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3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9號聲 請 人 曾珷助上列聲請人聲請付與判決正本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七八號刑事判決正本付與曾珷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曾珷助前因強盜案件,經鈞院以96年度易字第78號判決論罪科刑,現為聲請再審,請求付與判決書正本等語。

二、按書記官收受當事人聲請狀聲請補發裁判書後,應即呈核;聲請補發經核准時,應調出卷宗,抽取裁判書正本蓋用補發字樣章戳後發給,臺灣高等法院處理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要點第2 點前段、第3 點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即本院96年度易字第78號案件之被告請求補發該案件之判決,依上開規定,核屬正當,自應付與聲請人該案之刑事判決正本。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若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思穎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19-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