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原 告 湯姵瑜(即吳玉賀之承受訴訟人)
湯芷宥(即吳玉賀之承受訴訟人)湯建廷(即吳玉賀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黃承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313 號),經原告(原告吳玉賀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08 年5月7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即湯姵瑜、湯芷宥、湯建廷於同年6 月2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吳玉賀暨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稽)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雅琪法 官 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蕉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