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11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國源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執字第2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國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國源因犯脫逃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本院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9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此有上開判決在卷可考,是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逾7 月之範圍,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青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附表:
┌──────┬───────┬───────┬───────┐│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脫逃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7 年2 月8 日│107 年3 月19日│107 年3 月19日│├──────┼───────┼───────┼───────┤│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7 年│雲林地檢107 年│雲林地檢107 年││年 度 案 號 │度偵字第1426、│度偵字第1426、│度偵字第2478號││ │1932 號 │1932號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 │ │院 │院 │院 ││最 後├──┼───────┼───────┼───────┤│ │案號│107 年度簡字第│107 年度簡字第│107 年度簡字第││ │ │97號 │97號 │206號 ││事實審├──┼───────┼───────┼───────┤│ │判決│107 年6 月12日│107 年6 月12日│107 年7 月25日││ │日期│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 │ │院 │院 │院 ││確 定├──┼───────┼───────┼───────┤│ │案號│107 年度簡字第│107 年度簡字第│107 年度簡字第││ │ │97號 │97號 │206號 ││判 決├──┼───────┼───────┼───────┤│ │確定│107 年7 月11日│107 年7 月11日│107 年8 月23日││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7 年│雲林地檢107 年│雲林地檢107 年││ │度執字第2271號│度執字第2271號│度執字第28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