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92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勝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毒偵字第22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勝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22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殘渣袋1 個(內含微量難以析離之毒品),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07 年1 月17日草療鑑字第1070100126號鑑驗書1 紙附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意旨經本院核閱案卷屬實,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達成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