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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8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3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蔡榮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

210、334、555 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所犯吸食毒品案件均已判決,且都已上訴中,爰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被告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01 條之1 所規定之羈押要件,應否羈押,以及羈押後其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確有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如以其他原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其應否准許,事實審法院自有認定裁量之權(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且係經本院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 年7 月14日執行羈押,被告於108 年9 月12日具狀以上開事由請求停止羈押。本院衡酌被告所陳之前揭事由,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稱應予具保停止羈押之法定事由,且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業經本院於108 年9 月2 日判處罪刑在案,被告並提起上訴,後續刑事程序仍待進行。而被告曾於100 年、102 年及10

3 年因竊盜、毒品等案件而數次遭通緝,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1 份在卷可佐,足見被告前有多次規避審判、執行之情。據此,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經衡量被告本案犯罪情節、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後,對被告羈押仍屬合乎比例原則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從而,被告請求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另被告係因本院

108 年度訴字第334 號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而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10 、555 號案件則未予羈押,聲請意旨容有誤解,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陳育良法 官 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秀虹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19-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