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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易字第 64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648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宋坤亮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5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宋坤亮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宋坤亮前因右手手腕酸痛,前往雲林縣斗南鎮宏佑診所就診,嗣因其右手手腕不適情形加劇,乃與負責其治療之醫師蔡宏明產生醫療糾紛(蔡宏明所涉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嫌,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醫偵字第2 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因該醫療糾紛及損害賠償事宜與蔡宏明協商未能達成共識,遂心生不滿,先於㈠民國107 年1 月7 日上午8 時5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上午8 時42分許,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在雲林縣○○鎮○○里○○000 號之居所,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蔡宏明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通話時,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接續對蔡宏明恫嚇稱「阿不然這樣啦蔡醫師,我有新臺幣(下同)50萬給你啦,阿你的手,我帶一支鐵鎚,我來用左手把你敲一下不就剛好,好嗎?你會怎麼想?」、「我那隻手,你如果感覺說你不要給我賠償這樣,你那隻手,我把你打一下這樣回來,這樣大家剛好扯平也沒關係。」、「我說的如果你不高興,這樣啦,不然你也不用賠我那些錢,你的手直接給我拿鐵鎚給你搥一下,這樣就剛好扯平,這樣就好了。」、「我只要聽到你說什麼,你說我要拿一支鐵鎚要打你,又說你,你都準備好了,沒關係,你就儘量準備好一點。」等語(以上均以臺語陳述),使蔡宏明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蔡宏明之身體安全。復於㈡107 年1 月12日下午5 時41分許,在上址居所,持用同一門號之行動電話聯繫蔡宏明上開門號之行動電話時,承前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接續對蔡宏明稱「我會讓你感覺說這一生怎麼會有這麼老實的人?被人打一針到殘廢了還要去跟你道歉」、「你如果有感覺說我口氣比較壞,你可以派出所先報警,先報好著,我一定會到啦。嘿我一定會到。」、「你可能不曾遇過這種事情,幫人家打針一下把人弄到殘廢,所以我到你家去道歉阿,對不對?」、「去你家跟你道歉啦!你沒有嚐過這個滋味,我想說要給你解釋一下,我跟你道歉得清楚一點啦。」、「我不知道我不知道啦!我就來,我也不知道我會做出什麼事情,我不知道,就是想說去你家跟你道歉啦。嘿啦,你就不曾讓人道歉過,讓我去你家跟你道一次歉,讓你知道這個滋味是什麼,好嗎?」、「我不知道啦!你就一句話我就絕對讓你,讓你回味無窮!」、「嘿,比你進房還好,很爽,絕對會讓你很爽,嘿。讓你試一下說人生的滋味長的如何這樣,讓人道歉的感覺這麼好這樣,好不好?」、「你想不透喔?阿我就是要讓你回味無窮,要給你回味無窮啦。國語你有聽懂嗎?」、「不然來去診所啦,不然去診所道歉也比較有人看,不然這樣你當作我很怕別人知道說你把我打針打到殘廢,讓大家知道也沒關係,我去跟你道歉,這樣好不好?」、「我絕對會讓你一生難忘啦!讓你知道,阿這個被道歉的滋味怎麼會這麼好?」、「你不要當作我是瘋子啦…你給我試試看,我一定會跟你道歉到你回味無窮,讓你一生難忘啦,絕對讓你一生難忘,喔,夭壽,這天下怎麼會有這麼好的人,喔,夭壽,給人家打針打到殘廢,還來家裡道歉。」等語,不斷表示將前往蔡宏明之住家或宏佑診所侵擾,並以反諷方式隱含對蔡宏明生命、身體之惡害通知,使蔡宏明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蔡宏明告訴及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

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

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經查,本案檢察官及被告宋坤亮對本判決所引用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6、146 頁),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182 至193 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難認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判決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持其使用之行動電話與告訴人蔡宏明通話之過程中,先後對告訴人陳稱上開事實欄一、㈠及㈡所示語句,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辯稱:我於106 年9 月間,因右手手腕酸痛,前往告訴人執業之宏佑診所就診,當時告訴人在我的手腕患部施打類固醇,打針後我感覺手腕酸痛情形有改善。因告訴人表示需間隔

3 個月再針對患部打針治療,故我於106 年12月8 日再度前往宏佑診所看診,惟於告訴人在我右手手腕同一患部注射類固醇過程中,我的右手逐漸僵硬、麻痺,我立即向告訴人反應,告訴人卻以各種理由卸責,不承認其有醫療疏失。我因右手疼痛難耐,於106 年12月9 月曾至宏佑診所回診檢查,亦曾至告訴人住家尋求告訴人協助,後續並曾在告訴人聯繫、安排下,先後前往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下稱臺大雲林分院)、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下稱大林慈濟醫院)就醫。於106 年12月20日我的右手經大林慈濟醫院醫師診斷患有右側腕隧道症候群,告訴人獲悉後即主動來電表示要到我住處關心我,並稱會承擔一切責任,告訴人另於同日自其帳戶轉帳12萬元至我申辦之雲林縣斗南鎮農會帳戶,作為自106 年12月8 日我就診當日起至同年月20日期間因身體行動不便,導致家人必須協助我日常生活作息之補償金。而當雙方提及後續告訴人之賠償責任時,告訴人稱希望能以1 筆金額全部和解,我遂提出300 萬元之和解金額,告訴人聞言後僅稱要回家考慮、瞭解該和解金額是否合理。然自此之後,告訴人態度丕變,不僅未賠償我所受損害分文,更在外到處散播謠言,稱我藉醫療糾紛敲詐,並在雙方談判時不斷以言語刺激、設計我,還持手機錄下雙方對話內容,甚至指示其親友及包含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偵查隊小隊長丁啟順在內之人恐嚇我,讓我相當畏懼。我於

107 年1 月7 日上午及同年月12日下午與告訴人通話過程中,之所以說出事實欄一、㈠及㈡之話語,皆是在告訴人說話不算話,且不斷對我錄音、說話刺激、設計我及叫人恐嚇我之下,或基於氣憤脫口而出,或順著告訴人的話作比喻,只是要讓告訴人感受一下一個人手部不適就醫卻被治療成殘廢,終身行動不便之痛苦,並無恐嚇之意思云云。經查:

㈠被告前因右手手腕酸痛不適,曾於106 年9 月間及同年12月

8 日前往宏佑診所就醫,並由告訴人在其手腕患部注射藥劑治療,其後因被告感覺其右手手腕於治療後疼痛情形加劇,且有僵硬、麻痺情形,乃多次聯繫告訴人處理,並在告訴人協助安排下陸續前往大林慈濟醫院及臺大雲林分院就醫治療,嗣因雙方就告訴人對被告執行醫療業務時是否有過失乙事存有爭執,且對於告訴人於106 年12月20日轉帳12萬元予被告作為補償金外,是否尚需負擔其他損害賠償責任暨賠償數額若干等節,均未能達成共識,因而衍生醫療糾紛。被告為此曾於106 年12月12日至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建國派出所報案並對告訴人提出業務過失致重傷害之告訴,其後告訴人所涉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醫偵字第2 號作成不起訴處分,被告不服聲請再議,該案又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以108 年度上聲議字第1304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而被告曾先後於107 年1 月7 日上午8 時57分許、同年月12日下午5 時41分許,以其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告訴人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並於通話過程中對告訴人陳稱事實欄一、㈠及㈡之語句等情,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偵卷第13至25、55至63、325 頁;本院卷第58至63、145 至201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證人陳香君(即告訴人之配偶)、蔡進興(即告訴人之胞兄)、宋明鍵(即被告之子)分別於警詢、偵訊時所證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卷第79至85、111 至11

5 、127 至133 、153 至156 、165 至168 、199 至205 頁),並有告訴人所提彰化銀行斗南分行及玉山銀行斗六分行帳戶(戶名分別為宏佑診所蔡宏明、蔡宏明)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告訴人所提出與被告於106 年12月24日、

107 年1 月7 日(即附件⒈之錄音檔案)、同年月12日通話過程之錄音譯文(即附件⒉之錄音檔案)、亞太電信受話明細及明細帳單資料、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雲林縣斗南鎮農會107 年3 月19日斗南農信字第1070001015號函暨所附被告之顧客基本資料、被告申辦之斗南鎮農會帳戶交易明細表、支票存摺存款對帳單、被告所提大林慈濟醫院106 年12月20日醫療診斷證明書、臺大雲林分院106 年12月13日、14日、15日、21日、107 年

2 月22日、同年3 月22日診斷證明書、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107 年2 月6 日診斷證明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07 年度醫偵字第2 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08 年度上聲議字第1304號處分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各1 份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3至54、65至72、225 至232 、245 至275 、333 至342 頁),復經本院當庭勘驗告訴人所提於107 年1 月7 日上午8 時57分許、同年月12日下午5 時41分許,與被告通話時所側錄之2 個錄音檔內容明確,有本院勘驗筆錄1 份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46 至179 頁;完整勘驗筆錄內容詳見本判決附件所示),是上開客觀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刑法於妨害自由罪章,以該法第305 條規範對於以加害生

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之刑責,目的在於保護個人免受不當外力施加恐懼的意思自由法益;倘以使人畏怖為目的,為惡害之通知,受通知人因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感,即該當於本罪,不以客觀上發生實際的危害為必要;又惡害之通知方式並無限制,凡一切之言語、舉動、書信或電話通知等均無不可,不論直接或間接,亦無論係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之危害行為,茍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至是否有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應以各被害人主觀上之感受,綜合社會通念判斷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813 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186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就事實欄一、㈠部分,被告係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而為恐嚇行為,析述認定理由如下:

⑴被告與告訴人間因告訴人於106 年12月8 日對被告之右手手

腕予以針劑治療之醫療行為是否涉有業務過失暨告訴人是否應賠償被告手部病況加重後衍生之損害等節爭執甚鉅,雙方為此曾多次往來協商,而除告訴人曾於106 年12月20日轉帳12萬元予被告作為事發當日迄該日被告所承受痛苦之補償金外,雙方遲未能就被告針對其餘損害所提出之1 次和解金額

300 萬元達成共識,致被告認告訴人試圖推卸責任,誠意不足,對於告訴人之怨懟與日俱增等情,迭據被告供承及告訴人證述在卷(見偵卷第13至25、55至63、79至85、324 至32

5 頁;本院卷第59至63、68、145 至201 頁),而觀諸告訴人所提且為被告所不爭執、雙方於106 年12月24日所為通話之錄音譯文內容(見偵卷第43頁),可見雙方仍針對告訴人為被告右手手腕打針之舉是否涉有醫療疏失乙事有所爭辯,被告更對於告訴人表示應交由法院判決認定其醫療行為是否具有過失乙節,揚言:「你就要保祐我這隻手會好,我不可能這麼簡單就結束這件事情,任何人都不可能。一個人讓你打針,你不承認,好…沒關係,你竟然說要給法官判,法官判你沒有事,但是你想,我有可能會罷休嗎?」、「我告訴你,從頭到尾,都沒有講到法官,你不需要跟我講到法官,你想說,你有去請教你的醫療團隊,還是律師,你不要想說告下去會告輸你,告輸你也沒關係呀,我絕對有辦法處理你的事情」等語,並對告訴人聞言後表示感到害怕乙情,又再回應「怕也沒有關係,你幫我弄的生不如死,你還講這樣」等語,自此足知被告因前揭醫療糾紛,心中對於告訴人不滿之情緒至熾,言談中已預告不會善罷干休之意。

⑵再如附件檔案⒈所示由本院當庭勘驗被告與告訴人間於107

年1 月7 日上午8 時57分許所為通話之錄音,係被告針對前述醫療糾紛,為與告訴人商討後續損害賠償事宜而曾撥打數通電話,然未及時為告訴人接聽,待告訴人備妥錄音器材並回撥後雙方所進行之對話內容乙情,分據被告及告訴人陳明在案(見本院卷第148 至150 頁)。而細觀被告與告訴人之對話內容,可見被告在電話中不斷強調、抱怨告訴人於106年12月8 日對其右手手腕打針治療之舉已導致其手部神經發炎,嚴重影響其正常生活,隨即數度對告訴人陳稱:「阿不然這樣啦蔡醫師,我有50萬給你啦,阿你的手,我帶一支鐵鎚,我來用左手把你敲一下不就剛好,好嗎?你會怎麼想?」、「我那隻手,你如果感覺說你不要給我賠償這樣,你那隻手,我把你打一下這樣回來,這樣大家剛好扯平也沒關係。」、「我說的如果你不高興,這樣啦,不然你也不用賠我那些錢,你的手直接給我拿鐵鎚給你搥一下,這樣就剛好扯平,這樣就好了。」、「我只要聽到你說什麼,你說我要拿一支鐵鎚要打你,又說你,你都準備好了,沒關係,你就儘量準備好一點。」等語(以上均以臺語陳述)(見本院卷第

151 、155 、156 、161 頁),而該等語句中既含有「拿鐵鎚」「敲打告訴人的手」等字眼,本即屬加害身體之惡害通知,顯然具有預告若雙方針對損害賠償事宜談不冗,將採取一定積極侵害手段傷害告訴人之意,如再斟酌被告於對話中陸續重申「喔,不論你怎麼樣都沒關係就對了?」、「我是跟你說你要做,你要準備,心裡要有一個準備」、「我跟你說,我就算告輸你也沒關係啦,但是我這把氣絕對不會罷休的啦」、「你,老實是人裝出來的啦,你心理準備好了,這樣我知道了」、「又說你,你都準備好了,沒關係,你就儘量準備好一點」等內容(見本院卷第147 、155 、156 、16

0 、161 頁),寓有提醒告訴人對於將來可能發生之事要預作心理準備之意,復佐以前揭被告與告訴人於此次通話前,被告於106 年12月24日致電告訴人時即曾言及「你就要保祐我這隻手會好,我不可能這麼簡單就結束這件事情」、「告輸你也沒關係呀,我絕對有辦法處理你的事情」等帶有不會輕易罷休意味之語句,依社會客觀經驗法則綜合判斷,此應已足形成接受訊息者即告訴人心理上強大之威脅與壓力,並深刻瞭解到自己之身體安全將來恐有遭受不法惡害(例如遭被告持鐵鎚敲打手部受傷,甚至殘廢)之可能,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告訴人之身體安全,自屬恐嚇行為甚明。

⑶被告雖以前詞辯稱其於該次通話時,係因認為告訴人說話不

算話,且告訴人不僅對雙方之對話內容錄音,更對外聲稱其係故意藉醫療糾紛欲敲詐錢財,致受言語刺激、設計而一時氣憤下,方順著告訴人想要以12萬元擺平雙方糾紛之語意,而為上開持鐵鎚敲打告訴人手部以示雙方扯平之比喻,欲藉此使告訴人體會其身體不適之痛苦,並無恐嚇之意云云。然細繹如附件檔案⒈所示之完整通話錄音內容,於被告第1 次提及持鐵鎚敲打告訴人手部之話語前,僅見被告曾詢問告訴人是否已做好心理準備等內容(見本院卷第147 、150 至15

1 頁),未見告訴人有何被告所指表明僅願意補償12萬元,不願繼續協商或賠償被告其他損害,抑或指摘被告企圖藉醫療糾紛敲詐告訴人賠償高額金錢等情節,且依被告於案發後之107 年3 月26日及同年4 月1 日2 次接受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製作調查筆錄時之陳述,均係供稱告訴人並不承認治療被告右手手腕之醫療行為存有疏失,且當告訴人於10

6 年12月20日詢問就雙方間之醫療糾紛,能否於告訴人給付12萬元補償金外,另以1 筆金額全部和解時,被告曾提出30

0 萬元之和解金額,然當時告訴人僅表示需要時間回去考慮及向人詢問該和解金額是否合理;又告訴人針對雙方間之醫療糾紛,曾向本院斗六簡易庭聲請與被告調解,然被告並未到庭參與調解等情(見偵卷第16、24、59至60頁),由此足以推知被告與告訴人就前述之醫療糾紛,於告訴人先行轉帳12萬元至被告申辦之帳戶以示補償後,告訴人是否確因業務過失行為尚需賠償被告因此所受其他損害暨賠償數額若干等節,雙方各執一詞,尚未達成任何共識,告訴人亦曾為此向本院斗六簡易庭聲請調解未果,則在雙方對於醫療糾紛之損害賠償事宜立場相互對立之情形下,告訴人向被告提議欲交由司法機關裁決相關醫療行為是否具有過失暨告訴人是否應付損害賠償責任,尚無違情理,實難以此逕認告訴人主觀上抱持「僅願意支付被告12萬元,之後雙方即扯平」之態度,是被告徒以自行解讀告訴人不願冒然支付後續賠償金額之舉為「告訴人說話不算話」、「告訴人擺明想用12萬元就扯平雙方之醫療紛爭」,進而援為其所言「持鐵鎚敲告訴人的手一下,雙方就扯平」等語僅係順著告訴人說話之語意作比喻之依據,要無可採。

⑷被告自陳為國中畢業,於雲林縣斗南鎮公所清潔隊工作已逾

20年(見本院卷第199 頁),客觀上當具有正常辨別事理之能力,而其於107 年1 月7 日與告訴人為附件⒈所示之通話當時,曾明確提及「沒有啊,你給我錄音也沒關係,我是說,我那隻手,你如果感覺說你不要給我賠償這樣,你那隻手,我把你打一下這樣回來,這樣大家剛好扯平也沒關係」、「阿你可以給我錄音」、「不然如果聽你這樣講,不然我們不要講了,我們直接一句話啦,法院見啦」等語(見本院卷第155 頁),復於本院審理時再供承「我之前有去告訴人家中找他,他說他要錄音,我說沒關係,我從頭到尾就知道告訴人有錄音」等語(見本院卷第148 頁),可知被告對於其與告訴人間之對話可能會遭告訴人錄音存證,進而成為日後雙方就前述醫療糾紛對簿公堂之證據等情,已然有所預見,則其在此認識之下,猶執意於與告訴人通話過程中,數次重申告訴人要做好心理準備,及其欲持鐵鎚敲打告訴人之手部以示雙方扯平等足使一般聞言之人心生畏懼之內容,自屬對告訴人明示侵害其身體之惡害通知,而具有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無訛,要非單純遭受他人以言語刺激、設計下,一時氣憤脫口而出之陳述,故被告此部分辯詞,洵難憑採。至被告辯稱告訴人不斷四處放話指被告係假借醫療糾紛乙事向告訴人敲詐錢財,致其怒氣難耐,方口出上揭恐嚇語句部分,因被告並未就其所辯情節提出相關佐證或具體指明證據方法以供本院調查、釐清是否屬實,自無從遽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況即令告訴人確有被告所指針對醫療糾紛乙事為己利益而對外放話之舉動,此亦不代表被告即可無視法律禁令,而得率以加害他人身體安全之言詞恐嚇告訴人,是被告執上開情詞欲合理化其違法行為,自無足取。

⒉就事實欄一、㈡部分,被告係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而為恐嚇行為,分述認定理由如下:

⑴參諸附件檔案⒉所示由本院當庭勘驗被告與告訴人間於107

年1 月12日下午5 時41分許所為之通話錄音,可見被告自通話之初即不斷向告訴人表達欲前往宏佑診所或告訴人住家道歉之意,且無論告訴人如何明確表示拒絕或反對,被告仍堅持前往致歉。對此,被告於對話中雖未直接敘明「道歉」之意涵為何,然其歷來均主張係告訴人於106 年12月8 日對其右手手腕貿然施打類固醇而涉有醫療疏失情事,始致其右手於治療後出現僵硬、麻痺等症狀,並因此與告訴人衍生後續之醫療糾紛,已如前述,據此以觀,以被告之認知,理當係執行醫療業務涉有過失之告訴人須為其疏失向被告道歉及負責,何來被告執意主動前往告訴人住家或執業之宏佑診所致歉之理?是被告於該通電話中所為「幫人家打針一下把人弄到殘廢,所以要前往告訴人住家或宏佑診所向告訴人道歉」之說詞,顯然寓有挖苦告訴人之醫療行為具有過失,使告訴人難堪之意,尚非單純認錯道歉之表示。其次,被告於該通電話中,除一再聲稱要向告訴人道歉外,尚言及「你如果有感覺說我口氣比較壞,你可以派出所先報警,先報好著,我一定會到啦。嘿我一定會到」、「我不知道我不知道啦!我就來,我也不知道我會做出什麼事情,我不知道,就是想說去你家跟你道歉啦。嘿啦,你就不曾讓人道歉過,讓我去你家跟你道一次歉,讓你知道這個滋味是什麼,好嗎?」等語(見本院卷第165 、169 頁),則果若被告係真心誠意欲向告訴人致歉,其有何不知於道歉時將會發生何事,甚至預告自己口氣可能較差,告訴人可先行報警之必要?自此益證被告所稱「道歉」乙詞,絕非取其字面上「賠罪」、「表示歉意」之意義甚明。

⑵再酌諸前揭被告與告訴人間於106 年12月24日之通話內容,

被告曾先後陳稱「你就要保祐我這隻手會好。我不可能這麼簡單就結束」、「你不要想說告下去會告輸你,告輸你也沒關係呀,我絕對有辦法處理你的事情」等語(見偵卷第43頁),言談中業已透露對於告訴人處理其等間醫療糾紛方式之高度不滿;嗣於107 年1 月7 日上午8 時57分許,被告與告訴人通話聯繫時,又以事實欄一、㈠所示欲拿鐵鎚敲打告訴人手部等危害告訴人身體安全之語句予以恫嚇,致告訴人心生畏懼,復於107 年1 月12日下午5 時41分許致電告訴人時,不斷積極表達欲前往告訴人住家或宏佑診所向告訴人「道歉」,甚至一再強調「要就被人打針打到殘廢乙事,道歉道到告訴人滿意、讓告訴人回味無窮、一生難忘」,告訴人面對被告如此違反常理之舉動,當然會與被告先前告以對告訴人身體之惡害通知之恐嚇行為相互連結。易言之,被告一方面一反先前主張,刻意宣示要前往告訴人住處或宏佑診所致歉,讓告訴人回味無窮或一生難忘,另一方面又表明自己不清楚到場後會做出何種行為,告訴人若有顧忌可先報警,衡諸常情,一般人多會因此警覺來者不善,如再思及被告先前曾揚言要想辦法「處理」與告訴人間之醫療糾紛或「持鐵鎚敲打告訴人的手,讓雙方扯平」等舉動,兼以被告自承因前述之醫療糾紛,曾前往告訴人住家尋求解決,因而知悉告訴人之工作場所及實際居住地點乙情(見本院卷第194 至195頁),此均足使聞言者心中形成莫大之擔憂,擔心自己之行蹤遭人掌握,且身體,甚至生命可能蒙受未知之不法侵害,進而心生恐懼,此觀諸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其實這通電話會讓我感到害怕,是一種不明的、未知的、存在的一種恐懼,雖然沒有發生,但被告一直強諸這種意象讓我印象深刻,讓我走出去可能生命的安全會出問題」、「因為被告之前就給我一點點印象說他可能會對我不利,後面這樣的敘述讓我直接聯想到我可能生命會有危險」等語益明(見本院卷第180 頁)。是諸此綜合研判,被告於通話過程中以反諷方式對告訴人恫以事實欄一、㈡之言詞,亦屬恐嚇行為無訛。⑶被告雖執前詞辯稱其並無以事實欄一、㈡所示語句恐嚇告訴

人之犯意云云。惟查,被告所陳因遭受告訴人對外放話等言語刺激及設計,始於氣憤下為本案恐嚇言語部分,被告並未提出事證具體指明究係遭受何種刺激或設計,而得合理化其恐嚇他人生命、身體安全之違法行為,已如前開㈡⒈⑷所述,自不足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再者,被告於107 年1 月12日下午5 時41分許與告訴人通話當時,曾先後敘及「你小人阿,你說你有給我錄音咧。齁~我會怕耶!我很怕耶!」、「我要把你錄音我有跟你講,我不像你是小人。」、「喔~那你錄音要錄好,我是要跟你道歉!」、「喔~那你現在錄音,你錄這些喔,我現在是要跟你道歉啦。」等語(見本院卷第169 、174 至175 頁),而自其與告訴人前後之對話內容觀之(見本判決附件檔案⒉之勘驗筆錄內容所載),顯然被告係在已經預見告訴人可能對其等通話內容錄音之情況下,仍故為上開要向告訴人道歉之說詞,甚且不斷強調自己之本意就是要「道歉」,請告訴人妥為錄音,自屬有意調侃告訴人錄音之舉動,並具有藉此告以惡害通知而恐嚇他人生命、身體安全之犯意,是要難憑此認定被告有何因遭告訴人錄音之舉致心生畏懼,而有對告訴人口出事實欄一、㈡所示恐嚇言詞之正當理由存在。至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固一再辯稱係因告訴人在雙方協調過程中,不斷找人對其恐嚇,其心生畏懼,方於通話時以事實欄一、㈡之言詞表明要向告訴人道歉云云,然被告指摘告訴人於雙方協商過程中曾經親自或教唆他人對被告實施恐嚇行為乙節,業據告訴人明確否認在案(見偵卷第111 至116 頁),且被告前於接受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製作筆錄時,亦陳明對於其所稱曾遭告訴人嗆聲或遭告訴人委託之證人蔡進興、案外人顏忠信、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偵查隊小隊長丁啟順等人恐嚇等情節,無法提供具體事證予以驗證,此有被告107 年4 月27日調查筆錄存卷足憑(見偵卷第73至75頁),則被告此部分指摘是否屬實,要非無疑。況依卷附被告所指上開曾對其實施恐嚇舉動之人之調查筆錄,其等所陳各別與被告接觸之時間均在107 年1 月14日以後(見偵卷第153 至156 、165 至

168 、207 至212 、215 至218 頁),此情亦為被告所是認(見偵卷第17至21、58至61頁),是姑不論被告所言曾遭告訴人本人或告訴人委託之人恐嚇乙情是否屬實,依被告自稱遭人恐嚇之時間均係在本案2 次通話之後,則當無被告因遭告訴人本人或告訴人上揭委託之人恐嚇,致心生畏懼,進而於通話時以言詞恐嚇告訴人之可能。從而,被告屢屢託詞係遭人恐嚇始於通話時對告訴人恫以事實欄一、㈡之「道歉」話語,亦無值採。

㈢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無非臨訟卸責之詞,均不足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係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為上開恐嚇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始有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從舊從輕

主義規定之適用,而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則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參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616號判決要旨)。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

5 條雖於108 年12月25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

0 號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惟該條文之修正,係將原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規定提高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而予明定,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未涉及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變更,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同法條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事實欄一、㈠及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

危害安全罪。被告於事實欄一、㈠及㈡所示時、地與告訴人聯繫、通話過程中,各以事實欄一、㈠及㈡所示數句言詞恫嚇告訴人,皆係源自對本案相關醫療糾紛及協商過程心生不滿,而基於同一恐嚇危害安全之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空所為,所侵害之告訴人法益同一,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就其前後2 次通話時之恐嚇犯行暨各次通話過程中先後陳述恐嚇言詞之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至起訴書就事實欄一、㈡部分,固未記載被告曾於通話時,一併以「我會讓你感覺說這一生怎麼會有這麼老實的人?被人打一針到殘廢了還要去跟你道歉」、「你如果有感覺說我口氣比較壞,你可以派出所先報警,先報好著,我一定會到啦。嘿我一定會到。」、「你可能不曾遇過這種事情,幫人家打針一下把人弄到殘廢,所以我到你家去道歉阿,對不對?」、「去你家跟你道歉啦!你沒有嚐過這個滋味,我想說要給你解釋一下,我跟你道歉得清楚一點啦。」、「你想不透喔?阿我就是要讓你回味無窮,要給你回味無窮啦。國語你有聽懂嗎?」、「不然來去診所啦,不然去診所道歉也比較有人看,不然這樣你當作我很怕別人知道說你把我打針打到殘廢,讓大家知道也沒關係,我去跟你道歉,這樣好不好?」、「我絕對會讓你一生難忘啦!讓你知道,阿這個被道歉的滋味怎麼會這麼好?」等語恫嚇告訴人,然承前所述,上開言詞與起訴書所載其餘被告所稱欲向告訴人道歉、讓告訴人永生難忘等話語綜合觀之,均係以反諷方式告以生命、身體之惡害通知而屬恐嚇危害安全犯行之一環,當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供稱係因右手手腕酸痛

、不適而前往宏佑診所治療,卻於就醫過程中感到右手患部經告訴人打針注射藥劑位置開始僵硬、麻痺,後續並引發劇烈疼痛,行動甚為不便,更影響其勞動、工作之能力,而就此醫療糾紛又遲未能與告訴人協調達成共識,心中感到痛苦、鬱悶,連帶不滿之情緒層升,進而對告訴人口出前開恐嚇話語之犯罪動機,其遭遇雖非無令人同情之處,然被告不思循和平手段理性處理紛爭,明知自己已於106 年12月12日向偵查機關對告訴人提出業務過失致重傷害之告訴,未靜候司法調查,僅為表達不滿,即率以前開危害告訴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言語加以恫嚇,致告訴人心生畏懼,受有精神上相當程度之侵害,堪認其法治觀念薄弱,所為仍應予非難;又被告犯後飾詞否認犯行,未坦然面對自己之過錯,難就其刑度為有利之認定(被告固得基於防禦權之行使而否認犯行,本院亦不得以此作為加重量刑之依據,但此與其餘相類似、坦承全部犯行的案件相較,自仍應於量刑時予以參酌、區別,以符平等原則);惟念及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經法院判決處刑及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3 至136 頁),素行尚可,另被告就其本案犯行雖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徵得告訴人之原諒,然考量被告與告訴人間既存有前述醫療糾紛,被告甚且認定自己係遭告訴人之醫療行為所傷害,則冀求被告向告訴人致歉或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恐怕強人所難乙情,暨斟酌被告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在雲林縣斗南鎮公所清潔隊工作逾20年,目前因病請假休息,家中尚有高齡86歲之父親、配偶、

2 名均已成家之兒子、3 名孫子之家庭生活、工作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99 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關於沒收: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2 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聯繫告訴人並於通話過程中對告訴人恫以事實欄一、㈠及㈡所示言詞之行動電話暨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固均為被告所申辦、持用,然審酌該等行動電話及SIM 卡用途原即得供一般聯繫使用,且均未經扣案,再參酌被告之犯罪情節與本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本案對該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與否,已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符合比例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家榮提起公訴,檢察官魏偕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百慶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本院勘驗告訴人所提本案2個通話錄音檔之勘驗筆錄內容┌────────────────────────────┐│【檔案⒈:00000000_我姶你50萬把你的手打斷】 ││ ˇ00:00~12:19 ││ 宋:喂。 ││ 蔡:宋先生,不好意思應該是我手機的問題。 ││ 宋:你的阿,我打不進去。 ││ 蔡:我重新開機了啦。 ││ 宋:喔,這樣喔。 ││ 蔡:嗯。 ││ 宋:喔~。 ││ 蔡:剛剛… ││ 宋:沒有啦,我不是跟你說…我的…我的心情給你聽啦。 ││ 蔡:嗯。 ││ 宋:喔~阿你剛剛說你心理準備,都準備好了就對了? ││ 蔡:對阿。 ││ 宋:喔這句話包含很大喔。 ││ 蔡:嗯。 ││ 宋:【00:42】喔,不論你怎麼樣都沒關係就對了? ││ 蔡:(嘆氣,笑)宋先生你… ││ 宋:ㄟ。 ││ 蔡:你,你喔,你好好養病啦。 ││ 宋:我心情,我心情不平靜耶。 ││ 蔡:我知道啦。 ││ 宋:你說…說…(內容模糊,無法辨識)。 ││ 蔡:好啦。 ││ 宋:你不知道,你不知道喔,我希望你…你儘量(之後內容││ 模糊,無法辨識),多少被人罵,被人唸耶,還被人打││ 耶,我也是安靜耶。 ││ 蔡:嗯。 ││ 宋:【01:07】阿不然這樣啦蔡醫師,我,我,我有50萬給││ 你啦,阿你的手,我帶一支鐵鎚,我來用左手把你敲(││ 臺語音「撼」)一下不就剛好,好嗎?你會怎麼想? ││ 蔡:宋先生,你需要這樣?這樣講話? ││ 宋:阿不然,我這三隻指頭這樣,我這一生不曉得要怎麼過││ 阿?阿你知道我半夜要起來尿三次尿? ││ 蔡:嗯… ││ 宋:人家是被你注射注三次耶。 ││ 蔡:嗯嗯嗯。 ││ 宋:你聽得懂嗎? ││ 蔡:我聽懂。 ││ 宋:喔,你知道…我一個男人…到哪(內容模糊,無法辨識││ ),你知道嗎? ││ 蔡:嗯。 ││ 宋:嘿,我不是『撿角』的人耶,我不是那個,那個,那個││ 叫做…(內容模糊,無法辨識)。 ││ 蔡:嗯。 ││ 宋:我是被你注射才變成這樣的耶。 ││ 蔡:嗯嗯。 ││ 宋:這樣我無法作人耶,我說這樣意思你聽得懂嗎? ││ 蔡:宋先生,我們齁。 ││ 宋:嘿。 ││ 蔡:你現在心情如果不好齁,你先休息一下啦,現在脾氣壞││ 齁,其實你。 ││ 宋:我沒辦法休息啦,你要叫我怎麼休息,睡也睡不著啦。││ 蔡:你想看看,你想好一點。 ││ 宋:你要想,你要想喔,我還不敢三天兩頭打電話給你耶。││ 蔡:嗯。 ││ 宋:平常時候我也不要,不要,不要吵你。 ││ 蔡:謝謝你,謝謝你啦。 ││ 宋:我又想說…(內容模糊,無法辨識)先不要再去看了。││ 齁… ││ 蔡:阿有比較好嗎? ││ 宋:我是一直想說,不要不要不要,盡量不要對你很兇耶。││ 蔡:嗯嗯嗯。 ││ 宋:我兇你一定輸我的,我不會騙你的啦。 ││ 蔡:一定是輸你的,(兩人同時講話,聲音重疊),你脾氣││ 如果發起來當然是很恐怖的啦齁,阿我們平心來說這件││ 事情啦。 ││ 宋:嘿…你不能說…(內容模糊,無法辨識)…你說這個意││ 思,就是說你怎麼樣都沒關係就對了?你現在這意思讓││ 我聽起來就是這樣子阿。 ││ 蔡:阿我比較不會說話啦。 ││ 宋:我昨晚,我跟你說,我昨晚打電話給我們宋董啦。 ││ 蔡:嗯嗯嗯。 ││ 宋:他跟我說齁,你千萬,你就不要開刀,神經沒藥醫啦。││ 蔡:嗯嗯嗯。 ││ 宋:你知道我聽了整個心都破碎了嗎? ││ 蔡:宋先生,你就想。 ││ 宋:我說那不然要怎麼辦?他說儘量找名醫阿,還叫我去他││ 那裡住。 ││ 蔡:阿不然你去那邊住一下。 ││ 宋:我,我要怎麼去他那住?我要怎麼醫?他就跟我說我的││ 神經沒藥醫,要復健而已阿,問題我也沒辦法復健阿,││ 臺大也幫我安排了我也不敢去阿,我就跟他說我手指頭││ 彎都彎不下去了,我要怎麼復健? ││ 蔡:醫生的話你都聽不下去齁,這我真的沒辦法幫你。 ││ 宋:不是聽不下去,是我沒有辦法做,人家復健是骨科的,││ 要等我的手齁,發炎都好了,要復健再來復健。 ││ 蔡:阿你就聽骨科,我不知道你現在聽哪個醫生的啦,你。││ 宋:現在不是聽不聽,蔡醫師,現在不是聽不聽啦,現在我││ 跟你說,我這三隻指頭,齁,不管什麼時候都僵硬,被││ 你打針的地方有沒有。 ││ 蔡:嗯嗯。 ││ 宋:就都,就都疼痛這樣啦。 ││ 蔡:嗯嗯。 ││ 宋:你就想,一天24小時,心情怎會平靜? ││ 蔡:你想看看,那天你好的時候… ││ 宋:阿我又回來你這裡,我,我只有吃這些藥這樣就對了。││ 蔡:嗯。 ││ 宋:吃到實在是,真的不想再吃了,吃到最後,我不知道吃││ 這個月的藥會吃到變怎樣。 ││ 蔡:嗯嗯嗯。 ││ 宋:我也不知道,我也不知道你到最後的時候,會變成怎樣││ 我也不知道啦,阿這些藥我一直想把它代謝出去,也一││ 天到晚就一直灌,灌可以排那個的。 ││ 蔡:你就多喝茶,多運動一下。 ││ 宋:有啊,有啊有啊。阿我講給你聽啦,你不知道說,這個││ ,這個苦怎樣,怎樣忍耐,這樣就對了? ││ 蔡:我就聽你講啦,你講。 ││ 宋:嘿,你不知道這種心情這樣,這樣。 ││ 蔡:我怎麼會不知道,我當醫生那麼久了,我怎麼會不知道││ 啦。 ││ 宋:我跟你說我今天,…(內容模糊,無法辨識)我是說我││ 的苦給你聽而已,我也沒用什麼,我都沒有把你,我是││ 跟你說你要做,你要準備,心裡要有一個準備。【05:││ 35】 ││ 蔡:有啦,我有準備了,我有準備說你要,你要把我的手打││ 斷阿。 ││ 宋:【05:42】沒有阿,你給我錄音也沒關係,我是說,我││ 那隻手,你如果感覺說你不要給我賠償這樣,你那隻手││ ,齁,我把你打(臺語音「貢」)一下這樣回來,這樣││ 大家剛好扯平也沒關係,你如果感覺說我很囉唆,這樣││ 也沒關係啦。 ││ 蔡:嗯嗯嗯。 ││ 宋:嘿,阿你可以給我錄音,我們到時… ││ 蔡:我們現在齁…我們現在… ││ 宋:不然如果聽你的,不然如果聽你這樣講,不然我們不要││ 講了,我們直接一句話啦,法院見啦,這樣好嗎? ││ 蔡:(疑似在笑的氣聲) ││ 宋:齁你如果講這樣,我變成我都不要給你打電話了,我說││ 了我想說的了,就這樣。 ││ 蔡:現在齁,你到現在我都聽你的。 ││ 宋:好我要掛掉了喔。我…(內容模糊,無法辨識)我直接││ …要來去做筆錄了,我們就法院見,嘿,跟你說到這麼││ 硬了也沒關係啦。 ││ 蔡:宋先生,我現在都聽你的齁,都順你的意齁。 ││ 宋:嘿。 ││ 蔡:你說,你說不要說法院,我也沒有跟你說很多,齁。 ││ 宋:嘿。 ││ 蔡:阿現在又再說法院也都是你說的,我,我真的不知道。││ 宋:阿不然,不然你剛剛跟我說,你有準備說,我會拿鐵鎚││ 搥你的手?【06:48】 ││ 蔡:對對,阿你就這樣說,阿我就順,順你的意。 ││ 宋:【06:51】我現在就是說你喔,我說的如果你不高興這││ 樣啦,不然你也不用賠我那些錢,齁,你你你,你的手││ 直接給我拿鐵鎚給你搥一下,這樣就剛好扯平,這樣就││ 好了。 ││ 蔡:我們能做的我們盡量做,齁。 ││ 宋:嘿,對阿。 ││ 蔡:你的痛苦。 ││ 宋:我今天是要跟你說我,我的心情,怎樣過日子給你聽這││ 樣而已。 ││ 蔡:對阿對阿那我就聽啦,你就,我就盡量聽啦,阿你如果││ 比較舒服,我就加減聽,這樣好不好? ││ 宋:嘿嘿,你加減聽就對了? ││ (兩人同時講話,互相蓋過彼此) ││ 蔡:好啦,你如果脾氣比較好。 ││ 宋:沒關係,你說你有心裡準備好了,沒關係,你如果覺得││ 我囉唆,阿不然我們就法院見這樣就好,這樣我們就都││ 不用再『沙屑(臺語音刷薩)』。 ││ 蔡:(疑似有深吸一口氣的聲音) ││ 宋:【07:45】我跟你說,我就算告輸你也沒關係啦,但是││ 我這把氣絕對不會罷休的啦。 ││ 蔡:這樣。 ││ 宋:我跟你說這樣你就聽懂了吧? ││ 蔡:你不要說到這樣啦,你說到這樣,我會怕啦。 ││ 宋:【07:57】去法院告就好,因為我說給你聽,我跟你說││ 得粗魯一點啦。齁,蔡醫師… ││ 蔡:嗯嗯,這樣講得好像要把我怎樣齁。 ││ 宋:沒有啦,你給我注射這支啦,沒有啦,你給我注射這支││ 啦齁,我講給我那些兄弟聽啦,齁,你給我注射這支好││ 像打到我們男生的什麼,你知道嗎?我跟你說這樣沒關││ 係,如果跟你太太就不行了,好像是注射到男生的性神││ 經啦。 ││ 蔡:嗯嗯嗯。 ││ 宋:性神經你聽懂嗎? ││ 蔡:嗯嗯嗯。 ││ 宋:不能吃,不能說,不時會抓狂啦。 ││ 蔡:嗯嗯嗯。 ││ 宋:我跟你說這樣你就聽懂了。 ││ 蔡:嗯嗯嗯。 ││ 宋:注射到性神經,性神經喔! ││ 蔡:嗯嗯。 ││ 宋:阿我也不知道這神經在痛,我問人家,大家都說,你要││ 忍受阿。 ││ 蔡:對啦,要忍受阿。 ││ 宋:我昨天也跟宋董說,宋董說你要忍受阿,能幫你處理的││ 是處理說能減輕你的疼痛這樣而已。 ││ 蔡:對阿。 ││ 宋:跟人家問到的就是這樣阿。阿神經要怎麼醫?沒辦法醫││ ,什麼人要給你醫?沒辦法醫阿。 ││ 蔡:嗯。 ││ 宋:齁,就這樣而已,阿就…(內容模糊,無法辨識)弄到││ 神經時,就縫一縫…這樣而已。 ││ 蔡:嗯。 ││ 宋:你要想阿,我這三隻手指頭,都一天到晚都僵硬啦,阿││ 一直『萎縮(臺語音「球伊」)』這樣啦,阿現在連要││ 握拳頭都握不下去啦。 ││ 蔡:你要想好的啦,你,你前一個禮拜你還很好,你還一直││ …(嘆氣),我不知道你在想壞的,我是給你鼓勵。 ││ 宋:想壞的?我就講給你聽啦,等到你藥物吃到一個階段,││ 就這樣…嚴重嗎…有啦,我有跟你說說,有比較鬆啦。││ 蔡:嗯嗯嗯。 ││ 宋:這樣說你聽懂意思嗎? ││ 蔡:你,你忘記上星期還泡茶給我喝? ││ 宋:我就是…(內容模糊,無法辨識)那時候還好的阿。 ││ 蔡:對阿,阿這禮拜又變卦? ││ 宋:那個…,但是,但是一直吃一直都感覺說沒有效,沒有││ ,沒有那種,沒有我那種…之前…(內容模糊,無法辨││ 識)這樣,感覺一直壞起來。 ││ 蔡:你去問開藥物給你的那個醫生啦,我不知道你現在醫生││ 看幾個齁。 ││ 宋:我不敢問喔,我哪敢再去問?他就跟你說你要吃就吃,││ 你要怎麼看就看…(內容模糊,無法辨識)。 ││ 蔡:嗯嗯。 ││ 宋:你當作跟醫生說心酸的耶。 ││ 蔡:不錯啦,你就都… ││ 宋:齁。 ││ 蔡:所以我才會對你這麼好,聽你在說話啦齁,所以我們也││ … ││ 宋:我們…,我們,你如果覺得我煩,那我們就不用再說了││ ,齁,這樣就好了,也不用再在那邊醫。 ││ 蔡:我們也是。 ││ 宋:我,我說真的啦,我這幾天的心情都不會平靜啦,尤其││ 是昨天和今天都不平靜啦。 ││ 蔡:嗯。 ││ 宋:這樣啦,嘿,喔我就跟你說這樣而已啦,齁,這樣就好││ 了啦,再多說齁,等下又,又再讓你齁,又再『恁北(││ 臺語音)』在那裡嗆聲,『恁北(臺語音)』就會更『││ 賭爛(臺語音)』啦。 ││ 蔡:(笑)不會啦,我不會跟你嗆聲啦,我人… ││ 宋:我知道啦,你,老實是人裝出來的啦,齁,你心裡準備││ 好了,這樣我知道了。 ││ 蔡:你說齁,老實是人裝出來的,這句話,我們就,也說得││ 太過頭了。 ││ 宋:蛤? ││ 蔡:你覺得我做人難道不是老實嗎?還是你村莊你問看看。││ 宋:不用問不用問。…(內容模糊,無法辨識) ││ 蔡:我不會刁難,不會對你大小聲,齁。 ││ 宋:我還被你刁難?我不能讓你在那邊刁難啦,我一隻手都││ 被你弄到要斷了,我還要怎麼讓你刁難,是要刁難哪裡││ ? ││ 蔡:所以我們做人,我是感覺我是可以了啦。 ││ 宋:你喔,你做人失敗啦。 ││ 蔡:(笑) ││ 宋:你一開始就不承認啦。 ││ 蔡:嗯嗯嗯。(背景傳來嘆氣聲) ││ 宋:這樣你聽懂嗎?你是後來,你後來才開始老實的啦。 ││ 蔡:嗯。 ││ 宋:嘿,阿就這樣而已。好了好了別再說這些了,再跟你說││ 這些也沒有意義了啦,我是要跟你說我的情形給你聽這││ 樣而已啦。 ││ 蔡:你如果這樣講一講你心情比較舒服,你就打電話給我。││ 宋:不會舒服,不會舒服,不會舒服。 ││ 蔡:不會舒服喔? ││ 宋:【12:06】嘿,我只要聽到你說什麼,你說我要拿一支││ 鐵鎚要打你,又說你,你都準備好了,沒關係,你就儘││ 量準備好一點,齁。 ││ 蔡:嗯。 ││ 宋:這樣好了,喂? ││ 蔡:好啦。 │├────────────────────────────┤│【檔案⒉:00000000_174149_宋先生(v恐嚇要來家中道歉)】 ││ ˇ00:00~15:36 ││ 蔡:喂? ││ 宋:蔡ㄟ? ││ 蔡:嘿,宋先生? ││ 宋:我想說打電話,我想說,阿不然,阿還是我晚一點的時││ 候,去醫院跟你道歉? ││ 蔡:(嘆氣)要道什麼歉啦? ││ 宋:沒有啦,阿你就說你有給我錄音,阿我會怕阿。 ││ 蔡:你又沒說什麼壞話,哪會怕什麼? ││ 宋:喔不然我就晚上啦,好不好? ││ 蔡:晚上什麼? ││ 宋:阿你如果有,還是晚上我來去家裡向你道歉? ││ 蔡:我是希望說阿你就不要生氣,阿就不要說太粗重的話,││ 這樣就好了。 ││ 宋:沒有啦,沒有啦,沒有啦,我就去…(內容模糊,無法││ 辨識),你如果怕的時候你就…(內容模糊,無法辨識││ )。 ││ 蔡:不用啦。 ││ 宋:…(內容模糊,無法辨識),好嗎? ││ 蔡:蛤?什麼? ││ 宋:我一直想,我一直想要去家裡跟你道歉耶。 ││ 蔡:不用啦,這是小事情啦。 ││ 宋:你說怎樣? ││ 蔡:這小事情啦。 ││ 宋:明天好不好? ││ 蔡:蛤? ││ 宋:不然明天好不好?還是後天? ││ 蔡:什麼?什麼? ││ 宋:你晚上如果沒空,還是要明天? ││ 蔡:ㄟ~不用啦!不用這麼費工夫。 ││ 宋:要啦!要啦!怎麼會不用? ││ 蔡:不用啦! ││ 宋:還是我再…(內容模糊,無法辨識)去你家給你拜訪一││ 下? ││ 蔡:拜訪不用啦!也沒什麼大事情阿。我是要約你來,約你││ 來再說一下,看要來我們的醫師公會說嗎?這比較實在││ 。 ││ 宋:不用啦不用啦!你不用跟我說那些啦,這注射阿,你給││ 我打一針,我,我,我一生都黑暗了,我殘廢了耶! ││ 蔡:看要你… ││ 宋:我就去你家道歉,要啦,要啦。 ││ 蔡:阿不然我都不知道要怎麼處理這個事情阿。 ││ 宋:阿不然好啦,不然我去家裡找你啦,好嗎? ││ 蔡:這是我要給你處理的,不是你要來找我處理啦。 ││ 宋:要啦要啦!你就讓我去給你拜訪一下,拜訪一次阿,齁││ ,好嗎? ││ 蔡:我們齁,我們來… ││ 宋:我一定會到。 ││ 蔡:我們來處理。 ││ 宋:我一定會到啦。 ││ 蔡:我們來處理,齁。 ││ 宋:家裡也好,沒有啦,醫院也好,不用急,醫院也好,阿││ 還是要去你家裡?阿還是要明天?還是要晚上?都好。││ 蔡:不用啦。 ││ 宋:因為你明天晚上才有空。 ││ 蔡:不用這麼費工夫啦。 ││ 宋:ㄟ,我會跟你道歉,我會跟你道歉到你滿意啦!【02:││ 15】 ││ 蔡:什麼? ││ 宋:我會讓你說,【02:17】我會讓你感覺說這一生怎麼會││ 有這麼老實的人?被人打一針到殘廢了還要去跟你道歉││ ,這樣,只要你一句話,齁,我現在要等你一句話啦。││ 蔡:不然我跟你道歉啦? ││ 宋:不用啦!還是我到店裡或是我到家裡? ││ 蔡:我不知道你為什麼要跟我道歉咧?我跟你道歉啦,不好││ 意思啦。 ││ 宋:沒關係,沒有啦,我去,我去店裡跟你道歉,只要你說││ 好,阿一句話就好了。 ││ 蔡:不好意思啦齁。 ││ 宋:不是啦,沒關係,我還是,你如果有感覺說我口氣比較││ 壞,你可以派出所先報警,先報好著,我一定會到啦。││ 嘿我一定會到。 ││ 蔡:你兒子就警察阿,對不對。 ││ 宋:沒關係沒關係,只要你… ││ 蔡:不用怕啦。 ││ 宋:只要你一句話給我就好了,嘿只要你一句話就好了,這││ 樣就好了。 ││ 蔡:你齁… ││ 宋:還是要… ││ 蔡:就別生氣,我不知道你在生氣什麼? ││ 宋:沒有沒有我沒生氣,我沒生氣。 ││ 蔡:你又沒說,你又沒,你又沒說不對什麼話阿,你怕我什││ 麼啦? ││ 宋:沒有啦,沒有啦,我當作你…(內容模糊,無法辨識)││ ,我不會怕啦。讓我去你家道歉一下啦。 ││ 蔡:想說我,這樣你就,你要跟我道歉我也想不通?也沒說││ 不對,沒做什麼事情阿?齁。 ││ 宋:要去拜訪你一下,沒有啦,【03:25】你可能不曾,不││ 曾遇過這種事情,幫人家打針一下把人弄到殘廢,所以││ 我到你家去道歉阿,對不對? ││ 蔡:(笑)這跟一般的常理不一樣啦。宋先生你,你想的齁││ ,你想的做的方式齁跟一般的人都不太一樣,我們齁,││ 坐下來說。 ││ 宋:阿我不知道你怎麼想啦,我想說不然我等下,現在快要││ 5 點了,我8 點到你的診所好不好? ││ 蔡:不用啦!謝謝你啦!我不知道你想要來做什麼耶。 ││ 宋:還是要,還是要去你家9 點半? ││ 蔡:不用啦!謝謝你啦!謝謝你啦!我不知道你要來做什麼││ ? ││ 宋:還是要,還是要明天? ││ 蔡:不用啦!我又沒(笑),不用啦!謝謝你啦! ││ 宋:你說不用喔? ││ 蔡:對阿。 ││ 宋:喔阿不然你,齁不然你,你小人阿,你說你有給我錄音││ 咧。齁~我會怕耶!我很怕耶。 ││ 蔡:你怕什麼?你又沒說錯什麼話?你那天也把我錄音了阿││ ,我也不怕阿。 ││ 宋:我現在,我現在吃不下睡不著耶。 ││ 蔡:那天你把我錄音我也不怕阿,沒怕到哪裡去阿。 ││ 宋:我要把你錄音我有跟你講,我不像你是小人。 ││ 蔡:阿我也是有跟你說一下阿,我說我可能會錄音喔。阿你││ 別怕。 ││ 宋:【04:39】去你家跟你道歉啦!你沒有嚐過這個滋味,││ 我想說要給你瞭解一下,我跟你道歉得清楚一點啦,齁││ ? ││ 蔡:不用道歉啦!這沒什麼大事情啦,沒什麼大事情。 ││ 宋:很大,很大啦,這很大!我一隻手殘廢了,你都當作沒││ 什麼事情,我去家裡跟你道歉一下,好不好? ││ 蔡:你,你現在是想要來說賠償的事情,我們就來去那個醫││ 師公會說就好。 ││ 宋:【05:02】我不知道我不知道啦!我就來,我也不知道││ 我會做出什麼事情,我不知道,就是想說去你家跟你道││ 歉啦。嘿啦,你就不曾讓人道歉過,讓我去你家跟你道││ 一次歉,讓你知道這個滋味是什麼,好嗎? ││ 蔡:什麼樣的滋味? ││ 宋:【05:16】我不知道啦,你,你就一句話我就絕對讓你││ ,讓你回味無窮! ││ 蔡:(笑) ││ 宋:【05:22】讓你回味無窮啦。 ││ 蔡:這樣喔? ││ 宋:【05:24】嘿,嘿比你進房還好,很爽,絕對讓你很爽││ ,嘿。讓你試一下說人生的滋味長得如何這樣,讓人道││ 歉的感覺這麼好這樣,好不好? ││ 蔡:我不知道要怎麼跟你回答耶?我也,我也想不透你為什││ 麼要來?阿你今天為什麼要打這個電話,我想不透阿。││ 宋:【05:45】你想不透喔?阿我就是要讓你回味無窮,要││ 給你回味無窮啦。國語你有聽懂嗎? ││ 蔡:聽不懂啦。 ││ 宋:好啦沒關係,不然來去診所啦,不然去診所道歉也比較││ 有人看,齁,不然這樣你當作我很怕別人知道說你把我││ 打針打到殘廢,讓大家知道也沒關係,我去跟你道歉齁││ ,這樣好不好? ││ 蔡:(笑)我不知道你來是要跟我道什麼歉咧?我真的聽不││ 懂?我不知道你做錯什麼耶?我看、都聽不懂? ││ 宋:我不知道啦,沒有啦,我現在就,就跟你說阿。 ││ 蔡:嘿阿,所以阿就不用阿,阿我跟你說不用你又,你又一││ 直叫我說你要來,我就想不透阿?阿這要怎麼回答? ││ 宋:…還是明天? ││ 蔡:(笑)我就跟你說不用了,你還什麼明天?我聽不懂阿││ ? ││ 宋:【06:36】喔好啦好啦!不用就好了!我絕對會讓你一││ 生難忘啦!讓你知道齁,阿這個被道歉的滋味怎麼會這││ 麼好?這樣啦,齁。 ││ 蔡:(笑) ││ 宋:好啦,阿你說不用就好了啦。 ││ 蔡:對阿。 ││ 宋:嘿。 ││ 蔡:我們有空出來協調比較實在啦,你如果說,你如果說要││ 出來協調齁,我是感覺比較高興啦。 ││ 宋:你齁,我跟你說啦,你不要說,你不要再跟我說你要邀││ 我啦,齁,我跟你說,你不要再跟我說要邀去哪裡啦,││ 這樣就好啦。 ││ 蔡:那是,那是別人的提議啦。 ││ 宋:【07:10】你不要當作,你不要當作我是瘋子啦,嘿,││ 我跟你說這樣啦,阿你如果有需要說我去家裡跟你道歉││ ,我不管什麼時候,齁,你給我試試看,我一定會跟你││ 道歉到你回味無窮,讓你一生難忘啦,絕對讓你一生難││ 忘,讓你知道,喔,夭壽,這天下怎麼會有這麼好的人││ ,喔,夭壽,給人家打針到殘廢,還來家裡道歉。阿不││ 管什麼時候,我會,只要,不管是明天還是晚上都好。││ 蔡:宋先生…我們… ││ 宋:我不會半夜吵你啦。 ││ 蔡:我很有心要來幫你處理,你說這些齁,對這些的事情都││ 沒有幫助。 ││ 宋:沒有心啦,你小人,你是小人,你小人,你真的小人,││ 你枉費說你這樣,這樣,那臉是用糊的,這麼老實,那││ 老實是人裝的這樣,害我快嚇死,我要去家裡跟你道歉││ ,不然我晚上無法吃無法睡。齁,我怕成那樣。 ││ 蔡:你這樣齁,我不知道要怎麼處理?你,你如果有想要,││ 我們坐下來處理,不要說這些有的沒有的啦。 ││ 宋:嗯,你說不要說這些有的沒有的,那你還邀我去斗六坐││ ? ││ 蔡:阿那是… ││ 宋:【08:18】幹你…你把『恁盃(臺語音)』當作,你不││ 就當作『恁盃(臺語音)』是瘋子? ││ 蔡:醫師公會的建議阿。 ││ 宋:我是不會信啦…我跟你說,蔡ㄟ!我去你家跟你道歉一││ 次就好了,就清楚了啦,我來跟你道歉,道歉道一道差││ 不多就ok了。 ││ 蔡:這我真的是齁,我感覺,宋先生!你說這些齁,都不是││ 重點!齁,我們重點。 ││ 宋:【08:39】沒有啦。要給你一,要給你一生,要給你一││ 生難忘! ││ 蔡:你如果說齁。 ││ 宋:【08:44】要給你一生難忘啦! ││ 蔡:要說這些事情,我們不要說這些啦! ││ 宋:【08:47】我已經不只跟你說三次了啦,給你一生絕對││ 要讓你難忘啦!讓你知道說,喔,夭壽,阿天下怎麼會││ 有這麼老實這麼好的人?給人家打針打到殘廢,人家還││ 來給自己道歉?齁,讓你回味無窮啦! ││ 蔡:你說這些齁,我,我,我聽聽啦,阿你如果,我們有要││ 好好講齁,你講這些都比較沒有意義啦。 ││ 宋:不稀奇喔?阿你跟我講話也要給我更尊重一點。 ││ 蔡:有啊,我也有給你… ││ 宋:你給我『ㄎㄠ小ㄎㄠ鼻(臺語音)』,我不聽你說這些││ 了。 ││ 蔡:嗯。 ││ 宋:對啦。阿你如果有需要齁,我看什麼時候,你只要你打││ 電話,我隨時去你家跟你道歉齁!這樣就好了。 ││ 蔡:(笑)道什麼歉啦?我真的是聽不懂啦!阿你如果說齁││ 我們要來。 ││ 宋:我不知道,我不知道啦!反正你如果有需要啦,我去家││ 裡跟你道歉,一次就ok了啦,一次就ok了啦,嘿,一次││ 就不用大家在那邊生氣,我跟你道歉道一道。 ││ 蔡:什麼?我一次就死掉了喔?我就要死掉了喔? ││ 宋:【09:52】我也不知道你要怎樣?你要去死,要去自殺││ 跟我也沒有關係。 ││ 蔡:喔,我想說你如果處理完我就要死掉了? ││ 宋:沒有啦。 ││ 蔡:這樣也好啦。 ││ (兩人同時說話,互相蓋過彼此聲音) ││ 蔡:你如果來道一次歉我就要死掉了喔? ││ 宋:沒有啦,我想說如果我去跟你道歉,你就不用自殺了,││ 你家的事情啦! ││ 蔡:不會啦我不會自殺啦,放心啦。 ││ 宋:不然我。 ││ 蔡:我會發不自殺聲明,阿不過齁,你如果來道一次歉我就││ 死掉了的話,這樣事情就嚴重了。 ││ 宋:沒有啦,沒有啦,阿還是我現在馬上過去? ││ 蔡:蛤? ││ 宋:好嗎? ││ 蔡:不要講這些啦。 ││ 宋:我馬上過去,我在路上,我在路上了啦,我馬上過去?││ 蔡:不要講這些有的沒有的啦。 ││ 宋:不知道你有時間嗎?你回一句好就好了。 ││ 蔡:你過來是要做什麼? ││ 宋:跟你道歉啦。 ││ 蔡:道歉? ││ 宋:跟你道歉啦。 ││ 蔡:我聽不懂什麼啦,我,你就說,你就沒什麼不對,你要││ 來道歉做什麼,我聽不懂啦。 ││ 宋:我,我過去跟你道歉阿。 ││ 蔡:阿如果說你要教訓我,還是說要給我死路一條,這個我││ 聽得懂,這樣啦。 ││ 宋:喔~那你錄音要錄好,我是要跟你道歉! ││ 蔡:我聽不懂這個的意思啦。齁,阿你如果說要過來要給我││ 直接死?齁,要用刀把我砍死,這樣我聽得懂啦。 ││ 宋:喔~那你現在錄音,你錄這些喔,我現在是要跟你道歉││ 啦。 ││ 蔡:沒有啦,你沒有做錯什麼壞事,所以不用道歉,不好意││ 思啦齁,沒有啦你沒做錯什麼壞,沒什麼用意,所以我││ 們不會去處理這些事情,阿如果你,我們是要出來好好││ 講一下,齁,你如果說要道歉,我聽不懂?齁,阿你如││ 果出來要給我教訓,那我這個真的是有聽懂,還是說要││ 來把我殺死?這個我也聽得懂,還是要讓我斷手斷腳,││ 這個我也聽懂,齁。 ││ 宋:我是說,去你家跟你道歉啦,比較清楚啦! ││ 蔡:明理的人要說清楚啦! ││ 宋:喔~阿就沒有,我是真的很有誠意要去家裡跟你道歉,││ 看好不好?你如果覺得家裡不方便,不然我來去店裡?││ 蔡:你如果說要告我,我還怕怕的咧,我的執照可能會就沒││ 有了,會煩惱阿煩惱。 ││ 宋:那煩惱是你的事情!煩惱?我要跟你道歉,什麼你在煩││ 惱? ││ 蔡:對阿,…。 ││ 宋:我是說,我是說齁,來家裡給你好好道歉。 ││ 蔡:你沒有什麼不對,你就…你就別想那麼多。 ││ 宋:有啦,我會怕啦!你說你給我錄音。 ││ 蔡:你也沒說什麼壞,壞話阿!你也知道你沒說到什麼壞話││ 阿。 ││ 宋:沒有啦,你說你要邀我去公會,喔~你,我去那邊我很││ 煩惱,我去你家跟你道歉一下比較快啦,我很怕,怕到││ 這樣,嗯。 ││ 蔡:我是跟你說齁,人家處理這些事情,唉…我現在講,我││ 現在講話你都聽不下去啦,不好意思啦,你,你齁,這││ 是人家的意見啦,齁,阿我們兩個齁,我看這樣講,講││ 沒有結果啦齁,人家的意見是這樣,阿他們是說,是說││ 要進去法庭之前齁。 ││ 宋:沒有啦。 ││ 蔡:要進去互告之前。 ││ 宋:還互告?沒有啦不用講那麼多啦,我不要聽你講那些 ││ 543 啦,我就去你家跟你道歉比較快啦!好嗎? ││ 蔡:(笑)聽不懂啦!宋先生。 ││ 宋:喔~阿你,阿我不就要叫你蔡大人? ││ 蔡:宋大哥,你如果,你如果聽得下去齁。 ││ 宋:齁不要啦,不要這樣叫我啦。 ││ 蔡:改天我會,下禮拜二我跟人家『回(臺語音)』一下,││ 我跟人家講一下,齁講一下之後。 ││ 宋:這樣我就隨便你啦!隨便你啦!沒講也沒關係啦!我會││ 去家裡找你,我會跟你道歉啦!沒關係沒關係啦!不好││ 意思啦!齁,對不起! ││ 蔡:(笑)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 宋:好啦好啦 ││ 蔡:不好意思。 ││ 宋:你如果覺得說我跟你道歉,你認為說沒有必要,我就不││ 去啦,這樣就好了啦。 ││ 蔡:這樣就好了,對阿,不用啦,不用這麼費工夫啦。 ││ 宋:你也,沒有啦你,你沒做錯什麼啦,我來去家裡跟你道││ 歉比較快啦,趕快把歉道一道,不然快把我嚇死了,一││ 下說要錄音,一下說要邀我去那個叫做斗六的哪裡,齁││ ,我很怕耶,我怕的咧。 ││ 蔡:你也沒什麼壞,你也沒做什麼壞事,你哪有好怕的啦?││ 我想不透? ││ 宋:有啊,你幫我打一針,我殘廢了阿。 ││ 蔡:阿,這是我的不對阿,所以不對是我來處理,怎麼會你││ 在怕?我都想不透,是我要怕,要怕說我的執照會沒有││ ,我的工作會沒有,還會怕別人怎麼樣? ││ 宋:你是醫生這麼厲害,喔~這麼厲害的人,還會錄音?還││ 會說要把人邀去哪裡? ││ 蔡:宋大哥,錄音。 ││ 宋:沒有跟你道歉怎麼可以? ││ 蔡:錄音是之前你先講的,我先說好,比較不會兩個臭臉相││ 看。你之前對我錄音我也沒怎麼樣,阿你現在,現在我││ 對你錄音一下,我說想要對你錄音一下,你就,還沒錄││ 你就緊張得要死了? ││ 宋:沒有啦,好啦不用講那麼多啦!不講那麼多啦!我來去││ 跟你道歉啦!現在我也不要說那麼多,我來去家裡跟你││ 道歉比較快啦!還是去店裡比較快啦! ││ 蔡:不用啦不用啦! ││ 宋:不用嗎?不用嗎? ││ 蔡:你就不用再看到我了,你又來看到我是要做什麼? ││ 宋:嗯~我看到你要跟你道歉阿。 ││ 蔡:阿不用啦不用啦!謝謝你啦!我是希望說事情趕快解決││ 就好。 ││ 宋:阿好,不然我有空的時候,我再叫人去你店裡,看你有││ 在那邊嗎?阿如果有需要,我再去跟你道歉,這樣好嗎││ ? ││ 蔡:不用啦,不用啦。 ││ 宋:不然你都在看診。 ││ 蔡:謝謝你啦。 ││ 宋:不用喔? ││ 蔡:這樣電話講完就好,好嗎? ││ 宋:喔~這樣喔,我是說,沒有啦,我,喔~這樣,我一直││ 怕起來,你,沒幾分鐘,我趕快跟你道一下歉。 ││ 蔡:不要怕啦,宋先生,是我要怕!我會怕,我很怕耶! ││ 宋:喔~我怕到都不能睡耶! ││ 蔡:你跟我一樣都不能睡耶。 ││ 宋:喔~我本來吃3 粒,現在吃10粒了耶。 ││ 蔡:你也跟我一樣耶。 ││ 宋:都快要發瘋了,怕到。 ││ 蔡:我也是阿。 ││ 宋:我嚇成這樣,阿,我趕快跟你道歉就好了,不用幾句話││ 啦,齁好啦,我有空就去跟你道歉啦。 ││ 蔡:不好意思啦。 ││ 宋:好啦好啦我去道歉啦。 ││ 蔡:你如果睡不著,不好意思。 │└────────────────────────────┘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