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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5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69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信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而經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信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信典因犯偽造印文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 項定有明文,是反面解釋該規定,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情形,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5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8 年度抗字第7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此有上開裁定在卷可考,是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逾20年4 月之範圍。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25、26所示之罪,原宣告罪刑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惟因附表編號1 、2 、4 至24所示之罪,原宣告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則上開數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青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附表:

┌──────┬───────┬───────┬───────┐│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5 年3 月21日│105 年10月4 日│105 年10月4 日││ │或22日某時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6 年│雲林地檢105 年│雲林地檢105 年││年 度 案 號 │度撤緩毒偵字第│度毒偵字第2064│度毒偵字第2064││ │95號 │號 │號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 │ │院 │院 │院 ││最 後├──┼───────┼───────┼───────┤│ │案號│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訴緝字│106 年度訴緝字││ │ │513 號 │第26號 │第26號 ││事實審├──┼───────┼───────┼───────┤│ │判決│106 年11月15日│106 年11月6 日│106 年11月6 日││ │日期│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 │ │院 │南分院 │南分院 ││確 定├──┼───────┼───────┼───────┤│ │案號│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上訴字│106 年度上訴字││ │ │513 號 │第1201號 │第1201號 ││判 決├──┼───────┼───────┼───────┤│ │確定│106 年12月4 日│107 年1 月12日│106 年12月21日││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是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6 年│雲林地檢107 年│雲林地檢107 年││ │度執字第3622號│度執字第333號 │度執字第334號 │└──────┴───────┴───────┴───────┘┌──────┬───────┬───────┬───────┐│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 │純質淨重10公克│ │ ││ │以上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 罪 日 期 │自106 年7 月11│104 年7 月21日│105 年6 月中旬││ │日前不久之某時│ │某日 ││ │起至106 年7 月│ │ ││ │11日上午6 時45│ │ ││ │分止(聲請書誤│ │ ││ │載為自106 年7 │ │ ││ │月11日前不久之│ │ ││ │某時起至107 年│ │ ││ │7 月11日上午6 │ │ ││ │時45分止)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6 年│雲林地檢105 年│雲林地檢105 年││年 度 案 號 │度毒偵字第1295│度偵字第5493號│度偵字第5493號││ │號 │、第5550號、第│、第5550號、第││ │ │5797號、106 年│5797號、106 年││ │ │度偵字第5981號│度偵字第5981號││ │ │、第6306號、第│、第6306號、第││ │ │684 號 │684 號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 │ │院 │院 │院 ││最 後├──┼───────┼───────┼───────┤│ │案號│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 │ │808 號 │109 號、第822 │109 號、第822 ││ │ │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106 年12月22日│106 年12月29日│106 年12月29日││ │日期│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 │ │院 │院 │院 ││確 定├──┼───────┼───────┼───────┤│ │案號│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 │ │808 號 │109 號、第822 │109 號、第822 ││ │ │ │號 │號 ││判 決├──┼───────┼───────┼───────┤│ │確定│107 年1 月15日│107 年1 月22日│107 年1 月22日││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7 年│雲林地檢107 年│雲林地檢107 年││ │度執字第263號 │度執字第378號 │度執字第378號 │└──────┴───────┴───────┴───────┘┌──────┬───────┬───────┬───────┐│編 號 │ 7 │ 8 │ 9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 罪 日 期 │105 年7 月13日│105 年7 月16日│105 年7 月17日│├──────┼───────┼───────┼───────┤│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5 年│雲林地檢105 年│雲林地檢105 年││年 度 案 號 │度偵字第5493號│度偵字第5493號│度偵字第5493號││ │、第5550號、第│、第5550號、第│、第5550號、第││ │5797號、106 年│5797號、106 年│5797號、106 年││ │度偵字第5981號│度偵字第5981號│度偵字第5981號││ │、第6306號、第│、第6306號、第│、第6306號、第││ │684 號 │684 號 │684 號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 │ │院 │院 │院 ││最 後├──┼───────┼───────┼───────┤│ │案號│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 │ │109 號、第822 │109 號、第822 │109 號、第822 ││ │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106 年12月29日│106 年12月29日│106 年12月29日││ │日期│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 │ │院 │院 │院 ││確 定├──┼───────┼───────┼───────┤│ │案號│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 │ │109 號、第822 │109 號、第822 │109 號、第822 ││ │ │號 │號 │號 ││判 決├──┼───────┼───────┼───────┤│ │確定│107 年1 月22日│107 年1 月22日│107 年1 月22日││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7 年│雲林地檢107 年│雲林地檢107 年││ │度執字第378號 │度執字第378號 │度執字第378號 │└──────┴───────┴───────┴───────┘┌──────┬───────┬───────┬───────┐│編 號 │ 10 │ 11 │ 12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 罪 日 期 │105 年7 月18日│105 年8 月1 日│105 年8 月15日│├──────┼───────┼───────┼───────┤│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5 年│雲林地檢105 年│雲林地檢105 年││年 度 案 號 │度偵字第5493號│度偵字第5493號│度偵字第5493號││ │、第5550號、第│、第5550號、第│、第5550號、第││ │5797號、106 年│5797號、106 年│5797號、106 年││ │度偵字第5981號│度偵字第5981號│度偵字第5981號││ │、第6306號、第│、第6306號、第│、第6306號、第││ │684 號 │684 號 │684 號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 │ │院 │院 │院 ││最 後├──┼───────┼───────┼───────┤│ │案號│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 │ │109 號、第822 │109 號、第822 │109 號、第822 ││ │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106 年12月29日│106 年12月29日│106 年12月29日││ │日期│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 │ │院 │院 │院 ││確 定├──┼───────┼───────┼───────┤│ │案號│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 │ │109 號、第822 │109 號、第822 │109 號、第822 ││ │ │號 │號 │號 ││判 決├──┼───────┼───────┼───────┤│ │確定│107 年1 月22日│107 年1 月22日│107 年1 月22日││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7 年│雲林地檢107 年│雲林地檢107 年││ │度執字第378號 │度執字第378號 │度執字第378號 │└──────┴───────┴───────┴───────┘┌──────┬───────┬───────┬───────┐│編 號 │ 13 │ 14 │ 15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16年9 ││ │ │ │月 │├──────┼───────┼───────┼───────┤│犯 罪 日 期 │105 年8 月20日│105 年12月24日│106 年2 月9 日│├──────┼───────┼───────┼───────┤│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5 年│雲林地檢105 年│彰化地檢106 年││年 度 案 號 │度偵字第5493號│度偵字第5493號│度偵字第9418號││ │、第5550號、第│、第5550號、第│、第9940號 ││ │5797號、106 年│5797號、106 年│ ││ │度偵字第5981號│度偵字第5981號│ ││ │、第6306號、第│、第6306號、第│ ││ │684 號 │684 號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彰化地方法││ │ │院 │院 │院 ││最 後├──┼───────┼───────┼───────┤│ │案號│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 │ │109 號、第822 │109 號、第822 │1267號 ││ │ │號 │號 │ ││事實審├──┼───────┼───────┼───────┤│ │判決│106 年12月29日│106 年12月29日│106 年12月26日││ │日期│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 最高法院 ││ │ │院 │院 │ ││確 定├──┼───────┼───────┼───────┤│ │案號│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107 年度台非字││ │ │109 號、第822 │109 號、第822 │第149 號 ││ │ │號 │號 │ ││判 決├──┼───────┼───────┼───────┤│ │確定│107 年1 月22日│107 年1 月22日│107 年9 月20日││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7 年│雲林地檢107 年│彰化地檢107 年││ │度執字第378號 │度執字第378號 │度執更字第1389││ │ │ │號 │└──────┴───────┴───────┴───────┘┌──────┬───────┬───────┬───────┐│編 號 │ 16 │ 17 │ 18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6年3 │有期徒刑16年9 │有期徒刑15年3 ││ │月 │月 │月 │├──────┼───────┼───────┼───────┤│犯 罪 日 期 │106 年2 月11日│106 年2 月20日│106 年2 月28日│├──────┼───────┼───────┼───────┤│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106 年│彰化地檢106 年│彰化地檢106 年││年 度 案 號 │度偵字第9418號│度偵字第9418號│度偵字第9418號││ │、第9940號 │、第9940號 │、第9940號 │├───┬──┼───────┼───────┼───────┤│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臺灣彰化地方法│臺灣彰化地方法││ │ │院 │院 │院 ││最 後├──┼───────┼───────┼───────┤│ │案號│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 │ │1267號 │1267號 │1267號 ││事實審├──┼───────┼───────┼───────┤│ │判決│106 年12月26日│106 年12月26日│106 年12月26日││ │日期│ │ │ │├───┼──┼───────┼───────┼───────┤│ │法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確 定├──┼───────┼───────┼───────┤│ │案號│107 年度台非字│107 年度台非字│107 年度台非字││ │ │第149 號 │第149 號 │第149 號 ││判 決├──┼───────┼───────┼───────┤│ │確定│107 年9 月20日│107 年9 月20日│107 年9 月20日││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7 年│彰化地檢107 年│彰化地檢107 年││ │度執更字第1389│度執更字第1389│度執更字第1389││ │號 │號 │號 │└──────┴───────┴───────┴───────┘┌──────┬───────┬───────┬───────┐│編 號 │ 19 │ 20 │ 21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3 │有期徒刑15年3 │有期徒刑16年9 ││ │月 │月 │月 │├──────┼───────┼───────┼───────┤│犯 罪 日 期 │106 年3 月4 日│106 年3 月6 日│106 年3 月16日│├──────┼───────┼───────┼───────┤│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106 年│彰化地檢106 年│彰化地檢106 年││年 度 案 號 │度偵字第9418號│度偵字第9418號│度偵字第9418號││ │、第9940號 │、第9940號 │、第9940號 │├───┬──┼───────┼───────┼───────┤│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臺灣彰化地方法│臺灣彰化地方法││ │ │院 │院 │院 ││最 後├──┼───────┼───────┼───────┤│ │案號│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 │ │1267號 │1267號 │1267號 ││事實審├──┼───────┼───────┼───────┤│ │判決│106 年12月26日│106 年12月26日│106 年12月26日││ │日期│ │ │ │├───┼──┼───────┼───────┼───────┤│ │法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確 定├──┼───────┼───────┼───────┤│ │案號│107 年度台非字│107 年度台非字│107 年度台非字││ │ │第149 號 │第149 號 │第149 號 ││判 決├──┼───────┼───────┼───────┤│ │確定│107 年9 月20日│107 年9 月20日│107 年9 月20日││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7 年│彰化地檢107 年│彰化地檢107 年││ │度執更字第1389│度執更字第1389│度執更字第1389││ │號 │號 │號 │└──────┴───────┴───────┴───────┘┌──────┬───────┬───────┬───────┐│編 號 │ 22 │ 23 │ 24 │├──────┼───────┼───────┼───────┤│罪 名 │ 轉讓禁藥 │販賣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 │未遂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年9月│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6 年7 月底至│106 年9 月4 日│106 年9 月6 日││ │同年8 月中旬之│或5 日 │ ││ │間某日 │ │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106 年│彰化地檢106 年│彰化地檢106 年││年 度 案 號 │度偵字第9418號│度偵字第9418號│度毒偵字第2318││ │、第9940號 │、第9940號 │號 │├───┬──┼───────┼───────┼───────┤│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臺灣彰化地方法│臺灣彰化地方法││ │ │院 │院 │院 ││最 後├──┼───────┼───────┼───────┤│ │案號│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 │ │1267號 │1267號 │1374號 ││事實審├──┼───────┼───────┼───────┤│ │判決│106 年12月26日│106 年12月26日│106 年11月28日││ │日期│ │ │ │├───┼──┼───────┼───────┼───────┤│ │法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確 定├──┼───────┼───────┼───────┤│ │案號│107 年度台非字│107 年度台非字│107 年度台非字││ │ │第149 號 │第149 號 │第148 號 ││判 決├──┼───────┼───────┼───────┤│ │確定│107 年9 月20日│107 年9 月20日│107 年9 月20日││ │日期│ │(聲請書誤載為│ ││ │ │ │107 年3 月5 日│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7 年│彰化地檢107 年│彰化地檢107 年││ │度執更字第1389│度執更字第1389│度執更字第1390││ │號 │號 │號 │└──────┴───────┴───────┴───────┘┌──────┬───────┬───────┐│編 號 │ 25 │ 2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行使偽造私文書│├──────┼───────┼───────┤│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6 年9 月6 日│106 年7 月11日│├──────┼───────┼───────┤│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106 年│雲林地檢107 年││年 度 案 號 │度毒偵字第2318│度偵字第724 號││ │號 │ │├───┬──┼───────┼───────┤│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 │ │院 │院 ││最 後├──┼───────┼───────┤│ │案號│106 年度訴字第│107 年度簡字第││ │ │1374號 │163 號 ││事實審├──┼───────┼───────┤│ │判決│106 年11月28日│107 年11月16日││ │日期│ │ │├───┼──┼───────┼───────┤│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 │ │ │院 ││確 定├──┼───────┼───────┤│ │案號│107 年度台非字│107 年度簡字第││ │ │第148 號 │163 號 ││判 決├──┼───────┼───────┤│ │確定│107 年9 月20日│107 年12月10日││ │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罰金之案件 │ │ │├──────┼───────┼───────┤│備 註│彰化地檢107 年│雲林地檢108 年││ │度執更字第1391│度執字第87號 ││ │號 │ │└──────┴───────┴───────┘

裁判日期:2019-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