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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單聲沒字第 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93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柳金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毒偵字第357 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含包裝袋伍個,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玖陸柒貳公克、零點玖肆貳伍公克、零點玖伍壹捌公克、零點玖貳肆伍公克、壹點壹玖零柒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柳金蟬本件經扣案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透明結晶5 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共4.9767公克),因認上開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已因被告死亡,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35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 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鑑定結果認確實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分別為0.9752公克、0.9479公克、0.9545公克、0.9310公克、

1.1965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0.9672公克、0.9425公克、0.9518公克、0.9245公克、1.1907公克),此有被告108 年3月9 日警詢筆錄、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 年4 月26日草療鑑字第1080400399號鑑驗書、被告及案外人施政陽出具之自願搜索同意書各1 份、現場蒐證照片5 張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 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違禁物無訛,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又包裝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5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是以,聲請人本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因送鑑用罊之甲基安非他命,已不存在,自無從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程尹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19-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