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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虎秩易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虎秩易字第1號聲請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被處罰人 丁卜勝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於民國10

8 年3 月20日以雲警虎偵字第108000385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經本院虎尾簡易庭以108 年度虎秩字第5 號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於108 年6 月20日以雲警六偵字第1080007732號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丁卜勝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87條第3 款,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危險物品及意圖鬥毆而聚眾之行為,經本院虎尾簡易庭於民國108 年5 月1 日以108 年度虎秩字第5 號各裁處罰鍰20,000元及4,000 元確定,惟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及第45條第1 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本院108 年度虎秩字第5 號裁定、送達證書等各1 份為證。

二、經查,聲請機關之聲請書雖以本件罰鍰完納期限係108年5月29日起至108 年6 月7 日止,惟其僅提出送達證書以及送達通知書貼於受處分人門首之照片為憑;然未提出送達文書即執行通知單之內容,實無從審核系爭裁定之執行通知是否確已合法送達。再者,觀諸上開送達證書記載送達之處所,僅受處分人之戶籍住所,惟受處罰人另有位於雲林縣臺西鄉之居所,並未送達,亦難認系爭裁定之執行通知已合法送達予受處罰人。聲請機關就處罰之執行通知既未合法送達,應認本件處罰之處分於送達程序尚有欠缺,自不符逾期未完納而得聲請易以拘留之要件。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無從准許。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妤甄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19-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