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撤沒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第三人 大中小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婉美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95 號刑事判決沒收財產確定,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刑事判決關於宣告沒收自用小客車(車號000-0000號)壹臺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關於原判決書(案號106 年度訴字第295 號)沒收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部分,今申請撤銷原判決書宣告沒收車號000-0000號之租賃小客車,原審開庭時沒通知本人到庭,所以今日來聲請撤銷沒收之宣告等語。
二、按經法院判決沒收財產確定之第三人,非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者,得於知悉沒收確定判決之日起30日內,向諭知該判決之法院聲請撤銷。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 5年者,不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9定有明文。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95 號刑事判決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宣判,於106 年
7 月4 日確定。而聲請人雖曾經警通知至警局製作筆錄,然檢察官提起公訴時,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3第2 項規定通知聲請人,至審理期間,聲請人亦無接獲該案件之相關審理進度等節,業經調閱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95 號全卷核閱屬實,則聲請人自無從知悉得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應認聲請人非因過失而未參與沒收程序。而聲請人於上開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之106 年7 月21日具狀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有聲請撤銷沒收之宣告狀上本院收文章可稽(見本院卷第1 頁),揆諸上開規定所示,聲請人聲請撤銷確定判決尚未逾30日之期間,合先敘明。
三、按為因應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相關特別法將於中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即105 年7 月1 日)失效,故森林法第52條第5 項關於沒收之規定,亦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於105 年12月2 日施行,修正之條文為:
「犯本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沒收之範圍雖較修正前之條文「犯本條之罪,其供竊取之器材及第一項第六款之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為寬,然因沒收之規定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森林法亦已配合刑法沒收之規定修正,自應適用修正後森林法之規定。參酌本次刑法修正,關於「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之沒收,增訂第38條第4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爰參考德國刑法第73c 條及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30 條第1 項之規定,增訂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沒收或追徵於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或犯罪所得價值低微之情形,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以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並調節沒收之嚴苛性,又考量義務沒收對於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產生影響,允由法院依個案情形不予宣告或酌減之,以保障人權,而增訂38條之2 第2 項規定「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綜觀前述森林法之修正,關於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應逕適用105 年11月30日修正後森林法第52條第5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並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4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且得依刑法第38條之
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酌減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690 號判決可資參照)。
四、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95 號刑事判決關於沒收部分,就扣案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被告行使偽造之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書取信聲請人取得後,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竊取扁柏集團成員,用以載運竊取之扁柏之用,依森林法第52條第5 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固非無見。
然上開車輛為聲請人所有,有行照影本及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各1 紙在卷可稽,乃屬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所有之財產,而聲請人無從知悉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規定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業如前述,而本院於審理時,欲沒收第三人之財產,將影響第三人之權益,未依同條第3 項規定認為必要時,通知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似有未恰。再森林法第52條第5 項雖規定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均應依法沒收,然揆諸上開刑法、森林法關於沒收規定之修正脈絡,應認森林法之修正,關於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應逕適用105 年11月30日修正後森林法第52條第5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並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4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且得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酌減之。而本院上開案件於審理時,並未審酌此部分是否有過苛而不予沒收或酌減之情,亦有未恰。是認聲請人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為有理由。至上開車輛應否沒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3規定,於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2第2 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妤甄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