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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單聲沒字第 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志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6166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2①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丁志宗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 項非法持有子彈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61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2①②所示之物,經送請鑑驗結果,認均具有殺傷力,足認附表編號1、2①②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就附表編號1、2①所示之物,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項第1 款所列之槍砲,依同條例第5 條之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應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其死亡,業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6166號為不起訴在案,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2①②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之結果,認均具有殺傷力(詳附表編號1、⒉各該備註欄⒉所示),並有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19至23頁)、附表編號1、2各該備註欄⒈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無訛,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依法就附表編號1、2①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程尹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 │備註 │├──┼─────┼─────┼────────────────┤│ 1 │改造手槍 │1 支 │⒈雲林地檢署107 年度槍保字第10號││ │ │(含彈匣1 │ 扣押物品清單1 紙暨照片1 張(偵││ │ │個,槍枝管│ 卷第35、37頁)。 ││ │ │制編號1103│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1 ││ │ │011209號)│ 月15日刑鑑字第1060093442號鑑定││ │ │ │ 書(偵卷第41頁):鑑定結果認係││ │ │ │ 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 │ │ │ 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 │ │ │ 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 │ │ │ 用,認具殺傷力。 │├──┼─────┼─────┼────────────────┤│ 2 │非制式子彈│3顆 │⒈雲林地檢署107 年度彈保字第10號││ │ │①1 顆 │ 扣押物品清單1 紙暨照片1 張(偵││ │ │②2 顆(經│ 卷第39、40頁)。 ││ │ │採樣試射而│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1 ││ │ │滅失) │ 月15日刑鑑字第1060093442號鑑定││ │ │ │ 書(偵卷第41頁):鑑定結果認均││ │ │ │ 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 制式空││ │ │ │ 包彈加裝直徑8.8 ±0.5mm 金屬彈││ │ │ │ 頭而成,採樣2 顆試射,均可擊發││ │ │ │ ,認具殺傷力。 │└──┴─────┴─────┴────────────────┘

裁判日期:2019-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