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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易字第 5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410號

106年度易字第452號106年度易字第565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哲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240 、439 、480 、563 、752 號、106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8、49、50號),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 項規定,及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 由

一、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解釋、第572 號解釋、第

590 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哲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惟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本件所應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 項規定,及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均違反憲法第7 條平等原則,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憲聲請書如附件),並裁定於大法官解釋前,本件停止審理。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雯君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17-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