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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耀麟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被 告 沈恒毅選任辯護人 陳佳伶律師

吳聰億律師蘇書峰律師被 告 李明翰

李明穎兼上二被告選任辯護人 吳昆浦律師被 告 杜冠德

廖頡林政慰兼上二被告選任辯護人 施裕琛律師被 告 陳忠毅被 告 楊馮傑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零柒年玖月貳拾陸日上午玖時捌分宣判。

理 由

一、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 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參照)。

二、被告王耀麟等人所犯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案件,原定於

107 年8 月31日14時8 分宣判。爰因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尚有事項待調查,而與本件沒收部分恐有相關,為充分審酌全案卷證,並節省被告、告訴人之訴訟勞費,認有變更宣判期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梁智賢法 官 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姵君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18-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