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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單聲沒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文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 年度毒偵字第918 號、第992 號、第1852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06 年度聲沒字第91號、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所示吸食器及注射針筒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亦有明定,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關於沒收之規定,亦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先予敘明。

三、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

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4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四、經查:

㈠、被告林文郁前因如附表所示犯行,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918 號、第992 號、第18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 年,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之106 年6 月11日死亡,因已無執行緩起訴期間內應遵守及履行相關事項之實益,乃由檢察官簽結等情,有卷附之緩起訴處分書、職權再議駁回之處分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附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為警所合法扣押,有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暨扣案物照片附卷可參。而經鑑定結果,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 年9 月5 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 0號、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及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在卷可稽。扣案如表所示注射針筒及吸食器,為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稱屬其所有,供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是以,扣案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應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用於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及吸食器,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五、綜上,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項、第11條、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2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玉珮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編號│犯罪事實 │查獲過程 │應沒收物 │├──┼─────────────┼──────┼────────────┤│ 1 │105 年10月31日12時許、16時│同日在雲林縣│吸食器1 組 ││ │許,在雲林縣臺西鄉牛厝村產│臺西鄉牛厝國│(105 年度保字第1201號)││ │業道路,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聖宮前產業道│ ││ │非他命(105 年度毒偵字第 │路,經同意後│ ││ │1852號) │搜索扣得 │ │├──┼─────────────┼──────┼────────────┤│ 2 │105 年6 月27日中午某時,在│同日在前開處│注射針筒1支 ││ │雲林縣○○鄉○○村○○路45│所,經林文郁│海洛因9 包(含包裝袋) ││ │號前,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提出而扣得 │(105 年度保管字第846 號││ │他命 │ │、毒保字第100號) ││ │(105年度毒偵第918號) │ │ │├──┼─────────────┼──────┼────────────┤│ 3 │105 年7 月5 日13時許,在雲│同日在雲林縣│吸食器1組 ││ │林縣○○鄉○○村○○路○ 號│四湖鄉溪尾村│海洛因4 包(含包裝袋) ││ │住處內,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東溪尾16號旁│甲基安非他命5 包(含包裝││ │非他命 │為警查獲而扣│袋) ││ │(105年度毒偵字第992號) │得 │(105 年度安保字第203 號││ │ │ │、毒保字第101 號、保字第││ │ │ │847 號) │└──┴─────────────┴──────┴────────────┘

裁判日期:2018-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