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46號原 告 王耀禧送達代收人 林琨茗被 告 沈恒毅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案件(106 年度重訴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王耀禧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沈恆毅與訴訟代理人則以:如答辯( 一) 狀所載。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重訴字第8 號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梁智賢法 官 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姵君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