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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0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53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即 受刑人 鄭桂容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7 年度執字第1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桂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桂容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行依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業經解除限制出境。因該受刑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10

7 年度執字第1511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南高分院指定保證金額

2 萬元,自行於民國106 年11月15日出具現金保證後,業經解除限制出境,嗣該案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425 號、10

4 年度訴字第59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復經臺南高分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320 號駁回上訴確定後,聲請人向受刑人上開在我國之居留地址、在中國之住所合法傳喚其到案執行,惟屆期未見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又經聲請人曾派警至受刑人上開在我國之居留地址執行拘提,亦未發現受刑人行蹤,復查無受刑人目前有在監在押之情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南高分院刑事收費通知單暨106年刑保字第14號國庫存款收款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警員張淵龍出具之拘提報告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傳票暨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書函檢附之送達證書及附件(含簽收回證、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司法文書送達情況告知書及信封影本)、被告之入出境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是以,本案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聲請人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程尹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8-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