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療停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受處分人 廖世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受處分人強制猥褻案件,聲請免除強制治療案件(103 年度執保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世鍵停止強制治療。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受處分人廖世鍵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24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後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療字第1 號裁處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嗣經執行機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評估會議鑑定結果,認其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無繼續執行強制治療之必要,爰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 第3 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等語。
二、按加害人於徒刑執行期滿前,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而不適用刑法第91條之1 者,監獄、軍事監獄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軍事法院裁定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前2 項之強制治療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至少1 次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其經鑑定、評估認無繼續強制治療必要者,加害人、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聲請法院、軍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治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處分人因犯刑法第224 條強制猥褻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2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受處分人經雲林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鑑定結果,認有再犯之危險,聲請人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 第1 項、第20條、第22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對受處分人施以強制治療,並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療字第1 號裁定受處分人應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其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前開裁定書在卷可考。
㈡、而受處分人自103 年8 月2 日起進行強制治療,並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於108 年4 月26日以108 年度第4 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治療評估小組會議,決議受處分人再犯危險顯著降低,通過結案鑑定評估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108 年7 月1 日中監教字第10861008040 號函及檢附之刑後強制治療鑑定及評估結果報告書、前開108 年度第4 次評估會議紀錄各1 份存卷可稽。本院審閱上開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 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妤甄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