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70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燦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151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107 年度緩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拾張、桌曆記事本壹本,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燦輝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51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 年2 月22日確定,嗣於108 年2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10張、桌曆記事本1 本、計算機1 臺,均為被告所有,供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7 年1 月
18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151 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7 年2 月22日以107 年度上職議字第762 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08 年2 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確認無訛。
㈡扣案被告所有之非當期簽注單10張(因已無法憑對當期六合
彩開獎號碼使用,難認屬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之當場賭博之器具),被告供稱沒記載日期是抓牌參考用的,有日期的是簽注六合彩用的等語;扣案被告所有之桌曆記事本1 本,被告稱不是簽注六合彩賭博,是之前有抓牌來應證有沒有輸贏等語,則上開物品既係供被告抓牌及登記簽注號碼所用,當屬供被告犯賭博罪所用之物,此部分聲請,核無不合,應予淮許。至扣案被告所有之計算機1 臺,其於警詢中已陳稱,係供之前做生意使用,不是簽注六合彩賭博用的等語明確,亦查無任何證據足徵該計算機係屬被告犯本案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自不得宣告沒收,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巧吟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