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單聲沒字第 1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50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明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戒毒偵字第20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1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明順於民國106 年5 月18日晚間9 時許,在雲林縣斗六市○○路之臺大醫院前為警盤查,並扣得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 包(毛重共計3.37公克,經送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及驗餘淨重,詳如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經警移送至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經法警執行搜身勤務,又扣得附表編號1 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毛重1.3 公克,經送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及驗餘淨重,詳如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被告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戒毒偵字第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9 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均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 年6月2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106 年7 月2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各1 紙在卷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亦有規定。另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毒聲

字第7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傾向,由本院以107 年度毒聲字第1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107 年11月9 日執行完畢,並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戒毒偵字第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稽。㈡被告因上開案件為警查獲時,⒈於106 年5 月18日扣得白色

粉末8 包;⒉於106 年5 月19日扣得白色粉末1 包,經分別送往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 年6 月2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106 年7 月2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參(見雲林地檢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907 號偵查卷〈下稱毒偵卷〉第25頁、第29頁),足認上揭扣案物確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是除鑑析用罄,堪認業已滅失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9 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諭知沒收銷燬。而包裝上開扣案物之包裝袋9 只,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屬第一級毒品之一部分,當應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應認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胡孝琪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備註 │├──┼──────┼──┼──────────────┤│1 │海洛因 │1包 │1.送驗淨重0.13公克,驗餘淨重││ │ │ │ 0.12公克(見毒偵卷第25頁之││ │ │ │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 │ │ │ 106 年6 月29日調科壹字第 ││ │ │ │ 00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 │2.雲林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見││ │ │ │ 毒偵卷第14頁)。 │├──┼──────┼──┼──────────────┤│2 │海洛因 │7包 │1.送驗淨重合計1.61公克,驗餘││ │ │ │ 淨重1.57公克(見毒偵卷第29││ │ │ │ 頁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 │ │ │ 驗室106 年7 月25日調科壹字││ │ │ │ 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2.雲林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見││ │ │ │ 毒偵卷第17頁)。 │├──┼──────┼──┼──────────────┤│3 │海洛因 │1包 │1.送驗淨重0.48公克,驗餘淨重││ │ │ │ 0.46公克(見毒偵卷第29頁之││ │ │ │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 │ │ │ 106 年7 月25日調科壹字第10││ │ │ │ 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 │2.雲林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見││ │ │ │ 毒偵卷第17頁)。 │└──┴──────┴──┴──────────────┘

裁判日期:2018-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