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15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陶小莉 (即LEE SEOW HUI)
楊小蘭 (即YANG SEOW LAN)金淑慧 (即CHIN SOO HUI)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等案件(97年度偵字第7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103 年度聲沒字第1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丙○○、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8 月26日,以97年度偵字第71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下稱臺南高分檢)檢察長於98年9 月10日,以98年度上職議字第356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並於99年9 月9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於雲林地檢署97年度保管字第77號編號14至29)分別為被告三人所有,供其等犯偽造文書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
2 項規定,沒收之處分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
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3 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98年
8 月26日,以97年度偵字第7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南高分檢檢察長於98年9 月10日,以98年度上職議字第356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該緩起訴處分於99年9 月9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先予敘明。
㈡本件(97年度偵字第71號)之犯罪事實及查獲經過,係警方
為調查另案被告蕭國雄等人涉犯妨害風化案件,而於97年1月3 日下午2 時3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97年聲搜字第1 號搜索票至雲林縣○○鎮○○路○○巷○ 弄○ 號10樓另案被告蕭國雄之租屋處執行搜索後,查獲被告乙○○、丙○○、甲○○皆係大陸地區人民,為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先後與不詳人蛇集團接洽,分別以「LEE SEOW HUI」、「YANG SEOW LAN 」、「CHIN SOOHUI 」之名義偽造馬來西亞國籍護照及偽簽入境登記表,非法入境臺灣地區,並於另案被告蕭國雄等人經營之應召站從事性交易工作,檢察官因認被告3 人違反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未經許可入國及刑法第216 條、第
212 條之行使偽造護照、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而以97年度偵字第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5 、8 至13所示之物,係被告丙○○、
乙○○預備或從事性交易使用之物及記錄性交易工作次數使用;扣案如附表編號6 至7 、14至16所示之行動電話,或係被告丙○○、乙○○從事性交易為接客聯繫使用或為個人對外聯絡之用等情,業據被告丙○○、乙○○於警詢時供陳明確(警卷76頁、第104 頁);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則無證據足認與偽造文書案件有關,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固係被告3 人所有,但非供其等犯(含預備)偽造文書罪所用之物,核與沒收要件不合,本院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
據此,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思穎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附表:
┌─┬────────┬──┬───┬──────┐│編│扣案物名稱 │數量│所有人│用途 ││號│ │ │ │ │├─┼────────┼──┼───┼──────┤│1│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 支│甲○○│應是個人聯繫││ │(含晶片卡1 張)│ │ │或從事性交易││ │ │ │ │使用之物 │├─┼────────┼──┼───┼──────┤│2│家用護理潤滑凝膠│3 支│丙○○│預備從事性交││ │(未開封) │ │ │易使用之物 │├─┼────────┼──┼───┼──────┤│3│麗的洗淨器 │1 支│丙○○│預備從事性交││ │ │ │ │易使用之物 │├─┼────────┼──┼───┼──────┤│4│家用護理潤滑凝膠│2 支│丙○○│從事性交易使││ │(已開封) │(聲│ │用之物 ││ │ │請書│ │ ││ │ │誤載│ │ ││ │ │為3 │ │ ││ │ │支)│ │ │├─┼────────┼──┼───┼──────┤│5│寶樂美潤滑凝膠 │1 支│丙○○│從事性交易使││ │ │ │ │用之物 │├─┼────────┼──┼───┼──────┤│6│諾基亞廠牌行動電│1 支│丙○○│個人聯繫或從││ │話(含晶片卡1 張│ │ │事性交易使用││ │) │ │ │之物 │├─┼────────┼──┼───┼──────┤│7│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 支│丙○○│個人聯繫或從││ │(含晶片卡1 張)│ │ │事性交易使用││ │ │ │ │之物 │├─┼────────┼──┼───┼──────┤│8│永信克路淨栓劑 │6 顆│丙○○│預備從事性交││ │ │ │ │易使用之物 │├─┼────────┼──┼───┼──────┤│9│帳冊 │1 本│丙○○│記錄性交易工││ │ │ │ │作次數使用之││ │ │ │ │物 │├─┼────────┼──┼───┼──────┤││消炎藥 │1 包│乙○○│從事性交易使││ │ │ │ │用之物 │├─┼────────┼──┼───┼──────┤││潤滑凝膠 │1 瓶│乙○○│從事性交易使││ │ │ │ │用之物 │├─┼────────┼──┼───┼──────┤││保險套 │1 個│乙○○│從事性交易使││ │ │ │ │用之物 │├─┼────────┼──┼───┼──────┤││帳冊 │1 本│乙○○│記錄性交易工││ │ │ │ │作次數使用之││ │ │ │ │物 │├─┼────────┼──┼───┼──────┤││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 支│乙○○│個人聯繫或從││ │(含晶片卡1 張)│ │ │事性交易使用││ │ │ │ │之物 │├─┼────────┼──┼───┼──────┤││摩托羅拉行動電話│1 支│乙○○│個人聯繫使用││ │(不含晶片卡) │ │ │之物 │├─┼────────┼──┼───┼──────┤││諾基亞廠牌行動電│1 支│乙○○│個人聯繫使用││ │話(不含晶片卡)│ │ │之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