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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單聲沒字第 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1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家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 年度偵字第3195號、第4628號、第5854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家儀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6 年2 月17日以105 年度偵字第3195號、第4628號、第58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於107 年2 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所示之物係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商標法第98條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5日施行。參諸商標法第98條修正理由記載:「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另配合刑法第38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可見商標法第98條乃係因應刑法沒收章節施行後所為之修正,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合先敘明。

三、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 項亦有規定。

四、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

6 年2 月17日以105 年度偵字第3195號、第4628號、第58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又該緩起訴處分於107 年2 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且被告已依緩起訴處分之命令至雲林地檢署指定之雲林縣虎尾鎮埒內社區發展協會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而完成緩起訴處分所命應履行事項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雲林縣虎尾鎮埒內社區發展協會106 年5 月15日虎埒社琴字第1060515001號函暨所附雲林地檢署義務勞務工作日誌各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販賣(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偵4628號卷第13頁至第15頁),且上開物品經鑑定後,確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亦分別有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暨市值估價表3份、世大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1 份在卷可佐(警93號卷第12頁至第14頁;警686 號卷第18頁至第19頁;警925 號卷第30頁至第32頁、第70頁至第71頁),是扣案如附表編號

1 至4 所示之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而該案未經檢察官起訴,法院無從於裁判時予以沒收,依上開說明,檢察官聲請本院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思穎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附表:

┌──┬──────┬─────┬─────┬────┬─────┐│編號│品名 │數量/單位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專用期限 ││ │ │ │ │審定號 │ │├──┼──────┼─────┼─────┼────┼─────┤│ 1 │仿冒「香奈兒│1 個 │瑞士商香奈│00000000│113/7/15 ││ │(CHANEL)」│ │兒股份有限│ │ ││ │商標圖樣香檳│ │公司 │ │ ││ │金菱紋款手機│ │ │ │ ││ │外套 │ │ │ │ │├──┼──────┼─────┼─────┼────┼─────┤│ 2 │仿冒「香奈兒│1 個 │瑞士商香奈│00000000│113/7/15 ││ │(CHANEL)」│ │兒股份有限│ │ ││ │商標圖樣手機│ │公司 │ │ ││ │皮套 │ │ │ │ │├──┼──────┼─────┼─────┼────┼─────┤│ 3 │仿冒「香奈兒│1 個 │瑞士商香奈│00000000│109/10/15 ││ │(CHANEL)」│ │兒股份有限│ │ ││ │商標圖樣鑰匙│ │公司 │ │ ││ │圈 │ │ │ │ │├──┼──────┼─────┼─────┼────┼─────┤│ 4 │仿冒「LV」商│1 個 │法商路易威│00000000│112/6/30 ││ │標圖樣鑰匙圈│ │登馬爾悌耶├────┼─────┤│ │ │ │公司 │00000000│106/9/15 ││ │ │ │ ├────┼─────┤│ │ │ │ │00000000│106/9/15 ││ │ │ │ ├────┼─────┤│ │ │ │ │00000000│114/11/15 │└──┴──────┴─────┴─────┴────┴─────┘

裁判日期:2018-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