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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0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文友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字第6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文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友因犯就業服務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就業服務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7 年度虎交簡字第

285 號、107 年度港簡字第162 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就附表編號1 號部分之宣告刑雖已於民國108 年1 月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但依上開說明,仍無礙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是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第六庭 法 官 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姵君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附表:

┌──────┬────────────┬────────────┐│ 編 號 │ 1 │ 2 │├──────┼────────────┼────────────┤│ 罪 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之外國人之規定,五年內再││ │五毫克以上 │違反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 犯罪日期 │107 年8 月27日 │107 年5 月10日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7 年度速偵字第│雲林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42││ 年度案號 │820 號 │78號 │├─┬────┼────────────┼────────────┤│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 案號 │107 年度虎交簡字第285 號│107 年度港簡字第162 號 ││實├────┼────────────┼────────────┤│審│判決日期│107 年9 月25日 │107 年12月26日 │├─┼────┼────────────┼────────────┤│ │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確├────┼────────────┼────────────┤│定│ 案號 │107 年度虎交簡字第285 號│107 年度港簡字第162 號 ││判├────┼────────────┼────────────┤│決│ 判決確 │107 年10月15日 │108 年1 月16日 ││ │ 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罰金之案件 │ │ │├──────┼────────────┼────────────┤│備 註│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34│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67││ │10號(已執行完畢) │2 號 │└──────┴────────────┴────────────┘

裁判日期:201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