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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單聲沒字第 1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54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燕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毒偵字第382 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壹點肆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1.445 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所出具之高市凱醫驗字第60709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

5 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毒聲字第3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8 年8 月6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38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係警方於108年3 月13日15時42分許,持本院核發之108 年度聲搜字170號搜索票,於被告雲林縣○○鄉○○村0 鄰0000000號之居所內查獲扣得,有前揭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案物照片附卷可參,又扣案之前開毒品,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8 年8 月

5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0709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證,是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確屬違禁物無訛。被告復供稱:警方所查扣的贓證物都是我的,毒品是我自己要吸食用等語(南市警刑大偵00000000000號卷第

1 頁反面)。是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應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前段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依同條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之36條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惠美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1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