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80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昌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35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參捌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388公克),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民國107 年
7 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毒聲字第126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8 年11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為0.2388公克,含包裝袋1 只),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鑑定結果認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前揭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證,是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只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完全析離,自應視同毒品而為違禁物,亦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鈺仁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