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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單聲沒字第 1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19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愉蓁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107 年度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貳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及零錢包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被告鄭愉蓁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之處分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案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查本件聲請經核屬實,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秀虹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18-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