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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侵重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家勇選任辯護人 蘇亦洵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第三段「4 月(恐嚇危害安全罪)」應更正為「6 月減為3 月(恐嚇危害安全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第三段「4 月(恐嚇危害安全罪)」為「6 月減為3 月(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誤繕,此有該判決書附卷可查,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更正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廷恩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秀虹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裁判案由:強盜強制性交
裁判日期:2017-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