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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港簡字第 17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港簡字第176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柯彥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5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2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206 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250 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313 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515 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516 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532 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62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柯彥玉犯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柯彥玉各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

二、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被告於5 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 次(或第3 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 年以後,已不合於「5 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 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7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被告柯彥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民國98年7 月1 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而出所而執行完畢,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60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 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9年港簡字第21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已再犯施用毒品之犯行並經追訴處罰,依前說明,本件即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所定「5 年後再犯」之情形,自應予以論罪科刑。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中均坦承不諱(見毒偵624號卷第57至58、65至66、74至76頁),並分別有下列證據可佐:

㈠附表編號一部分:

臺灣雲林地檢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具結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

7 年12月1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18/C0000000)各1 紙(見毒偵55號卷第3 至5 頁)。

㈡附表編號二部分:

臺灣雲林地檢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具結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

7 年12月1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18/C0000000)各1 紙(見毒偵125 號卷第3 至5 頁)。

㈢附表編號三部分:

臺灣雲林地檢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具結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

8 年1 月2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19/00000000)各1 紙(見毒偵206 號卷第3 至5 頁)。

㈣附表編號四部分:

臺灣雲林地檢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具結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

8 年2 月1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19/00000000)各1 紙(見毒偵250 號卷第3 至5 頁)。

㈤附表編號五部分:

臺灣雲林地檢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具結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

8 年2 月2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19/00000000)各1 紙(見毒偵313 號卷第3 至5 頁)。

㈥附表編號六部分:

臺灣雲林地檢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具結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

8 年3 月1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19/00000000)各1 紙(見毒偵515 號卷第3 至5 頁)。

㈦附表編號七部分:

臺灣雲林地檢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具結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

8 年3 月2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19/00000000)各1 紙(見毒偵516 號卷第3 至5 頁)。

㈧附表編號八部分:

臺灣雲林地檢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具結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

8 年4 月8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19/00000000)各1 紙(見毒偵532 號卷第3 至5 頁)。

㈨附表編號九部分:

臺灣雲林地檢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具結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

8 年4 月2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19/00000000)各1 紙(見毒偵624 號卷第2-1 至4 頁)。

三、綜上所述,被告前開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皆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上開所犯9 次施用毒品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非駕駛業

務過失傷害等3 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交訴字第11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4 月,嗣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部分經上訴後(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部分則先行確定),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

103 年度交上訴字第649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3 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643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下稱甲執行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32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偽造文書等2 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09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確定,上開3 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乙執行案)。上揭甲、乙執行案接續執行,被告於106 年7 月17日入監執行,上開甲執行案之有期徒刑1年2 月於107 年9 月16日執行完畢,接續執行乙執行案,嗣於107 年11月2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於107 年11月2 日假釋出監時,甲執行案顯已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於甲執行案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犯本案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38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考量被告先前所犯罪名雖為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與本件施用毒品案件罪質不同,距離本案已經多時,是本院經裁量後無庸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無須加重其最低本刑,僅在法定刑範圍內予以評價即屬相當。

㈢被告甫於107 年11月2 日假釋出監離開矯正機關,此有被告

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但被告卻無法抵抗毒品誘惑,旋即重蹈施用毒品覆轍,被告必須體認在施用毒品所獲得短暫快感之後,其實要付出之代價多麼巨大,而施用毒品雖本質上屬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最初不會直接危害他人,但毒品施用之劑量只會隨時間而越陷越深,而毒品所費不貲,當金錢開銷超過個人經濟負擔時,施用毒品者將淪為用竊盜、搶奪等手段獲取金錢之宵小之輩,對社會治安將造成重大危害(大法官釋字第544 號理由書意旨參照),是對施用毒品之人不宜過於寬待才是,且被告已非年少懵懂年紀,不該再任由自己沈迷毒品,否則無疑是一種生命的虛耗,惟考量被告願意坦承犯行,可認其有面對錯誤之勇氣,然被告必須深刻瞭解,施用毒品之犯行只會隨著次數不斷加重,倘被告無法自重,終會落得在監獄中度過漫長歲月之窘境,暨卷內未見被告有施以不法手段獲取施用毒品之金錢等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參以被告就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犯9 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相距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顏郁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妤甄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施用時間、地點│ 施 用 方 式 │查 獲 方 式│宣 告 刑││號│ │ │ │ │├─┼───────┼────────┼──────────┼──────────┤│一│於107 年12 月2│以將甲基安非他命│嗣因柯彥玉係受保護管│柯彥玉犯施用第二級毒││ │日晚間9 時許,│置於玻璃球內燒烤│束人,於同年月3 日,│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在臺南市安南區│,再吸食所產生煙│在雲林地檢署觀護人室│,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福安路某友人住│霧之方式,施用第│接受採尿送驗後,結果│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處。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 │ │他命1 次。 │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 ││ │ │ │情。 │ │├─┼───────┼────────┼──────────┼──────────┤│二│於107 年12月17│以將甲基安非他命│嗣因柯彥玉係受保護管│柯彥玉犯施用第二級毒││ │日下午4 時許,│置於玻璃球內燒烤│束人,於同年月18日,│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在臺南市安南區│,再吸食所產生煙│在雲林地檢署觀護人室│,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福安路某友人住│霧之方式,施用第│接受採尿送驗後,結果│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處。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 │ │他命1 次。 │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 ││ │ │ │情。 │ ││ │ │ │ │ │├─┼───────┼────────┼──────────┼──────────┤│三│於108 年1 月5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嗣因柯彥玉係受保護管│柯彥玉犯施用第二級毒││ │日中午12時許,│置於玻璃球內燒烤│束人,於同年月7 日,│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在臺南市安南區│,再吸食所產生煙│在雲林地檢署觀護人室│,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福安路某友人住│霧之方式,施用第│接受採尿送驗後,結果│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處。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 │ │他命1 次。 │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 ││ │ │ │情。 │ │├─┼───────┼────────┼──────────┼──────────┤│四│於108 年1 月21│以將甲基安非他命│嗣因柯彥玉係受保護管│柯彥玉犯施用第二級毒││ │日上午9 時許,│置於玻璃球內燒烤│束人,於同年月22日,│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在臺南市安南區│,再吸食所產生煙│在雲林地檢署觀護人室│,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福安路某友人住│霧之方式,施用第│接受採尿送驗後,結果│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處。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 │ │他命1 次。 │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 ││ │ │ │情。 │ │├─┼───────┼────────┼──────────┼──────────┤│五│於108 年2 月9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嗣因柯彥玉係受保護管│柯彥玉犯施用第二級毒││ │日晚間6 時許,│置於玻璃球內燒烤│束人,於同年月11日,│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在臺南市安南區│,再吸食所產生煙│在雲林地檢署觀護人室│,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福安路某友人住│霧之方式,施用第│接受採尿送驗後,結果│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處。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 │ │他命1 次。 │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 ││ │ │ │情。 │ │├─┼───────┼────────┼──────────┼──────────┤│六│於108 年2 月23│以將甲基安非他命│嗣因柯彥玉係受保護管│柯彥玉犯施用第二級毒││ │日中午12時許,│置於吸食器內燒烤│束人,於同年月25日,│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在臺南市安南區│,再吸食所產生煙│在雲林地檢署觀護人室│,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福安路某友人住│霧之方式,施用第│接受採尿送驗後,結果│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處。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 │ │他命1 次。 │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 ││ │ │ │情。 │ │├─┼───────┼────────┼──────────┼──────────┤│七│於108 年3 月8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嗣因柯彥玉係受保護管│柯彥玉犯施用第二級毒││ │日晚間9 時許,│置於吸食器內燒烤│束人,於同年月11日,│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在臺南市安南區│,再吸食所產生煙│在雲林地檢署觀護人室│,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福安路某友人住│霧之方式,施用第│接受採尿送驗後,結果│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處。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 │ │他命1 次。 │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 ││ │ │ │情。 │ │├─┼───────┼────────┼──────────┼──────────┤│八│於108 年3 月24│以將甲基安非他命│嗣因柯彥玉係受保護管│柯彥玉犯施用第二級毒││ │日晚間6 時許,│置於吸食器內燒烤│束人,於同年月25日,│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在臺南市安南區│,再吸食所產生煙│在雲林地檢署觀護人室│,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福安路某友人住│霧之方式,施用第│接受採尿送驗後,結果│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處。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 │ │他命1 次。 │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 ││ │ │ │情。 │ │├─┼───────┼────────┼──────────┼──────────┤│九│於108 年4 月6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嗣因柯彥玉係受保護管│柯彥玉犯施用第二級毒││ │日上午8 時許,│置於吸食器內燒烤│束人,於同年月8 日,│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在臺南市安南區│,再吸食所產生煙│在雲林地檢署觀護人室│,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福安路某友人住│霧之方式,施用第│接受採尿送驗後,結果│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處。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 │ │他命1 次。 │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 ││ │ │ │情。 │ │└─┴───────┴────────┴──────────┴──────────┘

裁判日期:2019-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