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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易字第 106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062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欽雄

廖仁寬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5399號、第54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廖欽雄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廖仁寬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廖欽雄與廖仁寬為叔姪關係(起訴書誤載為父子關係),廖欽雄、廖仁寬與程進教為居住同里之鄰居,因程進教與廖欽雄、廖仁寬及其等親戚間長年有訴訟糾紛,導致雙方生有嫌隙。廖欽雄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10月29日上午11時52分許,在雲林縣○○鎮○○里○○00號前,公然接續對程進教稱:「不要臉」(臺語)、「幹你娘」、「爛鳥種」(臺語)等語,而貶損其人格。廖仁寬因廖欽雄與程進教在其上址住處外吵鬧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日上午11時56分許,在上址住處前,公然接續對程進教稱:「玻璃心」、「下衰郎(臺語),出來講要斷種了喔」等語,而貶損其人格。

二、案經程進教訴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廖欽雄、廖仁寬所犯之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等與公訴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規定,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

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

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欽雄、廖仁寬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062號卷〈下稱本院卷〉第

16 3頁至第164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程進教於警詢及偵訊之指述(見雲林地檢署105 年度他字第1625號偵查卷〈下稱他1625卷〉第23頁至第26頁;106 年度他字第424 號偵查卷〈下稱他424 卷〉第49頁至第52頁、第55頁至第56頁)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畫面截圖1 份(見他424 卷第14頁至第34頁)在卷可稽,且有扣案之監視錄影光碟(見他424 卷第68頁偵查錄音光碟存放袋內)可佐,並經本院當庭勘驗上開監視錄影光碟,亦有附件所示之勘驗內容可憑,已足以擔保被告廖欽雄、廖仁寬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至被告廖欽雄雖曾於警詢、偵訊均矢口否認對告訴人為附件㈠、㈣所示之言詞。然查,被告廖欽雄先於警詢中供稱:伊沒有印象於105 年10月29日,在上址有與程進教發生口角衝突,伊沒有對程進教說過「幹你娘」、「爛鳥種」云云;復於偵查中供稱:伊沒有對程進教說過「幹你娘」,監視器畫面截圖上身穿白色衣服之人不是伊云云;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伊係因為聽見程進教在大小聲,伊叫程進教不要吵,伊並未說「幹你娘」、「爛鳥種」云云。經本院當庭勘驗監視器光碟,被告廖欽雄始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伊係監視器畫面中穿白色衣服之人,於105 年10月29日係因程進教先吵鬧,伊出去阻止程進教吵鬧,伊有說「爛鳥種」、「幹你娘」等語,是被告廖欽雄上開辯稱顯與監視錄影光碟不符合。又被告廖欽雄先辯稱於上開時、地不在場,後又改稱於上開時、地在場,僅未對告訴人稱「幹你娘」、「爛鳥種」等語,被告廖欽雄上開辯解前後不一,是否可採,顯非無疑,則被告廖欽雄原空言辯稱並未對告訴人稱「幹你娘」、「爛鳥種」云云,自不足採。綜上所述,被告廖欽雄上開所辯,並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廖欽雄、廖仁寬上開犯行均堪認定,各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廖欽雄、廖仁寬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按學理上所稱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主觀上認其原可充足同一

犯罪構成要件之各個作為,乃其整體行為之一部分,而從客觀上觀察,各該舉動間確存在一定之時間與空間關聯性,符合社會通念上之一個行為概念,故應給予一個行為之法律評價,始符合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者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73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廖欽雄、廖仁寬於上開時、地接連為前揭言論,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公然所為皆係雷同內容之言語,顯係各基於單一妨害告訴人名譽之犯意而為之數個舉動,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分別僅論以一罪。

㈢關於被告廖欽雄、廖仁寬就上開事實對告訴人所為公然侮辱

之話語,經本院當庭勘驗告訴人提出之監視錄影光碟,其內容詳如附件,此部分起訴書之認定,尚有部分不符,應予以更正如附件之內容,則該起訴書有少寫之侮辱話語,則本院應併予審究,附予敘明。

㈣爰審酌被告廖欽雄、廖仁寬係因其等親屬長年與告訴人間有

訴訟糾紛,被告廖欽雄、廖仁寬及其等親屬屢經告訴人提出刑事、民事告訴,被告廖欽雄、廖仁寬之情緒因前開糾紛而難以控管,然人與人之交往應係謙恭相待,互相尊重,而依被告廖欽雄之歲數,應係社會生活經驗豐富之成年人,是被告廖欽雄對於上開人情義理,更應熟稔明悉,被告廖仁寬雖尚年輕,然亦有相當之社會經驗,對前開人情義理亦難謂不知,惟被告廖欽雄、廖仁寬竟不思以合法方式處理與告訴人間之糾紛,而在公然之馬路上,分別以附件所示之言語辱罵告訴人,詆毀告訴人之名譽,缺乏尊重他人名譽之法治觀念,所為均實有不當;且被告廖欽雄亦曾與告訴人間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221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90日,被告廖欽雄未見悔改又再犯本件犯行;惟念及被告廖欽雄、廖仁寬爭執本案係因告訴人主動挑釁所致,然告訴人就本案如何發生糾紛之監視錄影畫面遲遲不願意提供,致未能釐清本案之發生原因,惟從附件所示之言詞中,亦可觀出被告廖欽雄、廖仁寬係因告訴人在其等住處外吵鬧,始與告訴人發生紛爭。且被告廖欽雄、廖仁寬此次均係因一時情緒控管不佳,未能謹言慎行,犯罪情節尚非重大,又被告廖欽雄、廖仁寬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及被告廖欽雄之學歷為國小畢業,教育程度較低,被告廖仁寬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告訴人之學歷為大學畢業,教育程度較高,被告廖欽雄現與妻子同住,與配偶育有3 名子女現均已成年,本身從事農業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廖仁寬現獨居,父母親均健在,現擔任太陽能業務之家庭生活狀況,及被告廖欽雄、廖仁寬與告訴人雙方積怨已深,雙方無法達成民事和解等一切情狀,認公訴檢察官之具體求刑為拘役15日尚屬適當,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仁寬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日上

午11時56分許,在上址住處前,公然對告訴人稱:「你凍未條(臺語)哦」、「沒辦法娶妻生子,凍未條(臺語)哦。難怪啦,沒有女朋友嘛」等語,足以貶抑人格、名譽、社會評價,因認被告廖仁寬此部分言論亦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云云。

㈡惟按刑法上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

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其內涵須具有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而依一般社會通念,「你凍未條(臺語)哦」為表達忍不住之意,至於「沒辦法娶妻生子,凍未條(臺語)哦。難怪啦,沒有女朋友嘛」僅為表達告訴人未娶妻生子之語意,固略帶有戲謔、嘲諷等負面意涵,然尚未達到表達不屑、輕蔑之攻擊性、侮蔑性言論之程度,亦不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應不該當「侮辱」之定義。此部分言論尚無從對被告科以公然侮辱罪責,惟因此部分若經認定有罪,與前揭認定有罪之部分應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柯木聯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淑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孝琪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㈠:檔案名稱:「檔案1-白色衣服廖欽雄當面公然侮辱本人」時間:105 年10月29日上午11時52分至11時53分【11:52:47】廖欽雄從畫面右方之小路走進畫面上方之店內。

廖欽雄:叔叔,你吃飽沒?某男聲:吃飽了。

廖欽雄:這個不要臉的(台語音「覽爛」),我(語音模糊

),不然他又排成這樣,我是說你都不要給他(其左手對店外揮動)這樣…程進教:廖欽雄,你現在又在針對我家的安寧,你這樣不對

…【11:53:05】

廖欽雄:你不要叫我哦,幹你娘!程進教走到其住處門口(畫面中間)。

程進教:我叫你廖欽雄,哪有不對。

【11:53:10】錄影結束。

㈡:檔案名稱:「檔案1 (續)-0000-00-00-00-00-00」時間:105 年10月29日上午11時53分至11時53分【11:53:10】

程進教面對著對面店內蹲下並大喊:去年12月在水溝那侮辱我有沒有,(語音模糊)…程進教轉身走進畫面右下方。

廖欽雄:你不要記(台語音譯)哦,是你侮辱我喔。我來跟我叔叔聊天,沒你的事情。

【11:53:19】廖仁寬從畫面上方走往畫面左上方。

【11:53:23】錄影結束。

㈢:檔案名稱:「檔案2_白色衣服廖欽雄_ (承認我就是廖欽雄)」時間:105年11月29日上午11時54分至11時55分【11:54:33】廖欽立站在店外(畫面左上方),背對鏡頭。

廖仁寬站在店門外(廖欽立旁),屋簷擋住其大部分動作。

廖欽雄在店內。

廖仁寬:不能講到這件事情?我不爽我不能(語音模糊)…廖欽雄:他叫廖欽雄,廖欽雄是你老爸還是你阿公(其左手對店外揮動),還告我耶。

廖仁寬:玻璃心、玻璃心(語音模糊)…【11:54:46】廖仁寬:都到50歲了,怎麼還那麼脆弱。

廖欽雄:他說廖欽雄、廖欽雄,我說廖欽雄不是你阿公,也不是你老爸,你不要叫我。

廖仁寬:沒關係啦,就給檢察官打臉就好啦,玻璃心,50歲中年男子。

廖欽雄:你都要叫我,我就不要給你叫,下衰(臺語)。

廖仁寬:玻璃心(較誇張之語氣)、玻璃心。

【11:55:02】

廖欽雄一邊走出店外:我廖欽雄,我不用給你叫。(左手向其對面告訴人處揮動)廖仁寬:玻璃心。

【11:55:09】錄影結束。

㈣:檔案名稱:「檔案3_被告廖庭寬(灰綠衣服)_ 當面公然侮辱本人」時間:105 年10月29日上午11時55分至11時56分【11:55:54】程進教:強辯耶。

廖仁寬:還罵我耶、還罵我耶。

程進教邊走到其住處門口(畫面中間):廖庭寬,快喔,去告我啊、去告我啊。

【11:56:02】

廖欽雄從畫面右方之小路走到畫面右上方,與程進教面對面。

廖仁寬從店內走到店門口,面對程進教:玻璃心喔!可憐喔!廖欽雄:你這個爛鳥種(臺語)啦!(右手比程進教)人家在睡午覺,你還在那邊吵。

程進教:廖欽雄,你公然侮辱我,當我的面…【11:56:15】

廖仁寬:小聲一點啦,人家在睡午覺啦,回去啦!(走到店

門口,彎腰對程進教揮手)程進教:廖欽雄你這樣不對、你這樣不對,廖欽雄你再來…【11:56:25】

廖欽立從店內走出來稱廖欽雄「阿兄」,做手勢阻止廖欽雄。程進教轉身走往畫面左下方。

【11:56:28】廖仁寬站在店門口,半轉身面對程進教住處。

廖仁寬:你凍未條(臺語)哦,玻璃心。玻璃心,凍未條(臺語)哦,沒辦法娶妻生子,凍未條(臺語)哦。難怪啦,沒有女朋友嘛。

廖仁寬轉身準備走入店內。

廖欽雄走進畫面右上方之小路。

廖欽立走回店內。

【11:56:38】廖仁寬於店門口再次半轉身面對程進教住處。

廖仁寬:下衰郎(臺語),出來講要斷種(臺語)了喔。

廖仁寬走進店內。

【11:56:58】錄影結束。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1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