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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單聲沒字第 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6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國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177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107 年度緩字第5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變造統一發票貳張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王國柱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770號為緩起訴之處分,業已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變造統一發票2 張,係屬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扣案之變造統一發票2 張(原號碼:RA00000000、RA00000000 ),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又被告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

107 年度偵字第1770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於民國107 年5 月17日,以

107 年度上職議字第198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於108年5 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沛瑩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19-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