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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單聲沒字第 1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63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賴胤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3778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07 年度緩字第1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胤鴻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3778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物,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物,為被告本件賭博犯罪之所得,亦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係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次按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

1 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另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即違反電子遊

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2條規定處斷及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處斷),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3778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07 年度上職議字第479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上開緩起訴期間業於108 年11月7 日期滿未經撤銷,被告並依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 萬元,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職權再議駁回處分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雲林地檢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沒併字第00000000號)各1 份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及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物係當場在扣案經改造過之電

子遊戲機(即娃娃機)機臺內所扣得,且該機臺係放置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且為警查獲時處於開啟狀態(即處於隨時供不特定賭客投幣與被告對賭之狀態),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警卷第1 頁反面至第3 頁;偵卷第20至21頁),並有被告出具之同意搜索切結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雲林地檢署107 年度保字第892 號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各1 份、現場蒐證照片及扣案物照片共47張(警卷第4 至23頁;偵卷第6 至11頁)在卷可憑,自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又扣案如編號所示之物,係在該娃娃機機臺內查獲,自屬在賭檯之財物,亦有前揭證據資料可以佐證,揆諸上開說明,自均應予宣告沒收。而聲請人雖誤引宣告沒收之條文規定,然本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之,不受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本案扣案物尚有娃娃機1 臺(警卷第7 頁),經責付被告

代保管(警卷第24頁),因檢察官並未聲請宣告沒收,本院不得依職權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266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程尹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附表:

┌──┬──────────────────────┬────────┐│編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及單位 │├──┼──────────────────────┼────────┤│ 1 │IC板 │1 個 │├──┼──────────────────────┼────────┤│ 2 │乒乓球 │82個 │├──┼──────────────────────┼────────┤│ 3 │旅行青蛙娃娃 │1 個 │├──┼──────────────────────┼────────┤│ 4 │海賊王地墊 │1 個 │├──┼──────────────────────┼────────┤│ 5 │KITTY抱枕 │1 個 │├──┼──────────────────────┼────────┤│ 6 │背包 │1 個 │├──┼──────────────────────┼────────┤│ 7 │絨毛熊娃娃 │1 個 │├──┼──────────────────────┼────────┤│ 8 │妖怪手錶玩偶 │1 個 │├──┼──────────────────────┼────────┤│ 9 │小狗玩偶 │1 個 │├──┼──────────────────────┼────────┤│  │旅行青蛙抱枕 │2 個 │├──┼──────────────────────┼────────┤│  │寶可夢娃娃 │1 個 │├──┼──────────────────────┼────────┤│  │長頸鹿娃娃 │1 個 │├──┼──────────────────────┼────────┤│  │拉拉熊包包 │1 個 │├──┼──────────────────────┼────────┤│  │腳形娃娃 │1 個 │├──┼──────────────────────┼────────┤│  │告示板 │1 個 ││ │【遊戲玩法】 │(證人秦昌嶽於偵││ │①移動夾子,夾起乒乓球,將球投入有貼紙的洞,│查中證稱:機臺已││ │ 即可獲得「中」娃娃! │經改過,洞口被堵││ │②沒投中也沒關係,娃娃機的顯示器顯示到66,即│住,可以累積金額││ │ 為保證取物!(大娃娃) │,但沒有辦法保證││ │③對號獎皆對中即可獲得該號獎! │取物等語)(偵卷││ │④中獎或保證取物66的時候,請拍照傳至LINE,會│第15、16頁) ││ │ 儘快回覆您! │ │├──┼──────────────────────┼────────┤│  │章魚燒電煎板 │1 個 │├──┼──────────────────────┼────────┤│  │贓款 │新臺幣520 元 │├──┴──────────────────────┴────────┤│參雲林地檢署107 年度保字第892 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6 至8 頁) │└──────────────────────────────────┘

裁判日期:202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