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5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秋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字第3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秋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秋東前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再按刑法第41條第1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又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8 項、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黃秋東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經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897 號裁定定執行有期徒刑11月;附表編號4 至8 所示之罪,經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359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此有上開刑事裁定、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且依上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院就附表編號1 至8 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105 年度聲字第897 號裁定、105 年度易字第359 號判決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1 年4 月後之總和2 年3 月。爰審酌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治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雯君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附表:受刑人黃秋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 │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 │共同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 │ │ │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 │ │之規定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 │刑法第231條第1項 │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 │├─────────┼─────────────┼─────────────┼─────────────┤│犯 罪 日 期 │103年5月7日至103年5月15日 │103年6月17日 │104年3月13日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案 號│103年度偵字第3874號、第64 │103年度偵字第3874號、第64 │104年度偵字第2686號 ││年度案號│ │32號、第6557號 │32號、第6557號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100號 │105年度簡字第100號 │105年度簡字第168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5年5月23日 │105年5月23日 │105年8月8日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100號 │105年度簡字第100號 │105年度簡字第168號 ││ 決 ├────┼─────────────┼─────────────┼─────────────┤│ │確定日期│105年6月13日 │105年6月13日 │105年8月23日 │├────┴────┼─────────────┼─────────────┼─────────────┤│備 註│⒈雲林地檢106年度執更緝字 │⒈雲林地檢106年度執更緝字 │⒈雲林地檢106年度執更緝字 ││ │ 第2號。 │ 第2號。 │ 第2號。 ││ │⒉編號1至3之罪,經本院105 │⒉編號1至3之罪,經本院105 │⒉編號1至3之罪,經本院105 ││ │ 年度聲字第897號裁定定應 │ 年度聲字第897號裁定定應 │ 年度聲字第897號裁定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已│ 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已│ 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已││ │ 執畢)。 │ 執畢)。 │ 執畢)。 │└─────────┴─────────────┴─────────────┴─────────────┘┌─────────┬─────────────┬─────────────┬─────────────┐│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共同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共同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共同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 │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之規定 │之規定 │之規定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所 犯 法 條 │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 │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 │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 │├─────────┼─────────────┼─────────────┼─────────────┤│犯 罪 日 期 │104年2月間至同年10月間 │103年6月間起至104年10月19 │104年2月間起至104年10月19 ││ │ │日止 │日止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104年度偵字第6729號 │104年度偵字第6729號 │104年度偵字第6729號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359號 │105年度易字第359號 │105年度易字第359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5年11月23日 │105年11月23日 │105年11月23日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359號 │105年度易字第359號 │105年度易字第359號 ││ 決 ├────┼─────────────┼─────────────┼─────────────┤│ │確定日期│105年12月12日 │105年12月12日 │105年12月12日 │├────┴────┼─────────────┼─────────────┼─────────────┤│備 註│⒈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26│⒈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26│⒈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26││ │ 號。 │ 號。 │ 號。 ││ │⒉編號4至8之罪,經本院105 │⒉編號4至8之罪,經本院105 │⒉編號4至8之罪,經本院105 ││ │ 年度易字第359號判決判處 │ 年度易字第359號判決判處 │ 年度易字第359號判決判處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 。 │ 。 │ 。 │└─────────┴─────────────┴─────────────┴─────────────┘┌─────────┬─────────────┬─────────────┬─────────────┐│編 號 │ 7 │ 8 │ (以下空白) │├─────────┼─────────────┼─────────────┼─────────────┤│罪 名 │共同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共同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 ││ │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 │之規定 │之規定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 │├─────────┼─────────────┼─────────────┼─────────────┤│所 犯 法 條 │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 │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 │ │├─────────┼─────────────┼─────────────┼─────────────┤│犯 罪 日 期 │104年7月間起至104年10月19 │104年10月15日起至104年10月│ ││ │日止 │19日止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度案號│案 號│104年度偵字第6729號 │104年度偵字第6729號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事 │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359號 │105年度易字第359號 │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5年11月23日 │105年11月23日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判 │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359號 │105年度易字第359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5年12月12日 │105年12月12日 │ │├────┴────┼─────────────┼─────────────┼─────────────┤│備 註│⒈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26│⒈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26│ ││ │ 號。 │ 號。 │ ││ │⒉編號4至8之罪,經本院105 │⒉編號4至8之罪,經本院105 │ ││ │ 年度易字第359號判決判處 │ 年度易字第359號判決判處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