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72號原 告 江惠潔被 告 王育佳
阮瑜如上列被告王育佳、阮瑜如因妨害婚姻等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77
0 號),經原告江惠潔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黃麗文法 官 黃偉銘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達成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