業及審查之正確性,核其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第220條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所犯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從102 年7 月至104 年
4 月間,以雷同之犯罪手法向健保署詐領醫療給付,侵害之法益同一,犯罪時空尚可寬認具備密接性,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屬接續犯。公訴意旨認被告為集合犯,容有誤會。被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向健保署詐領醫療給付,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應從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身為醫師,開立診所,本可濟世救人無數,竟貪
圖小利,向健保署詐領財物,實屬不該,惟考量本案詐領之金額不高,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也已經向健保署繳回36萬元(見易字卷第69頁以下之健保署追扣繳醫療費用相關函文),遠遠超出本案健保署查獲如附表所示之數額,足見其犯後態度良好,深具悔意,而被告目前仍在「孫診所」行醫,也顯示其有繼續留在雲林偏鄉提供醫療服務之熱心,兼衡被告自述其子女都已成年,擔任醫師已有43年(見易字卷第48至4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可證,其於本案發生後,除坦承犯罪外,也已經超額繳回犯罪所得,業如上述,且健保署雖然尚未對被告科處罰緩,但已經裁罰「孫診所」停約2 個月(見易字卷第53頁以下之停約相關函文),即被告已經因為本案得到相當程度教訓,足信被告係一時失慮致犯本罪,諒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 年(因被告已經超額繳回犯罪所得,而健保署派員到庭表示日後可能尚有後續罰緩之處分,故本院認為沒有附帶緩刑負擔之必要),以啟自新。
㈤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5 項分別有明定。本案被告向健保署詐領之金額為26,331元,但被告已向健保署繳回36萬元,遠遠超出檢察官起訴主張之犯罪所得,故應認本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284 條之1 ,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21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5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 鄭蕉杏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保險對象│不實申報日│不實申報內容 │申報點數 │虛報點數(差││ │ │期 │ │ │額) │├──┼────┼─────┼─────────┼───────┼──────┤│ 1 │鄭孫臏 │103.3.4 │「攝護腺(前列腺)│藥費692點、診 │藥費626點、 ││ │ │ │(良性)增生」慢性│察費530點、藥 │診察費210點 ││ │ │ │病連續處方箋 │事服務費42點 │、藥事服務費││ │ │ │ │ │12點 ││ │ ├─────┼─────────┼───────┼──────┤│ │ │103.3.13 │「本態性高血壓」慢│藥費754點、診 │藥費688點、 ││ │ │ │性病連續處方箋 │察費530點、藥 │診察費210點 ││ │ │ │ │事服務費42點 │、藥事服務費││ │ │ │ │ │12點 │├──┼────┼─────┼─────────┼───────┼──────┤│ 2 │蔡文欽 │103.2.19 │「本態性高血壓」慢│藥費321點、診 │藥費255點、 ││ │ │ │性病連續處方箋 │察費530點、藥 │診察費210點 ││ │ │ │ │事服務費42點 │、藥事服務費││ │ │ │ │ │12點 ││ │ ├─────┼─────────┼───────┼──────┤│ │ │103.2.21 │「鼻竇炎(慢性)」│藥費225點、診 │藥費159點、 ││ │ │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察費530點、藥 │診察費210點 ││ │ │ │ │事服務費42點 │、藥事服務費││ │ │ │ │ │12點 ││ │ ├─────┼─────────┼───────┼──────┤│ │ │103.7.10 │「本態性高血壓」慢│藥費758點、診 │藥費692點、 ││ │ │ │性病連續處方箋 │察費530點、藥 │診察費210點 ││ │ │ │ │事服務費42點 │、藥事服務費││ │ │ │ │ │12點 │├──┼────┼─────┼─────────┼───────┼──────┤│ 3 │侯宴蒼 │103.10.27 │「本態性高血壓」慢│藥費598點、診 │藥費532點、 ││ │ │ │性病連續處方箋 │察費530點、藥 │診察費210點 ││ │ │ │ │事服務費42點 │、藥事服務費││ │ │ │ │ │12點 │├──┼────┼─────┼─────────┼───────┼──────┤│ 4 │劉雅馨 │103.10.13 │「本態性高血壓」慢│藥費834點、診 │藥費768點、 ││ │ │ │性病連續處方箋 │察費530點、藥 │診察費210點 ││ │ │ │ │事服務費42點 │、藥事服務費││ │ │ │ │ │12點 │├──┼────┼─────┼─────────┼───────┼──────┤│ 5 │何淑娟 │103.5.29 │「本態性高血壓」慢│藥費675點、診 │藥費609點、 ││ │ │ │性病連續處方箋 │察費530點、藥 │診察費210點 ││ │ │ │ │事服務費42點 │、藥事服務費││ │ │ │ │ │12點 │├──┼────┼─────┼─────────┼───────┼──────┤│ 6 │吳德鴻 │103.10.13 │「本態性高血壓」慢│藥費663點、診 │藥費597點、 ││ │ │ │性病連續處方箋 │察費530點、藥 │診察費210點 ││ │ │ │ │事服務費42點 │、藥事服務費││ │ │ │ │ │12點 │├──┼────┼─────┼─────────┼───────┼──────┤│ 7 │黃瓊靚 │103.3.21 │「鼻竇炎(慢性)」│藥費252點、診 │藥費186點、 ││ │ │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察費530點、藥 │診察費210點 ││ │ │ │ │事服務費42點 │、藥事服務費││ │ │ │ │ │12點 ││ │ ├─────┼─────────┼───────┼──────┤│ │ │103.3.27 │「四肢麻痺」慢性病│藥費305點、診 │藥費239點、 ││ │ │ │連續處方箋 │察費530點、藥 │診察費210點 ││ │ │ │ │事服務費42點 │、藥事服務費││ │ │ │ │ │12點 ││ │ ├─────┼─────────┼───────┼──────┤│ │ │103.6.5 │「四肢麻痺」慢性病│藥費571點、診 │藥費505點、 ││ │ │ │連續處方箋 │察費530點、藥 │診察費210點 ││ │ │ │ │事服務費42點 │、藥事服務費││ │ │ │ │ │12點 │├──┼────┼─────┼─────────┼───────┼──────┤│ 8 │鄭秋萍 │103.3.25 │「本態性高血壓」慢│藥費499點、診 │藥費433點、 ││ │ │ │性病連續處方箋 │察費530點、藥 │診察費210點 ││ │ │ │ │事服務費42點 │、藥事服務費││ │ │ │ │ │12點 ││ │ ├─────┼─────────┼───────┼──────┤│ │ │103.12.18 │「本態性高血壓」慢│藥費842點、診 │藥費776點、 ││ │ │ │性病連續處方箋 │察費530點、藥 │診察費210點 ││ │ │ │ │事服務費42點 │、藥事服務費││ │ │ │ │ │12點 ││ │ ├─────┼─────────┼───────┼──────┤│ │ │104.1.29 │「本態性高血壓」慢│藥費852點、診 │藥費786點、 ││ │ │ │性病連續處方箋 │察費530點、藥 │診察費210點 ││ │ │ │ │事服務費42點 │、藥事服務費││ │ │ │ │ │12點 │├──┼────┼─────┼─────────┼───────┼──────┤│ 9 │吳太鎰 │103.2.26 │「鼻竇炎(慢性)」│藥費225點、診 │藥費159點、 ││ │ │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察費450點、藥 │診察費130 點││ │ │ │ │事服務費42點 │、藥事服務費││ │ │ │ │ │12點 ││ │ ├─────┼─────────┼───────┼──────┤│ │ │103.6.27 │「鼻竇炎(慢性)」│藥費367點、診 │藥費301點、 ││ │ │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察費530點、藥 │診察費210點 ││ │ │ │ │事服務費42點 │、藥事服務費││ │ │ │ │ │12點 │├──┼────┼─────┼─────────┼───────┼──────┤│ 10 │王茂壬 │103.12.20 │「本態性高血壓」慢│藥費816點、診 │藥費750點、 ││ │ │ │性病連續處方箋 │察費530點、藥 │診察費210點 ││ │ │ │ │事服務費42點 │、藥事服務費││ │ │ │ │ │12點 ││ │ ├─────┼─────────┼───────┼──────┤│ │ │104.4.10 │「本態性高血壓」慢│藥費728點、診 │藥費662點、 ││ │ │ │性病連續處方箋 │察費530點、藥 │診察費210點 ││ │ │ │ │事服務費45點 │、藥事服務費││ │ │ │ │ │15點 │├──┼────┼─────┼─────────┼───────┼──────┤│ 11 │吳振華 │104.1.5 │「四肢麻痺」慢性病│藥費607點、診 │藥費541點、 ││ │ │ │連續處方箋 │察費530點、藥 │診察費210點 ││ │ │ │ │事服務費42點 │、藥事服務費││ │ │ │ │ │12點 │├──┼────┼─────┼─────────┼───────┼──────┤│ 12 │林壽月 │103.8.23 │「本態性高血壓」慢│藥費776點、診 │藥費710點、 ││ │ │ │性病連續處方箋 │察費530點、藥 │診察費210點 ││ │ │ │ │事服務費42點 │、藥事服務費││ │ │ │ │ │12點 ││ │ ├─────┼─────────┼───────┼──────┤│ │ │103.11.6 │「本態性高血壓」慢│藥費953點、診 │藥費887點、 ││ │ │ │性病連續處方箋 │察費530點、藥 │診察費210點 ││ │ │ │ │事服務費42點 │、藥事服務費││ │ │ │ │ │12點 ││ │ ├─────┼─────────┼───────┼──────┤│ │ │103.12.30 │「四肢麻痺」慢性病│藥費613點、診 │藥費547點、 ││ │ │ │連續處方箋 │察費530點、藥 │診察費210點 ││ │ │ │ │事服務費42點 │、藥事服務費││ │ │ │ │ │12點 ││ │ ├─────┼─────────┼───────┼──────┤│ │ │104.1.27 │「本態性高血壓」慢│藥費926點、診 │藥費860點、 ││ │ │ │性病連續處方箋 │察費530點、藥 │診察費210點 ││ │ │ │ │事服務費42點 │、藥事服務費││ │ │ │ │ │12點 ││ │ ├─────┼─────────┼───────┼──────┤│ │ │104.1.27 │「四肢麻痺」慢性病│藥費479點、藥 │藥費479點、 ││ │ │ │連續處方箋 │事服務費42點 │藥事服務費42││ │ │ │ │ │點 │├──┼────┼─────┼─────────┼───────┼──────┤│ 13 │吳春進 │102.7.2 │「本態性高血壓」慢│藥費624點、診 │藥費558點、 ││ │ │ │性病連續處方箋 │察費320點、藥 │藥事服務費12││ │ │ │ │事服務費42點 │點 ││ │ ├─────┼─────────┼───────┼──────┤│ │ │103.3.17 │「本態性高血壓」慢│藥費367點、診 │藥費301點、 ││ │ │ │性病連續處方箋 │察費530點、藥 │診察費210點 ││ │ │ │ │事服務費42點 │、藥事服務費││ │ │ │ │ │12點 ││ │ ├─────┼─────────┼───────┼──────┤│ │ │103.3.19 │「攝護腺(前列腺)│藥費921點、診 │藥費855點、 ││ │ │ │(良性)增生」慢性│察費530點、藥 │診察費210點 ││ │ │ │病連續處方箋 │事服務費42點 │、藥事服務費││ │ │ │ │ │12點 ││ │ ├─────┼─────────┼───────┼──────┤│ │ │103.8.14 │「本態性高血壓」慢│藥費1252點、診│藥費1186點、││ │ │ │性病連續處方箋 │察費530點、藥 │診察費210點 ││ │ │ │ │事服務費42點 │、藥事服務費││ │ │ │ │ │12點 ││ │ ├─────┼─────────┼───────┼──────┤│ │ │103.8.16 │「鼻竇炎(慢性)」│藥費655點、診 │藥費589點、 ││ │ │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察費530點、藥 │診察費210點 ││ │ │ │ │事服務費42點 │、藥事服務費││ │ │ │ │ │12點 │├──┼────┼─────┼─────────┼───────┼──────┤│ 14 │王春錦 │103.3.3 │「尿失禁」慢性病連│藥費600點、診 │1122點 ││ │ │ │續處方箋 │察費530點、藥 │ ││ │ │ │ │事服務費42點 │ ││ │ ├─────┼─────────┼───────┼──────┤│ │ │103.3.27 │「尿失禁」慢性病連│藥費600點、藥 │642點 ││ │ │ │續處方箋 │事服務費42點 │ ││ │ ├─────┼─────────┼───────┼──────┤│ │ │103.3.27 │「本態性高血壓」慢│藥費493點、診 │1015點 ││ │ │ │性病連續處方箋 │察費530點、藥 │ ││ │ │ │ │事服務費42點 │ ││ │ ├─────┼─────────┼───────┼──────┤│ │ │103.4.9 │「過敏性鼻炎」慢性│藥費255點、診 │777點 ││ │ │ │病連續處方箋 │察費530點、藥 │ ││ │ │ │ │事服務費42點 │ │├──┼────┼─────┼─────────┼───────┼──────┤│ 15 │吳永順 │104.3.10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藥費66點、診察│369點 ││ │ │ │ │費320點、藥事 │ ││ │ │ │ │服務費33點 │ │├──┼────┼─────┼─────────┼───────┼──────┤│ 16 │蔡望調 │104.4.3 │虛偽登載領取樂安得│藥費共586點 │301點 ││ │ │ │穩膜衣錠5/80毫克30│ │ ││ │ │ │顆、佩你安錠9顆、 │ │ ││ │ │ │克多炎腸溶微粒膠囊│ │ ││ │ │ │10公絲9顆、薪保賜 │ │ ││ │ │ │康錠0.125公絲9顆、│ │ ││ │ │ │衛達益樂尿錠200公 │ │ ││ │ │ │絲9顆等藥物 │ │ │├──┴────┴─────┼─────────┼───────┴──────┤│ │ │合計虛報27,655點,依南區西醫││ │ │基層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 │ │值(103年第4季:0.00000000)││ │ │計算,經換算為新臺幣26,331元││ │ │(計算方式27,655 X0.00000000││ │ │= 26,330.738 四捨五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