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98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民翰指定辯護人 林彥百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 年度偵緝字第11號、第12號、第13號、第14號),及移送併辦(106年度偵字第7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許民翰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許民翰、蔡宗達(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均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仍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許民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蔡宗達則提供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由許民翰出面交易後,將收取價金全數交給蔡宗達,許民翰藉此獲得向蔡宗達免費取得毒品施用之利益,以此分工方式完成如附表一所示之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行為。經警依本院104 年聲監字第878 號、105 年聲監字第65號、聲監續字第264 號通訊監察書執行通訊監察,因而循線查獲上情。
貳、證據能力部分
一、103 年1 月29日修正、同年0 月00日生效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 第1 項規定:「依第5 條、第6 條或第7 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不得作為證據。但於發現後7 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連性或為第5 條第1 項所列各款之罪者,不在此限。」本件附表二編號5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係警依本院104 年聲監字第878 號通訊監察書對李威德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執行通訊監察而得,就被告而言,屬原通訊監察案件外之其他案件(參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6之1 條第1 項規定:本法第18條之1第1 項所稱其他案件,指與原核准進行通訊監察之監察對象或涉嫌觸犯法條不同者),且上開通訊監察書核發日期為10
4 年10月12日,並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 第1 項規定之適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5條第2 項規定參照),就此部分通訊監察譯文之證據能力說明如下:
㈠、關於違反程序規定所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例有絕對排除及相對排除2 種,絕對排除如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2 、
158 條之3 ,相對排除則有158 條之4 之總則性規定,於絕對排除之情況,法院即無裁量空間,不得將該違反程序取得之證據作為不利被告認定之依據,相對排除則得由法院權衡公益與被告利益及必要性等因素,認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通訊保障監察法第18條之1 第1 項法條用語固然規定「不得作為證據」,然同項後段仍有但書規定,顯見立法意旨並非謂一旦屬另案監聽,即應全然排除其證據能力(相同立法例可見於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2 第1 項但書規定,由此可見,立法者雖使用「不得作為證據」之用語,然並非因此排除法院依個案認定之權限),如踐行但書所規定之陳報、核可程序,仍具有證據能力,而此項補正之程序規定,性質上為判斷違反程序規定通訊監察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之例示性規定,除經立法者以但書明示之例外情況外,於個案中並未排除法院依權衡之方式決定證據能力之權限。
㈡、販賣毒品案件咸以通訊監察為重要偵查手段,如排除通訊監察譯文之證據能力,對於販毒犯罪之證明影響重大,蓋販賣毒品為嚴厲查緝之犯罪行為,販毒者與購毒者間均以隱蔽之方式進行,則除購毒者指證外,尚難有何直接證據足以證明,又本於證據補強法則之要求,除購毒者指證外,另需有證明力足夠之證據以補強方足認定販賣毒品之犯罪事實,是通訊監察譯文對販毒犯罪之證明,屬重要證據,對於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有其必要性。本件監聽雖未陳報法院認可,然本件原針對李威德之監聽並無程序上之違法可言,又本件已因合法監聽取得他案之相關監聽譯文,執行機關如依法為嗣後之陳報、核准,結果亦無不同,此項證據之取得具有絕對之必然性。況且販毒者與購毒者間之通訊監察譯文,經常隱匿重要交易事實,僅約定見面時間、地點,則以執行通訊監察之警員而言,未必能立即判斷通話者間究竟何者為購毒者或販毒者,如非經當事人到案說明,實無從僅以通話內容判斷,更遑論販賣毒品者間,多有上下游關係,彼此間調貨、互通有無之情況,所在多有,如要求執行機關當下即明確判斷通話對象為監聽對象之上游、下游,並立即踐行上開陳報程序,實強人所難,偵查機關多半於通訊監察結束後,經傳訊受監聽人或相關證人,方得以釐清何者為販毒者,而此時早已超過規定陳報之7 日時間或甚至已經監聽結束,如一律排除此等通訊監察所得之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證可謂毫無效果,並無實質意義,本件附表二編號5雖原以李威德為監聽對象,然因通訊監察譯文較為簡略,因而未能辨明李威德於該通話中,係立於毒品販賣者或購毒者之角色,於監聽結束後,方因分別詢問而得知被告涉有嫌疑,是本件另案監聽尚屬偶然之事實,並無偵查機關濫行監聽或假借名目之惡意情況。
㈢、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乃該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此為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此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之1 第
2 項規定勘驗該監聽之錄音帶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以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本人及其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然如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監聽錄音之譯文真實性並不爭執,顯無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是法院於審判期日就此如已踐行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調查證據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86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及辯護人對附表二編號5通訊監察譯文之證據能力表示無意見,同意做為證據使用,而該等譯文並經本院於審理程序提示並給予辯論之機會,已踐行必要之調查程序,雖屬另案監聽而未經執行機關於7 日內陳報、核可,然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因此取得之證據仍有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合法調查,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二、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傳聞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情形,又與本案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具有證據能力。
參、證明力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為被告坦承不諱(偵緝11號卷第74-76 頁,本院卷第70頁、72-77 頁),核與證人王士豪(他189 號卷第9-13頁、15-18 頁)、李威德(他189 號卷第20-21 頁背面、23-24 頁)、林志強(他189 號卷第26-30 頁背面、32-3
3 頁,偵緝11號卷第52-54 頁)之證述相符,並有附表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本院104 年聲監字第878 號、105 年聲監字第65號、聲監續字第264 號通訊監察書(偵緝11號卷第34-36 頁)等證據可佐。上開證人就本件與被告交易毒品之時間、地點、金額等情節,一一證述清楚,並無模糊不清或顯然矛盾之處,又其等證述之交易時間、地點等情節,與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亦可互為佐證,足以互為補強並佐證被告上開自白。
二、起訴意旨雖認定為被告單獨販賣,然查:㈠就販賣與證人王士豪部分,依證人王士豪證稱:我是向被告及蔡宗達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及蔡宗達聯絡等語(他189 號卷第9 頁背面),此與其附表二編號1之通訊監察譯文中,向被告確認稱:「你要自己過來」等語,亦可見其購買毒品之對象並非僅被告一人。其中就附表一編號2之交易地點,證人王士豪於偵查中證稱,該地點為蔡宗達租屋處(他189 號卷第10頁正面、16頁)。而附表二編號3、4之通訊監察譯文,亦迭出現:「你跟哥去元長」、「你跟哥嗎」、「我在幫哥跑啦」、「哥等下要返來啊」、「我等下才跟哥說」等指涉第三人稱用語,證人王士豪就此證稱:「這是我跟被告及蔡宗達的通話,要買甲基安非他命。是蔡宗達開車載被告來交易,蔡宗達知道被告與我交易」(他189 號卷第10頁背面、16頁)、「哥是指蔡宗達」(他
189 號卷第11頁正面及背面、12頁背面)、「這次也是被告與蔡宗達一起來」(他189 號卷第16頁)、「電話中哥哥都是蔡宗達,因為他跟被告都一起,我找不到蔡宗達就找被告,被告的毒品是向蔡宗達拿的,所以被告錢收到會給蔡宗達」(他189 號卷第16-17 頁)等語。㈡販賣與李威德部分,證人李威德亦證稱:「被告是蔡宗達的小弟,被告開車來國小附近載我到一個三合院交易,當時蔡宗達在隔壁」(他18
9 號卷第20-21 頁、23頁、24頁)等語。㈢販賣與林志強部分,於附表二編號6、7、8之通訊監察譯文中,亦出現「你董的叫我打給你」、「你董的叫我打這支啦」、「你董的呢?」、「黑豬你哥呢?」、「我跟他問看看再給你說」等對話。綜合上情,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均供稱,本件販賣毒品犯行係與蔡宗達共犯,毒品由蔡宗達提供,被告則負責電話聯繫及出面交易,交易所得由蔡宗達收取,被告則取得免費施用毒品機會等情,與上開證人證述及客觀證據相符,應為真實,起訴意旨容有誤解。
三、販賣毒品乃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容易分裝並增減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輒因買賣雙方關係之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出購買對象之風險評估等因素,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而販賣毒品之利得,除被告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同一,職是之故,即使未經查得實際販賣之利得,但除非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量委買或轉售,確未牟利外,尚難執此遽認非法販賣之證據有所未足,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最高法院95年臺上字第107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罰之「販賣」毒品罪,所著重者為在主觀上有藉以牟利之惡性,及對毒品之擴散具有較有償或無償轉讓行為更嚴重之危害性,被告「營利」之意圖係從客觀之社會環境、情況及人證、物證等資料,依據證據法則綜合研判認定(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01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與共犯蔡宗達上開共同販賣毒品犯行,均收受現金作為代價,並非無償提供,而買受人與被告或共犯蔡宗達間均無何特殊親誼關係,並無甘冒遭查緝之風險,而未取分毫販賣毒品之動機,再被告本件價金雖均歸共犯蔡宗達所有,然其亦因此獲得免費自共犯蔡宗達處施用毒品之利益,足認本件被告與共犯蔡宗達均係出於營利意圖而為附表一所示販賣毒品犯行。
四、綜上,被告自白有上開證人證述及其餘客觀證據可以補強,本件事證已經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肆、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許民翰就附表一編號1至5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編號6至8所為,係犯同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出於販賣之目的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嗣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與蔡宗達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所犯8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聲請併辦部分,與起訴之犯行為同一案件,原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一併審理。
二、刑之減輕:
㈠、被告本件犯行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犯行(偵緝11號卷第74-76 頁,本院卷第70頁、72-77 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刑法第59條規定所稱「犯罪之情狀可憫恕」,係指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者而言(最高法院38年臺上字第16號、45年臺上字第1165號及51年臺上字第899 號判例參照),又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862號判決意旨可參)。本院考量被告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與林志強1 人,尚非大量散播海洛因與不特定多數人之情況,且被告並非單獨販賣海洛因,其所參與之情節為聯絡買家並交付毒品及收取金錢,獲利歸共犯蔡宗達所有,被告以此方式維繫施用毒品之惡習,其無獨自販賣海洛因之能力,則以其犯罪情節對照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法定最低刑度(依上開規定減輕後),仍有過度評價之嫌,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附表一編6、7、8部分,減輕其刑,並遞減輕之。至於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因該罪之法定最低刑度相較於販賣第一級毒品已大幅減低,而其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金額不低,且被告已合於上開偵審自白之減刑規定,以減輕後之法定最低刑度以觀,並無情輕法重之感,此部分自無酌減其刑之必要。
㈢、本件並非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共犯蔡宗達,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06 年3 月13日雲警虎偵字第1060003591號函及所附職務報告可參(本院卷第99-101頁),是被告本件不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一併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為求免費施用毒品,不顧散播毒品已屬嚴懲重罰之行為,且其亦明知毒品對個人、家庭及社會危害之嚴重性,仍甘願淪為共犯蔡宗達犯罪之工具,其因此罹犯重罪,仍無從歸咎於他人,其未能根絕毒品誘惑,一再與之為伍,方為其墮入毒品犯罪惡性循環之主因。惟念及被告本件並無獨立販賣毒品之能力,受共犯蔡宗達之指示,出面聯絡交易,犯罪之參與程度及惡性,均相對較輕,所獲利益則為免費施用毒品之機會,並無證據證明因此獲得經濟上之利益。又斟酌被告務農為業,收入不豐;家庭成員為父母、弟弟,未婚無子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曾有毒品犯罪紀錄之素行,暨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本件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第2 條、第38條、第38條之1 、第38條之2 、第38條之3 、第40條、第40之1條、第40之2 條、第51條,以下均指修正後之規定,不再重複記載修正後),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第2 條第2 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現行法之規定。又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則規定:「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是上開刑法修正施行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規定,應依「後法優於前法」原則,優先適用刑法,施行後制定者,則應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適用特別法,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
5 年7 月1 日起施行,第19條第1 項關於供犯罪所用之物,因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沒收範圍較刑法為大,屬特別法,應適用本條例規定沒收。至於原條文關於供犯罪所用之物不能沒收時之執行方式,及因犯罪所得之財物沒收部分業已刪除,自應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又犯罪所得部分:就刑事處罰而言,「連帶」本具有「連坐」之性質。在民事上,連帶債務之成立,除當事人明示外,必須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 條參照)。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臺上字第2521號判決意旨、
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㈡ 參照)。是以:
㈠、被告附表一各次販賣毒品犯行,與共犯蔡宗達各獲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錢,然此部分依被告供述,均轉交於共犯蔡宗達,此外本件並未因搜索扣得被告之犯罪所得,揆諸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就犯罪所得部分不予宣告沒收。
㈡、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晶片卡1 枚),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不問屬被告與否,於各該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並依刑法第38條第4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共犯蔡宗達連帶追徵其價額。
伍、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
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28條、第59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4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
本案經檢察官李文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盧伯璋法 官 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宥琳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犯罪事實及宣告刑表┌──┬───────────┬─────────┬─────────┐│編號│販賣①時間②地點③毒品│交易對象及過程 │宣告刑 ││ │種類及數量④金額 │ │ │├──┼───────────┼─────────┼─────────┤│ 1 │①105 年2 月9 日8 時42│許民翰與王士豪於如│許民翰共同販賣第二││ │ 分; │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②王士豪位於雲林縣元長│通話後,在左列時間│參年拾月。未扣案門││ │ 鄉鹿北村華鹿42號之住│、地點見面,由許民│號00000000││ │ 處內; │翰當場販賣蔡宗達所│九一號行動電話(含││ │③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提供之左列第二級毒│晶片卡壹枚)壹支沒││ │④2,000 元。 │品與王士豪,並收取│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 │左列現金後完成交易│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許民翰嗣將販賣所│沒收時,與共犯蔡宗││ │ │得均交由蔡宗達收取│達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2 │①105 年2 月15日9 時47│許民翰與王士豪於如│許民翰共同販賣第二││ │ 分; │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②蔡宗達位於雲林縣虎尾│通話後,在左列時間│參年拾月。未扣案門││ │ 鎮之住處內; │、地點見面,由許民│號00000000││ │③甲基安非他命1 包; │翰當場販賣蔡宗達所│九一號行動電話(含││ │④2,000元。 │提供之左列第二級毒│晶片卡壹枚)壹支沒││ │ │品與王士豪,並收取│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 │左列現金後完成交易│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許民翰嗣將販賣所│沒收時,與共犯蔡宗││ │ │得均交由蔡宗達收取│達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3 │①105 年3 月13日0 時32│許民翰與王士豪於如│許民翰共同販賣第二││ │ 分; │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②雲林縣北港鎮東庄里之│通話後,在左列時間│參年拾月。未扣案門││ │ 統一便利商店; │、地點見面,由許民│號00000000││ │③甲基安非他命1 包; │翰當場販賣蔡宗達所│九一號行動電話(含││ │④2,000元。 │提供之左列第二級毒│晶片卡壹枚)壹支沒││ │ │品與王士豪,並收取│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 │左列現金後完成交易│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許民翰嗣將販賣所│沒收時,與共犯蔡宗││ │ │得均交由蔡宗達收取│達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4 │①105 年3 月19日19時20│許民翰與王士豪於如│許民翰共同販賣第二││ │ 分; │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②雲林縣北港鎮某不知名│通話後,在左列時間│肆年。未扣案門號○││ │ 之道路邊; │、地點見面,由許民│000000000││ │③甲基安非他命1包; │翰當場販賣蔡宗達所│號行動電話(含晶片││ │④3,000 元。 │提供之左列第二級毒│卡壹枚)壹支沒收之││ │ │品與王士豪,並收取│,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左列現金後完成交易│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許民翰嗣將販賣所│時,與共犯蔡宗達連││ │ │得均交由蔡宗達收取│帶追徵其價額。 ││ │ │。 │ │├──┼───────────┼─────────┼─────────┤│ 5 │①104 年10月26日18時49│許民翰與李威德於如│許民翰共同販賣第二││ │ 分; │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②雲林縣北港鎮火燒庄國│通話後,在左列時間│參年拾月。未扣案門││ │ 小附近之三合院內; │、地點見面,由許民│號00000000││ │③甲基安非他命1 包; │翰當場販賣蔡宗達所│九一號行動電話(含││ │④2,000元。 │提供之左列第二級毒│晶片卡壹枚)壹支沒││ │ │品與李威德,並收取│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 │左列現金後完成交易│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許民翰嗣將販賣所│沒收時,與共犯蔡宗││ │ │得均交由蔡宗達收取│達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6 │①105 年2 月11日22時43│許民翰與林志強於如│許民翰共同販賣第一││ │ 分; │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②雲林縣北港鎮新街里五│通話後,在左列時間│柒年拾月。未扣案門││ │ 路財神廟旁之養生館停│、地點見面,由許民│號00000000││ │ 車場; │翰當場販賣蔡宗達所│九一號行動電話(含││ │③海洛因1 包; │提供之左列第一級毒│晶片卡壹枚)壹支沒││ │④3,000元。 │品與林志強,並收取│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 │左列現金後完成交易│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許民翰嗣將販賣所│沒收時,與共犯蔡宗││ │ │得均交由蔡宗達收取│達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7 │①105 年2 月13日12時24│許民翰與林志強於如│許民翰共同販賣第一││ │ 分; │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②雲林縣○○鎮○○路全│通話後,在左列時間│柒年拾月。未扣案門││ │ 聯福利社旁之鎮天宮;│、地點見面,由許民│號00000000││ │③海洛因1 包; │翰當場販賣蔡宗達所│九一號行動電話(含││ │④3,000元。 │提供之左列第一級毒│晶片卡壹枚)壹支沒││ │ │品與林志強,並收取│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 │左列現金後完成交易│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許民翰嗣將販賣所│沒收時,與共犯蔡宗││ │ │得均交由蔡宗達收取│達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8 │①105 年3 月16日11時43│許民翰與林志強於如│許民翰共同販賣第一││ │ 分; │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②雲林縣元長鄉東庄之統│通話後,在左列時間│柒年拾月。未扣案門││ │ 一便利商店; │、地點見面,由許民│號00000000││ │③海洛因1 包; │翰當場販賣蔡宗達所│九一號行動電話(含││ │④3,000元。 │提供之左列第一級毒│晶片卡壹枚)壹支沒││ │ │品與林志強,並收取│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 │左列現金後完成交易│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許民翰嗣將販賣所│沒收時,與共犯蔡宗││ │ │得均交由蔡宗達收取│達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表┌──┬─────┬────────────────┬──────────┐│編號│時 間│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內 容 │ 備 註 │├──┼─────┼────────────────┼──────────┤│ 1 │105 年2 月│A :0000000000(許民翰)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9 日8 時42│B :0000000000(王士豪) │字第189 號卷第9 頁背││ │分【A 撥打├────────────────┤面至第10頁。 ││ │給B 】 │B :喂 │ ││ │ │A :喂 │ ││ │ │B :你在那 │ ││ │ │A :虎尾 │ ││ │ │B :哭夭你要過來還是我過 │ ││ │ │A :阿 │ ││ │ │B :我過還是怎樣 │ ││ │ │A :無我等下隨過阿 │ ││ │ │B :你要自己過來阿 │ ││ │ │A :無我等下過去找你啦 │ ││ │ │B :你自己嗎還是怎樣 │ ││ │ │A :阿 │ ││ │ │B :你自己呀 │ ││ │ │A :無跟其聰 │ ││ │ │B :喔該給我你要會記麥擱忘記 │ ││ │ │A :阿 │ ││ │ │B :該給我你要給我啦 │ ││ │ │A :什麼什麼該給你 │ ││ │ │B :好好無無麥擱說阿拜拜 │ │├──┼─────┼────────────────┼──────────┤│ 2 │105 年2 月│A :0000000000(許民翰)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15日21時47│B :0000000000(王士豪) │字第189 號卷第10頁。││ │分【B 撥打├────────────────┤ ││ │給A 】 │A :喂 │ ││ │ │B :喂 │ ││ │ │A :喂 │ ││ │ │B :在那 │ ││ │ │A :阮去買東西等下啦 │ ││ │ │B :我要去那等你 │ ││ │ │A :過阮家好無 │ ││ │ │B :你家呀 │ ││ │ │A :嘿 │ ││ │ │B :好啦好 │ │├──┼─────┼────────────────┼──────────┤│ 3 │①105 年3 │A :0000000000(許民翰)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月13日00時│B :0000000000(王士豪) │字第189 號卷第10頁正││ │14分【A 撥├────────────────┤背面。 ││ │打給B 】 │B :喂 │ ││ │ │A :喂、你甘有法度來北港 │ ││ │ │B :阿 │ ││ │ │A :你來北港啦 │ ││ │ │B :我去北港 │ ││ │ │A :嘿 │ ││ │ │B :在瘋呦叫我去北港 │ ││ │ │A :元長阿北港都可以 │ ││ │ │B :阿 │ ││ │ │A :元長或北港都可以 │ ││ │ │B :阿我去那找你啦我要去虎尾阿山│ ││ │ │ 下等你嗎 │ ││ │ │A :我現在傲過元長 │ ││ │ │B :你跟哥去元長 │ ││ │ │A :嘿 │ ││ │ │B :是嗎是你跟哥嗎 │ ││ │ │A :嘿 │ ││ │ │B :喔好要去那找你 │ ││ │ │A :元長阿 │ ││ │ │B :元長那呦好啦好 │ ││ │ │A :要快喔 │ ││ │ │B :你現在人在那,我人現在在土庫│ ││ │ │ 全家啦 │ ││ │ │A :喔你在土庫全家,阮現在在快速│ ││ │ │ 上面啦 │ ││ │ │B :快速呢好啦好我現在趕來啦 │ ││ ├─────┼────────────────┤ ││ │②105 年3 │A :喂 │ ││ │月13日00時│B :喂、你在那 │ ││ │26分【B 撥│A :阿 │ ││ │打給A 】 │B :我下來呢 │ ││ │ │A :我也下來咱在全家好7-11好阿 │ ││ │ │B :7-11阿全家 │ ││ │ │A :都可以 │ ││ │ │B :7-11阿全家 │ ││ │ │A :都可以啦 │ ││ │ │B :好啦好 │ ││ │ │A :好 │ ││ ├─────┼────────────────┤ ││ │③105 年3 │B :怎樣 │ ││ │月13日00時│A :喂、富源啦 │ ││ │32分【A 撥│B :無啦你要報路啦 │ ││ │打給B 】 │A :...富源啦 │ ││ │ │B :阿無半路就好停 │ ││ │ │A :喂 │ ││ │ │B :半路就好停我免擱去吧 │ ││ │ │A :聽無 │ │├──┼─────┼────────────────┼──────────┤│ 4 │105 年3 月│A :0000000000(許民翰)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19日19時20│B :0000000000(王士豪) │字第189 號卷第11頁。││ │分【B 撥打├────────────────┤ ││ │給A 】 │A :喂 │ ││ │ │B :哥你在做什哥哥 │ ││ │ │A :我我在幫哥跑啦 │ ││ │ │B :我等下有經過這嗎 │ ││ │ │A :聽無 │ ││ │ │B :等下你有經過阮這嗎 │ ││ │ │A :無 │ ││ │ │B :阿 │ ││ │ │A :無 │ ││ │ │B :吃力、哥甘有. .. │ ││ │ │A :哥等下要返來阿 │ ││ │ │B :我這無阿呢 │ ││ │ │A :真的阿假的大仔 │ ││ │ │B :阿人人剛才來找我 │ ││ │ │A :好啦好 │ ││ │ │B :前收收上次的要怎樣 │ ││ │ │A :我等下才跟哥說 │ ││ │ │B :那1 千你要湊給他喔我差差這趟│ ││ │ │ 我這趟才拿錢給他 │ ││ │ │A :你要拿多少 │ ││ │ │B :拿多少不一定啦 │ ││ │ │A :喂 │ ││ │ │B :這趟拿多少不一定我有多少我就│ ││ │ │ 拿多少你不是不知我錢要給他嗎│ ││ │ │A :嘿 │ ││ │ │B :我無跟他差就好 │ │├──┼─────┼────────────────┼──────────┤│ 5 │①104 年10│A :0000000000(許民翰)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月26日18時│B :0000000000(李威德) │字第189 號卷第20頁背││ │39分【B 撥├────────────────┤面。 ││ │打給A 】 │A :喂 │ ││ │ │B :喂 │ ││ │ │A :嘿 │ ││ │ │B :想要找你聊天一下甘有閒 │ ││ │ │A :要去聊天 │ ││ │ │B :啊 │ ││ │ │A :要去那 │ ││ │ │B :我現在在你我現在在庄頭這 │ ││ │ │A :啊 │ ││ │ │B :蒜頭這 │ ││ │ │A :喂 │ ││ │ │B :嘿 │ ││ │ │A :庄支無 │ ││ │ │B :阿 │ ││ │ │A :羅厝庄甘知 │ ││ │ │B :不知這邊路無熟呢 │ ││ │ │A :火燒庄呢 │ ││ │ │B :火燒庄喔 │ ││ │ │A :嘿 │ ││ │ │B :喔好啊好啊 │ ││ │ │A :好 │ ││ │ │B :到才打給你 │ ││ │ │A :火燒庄國小 │ ││ │ │B :喔好 │ ││ │ │A :國小 │ ││ │ │B :好 │ ││ ├─────┼────────────────┤ ││ │②104 年10│B :喂 │ ││ │月26日18時│A :喂你人在那 │ ││ │49分【A 撥│B :我要到啊 │ ││ │打給B 】 │A :你到啊 │ ││ │ │B :嘿嘿嘿 │ ││ │ │A :等我一下我隨到 │ ││ │ │B :好好 │ │├──┼─────┼────────────────┼──────────┤│ 6 │①105 年2 │A :0000000000(許民翰)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月11日22時│B :0000000000(林志強) │字第189 號卷第26頁背││ │38分【B 撥├────────────────┤面至第27頁。 ││ │打給A 】 │A :喂 │ ││ │ │B :黑豬喔 │ ││ │ │A :嘿嘿 │ ││ │ │B :你董的叫我打給你 │ ││ │ │A :啊 │ ││ │ │B :你董的叫我打這支啦 │ ││ │ │A :你誰 │ ││ │ │B :我阿強啦 │ ││ │ │A :啊 │ ││ │ │B :昨晚來檳榔攤這個 │ ││ │ │A :那一個(喔你麥說話啦) │ ││ │ │B :啊 │ ││ │ │A :你說誰 │ ││ │ │B :去民雄那個啦 │ ││ │ │A :去民雄那一個 │ ││ │ │B :駛喜美那個無 │ ││ │ │A :啊 │ ││ │ │B :你昨晚來新街這個啦新街這這個│ ││ │ │ 無 │ ││ │ │A :昨去新街那個 │ ││ │ │B :你知無你知道我誰無 │ ││ │ │A :聽無出來啊 │ ││ │ │B :喔喔你不知我什就之前跟偉阿做│ ││ │ │ 夥那個啦 │ ││ │ │A :之前跟偉阿做夥 │ ││ │ │B :嘿啦去民雄他家那個無 │ ││ │ │A :...喔 │ ││ │ │B :誰啦 │ ││ │ │A :你說誰啦 │ ││ │ │B :阿強在賣厝那個啦 │ ││ │ │A :喔哭夭你說阿強我就知 │ ││ │ │B :阿 │ ││ │ │A :你說阿強我就知 │ ││ │ │B :怎樣 │ ││ │ │A :無阿你甘有在.家呦 │ ││ │ │B :我無啦我在厝在新街這啦阿你在│ ││ │ │ 那 │ ││ │ │A :我現在擱在 │ ││ │ │B :什麼阿 │ ││ │ │A :我現在過啦 │ ││ │ │B :怎樣 │ ││ │ │A :我現在過去找你 │ ││ │ │B :你要過來我跟你說喔你麥駛像昨│ ││ │ │ 晚那麼過來你到綠紅燈就打給我│ ││ │ │A :喔我現在要到你隨出來 │ ││ │ │B :多久 │ ││ │ │A :我現在在... │ ││ │ │B :阿 │ ││ │ │A :1分鐘就到 │ ││ │ │B :好啦好好 │ ││ ├─────┼────────────────┤ ││ │②105 年2 │A :喂 │ ││ │月11日22時│B :你到阿嗯 │ ││ │43分【B 撥│A :我到阿 │ ││ │打給A 】 │B :我跟你說黑豬你在旁阿你有看一│ ││ │ │ 個新街養生館無 │ ││ │ │A :那 │ ││ │ │B :新街養生館按摩無 │ ││ │ │B :有阿 │ ││ │ │A :你從旁阿那條巷子轉入去轉到進│ ││ │ │ 你就有看我的車 │ ││ │ │A :喔... │ ││ │ │B :喔 │ │├──┼─────┼────────────────┼──────────┤│ 7 │①105 年2 │A :0000000000(許民翰)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月13日12時│B :0000000000(林志強) │字第189 號卷第27頁背││ │10分【B 撥├────────────────┤面至第28頁。 ││ │打給A 】 │A :喂 │ ││ │ │B :黑豬喔 │ ││ │ │A :嘿 │ ││ │ │B :你董的呢 │ ││ │ │A :你誰 │ ││ │ │B :我在賣厝的 │ ││ │ │A :阮董的我現在要找他 │ ││ │ │B :阿 │ ││ │ │A :我也找無他阿 │ ││ │ │B :是喔 │ ││ │ │A :嗯 │ ││ │ │B :阿你那呢 │ ││ │ │A :我這我不會說呢 │ ││ │ │B :方便阿無方便啦 │ ││ │ │A :那不是方便阿無方便的問題 │ ││ │ │B :無啦是說我這有啦你那有方便無│ ││ │ │A :我現在無車可過 │ ││ │ │B :阿 │ ││ │ │A :我現在人在北港呢 │ ││ │ │B :你在北港我來找你我在厝這嗯 │ ││ │ │A :我全聯這 │ ││ │ │B :你在那 │ ││ │ │A :全聯巷子 │ ││ │ │B :阿 │ ││ │ │A :華勝路全聯後面這條巷子 │ ││ │ │B :喔好啦到打給你 │ ││ │ │A :好 │ ││ ├─────┼────────────────┤ ││ │②105 年2 │A :喂 │ ││ │月13日12時│B :黑豬我不就夜市轉過來擱左彎 │ ││ │18分【B 撥│A :什麼意思 │ ││ │打給A 】 │B :同款夜市過來擱左轉嗯 │ ││ │ │A :我全聯後面這呢 │ ││ │ │B :對阿全聯後面巷子嗯 │ ││ │ │A :嘿嘿 │ ││ │ │B :我這條不是算全聯後面什麼路 │ ││ │ │A :這什麼路 │ ││ │ │B :文明路嗎仁愛路嗎 │ ││ │ │A :圓環路尾那有一間宮有無 │ ││ │ │B :阿 │ ││ │ │A :全聯轉入來那有一間人那私人宮│ ││ │ │B :嘿 │ ││ │ │A :我在那啦 │ ││ │ │B :全聯後面轉入來後面一間私人宮│ ││ │ │A :私人宮那 │ ││ │ │B :過全聯沒 │ ││ │ │A :全聯後面這邊這 │ ││ │ │B :對阿我在全聯後面這嗯 │ ││ │ │A :全聯彎過來左手邊你轉入以後右│ ││ │ │ 手邊 │ ││ │ │B :過全聯轉右手邊嗎 │ ││ │ │A :就是你那全聯轉入來右轉 │ ││ │ │B :嘿 │ ││ │ │A :那有一間宮阿 │ ││ │ │B :右轉阿左手邊 │ ││ │ │A :就是你從那邊轉過來下來以後右│ ││ │ │ 手邊啦 │ ││ │ │B :阿 │ ││ │ │A :你轉入來以後左手邊 │ ││ │ │B :那無看宮 │ ││ │ │A :無嗎 │ ││ │ │B :我轉入來我就在在這條路 │ ││ │ │A :甘有看到宮 │ ││ │ │B :阿 │ ││ │ │A :有看到宮無 │ ││ │ │B :無阿那全聯後面就無宮我跟你說│ ││ │ │ 現在從新街那過來是不是到全聯│ ││ │ │ 右手邊 │ ││ │ │A :嘿 │ ││ │ │B :現在全聯到沒 │ ││ │ │A :轉入去以後第一個彎就彎 │ ││ │ │B :全聯全聯在右手邊呢 │ ││ │ │A :嘿阿 │ ││ │ │B :現在全聯到過轉右手呦 │ ││ │ │A :嘿 │ ││ │ │B :彎右手擱來呢 │ ││ │ │A :以後要彎左手 │ ││ │ │B :彎右手擱轉左手喔 │ ││ │ │A :嘿 │ ││ │ │B :喔好啦 │ ││ │ │A :彎左手以後看到一間宮才打給我│ ││ │ │B :阿 │ ││ │ │A :彎左手以後你看到一間宮你在那│ ││ │ │ 等我就好 │ ││ │ │B :好好好 │ ││ ├─────┼────────────────┤ ││ │③105 年2 │A :喂 │ ││ │月13日12時│B :在鎮天宮呦 │ ││ │21分【B 撥│A :嘿啦 │ ││ │打給A 】 │B :喔我到囉 │ ││ │ │A :好那等我一下喔 │ ││ │ │B :好 │ ││ ├─────┼────────────────┤ ││ │④105 年2 │A :喂 │ ││ │月13日12時│B :你下來沒 │ ││ │24分【B 撥│A :有阿我現在要走囉 │ ││ │打給A 】 │B :好好 │ │├──┼─────┼────────────────┼──────────┤│ 8 │①105 年3 │A :0000000000(許民翰)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月16日10時│B :0000000000(林志強) │字第189 號卷第29頁正││ │42分【B 撥├────────────────┤背面。 ││ │打給A 】 │A :喂 │ ││ │ │B :黑豬你哥呢 │ ││ │ │A :我現在要去跟他叫 │ ││ │ │B :阿 │ ││ │ │A :我現在要去跟他叫 │ ││ │ │B :他在虎尾阿北港那邊 │ ││ │ │A :北港 │ ││ │ │B :北港喔 │ ││ │ │A :嘿 │ ││ │ │B :我不就要返來北港 │ ││ │ │A :你人在虎尾喔 │ ││ │ │B :嘿阿 │ ││ │ │A :我跟他問看麥打電話給你說嗯 │ ││ │ │B :好好好 │ ││ ├─────┼────────────────┤ ││ │②105 年3 │A :喂 │ ││ │月16日11時│B :你有叫你哥起來無 │ ││ │12分【B 撥│A :強哥你到那說 │ ││ │打給A 】 │B :阿 │ ││ │ │A :你到北港 │ ││ │ │B :什麼阿 │ ││ │ │A :... │ ││ │ │B :聽無 │ ││ │ │A :你法度來北港 │ ││ │ │B :有啦 │ ││ │ │A :你到...不要緊好啦 │ ││ │ │B :什麼啦 │ ││ │ │A :咱一人走一半的路 │ ││ │ │B :好啊要在那 │ ││ │ │A :土庫好無 │ ││ │ │B :好啊土庫那個7-11啦 │ ││ │ │A :那一個7-11 │ ││ │ │B :土庫有無土庫那個7-11無 │ ││ │ │A :圓環喔 │ ││ │ │B :不是啦不是圓環土庫要過來虎尾│ ││ │ │ 這個綠紅燈這個7-11無 │ ││ │ │A :喔 │ ││ │ │B :喔 │ ││ ├─────┼────────────────┤ ││ │③105 年3 │A :喂 │ ││ │月16日11時│B :我在那一個你知無在永年擱過來│ ││ │29分【B 撥│ 這個7-11你知無 │ ││ │打給A 】 │A :我知啦 │ ││ │ │B :喔我到囉你要到沒 │ ││ │ │A :我到東庄啦等下啦 │ ││ │ │B :你在東庄喔 │ ││ │ │A :嘿 │ ││ │ │B :還是我要擱較過 │ ││ │ │A :好好無你較過來好 │ ││ │ │B :較過較過要在那 │ ││ │ │A :嘿 │ ││ │ │B :在那條大公路咱兩個就會相遇 │ ││ │ │A :公墓那好啦 │ ││ │ │B :阿 │ ││ │ │A :土庫公墓那條那有無 │ ││ │ │B :你大通路那條開較慢咱兩個相遇│ ││ │ │ 我才跟你閃火啦 │ ││ │ │A :好好好 │ ││ │ │B :好 │ ││ ├─────┼────────────────┤ ││ │④105 年3 │A :喂、強哥 │ ││ │月16日11時│B :你是到那我那無看你 │ ││ │38分【B 撥│A :我到阿我慢慢開要到阿 │ ││ │打給A 】 │B :你到那 │ ││ │ │A :這喔龍岩厝這 │ ││ │ │B :阿 │ ││ │ │A :龍岩厝啦 │ ││ │ │B :阿什麼啦 │ ││ │ │A :龍岩厝 │ ││ │ │B :龍岩厝阿你要從那來啦 │ ││ │ │A :我現在要去公墓那 │ ││ │ │B :那一個公墓 │ ││ │ │A :土庫公墓阿 │ ││ │ │B :對阿阿你龍岩厝那在這條大通路│ ││ │ │ 呦 │ ││ │ │A :嘿阿大條路這條在開 │ ││ │ │B :我要到客厝呢 │ ││ │ │A :喔好好好無7-11相等啦 │ ││ ├─────┼────────────────┤ ││ │⑤105 年3 │A :喂 │ ││ │月16日11時│B :我到東庄的7-11現在呢 │ ││ │43分【B 撥│A :喔你到7-11這樣就好等下 │ ││ │打給A 】 │B :阿 │ ││ │ │A :我也要到阿 │ ││ │ │B :阿 │ ││ │ │A :等我 │ ││ │ │B :在那 │ ││ │ │A :我開過頭等我一下啦 │ ││ │ │B :我在東庄7-11等你喔 │ ││ │ │A :嘿 │ ││ │ │B :好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