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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自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自字第4號自 訴 人 江添祥被 告 周政達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曾德水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黃惠敏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吳錫欽 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管轄錯誤。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法院是推檢犯罪的天堂,也是詐騙集團。三審法院護航二審法院,二審護航一審法院。法官護短檢察官,檢察官與警局勾串。栽贓、誣賴、偽造文書,無罪、無辜的百姓都被判刑。徐自強、鄭性澤案都如出一轍,因認被告等人涉犯偽造文書、圖利等罪嫌。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且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第343 條準用第304 條前段、第335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43 條準用第307 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依卷內證據難認本案被告周政達、曾德水、黃惠敏、吳錫欽之住居所在本院轄區,且自訴人江添祥提起自訴之犯罪事實,犯罪地亦無從認定係在本院轄區,自訴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自訴,與上開管轄之規定有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又本件未經自訴人聲明,毋庸諭知移送管轄法院,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4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黃麗文法 官 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士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18-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