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45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芷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1 年度偵字第5848號),聲請宣告沒收(102 年度聲沒字第2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芷妤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58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期滿,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商標法第98條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5日施行,參諸商標法第98條修正理由記載:「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另配合刑法第38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可見商標法第98條乃係因應刑法沒收章節施行後所為之修正,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被告行為後修正之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參酌商標法第98條之修法理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性質上應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1 年11
月20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5848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於101年12月11日以101 年度上職議字第1358號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已於102 年12月10日期滿未經撤銷,並依約向國庫支付新臺幣15,000元,而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1 年度上職議字第1358號處分書、雲林地檢署繳納沒入金通知單、雲林地檢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及執行卷宗無訛,堪可認定。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係屬仿冒商標圖樣
及文字之物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香奈兒」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薈萃商標協會臺灣連絡處鑑定證明書、「Hello Kitty 」、「KUROMI」(庫洛米)、「MELODY」(美樂蒂)等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Rilakkuma (拉拉熊)鑑定報告書、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Rilakkuma &Device」(拉拉熊)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博仲法律事務所說明書及認定通知書、「米奇」、「星際寶貝」、「米妮」、「Disney」等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 份、扣案物及現場照片共29張在卷可憑(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保二㈠【三】警字第1010007480號卷〈下稱警卷〉第8 頁至第10頁、第14頁至第18頁、第23頁至第25頁、第28頁至第48頁、第51頁至第56頁、第58頁至第94頁),堪認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侵害商標權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胡孝琪附表:
┌──┬──────────────┬─────┬──────┐│編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及單位│註冊/ 審定號│├──┼──────────────┼─────┼──────┤│1 │仿冒「米奇」、「星際寶貝」 │30個 │①00000000 ││ │、「米妮」、「Disney」等商標│ │②00000000 ││ │圖樣之行動電話外殼 │ │③00000000 ││ │ │ │④00000000 ││ │ │ │⑤00000000 ││ │ │ │⑥00000000 ││ │ │ │⑦00000000 ││ │ │ │⑧00000000 ││ │ │ │⑨00000000 ││ │ │ │⑩00000000 ││ │ │ │⑪00000000 ││ │ │ │⑫00000000 ││ │ │ │⑬00000000 ││ │ │ │⑭00000000 │├──┼──────────────┼─────┼──────┤│2 │仿冒「Rilakkuma & Device」 │42個 │00000000 ││ │(拉拉熊)商標圖樣之行動電話│ │ ││ │外殼 │ │ │├──┼──────────────┼─────┼──────┤│3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圖樣│61個 │①00000000 ││ │之行動電話外殼 │ │②00000000 │├──┼──────────────┼─────┼──────┤│4 │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個人│4個 │00000000 ││ │數位助理器專用套 │ │ │├──┼──────────────┼─────┼──────┤│5 │仿冒「KUROMI」(庫洛米)商標│3個 │00000000 ││ │圖樣之行動電話外殼 │ │ │├──┼──────────────┼─────┼──────┤│6 │仿冒「MELODY」(美樂蒂)商標│3個 │00000000 ││ │圖樣之行動電話外殼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