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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3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20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秉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字第8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秉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秉峰因犯傷害尊親屬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受刑人楊秉峰因犯傷害尊親屬等案件,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413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案件刑期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拘役80日加計附表編號3 案件刑期之總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蘇靜怡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傷害 │傷害 │家庭暴力防治法 │├────────┼──────────┼──────────┼──────────┤│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拘役50日 │拘役30日 │├────────┼──────────┼──────────┼──────────┤│ 犯 罪 日 期 │104年11月22日 │105年2 月25日 │105 年11月8 日至106 ││ │ │ │年4 月12日 │├────────┼──────────┼──────────┼──────────┤│ 偵查(自訴)機關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緝││ 年 度 案 號 │第616、1840號 │第616、1840號 │字第219 、221 號 │├───┬────┼──────────┼──────────┼──────────┤│ │法 院│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最 後├────┼──────────┼──────────┼──────────┤│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413 號│105 年度易字第413 號│106 年度訴字第784 號││事實審│ │ │ │、106 年度易字第1059││ │ │ │ │號 ││ ├────┼──────────┼──────────┼──────────┤│ │判決日期│106年9 月19日 │106年9 月19日 │107年1 月16日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雲林地院 ││確 定├────┼──────────┼──────────┼──────────┤│ │案 號│106 年度上易字第674 │106 年度上易字第674 │106 年度訴字第784 號││判 決│ │號 │號 │、106 年度易字第1059││ │ │ │ │號 ││ ├────┼──────────┼──────────┼──────────┤│ │判 決│107年1月23日 │107 年1 月23日 │107 年2 月14日 ││ │確定日期│ │ │ │├───┴────┼──────────┼──────────┼──────────┤│備 註│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 │第952 號(編號1 至2 │第952 號(編號1 至2 │第863號 ││ │已定應執行拘役80日)│已定應執行拘役80日)│ │└────────┴──────────┴──────────┴──────────┘

裁判日期:2018-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