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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單聲沒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淑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毒偵字第1630、2234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計零點參零捌陸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208公克、0.1878公克,共計0.3086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民國107 年9 月5 日草療鑑字第1070800542號、107 年11月2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毒聲字第7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8 年1 月2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1349、1424、1630、22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208公克、0.1878公克,共計0.3086公克,含包裝袋2 只),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鑑定結果認確實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107 年9 月5 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107 年11月28日草療鑑字第1071100404號鑑定書在卷可證,是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確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

2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只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完全析離,自應視同毒品而為違禁物,亦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鈺仁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19-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