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30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心恩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106 年度緩字第1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零伍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0.0588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中心毒品鑑定書1 份附卷可參,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意旨經本院核閱案卷屬實,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