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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4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世安上列被告因傷害尊親屬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752、2788、3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世安因傷害尊親屬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陳韋仁法 官 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雯君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傷害尊親屬
裁判日期:2018-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