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858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文雄選任辯護人 凃逸奇律師 (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6948號),暨移送併案審理(106 年度偵字第73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文雄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陳文雄前向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下稱農田水利會)承租雲林縣○○鄉○○○段○○○○○號耕地,雙方於民國106 年6月23日在雲林縣莿桐鄉公所(下稱莿桐鄉公所)就上開耕地租佃爭議事件進行調解後,陳文雄因不滿該日調解結果,認為莿桐鄉公所承辦人林瓊玟、民政課課長楊媺媱偽造會議紀錄而不當終止原租約(林瓊玟、楊媺媱所涉偽造文書罪嫌業經不起訴處分),為要求莿桐鄉公所回復原租約,竟基於妨害公務及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接續為以下行為:
㈠ 陳文雄於106 年8 月15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雲林縣莿桐鄉公所大廳,對正在執行公務之楊媺媱恫稱「…你要恢復先前之375 減租條例租約,不然要送你去惠來火葬場…」、「…你們不要靠過來喔,靠過來我的鋤頭就丟過去…」等語,以此脅迫、恐嚇方式妨害楊媺媱執行公務。
㈡ 陳文雄於106 年8 月18日下午2 時6 分至10分許,在雲林縣莿桐鄉公所大廳,對正在執行公務之楊媺媱、林瓊玟辱罵三字經「幹你娘」等語,以此脅迫方式妨害楊媺媱及林瓊玟執行公務。
㈢ 於106 年8 月22日上午9 時8 分至12分許,在雲林縣莿桐鄉公所大廳之不特定人得出入之公眾場所,對正在執行公務之林瓊玟表示「賽你娘機掰咧」、「幹你娘咧」等辱罵言詞,並以「沒關係,這樣讓我告,讓我告到時候,我看到就會打他們(敲擊手中柺杖)」等語,以此脅迫方式妨害林瓊玟執行公務。
㈣ 於106 年10月2 日上午9 時43分許,在同上處所,以「幹你娘,我很賭爛,幹你娘」等言詞辱罵林瓊玟,並手持釘耙對櫃檯揮舞,以此脅迫方式妨害林瓊玟執行公務。
㈤ 於106 年10月5 日某時,陳文雄會同莿桐鄉公所人員,在雲林縣○○鄉○○○段○○○○○號耕地勘查時,以「你不要在路上被我遇到,不要再被我抓到,要是再被我抓到,我絕對帶去車上,拿鐵牛」、「把她絞掉,把那些土拿去給鴨子吃」等語,以此脅迫方式妨害林瓊玟執行公務。
㈥ 於106 年11月3 日某時,在同上處所,以「現在就是閻羅府叫我來抄名字,閻羅府你知道嗎?叫我來抄名字」、「我昨晚,昨晚就去找那個閻羅府,閻羅府說你來抄名字」等言語,以此脅迫妨害林瓊玟執行公務。
㈦ 於106 年11月14日上午8 時42分許,在莿桐鄉公所大廳之不特定人得出入之場所,以「如果他家的人怎樣,我照常把他砍掉,我照常把他砍掉就對了」之言語,脅迫妨害林瓊玟執行公務。
㈧ 於107 年4 月9 日15時14分許,在莿桐鄉公所大廳之不特定人得出入之場所,以「如果我脾氣來了,你才知道怎麼樣」、「我如果脾氣起來,可能連你爸爸跪著跟我說情都沒辦法說情」之言語,脅迫妨害林瓊玟執行公務。
二、案經林瓊玟、楊媺媱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偵辦。
理 由
壹、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規定得為證據之情形,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之傳聞證據,檢察官及被告陳文雄及辯護人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41至45頁、第135 至153 頁),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復經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作成時,並無不當取證等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揭說明,應認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貳、實體方面:
一、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恐嚇及妨害公務犯行,並辯稱:因為林瓊玟、楊媺媱用不好的手段調解,我進公所沒有罵他們;我只是要回我375 租約的權利,沒有說什麼恐嚇的話;我行動不方便,怎麼妨害公務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答辯: 被告的言詞雖有粗俗不雅的地方,但是審酌被告發言的前後時序以及過程,以及被告的教育程度、知識程度,實屬於被告的口頭禪,並非強暴脅迫之行為,被告有持釘耙,是因為行動不便,所以透過其他的工具支撐,雖然有一次將釘耙舉起,但只是表達時言語較為激烈,沒有攻擊的意思,另外,被告雖有至辦公室查訪告訴人之姓名,並且稱「現在就是閻羅府叫我來抄名字,閻羅府你知道嗎?叫我來抄名字」等語,該部分是因為被告前往警局,擬對告訴人提出偽造文書之告訴,因不知告訴人二人之姓名,故前往鄉公所希望查知告訴人二人的名字,亦無強暴脅迫之行為,所為並不構成妨害公務之犯行等語。經查:
㈠ 被告曾因向農田水利會承租上開耕地,雙方於106 年6 月23日在莿桐鄉公所就上開耕地租佃爭議事件進行調解,其後因不滿莿桐鄉公所就上開耕地租佃爭議事件調解結果,而多次至莿桐鄉公所找承辦人林瓊玟、民政課課長楊媺媱理論等情,除為被告於偵查、審理中(警3285號卷第1 至2 頁、警3178號卷第1 至4 頁,偵6948號卷第11頁正反面、偵7135號卷第55至56頁,本院卷第75至88頁、第103 至109 頁)所不否認外,並有證人林瓊玟(警3285號卷第5 頁正反面、警3178號卷第5 至8 頁,偵6948號卷第14至15頁、偵7135號卷第29至31頁)、楊媺媱(警3178號卷第9 至12頁,偵7135號卷第29至31頁、第67頁)於警詢、偵查中證述在卷,復有現場監視錄影翻攝照片26張(警3178號卷第15頁,偵6948號卷第20至33頁、第65頁) ,且有農田水利會106 年3 月17日雲水財字第1060660157號函、莿桐鄉公所106 年4 月5 日莿鄉民字第1060003830號函、106 年4 月14日會勘紀錄暨照片8 張(偵6948號卷第36至42頁) 、106 年5 月8 日莿鄉民字第1060005400號函、106 年6 月5 日莿鄉民字第1060006531號開會通知單、106 年6 月28日莿鄉民字第1060007913號函暨調解筆錄(偵6948卷第51至59頁) 在卷可證,堪可認定。
㈡ 證人林瓊玟於警詢、偵查中均指述,被告於106 年8 月18日下午15時;106 年8 月22日上午9 時許,因對於承租土地之耕地三七五租約遭收回終止而不滿,有進來莿桐鄉公所大廳口出穢言,說要毆打我們公所的員工,還罵三字經(幹你娘),當時我正在莿桐鄉公所上班中,心裡非常害怕,我趕快跑去政風室跟長官報告,害得我吃不下飯,睡不著覺,身體非常不舒服;106 年11月14日8 時42分許,被告到公所一樓辦公室,出言恐嚇我要砍死我及我家人,讓我非常害怕;於
106 年10月2 日陳文雄有拿鐵叉作勢要射我,當時我坐在櫃臺的後面,於106 年10月5 日我們去會勘,陳文雄有說遇到我們要把我跟我們課長用「鐵牛仔」載去「絞掉」〈台語〉等語(警3178號卷第5 至8 頁、警3285號卷第5 頁正反面,偵6948號卷第14至15頁、偵7135號卷第29至31頁)。證人楊媺媱於警詢、偵查中則證述,被告陳文雄於106 年08月15日下午大約14時30分;106 年08月18日;106 年08月22日09時左右,有進來莿桐鄉公所口出穢言,說要毆打我們公所的員工,還罵三字經(幹你娘),跟我說要我恢復他原向農田水利會承○○○鄉○○○段○○○○○號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否則要送我去〈虎尾惠來厝火葬場〉;要我們20日內要恢復三七五租約,不然要給我和我的課員死光光,我心裡非常害怕,有時我會躲起來,有時我趕快跑去跟長官報告,害得我壓力非常之大,睡不著覺,身體非常不舒服(警3178號卷第9至12頁,偵7135號卷第29至31頁)等語。另證人李新謀即莿桐鄉公所主任秘書於警詢、偵查中亦證述,被告於106 年8月18日下午15時;106 年8 月22日上午9 時許,因對於承租土地之耕地三七五租約遭收回終止而不滿,有進來莿桐鄉公所大廳及行政室前櫃檯口出穢言,說要毆打我們公所的員工,還罵三字經(幹你娘),當時我有在場,我也有告訴陳文雄說不可以這樣罵我們公所裡面職員;陳文雄每次到莿桐鄉公所都大聲咆哮,會拿棍子、鐵耙等工具;還恐嚇林瓊玟、楊媺媱二位承辦人,主要是罵三字經及說要打他們等語(偵7315號卷第45至49頁、第139 至140 頁)。又證人即莿桐鄉公所政風室主任薛凱翔於警詢中證述,被告陳文雄於106 年08月18日下午大約15時左右及106 年08月22日09時左右,有進來莿桐鄉公所洽公,因為他原向農田水利會承○○○鄉○○○段○○○○○號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因為違反規定被雲林農田水利會收回終止租約,心生不滿,來莿桐鄉公所口出穢言,還罵三字經〈幹你娘〉,有跟我們說要給我們公所的職員,被他碰到時要毆打我們公所的員工,當時我有在場等語(偵7315號卷第39至43頁),綜上,互核告訴人林瓊玟、楊媺媱、證人李新謀、薛凱翔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均無不符、矛盾之處,應可採信,足見被告確有於犯罪事實欄一㈠至
㈤、一㈦至㈧時、地對執行公務之林瓊玟、楊媺媱口出穢言,還罵三字經〈幹你娘〉及持釘耙、枴杖等工具,出言恫嚇脅迫之情形,被告所辯沒有說什麼恐嚇的話,行動不方便,怎麼妨害公務等情,顯與事實不符尚難採信。
㈢ 再經本院當庭勘驗卷附現場錄影、錄音光碟檔案(詳附表)並比對前開卷附監視錄影翻攝照片26張、勘驗報告(偵7315號卷第57至62頁、偵6948號卷第70至75頁) ,亦發現被告確有於犯罪事實欄一㈠、一㈢至㈧時、地對執行公務之林瓊玟、楊媺媱口出穢言,還罵三字經〈幹你娘〉及持釘耙、枴杖等工具,出言恫嚇之情形,核與上開告訴人林瓊玟、楊媺媱、證人李新謀、薛凱翔之證述之情節相符,足見被告確有前開時、地,多次對執行公務之林瓊玟、楊媺媱口出穢言,還罵三字經〈幹你娘〉及持釘耙、枴杖等工具,出言恫嚇脅迫,顯係為要求莿桐鄉公所承辦公務員林瓊玟、楊媺媱恢復其租約,而基於恫嚇、脅迫妨害公務之故意為之,非僅係其個人單純脫口而出、無意義或無目的之口頭禪,辯護意旨辯稱,被告言語雖粗俗,然僅為口頭禪,所持釘耙、枴杖僅係因行動不便作為輔助,只是表達時言語動作較為激烈,沒有攻擊之意,並無強暴、脅迫妨害公務之犯行等語,顯與事實不符,尚難遽採。
㈣ 綜據上述,被告侮辱公務員、妨害公務犯行,堪可認定,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法第135 條第1 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脅迫之妨害公務罪。按侮辱公務員罪及妨害公務罪所處罰者,在其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其被害者為國家法益,並非公務員,故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雖係辱罵、脅迫楊媺媱、林瓊玟2 人,然被害之國家法益相同,應論以單純一罪;又被告於上述時、地,對執行公務之公務員屢次辱罵「賽你娘機掰咧」、「幹你娘咧」等語,並多次出言恫嚇脅迫之言詞,且手持釘耙、枴杖對櫃臺揮舞,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侵害同一法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應各論以單一之侮辱公務員罪及妨害公務罪。被告於前揭時、地,因不滿莿桐鄉公所對其耕地三七五租約處理方式,屢對公所公務員林瓊玟、楊媺媱為上述脅迫及侮辱言詞,乃以同一犯意為之,應認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依妨害公務罪處斷。
㈡ 爰審酌被告因不滿莿桐鄉公所對其耕地三七五租約處理方式,屢對公所執行職務公務員林瓊玟、楊媺媱為上述脅迫及侮辱言詞,對國家公權力之威信造成侵害,所為非屬可取,兼衡其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惟犯罪動機係出抗議申訴自己耕地三七五租約經莿桐鄉公所調解後權益受損,其情委屈,尚非無端違法,及被告自述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已婚與配偶及1 名子女同住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151至153 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35 條第1 項、第140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閔傑提起公訴,檢察官江炳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鴻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靜怡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依據:
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表:
┌──┬────────────────┬────┬────┐│編號│ 譯 文 內 容 │卷證出處│ 備註 │├──┼────────────────┼────┼────┤│ 1 │檔案名稱:1_02_R_000000000000 │本院卷第│併辦意旨││ ├────────────────┤105 至 │書犯罪事││ │時間:106年8月15日 │108 頁 │實一、㈠││ │ 14:02:24至14:02:55 │ │ ││ ├────────────────┤ │ ││ │某女:你聽清楚,三七五的部分先停│ │ ││ │ 掉,之後你…陪再去重租,不│ │ ││ │ 是原來的三七五,那天說的也│ │ ││ │ 不是這樣。 │ │ ││ │ 〈電話聲響起〉 │ │ ││ │某女:那天… │ │ ││ │甲男:(14:02:40) 你相信不相信│ │ ││ │ ,有一天我帶你去惠來火葬場│ │ ││ │ ,你相信嗎?有一天,我帶你│ │ ││ │ 去惠來厝火葬場 │ │ ││ │某女:我…,不是我說的喔。那天是│ │ ││ │ 你… │ │ ││ │甲男:有一天我帶你去惠來火葬場。│ │ ││ │ ‧ │ │ ││ │ ‧ │ │ ││ │ ‧ │ │ ││ │甲男:我有一天如果遇到 │ │ ││ │某男:不好啦,你不要這樣 │ │ ││ │甲男:(14:06:50) 不要給我遇到│ │ ││ │ ,若讓我遇到,幹你娘機掰 │ │ ││ │某男:拎某也… │ │ ││ │甲男:一天若是遇到,不就歡喜你大│ │ ││ │ 哥 │ │ ││ │某男:不好啦,不要這樣,拎某也要│ │ ││ │ 照顧勒 │ │ ││ │ ‧ │ │ ││ │ ‧ │ │ ││ │ ‧ │ │ ││ │某男:公所不會把你停掉 │ │ ││ │甲男:(14:10:03) 幹… │ │ ││ │某男:你誤會了 │ │ ││ │甲男:(14:10:05) 我聽你在說,│ │ ││ │ 你們不要靠過來喔,靠過來,│ │ ││ │ 我的鋤頭就丟過去了,先跟你│ │ ││ │ 們說喔 │ │ ││ │某男:你這樣,你兒子 │ │ ││ │甲男:(14:10:16) 幹你娘,那個│ │ ││ │ 不像樣的,在的時候,別人蓋│ │ ││ │ 房子蓋到溪州,都沒事情,人│ │ ││ │ 家蓋倉庫多大間都沒事情,我│ │ ││ │ 只是蓋一個水泥,縣政府就要│ │ ││ │ 求我蓋,我就有事情,要我拿│ │ ││ │ 證據,幹你娘,吃我這樣百分│ │ ││ │ 之百耶 │ │ ││ │某女:你這樣恐嚇喔 │ │ ││ │甲男:(14:10:36) 沒有呀!我忍│ │ ││ │ 很久了,我才稍微講一下,幹│ │ ││ │ 你娘機掰 │ │ │├──┼────────────────┼────┼────┤│2 │檔案名稱:106.08.22 →2_02_R_170│本院卷第│起訴書犯││ │000000000 │78頁至第│罪事實一││ ├────────────────┤79頁 │、㈠;併││ │時間:106年8月22日 │ │辦意旨書││ │ 9:7:50至9:12:00 │ │犯罪事實││ ├────────────────┤ │一、㈢ ││ │ ‧ │ │ ││ │ ‧ │ │ ││ │ ‧ │ │ ││ │A男:好啦,我跟你說那沒有關係啦│ │ ││ │ 。你不要這樣激動啦 │ │ ││ │甲男:賽你娘機掰咧(09:07:55) │ │ ││ │A男:好啦。 │ │ ││ │甲男:我表弟跟他選,我可以不選他│ │ ││ │ 嗎?不能呀,要讓他選上啊 │ │ ││ │A男:好好好 │ │ ││ │甲男:幹你娘咧(09:08:02) │ │ ││ │A男:這個跟那個沒關係啦 │ │ ││ │甲男:是啦,但是我剛才有看到你開│ │ ││ │ 車去載他啦,我有看到他請你│ │ ││ │ 去載啦 │ │ ││ │A男:好啦,不要這樣啦 │ │ ││ │甲男:幹你娘機掰咧(09:08:16) │ │ ││ │ ,怎麼樣,那是我們村莊他的│ │ ││ │ 樁腳,投他票的人,他才無罪│ │ ││ │ ,這樣講起來沒有罪?作一個│ │ ││ │ 那個…那個那個村長的人這樣│ │ ││ │ 算沒罪?以前蓋在路邊的時候│ │ ││ │ 倉庫也沒罪?如果,也要他們│ │ ││ │ 兩個,也有代表咧,啊捏啦,│ │ ││ │ 不然我要請律師,也不用這樣│ │ ││ │ ,公所的人要怎麼調,兩個而│ │ ││ │ 已,不然我回去問問比較了解│ │ ││ │ 的人,確定一下,這種情形要│ │ ││ │ 怎麼作 │ │ ││ │ ‧ │ │ ││ │ ‧ │ │ ││ │ ‧ │ │ ││ │甲男:水利會,人家建房子的時候,│ │ ││ │ 家家戶戶建房子的時候,…(│ │ ││ │ 語意不清)鋪水泥地也是縣政│ │ ││ │ 府要求我們要做,也是要等高│ │ ││ │ ,對嗎?不可能。(09:10:│ │ ││ │ 41) 沒關係,這樣讓我告,讓│ │ ││ │ 我告到時候,我抓到就會打他│ │ ││ │ 們(敲柺杖聲) │ │ │├──┼────────────────┼────┼────┤│3 │檔案名稱:106.1003→1_04_R_17100│本院卷第│起訴書犯││ │0000000 │81頁 │罪事實一││ ├────────────────┤ │、㈡ ││ │時間:106年10月2日 │ │ ││ │ 9:42:50至9:45:00 │ │ ││ ├────────────────┤ │ ││ │被告手拄釘耙走至晝面右邊櫃臺前,│ │ ││ │與握臺人員(女,未出現在晝面中)│ │ ││ │對話。 │ │ ││ │【對話如下】 │ │ ││ │甲男:那個、那個 │ │ ││ │女:你也要…(語意不清)才有辦法│ │ ││ │ 幫你叫啊 │ │ ││ │女:說不定,怕沒在做啊,幫你叫阿│ │ ││ │甲男:(09:43:05) 幹你娘,我很│ │ ││ │ 賭爛,幹你娘,臭機掰 │ │ ││ │ 〈並手持釘耙對櫃臺揮舞〉 │ │ │├──┼────────────────┼────┼────┤│4 │檔案名稱:0000000 (錄音檔非影像│本院卷第│起訴書犯││ │檔) │84頁 │罪事實一││ ├────────────────┤ │、㈣ ││ │時間:106年10月5日 │ │ ││ │ 1:45至2:30 │ │ ││ ├────────────────┤ │ ││ │ ‧ │ │ ││ │ ‧ │ │ ││ │ ‧ │ │ ││ │甲男:不再去了,(01:52) 你不要│ │ ││ │ 在路上被我遇到,不要再被我│ │ ││ │ 抓到,要是再被我抓到,我絕│ │ ││ │ 對帶去車上,拿鐵牛牽著、〈│ │ ││ │ 有一男生的聲音稱說絞一絞〉│ │ ││ │ 到田裡把她絞掉,把那些土拿│ │ ││ │ 去給鴨子吃… │ │ │├──┼────────────────┼────┼────┤│5 │檔案名稱:0000000 →IMG_6280 │本院卷第│起訴書犯││ ├────────────────┤82至83頁│罪事實一││ │時間:106年11月3日 │ │、㈢ ││ │ 1:50至2:30 │ │ ││ ├────────────────┤ │ ││ │男:但是你自己不要去踩到什麼東西│ │ ││ │ ,去刺到啦 │ │ ││ │甲男:哇災,哇災,感謝你,感謝你│ │ ││ │ ,哇災,哇災 │ │ ││ │男:許昆雄(音譯)都被你講成這樣│ │ ││ │ 了 │ │ ││ │甲男:(02:00) 現在就是閻羅府叫│ │ ││ │ 我來抄名字啦,閻羅府你知道│ │ ││ │ 嗎?叫我來抄名字 │ │ ││ ├────────────────┤ │ ││ │檔案名稱:0000000→IMG_6281 │ │ ││ ├────────────────┤ │ ││ │時間:0:00至0:37 │ │ ││ ├────────────────┤ │ ││ │甲男:昨晚就去找那個閻羅府,閻羅│ │ ││ │ …,你去看,若有,你名字抄│ │ ││ │ 出來 │ │ ││ │ ‧ │ │ ││ │ ‧ │ │ ││ │ ‧ │ │ ││ │甲男:(00:23) 我昨晚,昨天就去│ │ ││ │ 找那個閻羅府,閻羅府說你來│ │ ││ │ 抄名字,說來抄名字 │ │ │├──┼────────────────┼────┼────┤│6 │檔案名稱:1_04_R_000000000000 │本院卷第│起訴書犯││ ├────────────────┤85頁 │罪事實一││ │時間:106年11月14日 │ │、㈤ ││ │ 08:42:25至08:43:30 │ │ ││ ├────────────────┤ │ ││ │ ‧ │ │ ││ │ ‧ │ │ ││ │ ‧ │ │ ││ │甲男:(08:42:45) 現在,不過,│ │ ││ │ 去到他家的時候,如果他家的│ │ ││ │ 人給我怎麼樣,我照常把他「│ │ ││ │ 砍掉」,我照常把他「砍掉就│ │ ││ │ 對了」 │ │ │├──┼────────────────┼────┼────┤│7 │檔案名稱:1_03_R_000000000000 │本院卷第│起訴書犯││ ├────────────────┤86頁 │罪事實一││ │時間:107年4月9日 │ │、㈥ ││ │ 15:14:46至15:16:01 │ │ ││ ├────────────────┤ │ ││ │甲男:你說要弄還給我,都沒弄還給│ │ ││ │ 我,不要這樣,看我來你就跑│ │ ││ │ ,我跟你說,不弄還給我,(│ │ ││ │ 00:04:52) 等哪一天如果我│ │ ││ │ 脾氣來了,你才知道怎麼樣,│ │ ││ │ 不用跑,檢察官也給我權利讓│ │ ││ │ 我來跟你討,你不用跑,看要│ │ ││ │ 不要弄還給我這樣而已,我跟│ │ ││ │ 你說,你不用跑。 │ │ ││ │甲男:你如果不弄還給我,(15:15│ │ ││ │ :22) 我如果脾氣起來,可能│ │ ││ │ 連你爸爸跪著跟我說情都沒辦│ │ ││ │ 法說情,我跟你說,你不能看│ │ ││ │ 我來你就要溜,你欺騙我叫我│ │ ││ │ 來就要簽名蓋章,然後說我有│ │ ││ │ 簽名蓋章就把我廢掉,我跟你│ │ ││ │ 說,不然我要投訴行政院長,│ │ ││ │ 我要投訴行政院長,還要給你│ │ ││ │ 登報紙出去。欺騙我老人家,│ │ ││ │ 今天你公務人員,你還這樣做│ │ ││ │ 真的對嗎,你如果沒還我,(│ │ ││ │ 15:16:10 )我脾氣起來,連│ │ ││ │ 什麼人都沒辦法講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