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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88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886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永裕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6655號、106 年度偵字第6953號、107 年度偵字第1689號、107 年度偵字第174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合併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己○○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之犯意,先後於民國106 年8 月16日、同年9 月4 日(起訴書誤載為10日本院逕予更正)前某日,在雲林縣○○鎮○○里0 鄰○○00號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雅虎拍賣網站、樂購蝦皮拍賣網站,以帳號「Z0000000000」、「yongyuliao」,刊登欲出售如附表所示商品之訊息,佯裝有意願出售商品之意思,使乙○○、甲○○、戊○○、丙○○等人,見相關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分別下標購買附表所示商品後,先後依己○○指示,將購物款項匯至由己○○向雅虎拍賣網站、樂購蝦皮網路購物平臺申請交易帳號所產生之對應虛擬帳戶內,及己○○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 西螺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被害人、詐騙方式、匯入款項均詳如附表)。詎己○○於乙○○等人匯款後,遲未交付出售之物品,經乙○○等人催討,均藉故拖延,未返還價金或僅返還部分價金,即拒不聯絡,嗣經乙○○等人報警循線追查始知上情。

二、案經甲○○、戊○○、丙○○、乙○○等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丁○○○署)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己○○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偵6655號卷第33至36頁,本院卷第99至113 頁),核與告訴人甲○○(警505 號卷第5 至6 頁,偵6655號卷第21至23頁)、戊○○(警685 號卷第4 至6 頁,偵6953號卷第21至22頁)、丙○○(警300 號卷第1 頁,偵1689號卷第35至36頁)、乙○○(他卷第3 至6 頁)等於警詢及偵查中陳述之情節相符,且有下列證據足以佐證:

㈠告訴人乙○○之交易資料:

雅虎拍賣網站訂單明細表(他6079號卷第7 頁至第9 頁) 、對話紀錄截圖(yongyuliao) 及FamilyMart繳費明細(他6079號卷第11頁至第54頁)㈡告訴人戊○○交易、報案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戶名:戊○○)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交易明細(警685 號卷第16頁至第17頁) 、告訴人戊○○所提供之對話紀錄、交易紀錄(警685 號卷第19頁至第2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警685 號卷第10頁正反面、第12頁至第15頁)㈢告訴人甲○○交易、報案資料:

告訴人甲○○所提供郵政跨行匯款單、轉帳紀錄、LINE對話紀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種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警505號卷第11頁至第79頁)㈣告訴人丙○○交易、報案資料: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6 年12月1 日樂購蝦皮字第0171201019號函暨訂單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安全控管科簡便行文表暨交易明細、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6年10月18日樂購蝦皮字第0171018022號函(警300 號卷第13頁至第15頁、第17頁至第21頁)㈤被告己○○華南銀行西螺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歷史交易明細表(警505 號卷第7 頁至第8 頁、警685 號卷第8 頁、警300 號卷第3 頁,本院卷第67至78頁)㈥綜據上述,堪認被告之自白為真,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

1 項第3 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為4 次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㈡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自承因為缺錢花用,遂心生歹

念利用網路假冒出售電腦零件商品,向不特定多數人詐騙,心態並非正當。然被告所使用之收款帳號、聯絡電話等資訊均可直接連結到本人,並未採用其他手段躲避查緝,其後亦與告訴人陸續達成調解,有本院107 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

247 、248 、249 、250 號調解筆錄附卷可查,被告詳細交待犯罪經過,面對責任,犯後態度非劣,兼衡其自陳智識程度為國中肄業,入監前從事網路賣家工作,月收入平均大約新臺幣(下同)1 萬元,離婚,育有2 名未成年子女,與父母同住之生活狀況暨其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此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5 項定有明文。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除已返還甲○○2 萬6,01

8 元,經甲○○陳明在卷(偵6655號第23頁),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不予宣告沒收外,其餘均遭被告花用殆盡,業經被告坦承在卷(本院卷第54頁),而為其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因未扣案,併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5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本案經檢察官庚○○提起公訴,檢察官江炳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 第二庭 法 官 蔡鴻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靜怡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 │├──┼────────────┼───────────┤│一 │己○○於106 年8 月16日前│己○○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某日,在雲林縣西螺鎮廣興│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 │里2 鄰廣興11號住處,以電│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 │腦網路登入雅虎拍賣網站,│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 │以帳號「Z0000000000 」刊│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 │登欲出售電腦零件(R51600│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搭B350F 買機殼送冷風扇)│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之不實訊息,致乙○○誤信│ ││ │為真,因此於106 年8 月16│ ││ │日下單購買,並於同日17時│ ││ │47分匯款10,650元至己○○│ ││ │之雅虎拍賣網站虛擬帳戶。│ │├──┼────────────┼───────────┤│二 │己○○於106 年9 月4 日前│己○○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某日,在雲林縣西螺鎮廣興│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 │里2 鄰廣興11號住處,以電│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 │腦網路登入蝦皮拍賣網站,│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 │以帳號「yongyuliao」刊登│仟柒佰捌拾元沒收,於全││ │欲出售電腦零件(顯示卡)│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之不實訊息,致戊○○誤信│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為真,因此於106 年9 月4 │。 ││ │日15時42分下單購買,並於│ ││ │同年月13日15時42分匯款12│ ││ │,780元至己○○之華南銀行│ ││ │帳戶。 │ │├──┼────────────┼───────────┤│三 │己○○於106 年9 月4 日前│己○○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某日,在雲林縣西螺鎮廣興│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 │里2 鄰廣興11號住處,以電│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 │腦網路登入蝦皮拍賣網站,│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 │以帳號「yongyuliao」刊登│柒仟肆佰零貳元沒收,於││ │欲出售電腦零件(顯示卡)│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之不實訊息,致甲○○誤信│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為真,因此於106 年9 月10│額。 ││ │日下單購買,並分別於同年│ ││ │月10日15時44分,及11日5 │ ││ │時31分、14時38分匯款30, │ ││ │420元、49,000元、94,000 │ ││ │元至己○○之華南銀行帳戶│ ││ │,惟己○○取得款項後,並│ ││ │未交付商品,經甲○○催討│ ││ │退款後,僅陸續返還1,281 │ ││ │元、24,737元後,即拒不聯│ ││ │絡。 │ │├──┼────────────┼───────────┤│四 │己○○於106 年9 月4 日前│己○○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某日,在雲林縣西螺鎮廣興│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 │里2 鄰廣興11號住處,以電│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 │腦網路登入蝦皮拍賣網站,│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參││ │以帳號「yongyuliao」刊登│仟零參拾貳元沒收,於全││ │欲出售電腦零件(八卡電腦│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主機)之不實訊息,致郭紀│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東誤信為真,因此於106 年│。 ││ │9 月13日22時4 分下單購買│ ││ │,並於同日22時6 分匯款93│ ││ │,032元至己○○之華南銀行│ ││ │帳戶。 │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