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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6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64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善淵選任辯護人 劉炯意律師

陳智全律師郭羿廷律師(解除委任)被 告 賴經傑選任辯護人 蘇文俊律師

郭羿廷律師劉炯意律師(解除委任)被 告 許志亮

楊進吉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炯意律師被 告 吳宗儒

蔡武哲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捷安律師被 告 李裕雄

鄭川伸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政憲律師被 告 南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翁萬基代 理 人 翁琳育選任辯護人 張捷安律師被 告 平安歸旅行社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益仲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102號、第3700號、第5900號、第59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楊善淵】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經傑】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

【許志亮】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武哲】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吳宗儒、李裕雄、鄭川伸】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南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廠商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平安歸旅行社有限公司】廠商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楊善淵】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楊進吉】無罪。

事實及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犯罪事實楊善淵於民國101 年8 月1 日起至107 年7 月31日止,擔任雲林縣立土庫國民中學(下稱土庫國中)校長,賴經傑於10

4 年8 月1 日起至107 年7 月31日止,擔任該校教師兼總務處主任,許志亮係該校教師兼輔導室主任,渠等於土庫國中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下列一、所示採購案件時,分別負責審核、承辦等業務,屬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後段,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吳宗儒係址設臺南市○○區○○路○○○ 巷○○弄○ 號11樓之1 之南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之經理,蔡武哲係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業務人員。李裕雄係址設臺中市○○區○○○街○○巷○○號之平安歸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平安歸旅行社)之經理,鄭川伸係平安歸旅行社之業務人員。

一、楊善淵、賴經傑、許志亮長期為所服務之土庫國中綜理或承辦政府採購業務,均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6 條第1 項:「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同法第34條第1 、2 項:「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等規定,且渠等均知悉依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4 條:「採購人員應依據法令,本於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同準則第7 條:

「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不依規定辦理採購、未公正辦理採購、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為圖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為不當之規劃、設計、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等規定,竟為下列之犯行:

㈠、「106 學年度二年級童軍隔宿露營校外教學活動」勞務採購案部分:

土庫國中辦理106 學年度二年級童軍隔宿露營校外教學活動(下稱隔宿露營採購案) ,採取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方式辦理招標,由賴經傑承辦,賴經傑明知相關招標文件中內容為【土庫國中預計106 年12月中旬,將在苗栗縣「西湖渡假村」辦理露營】等消息,屬上開政府採購法中應予保密之消息,亦明知不得對廠商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且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之犯意,在該採購案於106年9 月19日上網公告前即106 年4 月至5 月間之某日,以電話將上開應秘密之消息告知蔡武哲而洩漏之,致蔡武哲得以在採購公告上網前,向西湖渡假村預訂106 年12月7 、8 日場地,賴經傑再配合南和旅行社將隔宿露營採購案之履約日期訂於106 年12月7 、8 日,造成不公平競爭,使南和旅行社因而可以優於其他廠商之作業時間、條件參與競標。

㈡、「雲林縣105 年度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金支用計畫- 走出雲林技藝教育增能活動」勞務採購案部分:

⒈土庫國中辦理「雲林縣105 年度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金支用

計畫- 走出雲林技藝教育增能活動」勞務採購案(下稱技藝教育採購案)時,由許志亮擔任承辦,採取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方式辦理招標,楊善淵核可後,由事務組辦理招標事宜。楊善淵、許志亮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於107 年2 月26日即技藝教育採購案上網公告日之前,由楊善淵先於107 年2 月5 日下午4 時42分許,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撥打蔡武哲所持用之行動電話,將招標文件中「技藝教育採購案參與人數為40人、辦理地點為高雄、日期為107 年

3 月26、27日」等政府採購法所規定應予保密之消息告知蔡武哲(通話內容如附表編號1①),復由許志亮將上開採購案中之行程及地點,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給蔡武哲知悉,後因與會之雲林縣政府教育處長行程更改,楊善淵接續前開犯意,於107 年2 月9 日上午11時57分許,撥打蔡武哲之行動電話,告知蔡武哲上開採購案履約日期為107 年3 月29日及30日(通話內容如附表編號1②)。蔡武哲於獲知上開訊息後,隨即聯繫高雄福容飯店預訂107 年3 月29日之房間(通話內容如附表編號2),致蔡武哲所屬之南和旅行社可以優於其他廠商之作業時間、條件參與競標,造成不公平競爭。嗣於107 年3 月15日開標時,僅南和旅行社1 家投標並以與底價相同之新臺幣(下同)15萬元得標。

⒉賴經傑、蔡武哲明知該採購案採單價決標(即依實際參加人

數乘以決標單價向學校辦理請款) ,實際參加人數僅為37人,請款費用共13萬8,750 元(契約單價3750元*37 =138570元),兩人因交情深厚,竟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以隱匿實際參加人數37人之方式,由蔡武哲指示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業務助理施怡蓮申請40人之全額費用,於施怡蓮詢問此情時,賴經傑同意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得以開立40人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請領40人之全額費用,致不知情之土庫國中事務組長周秀玲依不實之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之15萬元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製作付款簽呈陳核,單位主管賴經傑為周秀雲之主管,於簽呈核章表示同意,嗣因送交該校會計主任張月雲審核時,要求補齊40人之保險名冊或保單正本後,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循線調查,因而未遂。

㈢、「新世代農業人才培育計畫- 走出雲林精緻農業參訪活動」勞務採購案部分:

楊善淵於土庫國中辦理「新世代農業人才培育計畫- 走出雲林精緻農業參訪活動」勞務採購案(下稱農業參訪採購案)時,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於該採購案107 年4月11日公開上網招標前之107 年3 月22日,在不詳地點,以LINE通訊軟體告知蔡武哲「上開採購案之經費50萬元已核撥參加人數為169 人、時間在4 月下旬、住宿地點為劍潭」等上開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不得事先洩漏之消息及資訊,並傳送蔡武哲1 份「招標文件行程表」,於107 年3 月27日得知農業參訪日期為107 年4 月24、25日時,楊善淵接續同一犯意,告知蔡武哲本案履約日期為107 年4 月24、25日等資訊。

蔡武哲於獲知日期、地點及人數後,隨即請南和旅行社人員預訂107 年4 月24日之劍潭青年活動中心房間、人數為169人,使蔡武哲所屬之南和旅行社可以優於其他廠商之作業時間、條件參與競標,造成不公平競爭。

二、嘉義縣立大林國民中學(下稱大林國中)於107 年2 月初辦理「106 學年度一年級學生校外教學活動」採購案(下稱校外教學活動採購案),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方式招標、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方式決標,大林國中於107 年2 月22日上午開標並辦理廠商資格審查,計有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及平安歸旅行社2 家廠商符合規定,吳宗儒及蔡武哲為使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能順利得標,竟與李裕雄(綽號大雄)及鄭川伸(綽號阿肥)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合意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犯意聯絡,於當日大林國中召開評審會議前,吳宗儒致電李裕雄,議定由李裕雄指示鄭川伸於出席該採購案評審說明會時,以不要增加其他優惠條件為手段,使南和旅行社能順利得標,並以日後租用平安歸旅行社之遊覽車或其他方式補償為交換條件,蔡武哲並於開標前以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李裕雄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李裕雄並告訴蔡武哲:「我叫. . . 我叫阿肥進去,不要催啊,叫他講就好了」、「我叫阿肥現在就插路邊,幹你娘. . . 說就來不及,不要進去講!第二,一樣進去講,我也不要催,你如果可以過你過,你就. . 說真的,原本就你的嘛!那但是如果衰小,我過,不要緊,橫直(反正)利潤的部分我補你,你自己考慮」,另蔡武哲並以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鄭川伸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鄭川伸並告訴蔡武哲:「啊就我跟你說,那間. . . 我放給你啦!這間我會放給你啦!因為. . . 進去我跟你說啦!你千萬不要跟那個小姐說什麼喔!」、「嘿!都沒. . . 我都沒補喔!也沒加喔!」,蔡武哲並問鄭川伸:

「你價格有落. . . 你價格有落嗎?」,鄭川伸回答:「80

0 」以此方式洩漏平安歸旅行社標價為800 元。蔡武哲並以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宗儒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告知吳宗儒「我打給大雄,大雄跟我…他就說幹,是你的喔!?我說靠杯啊…我想說跟你問看看,他說幹,我哪知!他說現在咧?他說現在,乾脆照…照之前啊!你也是進來啊!啊他就說齁好,這樣我交代阿肥不要出去,我說好,乾脆你正常開就好了!」、「嘿啊…他說好啊好啊!我說乾脆我車也是叫你們家的,有差嗎?」吳宗儒並回答:「那是正常啦!你看怎樣,不要催啊!大家就是. .都不要催,講好就好了!」,蔡武哲再稱:「不…因為他說第一支!」、「嘿!我就說你催…你不要催,我進去,給他催午餐,這樣就好了!」當日鄭川伸參加招標說明會時,果然未增加其他優惠條件,使南和旅行社取得序位第一,優先進行議價,以標價單價770 元得標承攬前開採購案。

貳、證據能力

一、證人即被告賴經傑、蔡武哲之警詢陳述,對被告楊善淵、許志亮無證據能力:

被告楊善淵、許志亮及其等辯護人主張證人即被告賴經傑、蔡武哲於警詢陳述,無證據能力等語。查證人賴經傑、蔡武哲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屬被告楊善淵、許志亮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其等及辯護人等既不同意作為證據,且被告賴經傑、蔡武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業經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其於警詢中所為陳述,與其在偵查及審理中所為證述內容,並無明顯不同,就使用證據之必要性而言,因有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可供替代證據使用,其等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並非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被告楊善淵、許志亮及辯護人等對此陳述既不同意作為證據,被告賴經傑、蔡武哲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依法對被告楊善淵、許志亮無證據能力。

二、證人蔡武哲、施怡蓮之警詢陳述,對被告賴經傑無證據能力:

被告賴經傑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即被告蔡武哲、證人施怡蓮於警詢之陳述,無證據能力等語。查證人蔡武哲、施怡蓮於審理時,業以證人身分具結,而證人蔡武哲、施怡蓮審理時之證述內容與警詢所為陳述尚無明顯不符,是無引用警詢證述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認蔡武哲、施怡蓮於警詢證述內容對被告賴經傑無證據能力。

三、證人即被告蔡武哲於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供述,對被告賴經傑有證據能力:

證人即被告蔡武哲於檢察官面前之供述部分,雖未經具結,然檢察官是以被告身分訊問,訊問前已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 項之規定告知罪名及權利,查無違法取供之情形,檢察官既以被告身分訊問,自無從命具結證述之必要,以免被告轉為證人身分且經具結證述後,日後恐受偽證罪之處罰,致不敢於審判中吐露實情,造成法庭訴訟程序發現真實的功能缺損,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立法意旨,蔡武哲於檢察官面前之供述筆錄,於檢察官訊問過程中,客觀外部查無顯不可信之狀況,與上述傳聞例外規定相合,認亦有證據能力。

四、證人翁琳育、涂碧鳳在廉政官前之陳述,對被告楊善淵、賴經傑、蔡武哲無證據能力:

證人翁琳育、涂碧鳳在廉政官前之陳述,屬被告楊善淵、賴經傑、蔡武哲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被告楊善淵、賴經傑、蔡武哲之辯護人既爭執證人翁琳育、涂碧鳳於廉政官前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亦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例外有證據能力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上開證人於廉政官前所為之陳述,應認無證據能力。

五、證人即被告吳宗儒、蔡武哲之警詢陳述,對被告李裕雄、鄭川伸無證據能力:

查證人吳宗儒、蔡武哲於審理時,業以證人身分具結,而其等於審理時之證述內容與警詢所為陳述尚無明顯不符,是無引用警詢證述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認吳宗儒、蔡武哲於警詢證述內容對被告李裕雄、鄭川伸無證據能力。

六、證人即被告吳宗儒、蔡武哲於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對被告李裕雄、鄭川伸有證據能力:

證人即被告蔡武哲於檢察官面前之供述部分,雖未經具結,然檢察官是以被告身分訊問,訊問前已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 項之規定告知罪名及權利,查無違法取供之情形,檢察官既以被告身分訊問,自無從命具結證述之必要,以免被告轉為證人身分且經具結證述後,日後恐受偽證罪之處罰,致不敢於審判中吐露實情,造成法庭訴訟程序發現真實的功能缺損,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立法意旨,吳宗儒、蔡武哲於檢察官面前之供述筆錄,於檢察官訊問過程中,客觀外部查無顯不可信之狀況,與上述傳聞例外規定相合,認亦有證據能力。

七、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1 項規定,原則上固無證據能力;然符合同法第15

9 條之1 至之5 所規定者,則例外地賦予證據能力。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本條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17 號判決要旨參照)。本判決下列所引用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表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製作時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顯不可信之情況,爰依旨揭規定,均認有證據能力。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辯解及辯護人答辯意旨:

㈠、被告楊善淵部分:被告楊善淵辯稱:我在洩密的認知上,認為最有利標應秘密事項是評審委員名單,我雖然有提前告知南和旅行社其他訊息,但沒有造成南和旅行社其他有利的條件,因為南和旅行社是無利潤來承攬甚至賠錢,我沒有損及國家、社會利益,我只是為了把上級交代好的工作辦好,在經費及時間壓力下有不可抗力因素,技藝教育採購及農業參訪採購都有核銷期限,如果沒有如期執行完畢,我會被提報檢討,教育處承辦人打電話告知處長時間,就是處長要參加,基於行政倫理無法拒絕教育處長時間的安排云云;其辯護人辯護以:這3 個標案為最有利標,要辦理活動的時間、地點都在公開招標單上明確記載,最有利標指的是由這些競爭廠商提出企劃書供評審委員評審,辯護人辦理過最有利標有關洩密案部分,全部都是洩漏評委名單,從來沒有看過洩漏所謂的行程而構成洩密罪,且告知的訊息也不是評分的內容,土庫國中從來沒有說其他旅行社不能來投標,不影響到公平競爭。技藝教育參訪採購案及農業參訪採購案之履約期間急迫,日期要配合教育處長、校務時間,也要在指定時間前核銷,被告楊善淵只能請求願意幫忙的廠商來預定行程,縱有犯洩密罪,應得主張義務衝突及無期待可能性之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

㈡、被告賴經傑部分:被告賴經傑坦承於公告前,將隔宿露營採購案中活動之時間、地點等消息告知被告蔡武哲,然否認有洩密之故意,亦否認涉犯公務員詐取財物未遂等犯行,辯稱:上網招標前先請廠商進行活動及場地規劃,是循例辦理,隔宿露營有別於校外教學活動,露營場地好壞會影響活動品質,必須預先規劃及預定,蔡武哲預訂西湖渡假村是以土庫國中名義預訂,並不是以南和旅行社名義,所以將來這個標案不管以哪個名義得標,土庫國中都可以在西湖渡假村辦理露營活動。技藝教育採購案,我是招標單位,並不負責驗收及核銷,本案活動報名人數確實是40人,已經完成了投保及食宿安排,出發當天臨時有3 位校長未到,我還有打電話給南和旅行社的小姐,請她幫我退掉這3 人的保險,之所以後來會答應施怡蓮先送40人代轉收據,是因為過去我辦隔宿露營的經驗跟一般社會常情,但是本案應該怎麼核銷還是要經過學校內部的檢討會跟會計主任審核之後,才有辦法確定核銷的人數,而且輔導室在召開驗收會議時,所有的驗收委員在不知道南和旅行社送來40人的團費收據下,仍然決議同意全額付款給旅行社,後來事務組長再依照驗收會議之紀錄製作請款簽呈,我是看到主驗人還有事務組長都有在簽呈上面核章,進而認為驗收會議討論過後沒有問題才在上面蓋章送給會計主任,而且會計主任在法院證述也提到本案在合情、合理、合法狀況下,她仍然會以40人來進行核銷。今天不論是核銷40人或37人,對我來講根本一點影響都沒有,檢察官起訴我貪污治罪條例裡面之詐財未遂,我感到非常冤屈云云;其辯護人辯護以:起訴書記載被告賴經傑於106 年4 月至5 月間洩漏應秘密之事項予被告蔡武哲,然而當時之招標公告尚未製作,被告賴經傑於106 年9 月8 日才製作招標文件,亦即被告賴經傑向被告蔡武哲提及西湖渡假村時,並未存有任何招標文件,當時不存在應秘密之行為客體,被告賴經傑只是閒聊中提到西湖渡假村,自無洩漏秘密。隔宿露營採購案僅有南和旅行社一家廠商投標,西湖渡假村並非招標文件中指定之地點,評審委員中也沒有被告賴經傑,故無差別待遇或不公平競爭之可能。且我們都曾經辦過活動,一定是找認識廠商先報個行程、大概的價格,及行程規劃來參考,這才是人性、社會現實,露營活動是在該學年度的上學期就要確定日期,不管是公部門或是學校機關,最晚就要在這個學期開學當天把這個學期活動確定日期,所以在6 月份的時候就要先確定日期來登載在行事曆上面,是合情合理的,等到9 月份開標完之後再來臨時訂這些場地,如果訂不到該怎麼辦,這個案子所涉及到3 筆的洩密罪,想要反問檢調一個問題,是否應該要讓它流標、辦不成,讓這些人全部都被檢討、全部都被提報上去才是一個合法辦理採購案應有的作為跟態度,更何況高等法院也提出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尤其是關於採購案的部分,必須要依照個案具體認定有無造成不公平競爭的狀況,所以本案還是要具體去看有無造成不公平競爭,是否有造成不公平競爭或是損害公共利益應以個案來認定,辯護人舉近年來3 個可以供參酌的判決給合議庭參考,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2506號、新北地院106 年訴字第870 號、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2658號這些都是標準被起訴洩密的案件,這3 個案子不約而同都提到有沒有造成不公平競爭、洩密要視洩密的資訊有沒有對於得標與否造成影響。有沒有洩漏地點跟南和旅行社有無得標的關聯性非常薄弱,有沒有辦法得標還是要看南和本事,有沒有辦法提出讓評選委員青睞的條件,品質、內容、活動設計的好不好、計畫安排的周不周延,這些才會影響到得標與否,其他跟在招標文件裡面沒有的,或是跟評選項目無關的資訊,本來就是法律留了空間給公務員可以自己去運用來推動這些活動順利圓滿完成,這本來就是法律容許給老師可以運用的空間,並不是說這些資訊洩漏出去,就應該要論以洩密罪。又洩密罪是抽象危險犯,要具體認定有無不公平競爭的狀況發生,檢方自己提到減低其他廠商投標的意願,那不是應該要具體說明,或至少要釋明有誰想來投標,檢察官純粹以最後只有一家來投標,倒果為因的說就是因為你們這樣做導致人家沒有辦法來投標,無法看出邏輯在哪裡。針對被告賴經傑詐領財物部分,被告賴經傑既不是驗收人員,也不是核銷人員,事實上他在本件根本沒有為任何行為,本件一直還在內部討論階段,根本在法律上還沒有構成著手階段,被告賴經傑沒有能力也不行來主導核銷37人還是40人,還有不能未遂的問題。最重要的一點,本件詐術行為為何?被告賴經傑在核銷過程中只蓋了一顆章,文件也不是他製作的,從頭到尾他只跟蔡武哲講那通電話,實際上根本沒有任何作為,他就只是在敷衍蔡武哲而已。起訴書認為技藝教育採購案是單價決標,所以要用實際參加人數37人來核銷,再搭配楊進吉全額付款的驗收紀錄、開會的驗收紀錄,加上監聽譯文裡面賴經傑跟施怡蓮講的「送送看」這句話湊著就起訴,這個案子從頭到尾就是單價決標下,實際參加人數如何認定、如何核銷,會牽涉民法第98條解釋當事人真意、解釋契約條款,純粹是民事上的爭議,到底要37人或40人,要不然就是大家坐下來談,不然就是仲裁、訴訟,在這個立論基礎上面,是民事的履約爭議,這個案子的請款,這只在內部討論階段,會計主任張月雲把簽呈退回去,何來法益受侵害之危險?桃園地方方90年度訴字第928 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435 號判決都提到要以之前講好的人數核銷。在主觀部分,被告賴經傑之所以會認定應該要付款40人,他憑藉的是一般社會的知識跟常識而為,最重要的是做一件事情都需要有動機,被告賴經傑從頭到尾都沒有拿到任何一毛錢,本案涉案金額不過是

1 萬元,這麼小的錢,為什麼要去冒這個風險,根本沒有任何動機,請庭上斟酌卷內資料給予被告無罪判決。

㈢、被告許志亮部分:被告許志亮固坦承告知被告蔡武哲技藝教育採購案之活動時間、地點,然矢口否認有洩密之犯行,辯稱:我只是想圓滿、順利的完成上級交付的任務,沒有意圖要讓如同檢察官所謂的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發生,沒有想到因為片段的譯文就獲罪,這是我教職生涯38年來頭一遭,真的感到非常的冤屈、不公不義云云;其辯護人辯護以:檢察官起訴被告許志亮在2 月5 日以LINE的方式傳送技藝教育的相關招標資訊給被告蔡武哲,但是用LINE傳的內容是什麼,這個客觀的內容目前辯護人還沒有發現,且2 月9 日時,被告楊善淵已經將活動日期從3 月26、27日改成29、30日,行程的內容也有變更,告知被告蔡武哲,所以被告許志亮2 月5 日傳的已經跟後來上網公告的內容完全不一樣,被告許志亮2 月5日傳輸文件根本就不是所謂之招標訊息。另外,得標與否應由評審委員取決投標廠商之價格、行程、餐宿安排等因素,與得知採購日期、參與人數等內容之關聯性相對薄弱,不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或足以危害重要之公共利益,被告許志亮並有義務衝突及無期待可能性之阻卻違法、罪責事由,請對被告許志亮為無罪判決。

㈣、被告吳宗儒部分:被告吳宗儒矢口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我是當天才接到被告蔡武哲打電話給我說平安歸旅行社有投標,基於平安歸旅行社平常是我們的協力廠商,我才撥電話給李裕雄確認是否有投標,我的意圖是協議,講沒幾句他就說他處理,後來就沒有通電話了云云;其辯護人辯護以:檢察官認為平安歸旅行社的業務跟南和旅行社的業務有不為價格協議之違反政府採購法行為,依據為幾封片段、不符合當事人真意的譯文、當時羈押禁見情境底下誘導時之陳述、供述,一般人在陳述的時候都沒有辦法很精準,檢察官抓著幾句話、幾段譯文去曲解供述人的意思,這是先畫靶再射箭,從證人曾騰偉、陳威碩證詞可知,在大林國中這個標案裡面,評選會的簡報並不是必要,業者不出席學校都可以辦,南和旅行社跟平安歸旅行社根本沒有就價格做協議,加不加碼依照嚴格解釋可以該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的構成要件嗎?這樣是擴張解釋了政府採購法第87條的解釋,因此這部分,辯護人認為檢察官本件根本沒有盡到積極實質的舉證,沒有盡到可以讓合議庭從卷證裡面達到沒有超越合理懷疑、已經達到有罪確定之心證地步,因此本件請為無罪判決。

㈤、被告蔡武哲部分:被告蔡武哲矢口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技藝教育採購案先申請40人費用,3 位沒去的人會有退費機制云云;其辯護人辯護稱:大林國中採購案中,800 元的經費,利潤非常微薄,廠商要經過比序說明會的考驗及議價降價的協驗,南和旅行社跟平安歸旅行社若真的達成價格協議,在說明會只要讓10元、20元即足夠,不用一次催到底,讓了50元。詐欺取財部分,3 月28日出團當天,被告蔡武哲就知道出去的人是37人,用40人請款,是一個民事上的爭議,是履約的歷程,是一個發展中的狀況,難認有主觀不法所有意圖、客觀施以詐術行為之構成要件要素。

㈥、被告李裕雄、鄭川伸部分:被告李裕雄、鄭川伸部分矢口否認涉有上開犯行,其等辯護人辯護稱: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部分,第87條第4 項其實是在講競爭價格或不為價格競爭的問題,但是本案是採最有利標,最有利標有沒有這一條犯罪的適用,在過去的實務上已經有非常大的爭議。退一步,假設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在最有利標也有適用,本案要保護之社會法益為希望透過政府採購法相關規範來確保政府採購能夠以公平、公開競爭方式為競標行為,讓廠商之間不要惡鬥,本案確實已經完成公平競爭的行為,107 年2 月5 日上網公告校外教學的投標及相關評審項目,平安歸旅行社在決定投標之後,製作投標文件及活動的計劃書中,已經載明投標的單價每個人800 元、活動流程及旅行社要提供的所有服務內容,在107 年2 月21日下午5 時前送到大林國中,投標的服務內容及單價,在這個時點以前都已經特定,事後都已經無法進行更改,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李裕雄、鄭川伸犯行是以107 年2 月22日下午1 點30分前的監聽譯文來認定犯罪行為,但評審會以前有關本案的價格及服務內容都已經特定,評審會的用意根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的第10條規定,只是由旅行社人員到現場、機關做簡報及現場答詢,簡報內容需根據先前的投標文件及活動企劃內容來說明,且不能任意更改先前的投標文件及企劃書內容,如果有更改的話,評審會也不能納入評審的標準,本案平安歸旅行社所有的投標的單價跟內容在評審會以前都已經具體特定,並不會因為有相關的譯文內容來影響評審會最終的評審結果,就像同學之間為考試,把答案都寫在考卷上,並在考完之時間把答案卷交出去之後,即便這幾個同學彼此問說剛剛那一題你的答案是什麼,完全不會有任何影響,因為考試已經考完,答案卷也已經交出去了,本案學校當初所提出的幾項評審項目中,價格只占百分之20,其他百分之80跟價格完全無關,檢察官似乎完全忘記了那百分之80的評審項目,認為完全用價格來影響這一切,完全誤解了最有利標的評選辦法,且評審項目中沒有說到就臨時加碼、臨時提供優惠部分作為評審項目,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0條說明,甚至直接講廠商就算不來做簡報也不影響投標的有效性,廠商臨時加碼的部分也不能作為評分的依據,評審會只是口頭做一個簡單說明跟報告,因此本案被告李裕雄、鄭川伸固然有幾通看起來很可議之監聽譯文,但競爭行為是在彼此不曉得有來投標的情況下已經完成,後續的行為跟評分結果無關,公訴意旨講說「鄭川伸以不要增加其他優惠的手段讓南和旅行社得標」,被告鄭川伸是根據企劃書的內容去做簡報,公司在他出發前就已經交代他這件案子利潤應該相當薄弱,所以不要再任意加碼,這樣的情況被檢察官以為他本來要做加碼,但實際上去的時候卻臨時收手不加碼,或是法律課予應該要加碼的卻不加碼,怎麼可以以不增加優惠的方式就是讓步給對手?公訴意旨講到「兩家廠商有意讓南和公司得標,事後再租用平安歸旅行社公司遊覽車的方式做為補償條件」,此部分只有被告吳宗儒在警偵時有提到這部分的內容,但是被告李裕雄並沒有回應,因此兩家廠商並沒有達成所謂的協議。公訴意旨也講到「鄭川伸以洩漏平安歸旅行社的標價800 元給對方」,800 元在學校招標文件已經講的很清楚,每位同學以不超過800 元為原則,兩家廠商投標的單價是800 元,事後也沒有進行任何的更改,檢察官以洩漏底價的方式就說是不為價格競爭顯然有誤。公訴意旨最後一段講說「鄭川伸在參加招標會時果然未增加其他優惠手段使得南和公司就以標價770 元得標」,這樣的論述完全是一種跳躍式之思考,因為這個過程中還有一個議價程序,南和公司之所以會得標是因為南和公司跟學校的議價的程序來的,並不是平安歸透露800 元,知道底價之後南和公司再標的比較低就會得標,因為這個案子南和公司跟學校議價時是經過兩次的降價,這個案子最終能否得標還是要透過議價程序,被告鄭川伸從來沒有進入到議價程序中,怎麼還會有不為價格競爭行為存在。檢察官只是根據幾封譯文內容跟過去幾位被告在偵查中的供述就描述出這樣的犯罪事實,這跟最有利標評審辦法、最有利標精神及本案實際運作的過程完全不符。最後,標案的金額只有16萬元,只有

1 至2 萬的利潤,所以當初他們才會說基於成本考量不要再做額外的加碼,平安歸旅行社實在不需要去做這個有可能被判刑、被停權3 年的事情,是沒有犯罪動機存在,綜合以上之考量,應給予被告李裕雄、鄭川伸無罪判決。退步言之,如果鈞院認為被告等人之譯文確有可議之處,並且構成犯罪,請鈞院考量最終他們沒有實際得標,沒有任何犯罪所得,且這個案子最終遊覽車也不是叫平安歸的,協議並沒有執行,有符合未遂的情況。

㈦、被告南和旅行社代理人翁琳育辯稱:這個事件我認為我們公司及雙方業務人員通聯譯文中,在爾虞我詐、互探虛實的草根性對話的確造成檢察官的誤解,檢察官似乎也比較不了解我們旅遊業的生態,因為南和旅行社成立40幾年向來都奉公守法,也遵守採購法的相關規定,因為我們公司的業務百分之95都是學校的採購案,成立到現在包括桃園、臺中、臺南還有高雄總公司,我們總共有80幾個正職的員工,加上高雄南和、中和兩間遊覽車公司有20幾個正職的司機,也就是在南和旗下有100 多個員工,如果最後的判決有達到停權相關情事的話,對我來講是非常痛心的,因為是家父指導執業的公司,會直接影響到100 多個家庭的生計,因為只要有1 間被停權,4 個單位就同時被停權,請庭上依照這樣的狀況酌請審理,並給予我們無罪的判決。

㈧、被告平安歸旅行社辯護人辯護以:本件的最有利標過程中有談論到價格的部分,第一是在企劃書中,企劃書是早在107年2 月21日下午5 時前就送進去,價格已經固定,而且從卷內資料、通訊監察譯文中,很清楚地看到南和旅行社在2 月22日根本不知道我們有去投標,所以兩家公司基本上不可能在企劃書送進去以前討論到價格。第二,整個開標過程中會去談到價格是在議價的時候,議價是因為在評審的時候,南和旅行社被評審為第一名,所以只有南和旅行社進入到議價程序,平安歸旅行社完全沒有進到議價程序,所以不可能討論到議價的價格。比較有爭議的問題為有沒有加碼、要不要加碼,這個完全跟價格是無關的,另外即便實際上在本案裡面有加碼、有餐券的問題,但是這個是不應該列入評分的項目,這個不但證人有講到,法規也規定的很清楚,這是為了避免惡性競爭,綜合以上,平安歸旅行社兩位公司職員並沒有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的行為。另外,就兩家公司是否為協議廠商部分,平安歸旅行社沒有遊覽車,那是其他通運公司,是各自獨立的公司,所以沒有南和旅行社所講的是協力廠商之情事,請諭知平安歸旅行社無罪。

二、隔宿露營採購案部分:

㈠、土庫國中辦理隔宿露營採購案,於106 年9 月19日公告招標,於同年月28日開標,被告即證人蔡武哲持南和旅行社委託書投標並得標,且被告賴經傑於公告前,將隔宿露營採購案中活動之時間、地點等消息告知被告蔡武哲等情,已據被告賴經傑坦承在卷,核與證人即被告蔡武哲供述之情節相符(見偵3102號卷一第160 頁至第165 頁,本院卷四第383 頁至第390 頁),並有該採購案之公開招標簽呈、承辦活動案簽呈、招標規範、勞務採購投標須知及評審作業規定、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決標公告、廠商人員出席簽到表、雲林縣立土庫國民中學開標紀錄、議價決標紀錄、勞務採購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委託書等影本在卷可為佐證(見本院卷一第337 頁、第363 頁至第381 頁),此部分堪信為真實。

㈡、按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 項明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所謂招標文件自應包括尚未確定前之各種草案內容,以免有心人士從中得知各種特殊條件限制之梗概及方向,而能提前準備,甚至循各種管道試圖影響日後該招標文件內容之確定,致妨害採購制度之公平原則(最高法院10

1 年度台上字第3895號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蔡武哲於公告前之106 年5 月間,經由被告賴經傑告知屬意12月份,在西湖渡假村辦理學生隔宿露營活動,被告蔡武哲向西湖渡假村確認12月7 日、8 日可預訂,因而回報被告賴經傑該期日可行並以旅行社名義留下聯絡資料預訂西湖渡假村場地等情,為被告蔡武哲以證人身分在本院證述明確(見本院卷四第

382 頁至第417 頁);被告賴經傑亦陳稱:我請蔡武哲幫我詢問西湖渡假村的空檔,他回覆我是12月7 日、8 日等語(見本院卷四第363 頁至第364 頁),佐以隔宿露營採購案之招標規範所載活動時間、地點分別為「106 年12月7 日、12月8 日」、「竹、苗、中、彰、投、雲地區」(見本院卷一第265 頁),招標內容與被告賴經傑、蔡武哲所述之時間、地點吻合,其等所述之經過應與事實相符,被告蔡武哲於10

6 年4 月或5 月間,已知悉該活動並已預先預訂場地,所屬之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即可以優於其他廠商之作業時間及條件參與競標,當屬「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無疑,故土庫國中辦理隔宿露營採購案,對於招標文件所列活動時間、地點,對於機關經手採購案之人員而言,既係政府採購法所言應予保密之招標文件內容,又係不得洩漏之「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 項規定,衡其性質,於公告前當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甚明。被告賴經傑之辯護人雖辯稱:被告賴經傑向被告蔡武哲提及西湖渡假村時,並未存在有任何招標文件,既然無招標文件,自然不存在應秘密之行為客體云云。惟被告賴經傑係將該採購案之時間、地點告知被告蔡武哲,屬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為本院認定如前,當時是否已有招標文件等文書,與被告賴經傑所犯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無涉,上開所辯,顯無足採。辯護人雖又舉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2506號、新北地院106 年訴字第

870 號、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2658號等判決主張無不公平競爭或得知訊息與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得標的關聯性非常薄弱、得標廠商另有他人時,土庫國中仍可使用,而主張地點並非應秘密事項云云。然辯護人所舉判決之事實與本案不同,本不得比附援引,況且隔宿露營採購案於106年9 月19日公告、同月28日決標,南和旅行社於106 年4 、

5 月間提前得知招標訊息並已預定場地,顯有充裕時間,且造成排擠效應,自已造成不公平競爭情事,顯與作為行程規劃之參考有別。被告賴經傑及其辯護人所辯,均不足為有利被告賴經傑之認定。

三、技藝教育採購案洩密部分:

㈠、被告楊善淵、許志亮對於技藝教育採購案上網公告日之前,由被告楊善淵先於107 年2 月5 日下午4 時42分許,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撥打被告蔡武哲所持用之行動電話,將招標文件中「技藝教育採購案參與人數為40人、辦理地點為高雄、日期為107 年3 月26、27日」之消息告知被告蔡武哲,被告許志亮將上開採購案中之行程及地點,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給被告蔡武哲,於雲林縣政府教育處長行程更改時,被告楊善淵再於107 年2 月9 日上午11時57分許,撥打電話給被告蔡武哲,告知履約日期為107 年3 月29日及30日,被告蔡武哲因而透過訂房人員向高雄福容飯店改預訂107 年3 月29日之房間,嗣後僅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投標並得標等事實,均予以坦承,核與證人即被告蔡武哲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偵3102號卷一第160 頁至第165 頁,本院卷四第391 頁至第

398 頁),並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被告楊善淵與蔡武哲於

107 年2 月2 日、3 月9 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見偵5900號卷第97頁至第98頁)、如附表編號4所示被告楊善淵與雲林縣政府教育處科員陳亮君通訊監察譯文(見調查卷三第189 頁)、如附表編號2所示被告蔡武哲與南和旅行社訂房人員秋萍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調查卷三第191頁至第193 頁)、本院107 年度聲監字第2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見偵5901號卷第111 頁至第112 頁)、107 年度聲監續字第97、185 、308 、398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見偵5901號卷第113 頁至第120 頁)、本院106 年度聲監字第1088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見偵5901號卷第143 頁至第144 頁)、107 年度聲監續字第7 、94、188 、311 、

401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見偵5901號卷第145 頁至第

154 頁)、106 年度聲監字第108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見偵5901號卷第131 頁至第132 頁)、107 年度聲監續字第8 、95、187 、310 、400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見偵5901號卷第133 頁至第142 頁)、雲林縣政府107 年1 月25日府教學二字第1072402827號函暨所附獎勵金支用計畫書(見調查卷二第27頁至第31頁)、土庫國中輔導處107 年2月9 日簽(見調查卷二第21頁至第22頁)、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決標公告、招標規範及評審須知(見調查卷三第45頁至第46頁、第47頁至第48頁、第49頁至第52頁)、土庫國中總務處107 年3 月5 日簽(見調查卷二第13頁)、土庫國中107 年2 月23日函(見調查卷二第14頁)、評審評分表、評審委員簽到簿、投標單位簡報抽籤順序表、廠商人員出席簽到表(見調查卷二第16頁至第20頁)、開標/ 議價/ 決標紀錄(見調查卷一第249 頁)、估價明細(見調查卷一第251 頁)、雲林縣立土庫國民中學勞務採購標單(見調查卷三第67頁至第73頁)、勞務採購契約書(見本院卷二第

371 頁至第518 頁)、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108 年6 月4 日(108 )福高發字第20190604002 號函暨所附相關紀錄資料(本院卷三第167 頁至第173 頁)在卷可參,此部分堪信為真實。

㈡、被告蔡武哲於107 年2 月間,已知悉土庫國中將辦理技藝教育採購案招標並已預訂高雄福容飯店,所屬之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即可以優於其他廠商之作業時間及條件參與競標,其獲知之資訊當屬「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無疑,故土庫國中辦理技藝教育採購案,對於招標文件所列之參訪日期、人數、住宿地點,對於機關經手採購案之人員而言,既係政府採購法所言應予保密之招標文件內容,又係不得洩漏之「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 項規定,衡其性質,於公告前當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甚明。被告許志亮為技藝教育採購案之承辦,與被告楊善淵將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告知被告蔡武哲,目的均相同,被告楊善淵、許志亮間,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辯護意旨不足採信之說明:⒈被告楊善淵之辯護人固辯護稱:技藝教育採購案之履約日期

甚為急迫,加上須配合雲林縣教育處長之工作日程,為防範履約問題之發生,有預先與旅行社確認住宿房間及行程之必要云云。然經本院就機關承辦人以履約時間急迫且配合長官行程,日期可能變動為由,於公告前告知特定廠商參訪日期、人數、住宿地點等事項,是否屬預為防範問題之發生,函詢政府採購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該機關回覆以: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5 年4 月18日工程企字第0000000000號令修正訂立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一、

(十二)之錯誤行為態樣:未預為防範問題之發生,例如:履約期限為日曆天者未載明特定假日是否計入;未規定廠商投保必要之保險。所舉之例示,及依據法令載明「行政疏失」,一般係指機關辦理採購,於不違反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預先為防範可能發生之採購問題,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而為適當之採購決定,與來函所舉情形有間。來函所述情形,係機關承辦人於公告前告知特定廠商參訪日期、人數、住宿地點,上開告知之資訊,如屬招標文件之內容,恐涉及採購法第34條第1 項應保密之事項。此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8 年6 月4 日工程企字第1080011588號函及附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135 頁至第

137 頁)。被告楊善淵、許志亮告知被告蔡武哲之消息應予保密之招標文件內容,已如前述,其等所為非行政疏失,非屬預為防範問題之發生,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信。

⒉被告許志亮之辯護人另辯稱:被告楊善淵於2 月9 日,告知

被告蔡武哲將活動日期從3 月26、27日改成29、30日,行程的內容也有變更,被告許志亮2 月5 日傳的已經跟後來上網公告的內容完全不一樣,被告許志亮2 月5 日傳輸文件根本就不是所謂之招標訊息云云。依附表編號1、2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該等通話內容係商談土庫國中將辦理之招標案預定住宿高雄福容飯店等事宜,附表編號1為被告楊善淵、許志亮輪流與被告蔡武哲通話,附表編號2則為被告蔡武哲與南和旅行社人員討論訂房內容,被告楊善淵或許志亮與被告蔡武哲所談論事項,均為技藝教育採購案,日期改變並不會變更招標案係屬同一且被告許志亮為該採購案承辦之事實,被告許志亮與楊善淵就技藝教育採購案有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係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被告楊善淵於107 年2 月9 日以電話通知被告蔡武哲變更日期,然此亦為被告許志亮職務上知悉之事項,被告楊善淵告知被告蔡武哲變更日期之事,並不會違反原先之犯意聯絡,被告許志亮仍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被告許志亮之辯護人所辯,亦不足採信。

⒊被告楊善淵、許志亮及其等辯護人均主張如無法成行,後果

將嚴重影響校務,縱有犯洩密罪,得主張義務衝突之阻卻違法事由云云。查,學理上所謂「義務衝突」,通常係指衝突之狀況而言,其怠於履行之違反義務行為,稱為衝突行為,須為違反法律上義務,同時該當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蓋於此際,始生該行為究為可罰抑或不可罰以及可罰及不可罰之根據及其要件何在之問題(參見其添貴,義務衝突與阻卻違法,原刊載於軍法專刊第44卷5 期)。被告楊善淵、許志亮辦理技藝教育採購案時,怠於履行並不違反法律上義務或該當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被告楊善淵稱經費無法如期執行完畢,會被提報檢討,顯非構成犯罪行為),其等洩密時才有違法可言,本案情形並不符合義務衝突之情況,自不得主張阻卻違法。

⒋被告楊善淵另辯稱最有利標應秘密事項是評審名單、其辯護

人為被告楊善淵辯護稱:辯護人辦理過最有利標有關洩密案部分,全部都是洩漏評委名單,從來沒有看過洩漏行程而構成洩密罪云云。然此為被告楊善淵、辯護人個人意見,不足以推翻本院前開認定。

四、技藝教育採購案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部分:

㈠、技藝教育採購案係前往琉球國中、東港海事學校、旗山農工等地,預算金額為15萬元,住宿高雄市飯店二天一夜之參訪活動,參加對象為雲林縣政府教育處人員、國中校長、主任等人,預計參加人數為40人,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以單價3,750 元得標後,於107 年3 月29日、30日辦理活動完畢,活動時共37人簽到參加,土庫國中事務組長周秀玲待驗收畢,於107 年4 月26日預先製作結算簽呈,而於收到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之旅行業代收轉付數據(編號00000000,團費為40*3750 =150000)後,貼在支出憑證黏存單上,經由被告賴經傑、楊進吉核章後,送交會計室主任張月雲核銷,因缺少保險名冊正本、40人正本保單等文件,再退回周秀玲處,周秀玲通知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補送後,因發現參加人數為37人,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提出旅行業代收轉付數據記據數量為40人,乃通知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人員補37人收據,尚未完成核銷,於107 年5 月8 日為調查站查獲等情,為證人周秀玲、張月雲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3102號卷四第3 頁至第12頁、第37頁至第40頁、169 頁至第173 頁),並有雲林縣107 年度技藝教育增能活動參訪人員簽到表(見偵5900號卷第29頁至第30頁)、土庫國中「技藝教育採購案」土庫國中總務處107 年4 月26日簽呈(見調查卷一第26

8 頁,調查卷三第151 頁)、107 年4 月17日檢討會會議紀錄、簽到表、檢討會照片(見調查卷三第143 頁、調查卷一第254 頁至第255 頁)、107 年4 月17日驗收紀錄(見調查卷三第149 頁)、107 年4 月17日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見調查卷三第153 頁)、支出憑證黏存單貼有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編號J00000 000)、參訪人員名單(見調查卷三第15

5 頁至第161 頁)、結算請款審查表(見調查卷三第163頁)、財物請購(修理)請修單(見調查卷三第165 頁)、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分公司107 年5 月18日(

107 )旺玉意字第003 號函及所附出團通知書、參訪人員名單、批改申請書、保險證明書影本1 份(調查卷三第171頁至第179 頁)、雲林縣政府補助(委辦)經費收支結報表(見調查卷一第271 頁)在卷可參,且為被告賴經傑、蔡武哲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

㈡、技藝教育採購案之決標方式係以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結算驗收時以實際人數乘以決標單價向學校請款,並應提出保險單或保險證明及約定之其他給付憑證文件,契約價金之給付係單價計算法;投標時,僅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投標,報價3,750 元,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 項第3 款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之規定,由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得標等情,有投標須知及評審作業規定、開標/ 議價/ 決標紀錄、招標規範及評審須知、勞務採購契約等影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408頁、第415 頁、第421 頁、第374 頁、第378 頁)。依土庫國中與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簽訂之該採購案之勞務採購契約第1 條約定契約包括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決標文件,是依前開文件,結算驗收係以「實際人數乘以決標單價」作為請款要求,且要求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應提出保險單或保險證明為憑據,既須審核保險單,顯然所謂「實際人數」應以保險單上人數即真正參與活動之人數為依據。故於107 年

3 月29日、30日辦理之活動,共37人簽到參與並投保旅遊平安險,於驗收無訖後,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可請款之金額應為13萬8,750元(計算式為3,750 *37)。

㈢、南和旅行社總公司送交土庫國中之代收轉付收據先為40人,後因與保險單人數不符,經證人周秀玲通知補正已如前述,而依南和旅行社資訊管理系統列印畫面,其上登載之內容如下表(見調查卷二第242 頁):

┌────┬─────┬──────────────────┐│註記時間│註記人員 │註記內容 │├────┼─────┼──────────────────┤│0000000 │許芷菱 │今寄新代*1收*1保*1(補發)給事務組長││ │ │確認5/21早10:56 │├────┼─────┼──────────────────┤│0000000 │許芷菱 │收到作廢代 │├────┼─────┼──────────────────┤│0000000 │許芷菱 │明寄新代*1回郵給總務主任等舊代寄回作││ │ │廢 │├────┼─────┼──────────────────┤│0000000 │許芷菱 │明寄代*1收*1保*1履*1(收據15000 )匯││ │ │*1給總務處賴經傑主任 │├────┼─────┼──────────────────┤│0000000 │許芷菱 │卷宗已交進會計室(含合約) │├────┼─────┼──────────────────┤│0000000 │施怡蓮 │4/13與學校對完帳,星期一合約進高雄公││ │ │司 │└────┴─────┴──────────────────┘

另卷內與技藝教育採購案有關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共有3紙,分別為編號N00000000 (蓋有作廢,營業人為南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107 年4 月)、J00000000 (數量為40人、107 年4 月30日)、J00000000 (日期為37人、107 年5 月),有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在卷可參(見調查卷二第229 頁、第233 頁、第235 頁),堪認由南和旅行社會計人員寄出至土庫國中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第一張是先開立40人,因營業人開立錯誤,再開第二張人數亦為40人、營業人是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於調查站介入調查後之5月24日再開立第三張,人數為37人。

㈣、證人施怡蓮案發時為南和旅行社業務助理,負責技藝教育採購案之對帳請款,確認帳務後,再委由南和旅行社總公司會計人員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為證人施怡蓮證述在卷(見本院卷四第272 頁至第277 頁)。其於107 年4 月13日上午8 時53分許,與被告賴經傑為附表編號3所示之通話,證人施怡蓮於通話中表示「我想問一下喔」、「因為我們之前那個小姐有幫你們退保4 位嘛,所以我們最後保險人數是37位,阿可是我們收可以收到40位對不對」,被告賴經傑答以「可以,沒關係啊,就直接開」等語,證人施怡蓮於107 年

5 月4 日下午2 時16分、23分許,與被告蔡武哲為附表編號6①所示之通話,談及土庫國中請款因退保產生問題,證人施怡蓮問「我只能請那37人的錢嗎」時,被告蔡武哲稱「如果是這樣子就是37個人而已啊」時,開始討論保險名冊有40人,是否就給名冊,不提供保險單正本方式請款,經被告蔡武哲建議證人施怡蓮與被告賴經傑聊一聊後,證人施怡蓮於同日下午2 時23分許再與被告蔡武哲為附表編號6②所示之通話,證人施怡蓮稱「主任人超好的,他說他想辦法幫我們看看用簽到表簽不簽得過去,就是保單不要送了,要不然他說也是1 萬多塊,他說他會去做40個人的簽到表,他會問問看主計簽到表o 不ok,然後因為我有給他40個人的名冊嘛,我就說那你就用那名冊旺旺有蓋章啊,就用那個名冊,然後再做40個人的簽到表,看看這樣送不送得過那樣,可是最壞的打算就是那30個. . .3個人不能收錢,他說他會用名冊幫我處理看看」等語;證人施怡蓮於偵查中證稱:一開始對帳前,蔡武哲要我收15萬回來,對帳時我有跟賴經傑說此次活動只有37人參加,賴經傑跟我說他要給我們40人的參加費用,要我寄40人的收據回學校,所以我才製作40人的明細表給總公司。有人跟我說請款出了問題,但我現在不確定是學校的人還是業務通知我的,後來蔡武哲要我打電話給賴經傑詢問該如何處理,我跟賴經傑說保單正本只有37人無法更改,賴經傑跟我說他要改以簽到表試試看能不能過等語(見偵3102號卷四第84頁至第85頁)。證人施怡蓮偵查中證述之內容,比對通話譯文及最初寄交給土庫國中為40人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未提出保險單等舉動,證人施怡蓮於107 年4 月13日、5 月4 日與被告賴經傑、蔡武哲通話時,3 人均已知悉依勞務採購契約內容,只能請款37人之費用,但有請領40人款項之一致意向,否則不會討論只送名冊而隱匿保險單正本或由被告賴經傑做40人簽到表之事。參以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收支明細表所載,該次活動總支出高於收入(見偵3102卷三第162 頁至第167 頁),為減少虧損,足認證人施怡蓮應係依被告賴經傑、蔡武哲指示,為請領40人費用,而委由會計人員製作數量為40人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被告賴經傑、蔡武哲有使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可能獲得1 萬1,25

0 元不法利益之意圖甚明。

㈤、技藝教育採購案之經費來源及核銷,經本院函詢雲林縣政府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雲林縣政府以108 年6 月19日以府教學二字第1082421090號函說明:「教育部於106 年11月9 日臺教授國字第0000000000D 號函評定本縣105 年度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成效報告書成績為甲等,依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辦法及該部106 年3 月31日臺教授國字第0000000000A 號公告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技術及職業教育獎之程序、期間、獎勵金額及其他應遵事項第5 點規定,成績甲等者獲獎勵金額30萬元,並依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國教署補助經費26萬7000元,本府自籌經費3 萬3000元)。另本府依據報部之經費運用計畫,經府內簽辦程序將其中走出雲林技藝教育增能活動委託本縣技藝教育中心學校- 土庫國中辦理。旨案費用適用雲林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經費核銷之原始憑證留校就地審計,惟須妥善保存以備日後查核,委辦學校土庫國中最遲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檢附經費收支結報表及計畫執行成果,報本府辦理計畫核結,後本府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作業核撥結報要點向教育部提報計畫結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亦為相同說明,而依檢附之簡化方案後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辦理流程表所示,經費撥付各校,各納入代辦經費並辦理相關事宜,憑證留校備查等語,有雲林縣政府上開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 年

7 月2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80059965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79頁至第111 頁)。是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辦畢本活動請款時,應檢附契約所示文件交由土庫國中辦理核銷。依證人周秀玲辦理核銷所製作之106 年4 月26日請准辦理活動費結算簽呈、支出憑證黏存單,核銷流程支出憑證黏存單須經「經辦或採購單位」、「驗收及財物登記」、「主(會)計單位」、「機關長官或授權代理人」核章,被告賴經傑為「經辦或採購單位」之單位主管亦為請准辦理活動費結算簽呈之承辦單位主管,準此被告賴經傑參與浮報人數,自係其利用擔任「經辦或採購單位」之單位主管機會所為,則被告賴經傑對於以不實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申請費用,顯係其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甚明。證人施怡蓮與被告蔡武哲得以40人數量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向土庫國中請款,顯然基於被告賴經傑肯定之答覆及被告賴經傑曾表示以簽到表代替保險單之方案,其等間為浮報參加人數請領款項,而謀議施以隱匿保險單、提供40人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40人名冊(或簽到表)作為詐術,又依前述,證人周秀玲已收受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顯見被告賴經傑、蔡武哲已著手實施詐術,並因調查站介入調查而不遂。

㈥、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凡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一切事機,以欺罔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者,即屬當之。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雖係身分犯,然若無身分者與有此身分之公務員,彼此之間有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按諸刑法第28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

3 條之規定,即應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03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賴經傑,與未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蔡武哲,對於本案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之行為,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㈦、被告辯解及辯護人辯護意旨不足採信之理由:⒈辯護人以交通部觀光局所頒訂之「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

本」,主張旅客於旅遊開始日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依契約條款約定,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採購及民法學相關法令,是依上開交通部觀光局所頒訂之「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本可申請40人費用云云。惟按「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客旅遊時,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前項契約之格式、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發展觀光條例第29條第1 、2 項固有明文,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亦依此規定公告「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然主管機關所為之此類行政行為,為依法規所為之參考範本,此由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2 項第1 款「旅行業違反第29條第1 項規定,未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者,處新臺幣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29條第

2 項未於旅遊契約內記載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並無處罰之相關規定,足見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基於發展觀光條例第29條第2 項所為之上開函釋以及所制頒之「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不過為提供旅行業者與旅客訂立旅遊定型化書面契約之參考範本,顯非技藝教育採購案勞務採購契約書第18條第7 項所稱之「法令」,況且技藝教育採購案之契約係土庫國中依政府採購法所為之招標,於決標後再依招標內容與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簽訂契約,基於私法契約自由之原則,倘土庫國中認上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之條文內容應訂明於契約內,當將之置入契約內容中作為約定內容,然不論「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或「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均未列入招標公告文件及勞務採購契約內,自無法成為契約內容,況且土庫國中所辦理之隔宿露營採購案中,約定「活動前學生繳款後,因不可抗拒之因素而無法參加者,全額退費;活動當日無法參加者只退行程中全部分站活動費用」,有隔宿露營採購案招標規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65 頁),本件採購案則無此類之記載,顯然予以排除,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投標時,亦當有相當之認識,是交通部觀光局訂頒之「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之條款既未訂明於契約內,自無拘束之效力,辯護人之主張,即屬無據。證人施怡蓮於本院審理時,固證稱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請領40人費用是依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有

3 人沒有去,事後會有退費機制云云(見本院卷四第278 頁至第281 頁),本院認技藝教育採購案費用之請領,依勞務採購契約之意旨,應以保險單上人數為計算基準,已如前述,自無退費問題,證人施怡蓮所述,為迴護之詞,不足採信。

⒉實際參加人數本院認應以保險單上所載之人數為判斷標準,

業已認定如前,辯護人雖一再辯護以被告賴經傑、蔡武哲主觀認知,依一般常識,臨時不去的人也要算入,可以請款多少人,純粹是民事上爭議,是要以協調或仲裁、訴訟方式解決,而非詐欺取財,並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

928 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435 號民事判決認應以先前講好的人數核銷云云。然本件活動係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勞務採購,核銷之程序本依勞務採購契約而辦理,並非依被告賴經傑、蔡武哲主觀認定,況且本院就認定事實本不受民事法院認定結果之拘束,此部分之主張尚不足採信。另被告賴經傑辯以本案經過召開驗收會議,決議同意全額付款給旅行社,事務組長再依照驗收會議之紀錄製作請款簽呈,我是看到主驗人還有事務組長都有在簽呈上面核章,進而認為沒有問題才在上面蓋章送給會計主任云云,查被告賴經傑於107 年4 月13日與證人施怡蓮通話時,已告知得收取40人之費用(通話內容如附表編號3),而107 年4 月17日之驗收紀錄中亦僅記載「結算依實際參加人數計算」,顯見以數量為40人乘以單價3,750 元核銷,本屬被告賴經傑之真意,所辯自不足採信。

⒊辯護意旨又稱核銷部分只進行到證人張月雲退回簽呈文件,

未有法益受到侵害的危險,也沒有進入到著手云云。按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刑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著手係指犯罪行為人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開始實行而言。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就詐取財物之要件而言,與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相同,均以行為人向行詐之對象施用詐術為實行之著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54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證人周秀玲既已收到由南和旅行社總公司會計人員寄出之數量為40人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並由證人周秀玲製作請准辦理活動費結算簽呈、支出憑證黏存單陳核,則被告賴經傑、蔡武哲,即已對被害機關即土庫國中、雲林縣政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著手於施用詐術之行為,洵可認定,是辯護意旨尚難採信。

⒋辯護意旨另稱核銷部分進行到證人張月雲退回簽呈,但被告

賴經傑沒有能力主導核銷,是本件屬不能未遂云云。惟查,所謂不能(未遂)犯,乃指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就其行為觀察,並不能發生結果,且無結果發生之危險或可能者而言;倘其行為後,因有外部障礙事由之阻斷,致未發生原可預期或預見之犯罪結果者,即屬(普通)障礙未遂之範疇,而非不能犯。二者區別,端在於有無發生結果之危險或可能。如有,為(普通障礙)未遂犯;若無,始屬不能(未遂)犯。又所言中止(未遂)犯,則指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嗣因己意,消極中止該行為之續行,或改以積極作為防止其結果之發生,並均終致該犯罪之結果未發生之情形而言。其重要特徵之一,厥為行為尚未完全完成,斯有中止可言,若行為既已完成,卻純因外部障礙而未發生原所預期或預見之結果者,要屬障礙未遂問題,並非中止犯(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3311號判決參照)。本件因雲林縣調查站於107 年5 月8 日介入調查,並經檢察官起訴於本院,技藝教育採購案迄今仍未辦畢核銷,此經證人陳亮君證述明確(見本院卷四第309 頁),因證人周秀玲已收到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被告賴經傑、蔡武哲顯已著手實行詐術,嗣因遭受調查而中止,當僅屬普通未遂,參酌被告賴經傑既打算以40人名冊或簽到表代替保險單提交給證人張月雲,是否沒有能力主導核銷,非無可疑,辯護人之主張,尚屬無據。

五、農業參訪採購案洩密部分:

㈠、被告楊善淵對於農業參訪採購案於107 年4 月11日公開上網招標前之107 年3 月22日,在不詳地點,以LINE通訊軟體告知蔡武哲「上開採購案之經費50萬元已核撥參加人數為169人、時間在4 月下旬、住宿地點為劍潭」等上開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不得事先洩漏之消息,並傳送被告蔡武哲1 份「招標文件行程表」,於同年月27日得知農業參訪日期為107 年4月24、25日時,被告楊善淵再告知被告蔡武哲本案履約日期為107 年4 月24、25日等消息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蔡武哲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符(見偵3102號卷一第

160 頁至第165 頁,本院卷四第396 頁至第399 頁),並有如附表編號5所示被告蔡武哲與南和旅行社訂房人員秋萍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調查卷三第191 頁)、土庫國中輔導處10

7 年3 月31日簽呈、農業參訪採購案招標工作案招標規範及評審須知、總務處107 年4 月9 日簽呈等影本(見本院卷二

133 頁至第152 頁)、農業參訪採購案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決標公告(見調查卷三第181 頁至第184 頁)在卷可參,此部分堪信為真實。

㈡、被告蔡武哲於107 年3 月22日,已知悉土庫國中將辦理農業參訪採購案招標並已預訂位於台北市之劍潭青年活動中心房間,所屬之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即可以優於其他廠商之作業時間及條件參與競標,當屬「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無疑,故土庫國中辦理農業參訪採購案,對於招標文件所列之參訪日期、人數、住宿地點,對於機關經手採購案之人員而言,既係政府採購法所言應予保密之招標文件內容,又係不得洩漏之「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 項規定,衡其性質,於公告前當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甚明。被告楊善淵之辯護意旨不可採信部分,已說明如上三、㈢,不再贅述。

六、大林國中校外教學活動採購案部分:

㈠、被告蔡武哲、李裕雄、鄭川伸(即阿肥)、吳宗儒、李裕雄坦承有如附表編號8通訊監察譯文所示之通話內容,被告蔡武哲、鄭川伸亦坦承分別代理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平安歸旅行社出席大林國中校外教學活動採購案評審說明會,最後由南和旅行社以序位1與大林國中議價、得標等情,並有南和旅行社、平安歸旅行社公司基本資料影本各1 份(見偵5900號卷第61頁至第63頁、第65頁至第66頁)、大林國中辦理「106 學年度一年級學生校外教學活動」公開取得報價單企劃書公告(見偵5900號卷第131 頁至第133 頁)、決標公告2 紙(偵5900號卷第125 頁至第130 頁)、驗收紀錄(見偵5900號卷第105 頁)、總務處107 年2 月22、27日、5 月11日簽(見偵5900號卷第122 頁、第120 頁、第103 頁)、學務處107 年4 月10、12日、5 月8 日簽(見偵5900號卷第

110 頁、107 頁、115 頁)、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見偵5900號卷第39頁)、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見偵5900號卷第106 頁)、黏貼憑證用紙單暨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見偵5900號卷第104 頁)、驗收會議記錄、簽到冊(見偵5900號卷第108 頁至第109 頁)、黏貼憑證用紙單暨退還保證金收據(見偵5900號卷第113 頁)、退還履約保證金申請書(見偵5900號卷第114 頁)、匯款解付傳票(見偵5900號卷第121 頁)、107 年2 月26日大中總字第1070000702號函(見偵5900號卷第124 頁)、被告蔡武哲與李裕雄、鄭川伸於107 年2 月2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5900號卷第67頁至第72頁,詳附表編號)、本院107 年度聲監字第1 號、

107 年度聲監續字第96、186 、309 、399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07 年度聲監字第2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

107 年度聲監續字第97、185 、308 、398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見偵5901號卷第121 頁至第130 頁、第111 頁至第120 頁)在卷可參,且為被告蔡武哲、吳宗儒、李裕雄、鄭川伸所不爭執,此部分堪信為真實。

㈡、觀之附表編號8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蔡武哲於評審說明會前發現平安歸旅行社亦投標大林國中校外教學活動採購案時,被告蔡武哲撥打給被告李裕雄、鄭川伸,被告鄭川伸於被告蔡武哲表示「你要來大林對吧」後,回稱「好啦!這樣我知道怎麼處理啦」、「我跟你說,那間,我放你給啦」等語,並於被告蔡武哲詢問「你裡面有逼什麼東西嗎」時,答以「沒有,都沒有」、「我都沒補喔,也沒加喔」等語,於被告蔡武哲問及價格是否降低時,亦回以「800 」,隨後被告蔡武哲與被告李裕雄通話時,被告李裕雄稱「機掰!我會為了這支標跟你. . 跟你們在那邊有的沒的喔」、「我跟你說,這樣啦!就這樣啦!齁!第一,我叫阿肥現在就插路邊,幹你娘. . . 說就來不及,不要進去講!第二,一樣進去講,我也不要催,你如果可以過你過,你就. . . 說真的原本就你的嘛!那但是如果衰小,我過,不要緊,橫直(反正)利潤的部分我補你,你自己考慮」等語,依其等話語之前後脈絡,顯然對於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平安歸旅行社同時投標大林國中校外教學活動採購案時,均感錯愕,續為協調,而協調方式即為平安歸旅行社不為競爭之行為,此亦可由之後被告蔡武哲與吳宗儒之通話中告知與被告鄭川伸最後處理方式為「你不要催,我進去,給他催午餐」可為佐證,參酌大林國中校外教學活動採購案之評審說明會中,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提供每人50元餐券,平安歸旅行社則未提出等情,為被告蔡武哲、鄭川伸供陳在卷(見偵3102號卷五第13頁,本院卷一第55頁至第57頁),與被告蔡武哲與鄭川伸、李裕雄對話所顯現之客觀情況相符,堪認被告蔡武哲、吳宗儒與鄭川伸、李裕雄於發現對相同標案投標後,有協議使平安歸旅行社不為價格競爭之行為甚為明確。

㈢、按二或二以上廠商間,本於自由意志以「合意」之方式進行不正競爭之行為者,因其間相互意思一致,則參與協議之有投標意願之廠商,造成假性競爭,破壞政府採購機制,使政府建立公平競爭之採購機能形同虛設。是以,行為人祇須具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而以參與投標之部分廠商為對象,著手實行協調並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達成合意,使該部分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即足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罪,縱使該部分廠商之合意,客觀上尚不能決定性地左右決標結果,或尚有其他未參與協議或合意之廠商參與投標或競價,均仍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再者,既屬非法競標,該獲得簽約及後續施作取得對價之機會,即屬非適法之不當利益,故應認該等非法競標者主觀上有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2041號判決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蔡武哲、吳宗儒、鄭川伸、李裕雄合意使平安歸旅行社不為價格之競爭之行為,將造成於外觀上使人相信有2 家不同之廠商參與投標,而似有價格競爭之作用,實則該2 家公司之標價均屬知悉且可加以操控之情形,雖不能決定性地左右決標結果,然既係直接限制競爭,降低得標之阻力,客觀上仍可相對性地發生影響力,應認其等主觀上均具影響決標價格之意圖,又被告蔡武哲、吳宗儒既分別因此獲得訂約機會,應認有不當利益之存在,復有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方為前開使平安歸旅行社不為價格競爭之行為甚明,揆諸上開說明,其4 人所為自仍該當於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規定之妨害投標罪,而被告蔡武哲與吳宗儒間、被告鄭川伸、李裕雄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可認定。

㈣、被告李裕雄、鄭川伸之辯護人固辯護稱:投標之單價800 元、服務內容,在107 年2 月21日下午5 時前送到大林國中,在這個時點以前都已經特定,事後都已經無法進行更改,競爭行為已經結束,107 年2 月22日下午1 點30分前的監聽譯文內容與評分結果無關云云。然查,大林國中校外教學活動採購案,係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 條第1 項第3 款,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採用參考最有利標精神之公開評審,評審方式為序位法,參加競標之旅行社須經資格審查合格,方可參加企劃說明會,說明時,由學校內聘之評審委員依評分表評定分數,加總評分後轉換為序位,總評分最多者為序位1,總評分為第二多者為序位2,加總各委員之序位,以序位總和最低者議價辦理,而此採購案,訂有底價770 元,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平安歸旅行社均以800 元投標,亦均符合資格審查,經企劃說明後,評審評分結果以南和旅行社為序位1,進行議價,經2 次減價後,以770 元決標等情,為證人曾騰緯、陳威碩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四第140 頁至第

184 頁),並有大林國中校外教學活動採購案實施計劃、參加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徵求企畫書投標補充說明、投標廠商評審須知、評審辦法、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標單(見本院卷三第231 頁至第252 頁、第362 頁、第263 頁、第264 頁)在卷可參。由此採購過程可以看出大林國中校外教學活動採購案係有底價,南和旅行社、平安歸旅行社投標價格相同且超出底價,自應經由企劃說明之評審會後,序位1者始能進行議價,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確係經2 次減價後,以770 元得標,並非如辯護人所言107 年2月21日下午5 時競爭已結束;被告鄭川伸、李裕雄、蔡武哲、吳宗儒雖均辯以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通話內容,為爾虞我詐之客套話,沒有達成協議云云,然依其等通話內容之脈絡,確屬協議,已經本院認定如前,所辯不足採信;被告蔡武哲、吳宗儒、李裕雄、鄭川伸、平安歸旅行社之辯護人均辯護稱評審會時,加碼、餐券依法都不能列入評分項目,自不能以不增加優惠就是讓步云云。查上揭開標/ 議價/ 決標/流標/ 廢標紀錄中決標原則、得標廠商及決標金額欄中,另以手寫註記「提供50餐券(每人)」,而成為契約之一部分,自不能排除即便不能做為評分項目之廠商承諾,在不同廠商、提出相類企劃條件中,所謂之加碼、餐券,仍有影響每位評審在各評審項目的給分之可能性,況且證人即此採購案之審標人曾騰緯、評審會主持人陳威碩於本院審理時均證述自己有多次參與採購案評審經驗,評審委員通常都會提出廠商有無加碼等語(見本院卷四第第140 頁至第184 頁),對於此類要求,被告吳宗儒陳稱:出標後,業務員為了拿到案子,會把餐當做籌碼,可能是餐盒或是餐券、麵包、飲料,這些雖然不計入企劃時的成本,但如果有提出而影響成本時,可以從遊樂園或遊覽車的成本調整,業務員要不要運用籌碼,由業務員簡報時,視當場情況決定等語(見本院卷四第

494 頁至第498 頁),加碼與否既為業務人員視狀況而出之籌碼,實際上確實有使用之價值,益證評審會廠商加碼與否,確實有影響評審給分,也影響得標之可能性,是此部分所辯,亦不足為有利被告鄭川伸、李裕雄、蔡武哲、吳宗儒之認定。再者,被告南和旅行社代表人翁琳育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成立多年來,每一年的出團人數對我們公司是非常重要的,尤其在遇到遊樂區,包括這次標案的九族,其他包括六福村、小人國、劍湖山,我們都有簽定相關的人數,我們每一年都必須達到這個人數,下一個年度我們才可以再爭取更優惠的利潤空間,所以我們在開業務會議的時候都會跟業務指示即使是賠錢,有到遊樂區的標案都要使出全力,不管對手是誰一定都要拿到標案等語(見本院卷五第287 頁),顯見1 件採購案中利潤並非重點,累積之出團人數才是最大考量,自不能以大林國中校外教學活動採購案利潤不大,而認無犯罪動機。

㈤、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性質上係屬兩罰規定,係在處罰法人對於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之違法行為監督不週之責任,而被告南和旅行社、平安歸旅行社對被告蔡武哲、吳宗儒、李裕雄、鄭川伸執行業務,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應負同法第92條之刑責

七、綜上所述,被告楊善淵、賴經傑、許志亮、蔡武哲、吳宗儒、李裕雄、鄭川伸、被告南和旅行社、平安歸旅行社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楊善淵犯罪事實一之㈡、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 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被告賴經傑犯罪事實一之㈠所為,係犯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犯罪事實一之㈡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被告許志亮就犯罪事實一之㈡所為,係犯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被告蔡武哲就犯罪事實一之㈡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

2 項、第1 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妨害投標罪;被告吳宗儒、李裕雄、鄭川伸犯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妨害投標罪。被告蔡武哲、吳宗儒為被告南和旅行社之從業人員,被告李裕雄、鄭川伸為被告平安歸旅行社之從業人員,被告蔡武哲、吳宗儒、李裕雄、鄭川伸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妨害投標罪,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對被告南和旅行社、平安歸旅行社科以該法第87條第4 項之罰金。

二、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40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蔡武哲雖不具有公務員身分,然其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賴經傑共犯上開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罪,依同條例第3 條及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楊善淵、許志亮就犯罪事實一之㈡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被告蔡武哲、吳宗儒、鄭川伸、李裕雄就犯罪事實二部分,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楊善淵、賴經傑、蔡武哲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不同,均應分論併罰。

四、被告賴經傑、蔡武哲上開犯行,因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已送交證人周秀玲,由證人周秀玲製作核銷之簽呈、支出憑證黏存單,而送至證人張月雲處,已實施詐術,即業已著手犯罪構成要件,然因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始終未領得所有費用,是被告賴經傑、蔡武哲上開犯行僅止於未遂階段,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五、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 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所謂「情節輕微」與否,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審酌貪污舞弊之手段、型態,戕害吏治之程度及對社會秩序、風氣之影響等一切情節予以認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578號判決參照)。經衡酌被告賴經傑、蔡武哲所圖得財物為1 萬1,250 元,低於5 萬元,本件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賴經傑、蔡武哲於本案中有獲取任何不法所得或財物或不正利益,難認對社會秩序有重大戕害,亦與一心利用職務斂聚財物之貪污樣態有別,堪認情節輕微,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減輕其刑之適用。

六、刑事法學上所謂的「期待可能性」,一般在「罪責」或「有責性」的層次討論,乃責任要素之一,係指依行為時之具體情狀,可得期待行為人避免做出犯罪行為而為適法行為的可能性,為法理上創造之概念,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其是否屬「超法規阻卻責任事由」,尚有爭論。雖有認「期待可能性」作為「超法規阻卻責任事由」的適用,可實現法律追求公平合理之思想及符合刑法謙抑精神,展現人性的關懷,但亦有危及法律安定性的質疑。特別在故意作為犯的論證中,對於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並具違法性且無法定阻卻責任事由之行為,是否適用超法規之「期待可能性」以排除行為人罪責,尤應慎重,除非在極為例外之情形,於具體個案中慎重斟酌判斷之。否則在「期待可能性」概念不明確之情形下予以適用,將削弱刑法一般預防的作用,反而有害法治國家的刑事司法制度(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52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辯護人雖謂:被告楊善淵、賴經傑、許志亮因履約時間緊迫,以致不得已必須找願配合之廠商處理,否則活動無法成行,後果恐嚴重影響校務,上開犯行,屬無期待可能性,請法院審酌是否減免罪責云云,然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係為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提昇採購效力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為其立法目的。如破壞政府採購程序之市場競爭機制,造成假性競爭,將使政府建立公平競爭之採購機能形同虛設,被告楊善淵、賴經傑、許志亮均受有大學以上之教育,為人師表,以違法之方式辦理活動,非適當之舉措,且本不得恣意為之,此僅涉及個人主觀犯罪動機之認定,固得由法院採為量刑參考,但客觀上仍難認已達別無其他合理選擇而不具期待可能性之情事,附此敘明。

七、爰審酌被告楊善淵、賴經傑、許志亮於案發時分別為土庫國中校長、主任、組長,於辦理採購案件,未能謹守法律界限,洩漏政府採購法中應予保密之招標文件內容,即使動機是為了使活動如期進行,也不能無視法律規定,怕訂不到場地、流標、辦不成致被提報檢討,或稱南和旅行社賠錢來承攬,亦不可能使洩密之行為不該當犯罪構成要件,況且稱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賠錢承攬之技藝教育採購案,被告蔡武哲稱「出來的都是各校的校長,大頭就對了」等語(見附表編號2①),顯然是有意迎合而為之,豈非一方為了前途,另一方是為了繼續經營之共生之心態?此種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之心態,存在於國民義務教育之教育工作者中,實非人民心之所向;又被告賴經傑為使被告蔡武哲所屬之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獲得不法利益,而共同施以詐術,因雲林縣調查站介入調查而不遂,雖依卷內事證無法證明被告賴經傑與蔡武哲間或與南和旅行社有利益輸送,所為仍應予非難;另被告蔡武哲、吳宗儒、鄭川伸、李裕雄囿於地域劃分,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使政府採購制度所欲追求之公平競爭核心目的難以達成,有害於公益。衡以被告楊善淵、賴經傑、蔡武哲、許志亮、吳宗儒、鄭川伸、李裕雄均否認犯行,此固屬其等訴訟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不得以此作為加重量刑之依據,但此與其餘相類似、已坦承全部犯行之案件相較,自應在量刑上予以參酌、區別,另考量被告楊善淵自陳目前擔任特教中心輔導員,與父、母、妻同住,碩士畢業之學歷;被告賴經傑自陳目前擔任土庫國中生教組長,與父、母、妻、小一女兒同住,碩士畢業之學歷;被告許志亮自陳目前擔任土庫國中輔導室主任,與母、妻、成年女兒同住,大學畢業之學歷;被告蔡武哲為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業務,與父、母、弟、妹同住,未婚,二專肄業之學歷;被告吳宗儒為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業務,與妻、讀高三之女兒、讀小學四年級之子同住,高中畢業之學歷;被告李裕雄為平安歸旅行社業務,與父、母、妻、就讀小六、小一之兒女同住,大專肄業之學歷;被告鄭川伸為平安歸旅行社業務,與父、母、奶奶、弟同住,未婚,五專畢業之學歷,檢察官關於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及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求刑尚屬允當,就被告楊善淵、賴經傑、許志亮、蔡武哲、吳宗儒、鄭川伸、李裕雄、南和旅行社、平安歸旅行社,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被告楊善淵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按刑法第42條規定之罰金易服勞役,乃換刑處分之一種,係以易服勞役代替罰金之執行。法人係社會組織體,與自然人有別,事實上無法以服勞役代替罰金之執行,故刑法第42條易服勞役之規定,與法人本質不合,不能予以適用(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176 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因此,被告南和旅行社、平安歸旅行社所科罰金刑部分,不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八、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同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故凡論以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而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必須併予宣告褫奪公權,法院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01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僅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 項或第2 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則本案被告賴經傑、蔡武哲所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均如前述),既均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均應併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3 項之規定,分別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以資懲儆。

九、沒收部分:本案犯罪事實二犯行之不法性在於取得訂立採購契約之機會,而契約價金為招標機關為執行標案所應支出成本,並為被告南和旅行社實際履行契約之對價,難認與犯罪行為具直接關聯性,是以關於犯罪事實欄二犯罪直接利得之認定,應限於被告南和旅行社因取得訂立採購契約機會可賺取之利潤,至於因合法履行採購契約而支出之營業成本及費用,本非以不法方式取得締約機會之直接利得,自始不在犯罪所得範圍內。而被告南和旅行社代理人翁琳育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大林國中校外教學活動採購案實際上僅獲利8 千多元等語(見偵3102號卷五第73頁),是被告南和旅行社此部分犯罪所得,依最有利被告原則,認定為8,000 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對被告南和旅行社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本件扣案之物,雖分別係被告楊善淵、賴經傑、吳宗儒、蔡武哲等人所有之物,然尚無證據足認係供本件犯罪或預備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尚與刑法第38條之規定有間,自均無從併予宣告沒收,亦併予指明。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

一、被告楊善淵與賴經傑均明知依據政府採購法所辦理隔宿露營採購案,相關招標文件中所列【土庫國中預計106 年12月中旬,將在苗栗縣「西湖渡假村」辦理露營】等消息,均屬上開政府採購法中應予保密之事項及資料,且均明知不得對廠商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且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竟仍共同基於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之犯意聯絡,被告楊善淵在該採購案於106年9 月19日上網公告前即106 年4 月至5 月間之某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指示被告賴經傑將上開應秘密之事項及消息洩漏予被告蔡武哲,被告賴經傑遂逕以電話將上開關於土庫國中預計106 年12月中旬,將在苗栗縣「西湖渡假村」辦理露營等消息告知被告蔡武哲而洩漏之,致被告蔡武哲得以在採購公告上網前,向西湖渡假村預訂106 年12月7 、8日場地,並事先籌備相關招標事宜。嗣後被告蔡武哲經由被告賴經傑轉知被告楊善淵,配合南和旅行社將童軍露營採購案,將履約日期訂於106 年12月7 、8 日,造成不公平競爭。

二、被告楊善淵於技藝教育採購案驗收付款時,明知該採購案採單價決標(即依實際參加人數乘以每人決標單價,以決定付款金額),實際參加人數僅為37人,只能申報37人費用共13萬8,750 元,竟與被告賴經傑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於107 年3 月29日至30日間之某時許,向被告賴經傑表示「本案南和旅行社係賠錢在做,且本案係縣府補助款沒有用完還是要繳回去」等語,以此方式暗示被告賴經傑讓南和旅行社報支40人全額費用即15萬元,被告賴經傑因與被告蔡武哲交情深厚,由被告蔡武哲指示不知情之南和旅行社業務助理施怡蓮申請40人之全額費用,施怡蓮電詢被告賴經傑本案保單正本被保險人僅有37人時,被告賴經傑即同意可開立40人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請領40人之全額費用;嗣被告即土庫國中教師兼輔導室資料組長楊進吉於驗收技藝教育採購案時,明知參加人數僅37人,且擔任主驗人員應核實驗收,竟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在內容為人數40人、契約金額為15萬元之不實驗收紀錄主驗人員欄位核章表示驗收合格,致不知情之土庫國中事務組長周秀玲檢附前開不實登載之驗收紀錄及本標案檢討會會議紀錄及南和旅行社之15萬元代收轉付收據等資料,製作付款簽呈陳核,送交被告賴經傑於其簽呈核章表示同意。嗣因調查站介入調查,未完成審核而詐取財物未遂。

三、因認被告楊善淵涉犯刑法第132 條第1 項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嫌;被告楊進吉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參、有罪判決中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告楊善淵、楊進吉此部分既經本院認定無罪,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肆、本院之認定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楊善淵涉犯上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賴經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認:1.被告賴經傑供述「童軍露營採購案」將招標規範履約地點訂為「竹苗中彰投雲地區」,且決定辦在西湖渡假村係被告楊善淵之指示。2.被告賴經傑坦承伊與被告楊善淵合議先請被告蔡武哲幫忙看106 年12月中旬在西湖渡假村的場地,經被告蔡武哲告知106年12月7日西湖渡假村場地預約完成後,被告楊善淵及賴經傑即把履約日期訂在106 年12月7 日,並由被告賴經傑轉知被告蔡武哲之事實。3.被告楊善淵於107 年3 月29日或同年月30日告知被告賴經傑,南和國際旅行社係賠錢在做「技藝教育採購案」,本案係縣府補助款,若未用完尚須繳回,程序麻煩之為據。被告楊善淵否認犯行,經查:

㈠、被告賴經傑於調查站中陳稱:「(問:根據本署調查,你於

106 年4 、5 月間,就將土庫國中106 年12月7 日要在西湖渡假村舉辦露營告知蔡武哲,原因?)就是希望蔡武哲可以先幫我們預定西湖渡假村的場地。至於為何找蔡武哲,因為我跟蔡武哲是舊識」、「(問:招標規範表示活動地點限於竹苗中彰投雲地區,還要求得標廠商應在簽約前辦妥活動場地租用事宜,不得延誤,是蔡武哲叫你打上去還是你自己想要加上去的?)這是引用之前的標案,我只是把地點限於竹苗中彰投雲地區而已。這次是校長的意思,因為他說要辦完

3 次之後才要換場地」、「(問:校長楊善淵是否知道你要請南和旅行社幫忙處理106 年12月7 日在西湖渡假村的露營場地事宜。)知道。我是跟楊善淵確認這次辦理露營的地點,楊善淵跟我說要辦在西湖渡假村,我有跟楊善淵說我會請蔡武哲幫忙看12月中旬甚麼時候可以舉辦,後來蔡武哲跟我說106 年12月7 日西湖渡假村有空檔,所以我們才把履約日期訂在106 年12月7 、8 日」等語(見偵3102卷三第227 頁至第228 頁)。依被告賴經傑所述,係告知被告楊善淵「我會請蔡武哲幫忙看12月中旬甚麼時候可以舉辦」,此是否檢察官起訴書中所稱之「合議」,尚有疑義。況被告賴經傑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跟校長報告說年底的隔宿露營活動是否還要辦在西湖渡假村,當時校長跟我說看大家的決定怎麼樣,後來我就跟蔡武哲作後續的聯繫,但是校長並沒有指示我要讓蔡武哲知道這件事情,後續我跟南和旅行社聯絡是我自己跟旅行社聯絡的,他應該不知道我有打電話給蔡武哲等語(見本院卷四第358 頁至第359 頁),也未指證被告楊善淵與其間就洩漏應秘密之消息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又證人即被告蔡武哲於調查站中證稱:「(問:你如何得知上開「106 年學年度二年級童軍隔宿露營校外教學活動」採購案訊息?)標案上網公告之前,我就知道這個訊息,大約在106 年4 、5 月間去學校拜訪他們時,賴經傑有跟我提說要在西湖辦露營,問我有沒有場地,請我先留下場地。當時他有跟我說大約有幾人參加,每人預算經費跟去年一樣,大約1 千9 百多元,我們依照這個時間排了一些課程表,然後在招標之前給他們參考,他們看完沒問題就會上網公告招標,我再依照之前所寫的課程內容去投標。此外,我知道他們打算露營的場所之後,我也有打電話去西湖渡假村用土庫國中的名義預留露營地,之所以不用我們公司的名義預留,露營地不開放給旅行社預訂,用土庫國中的名義預留,也不會浪費這次的預訂場地,可以留給土庫國中其他得標的公司去使用,但這個標案只有我們南和旅行社來投標」、「(問:楊善淵有無於上開採購案106 年9 月19日上網公開招標前,即告知吳宗儒及你本案履約日期及地點等相關資料?)沒有,主要是賴經傑跟我說的」等語(見偵3102號卷一第107頁反面至第108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在西湖渡假村這個標案,楊善淵有曾經跟你接洽或是告知你這次露營的時間、地點等資訊嗎?)沒有」、「(問:楊善淵知道賴經傑事先跟你透露西湖渡假村標案這件事情嗎?)不懂意思」、「(問:楊善淵知道在土庫國中公開標案之前,賴經傑就跟你透露時間、地點這件事嗎?)我不知道他有沒有跟他講」、「(問:賴經傑在警詢時供稱「楊善淵知道我請蔡武哲先訂,因為我是先跟楊善淵確定露營地點之後,楊善淵說要辦在西湖渡假村,我就跟楊善淵說『我會請蔡武哲幫忙看12月中旬何時可以舉辦』」,所以你知道賴經傑跟你透露西湖渡假村的訊息前,他已經跟楊善淵告知過了嗎?)我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四第390 頁至第391 頁),依被告蔡武哲所述,其係因被告賴經傑而知悉隔宿露營採購案之消息,且此採購案未與被告楊善淵接觸,亦不清楚被告賴經傑是否告知被告楊善淵,參酌卷內並無被告楊善淵參與此採購案洩密之證據,則起訴書所稱被告楊善淵、賴經傑之「合議」之證據,僅有被告賴經傑告知被告楊善淵「我會請蔡武哲幫忙看12月中旬甚麼時候可以舉辦」之陳述,被告楊善淵於此時是否與被告賴經傑達成一致的意思,並無相關佐證,況且被告楊善淵辯稱:童軍隔宿露營是輔導室主任邀集二年級導師召開童軍露營說明會,決定地點,經校長核定後,移請事務組發包,在規劃時,承辦人會詢問南和旅行社人員確認時間、地點是否可以訂到場地,這部分不是我處理的,我不瞭解等語(見偵3102號卷一第7 頁至第14頁),被告楊善淵否認之情況下,卷內事證不能使本院形成被告楊善淵與賴經傑共同洩露隔宿露營採購案中應予保密消息之有罪確信,此部分應對被告楊善淵為無罪之諭知。

㈡、關於技藝教育採購案之核銷,被告賴經傑於調查中稱:「(問:既然如此,為何你明知只有37人參加,卻同意南和旅行社以40人報領費用?)因為楊善淵是在3 月29日或30日跟我說本案南和旅行社是賠錢在做,加上本案是縣府補助款,如果沒有用完還是要繳回去,程序麻煩,所以我就答應南和旅行社以40人報領費用」等語(見調查卷一第277 頁至第278頁);然其於本院審理時則改稱:我們在福容飯店吃完晚餐之後,後來我跟楊善淵校長、教育處處長、吳宗儒、蔡武哲在餐廳頂樓吃宵夜,在這期間處長還有其他多位校長都有跟吳經理表達謝意,感謝他承辦這個活動,校長說「南和旅行社一定是賠錢在做,是用最高規格來幫我們處理這個案件」,至於楊善淵校長有沒有說過這段話,我印象中他有說到是賠錢在做,但是後面「本案是縣府補助款,如果沒有用完還是要繳回去」,因為我當時在廉政署做筆錄時,我羈押結束剛交保,至於他有沒有說過這段話,我印象其實是很模糊的,即使他有講過這段話,依我當總務主任的經驗,這只是一個事實的陳述,縣府的補助款如果沒有用完,本來就要繳回去,而且程序本來就很麻煩,因為當時廉政官一直追問我說這件事情你要自己承擔嗎,我當時很緊張,所以我才說是楊善淵校長所說的,但是他有沒有說過這段話,我印象真的是非常模糊。他沒有指示我做任何事情等語(見本院卷四第34

6 頁)。被告賴經傑就有無因被告楊善淵提及南和旅行社是賠錢在做,加上本案是縣府補助款,如果沒有用完還是要繳回去等語,而讓南和旅行社申請40人費用等情,證述前後不一,差異甚大,所述是否可信,已有所疑。被告楊善淵於技藝教育採購案中招標前,確曾洩露應予保密之消息給被告蔡武哲,但在核銷之過程中,卷內事證僅能認定被告賴經傑與蔡武哲、證人施怡蓮交涉提供何種文件,嗣因調查站介入調查而停止後續土庫國中內部之審核、核銷動作,能否以被告楊善淵有洩密或知悉僅37人參加,而推論被告楊善淵對於審核、核銷有提供助力,而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亦有合理懷疑。

㈢、檢察官以被告楊進吉於驗收技藝教育採購案時,明知參加人數僅37人,且擔任主驗人員應核實驗收,竟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在內容為人數40人、契約金額為15萬元之不實驗收紀錄主驗人員欄位核章表示驗收合格,認被告楊進吉涉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然查,觀之技藝採購案

107 年4 月17日之驗收紀錄,記載主驗人員為被告楊進吉、契約金額為15萬元(單價3750元整*40 人)、驗收經過:結算依實際參加人數計算、驗收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准予驗收合格等情,有驗收紀錄在卷可憑(見調查卷三第149 頁)。另參技藝教育採購案招標規範及評審須知第十點記載:承包旅行社提供之服務內容如與合約內容不符,或服務品質低落,經本校委員會決議後,得由本校依合約書容酌情扣款(見本院卷二第423 頁),再比對檢討會會議紀錄中,決議事項並無扣款情事,有會議紀錄在卷憑(見調查卷一第253頁),驗收合格並無違誤,且該驗收紀錄記載結算依實際參加人數計算,並未違背勞務採購契約,也未虛構不實事項,檢察官認被告楊進吉涉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本院認為就全案調查所得之證據資料未能形成被告楊進吉有罪之心證。

㈣、綜上所述,檢察官認被告楊善淵在隔宿露營採購案中涉嫌洩密、技藝教育採購案中涉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等罪嫌、被告楊進吉涉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所舉之證據與指出之證明方法,均不足使本院達有罪之確信,自應就此等部分,對被告楊善淵、楊進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提起公訴,檢察官江炳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蔡鴻仁法 官 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達成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 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百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87條(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備註 │├──┼──────┼───────────────┼──────────┤│ 1 │①107 年2 月│A :0000-000000 (楊善淵)【發│①佐證犯罪事實貳一㈠││ │5 日下午4 時│ 話】 │ 。 ││ │42分7 秒許 │B :0000-000000 (蔡武哲)【受│②出處:調查卷三第75││ │ │ 話】 │ 頁至第76頁。 ││ │ │C 為許志亮 │ ││ │ ├───────────────┤ ││ │ │(40個呀) │ ││ │ │A :喂!阿哲喔!? │ ││ │ │B :喂...BOSS... BOSS! │ ││ │ │A :阿哲喔!?我跟主任商量完了│ ││ │ │ ,你若訂25、26禮拜一、禮拜│ ││ │ │ 二,有辦法嗎? │ ││ │ │B :25、26嗎? │ ││ │ │A :嘿!3月...26、27啦...一、 │ ││ │ │ 二!3月26、27,住高雄! │ ││ │ │B :26、27...好!OK!我們高雄 │ ││ │ │ ... 這樣高雄飯店我來問福容│ ││ │ │ 喔! │ ││ │ │A :福容...嘿...福容!總totl就│ ││ │ │ 是40個人!每兩個人一間,總│ ││ │ │ 共20間! │ ││ │ │B :好...好...好...OK! │ ││ │ │C :阿哲... │ ││ │ │A :嘿嘿嘿嘿!主任! │ ││ │ │C :我們...我們...我們這算全縣│ ││ │ │ 的,有40個...40個人的名額 │ ││ │ │ ,預定要兩人房就是要20間啦│ ││ │ │ ! │ ││ │ │B :好! │ ││ │ │C :到時候再...看...因為男生女│ ││ │ │ 生...我們再來...再來平均,│ ││ │ │ 如果有多報的,我們到時候再│ ││ │ │ 來想辦法! │ ││ │ │B :好呀!沒關係啊...沒關係啊 │ ││ │ │ ...OK啊! │ ││ │ │C :齁! │ ││ │ │B :好啊...好啊... │ ││ │ │C :2...26...26就是...禮拜一啦│ ││ │ │ ! │ ││ │ │B :嗯... │ ││ │ │C :禮拜一...OK吧!?旅館有沒 │ ││ │ │ 有說禮拜一休息的!?哈哈 │ ││ │ │B :沒啦...沒啦...哪有... │ ││ │ │C :啊我們現在簽是之後,我們會│ ││ │ │ ... 會招標啦!齁... │ ││ │ │B :嗯... 嗯嗯...好! │ ││ │ │C :你...會...最...你最有利標 │ ││ │ │ 我們會...評...採...我們採 │ ││ │ │ 最有利標那個... │ ││ │ │B :好!好! │ ││ │ │C :啊我們...你LINE...這支電話│ ││ │ │ 會LINE嗎? │ ││ │ │B :對啊對啊! │ ││ │ │C :我現在...等一下將這個行程 │ ││ │ │ 齁,LINE給你! │ ││ │ │B :好啊! │ ││ │ │C :啊你...你再幫我們寫一個 │ ││ │ │ schedule呀! │ ││ │ │B :好! │ ││ │ │C :這樣才有辦法最有利標評... │ ││ │ │ 評斷! │ ││ │ │B :好!好啊好啊好啊... │ ││ │ │C :齁! │ ││ │ │B :好啊...OK啊! │ ││ │ │C :我將我們縣府給我們的...的 │ ││ │ │ schedule給你啦!齁! │ ││ │ │B :好啊好啊...OK啊! │ ││ │ │C :好好...好...再麻煩你... │ ││ │ │B :OK!好...好好好! │ ││ ├──────┼───────────────┤ ││ │②107 年2 月│A :0000-000000 (楊善淵)【發│ ││ │9 日上午11時│ 話】 │ ││ │57分21秒許 │B :0000-000000 (蔡武哲)【受│ ││ │ │ 話】 │ ││ │ ├───────────────┤ ││ │ │B :喂!BOSS! │ ││ │ │A :喂! │ ││ │ │B :BOSS,嘿! │ ││ │ │A :阿哲,時間改一下,時間確定│ ││ │ │ 了,3 月29、30,禮拜四、禮│ ││ │ │ 拜五! │ ││ │ │B :29、30喔!? │ ││ │ │A :嘿!估啊,嘿!啊行程變4 個│ ││ │ │ 點而已,你有看到嗎? │ ││ │ │B :有!我有看到!我問看看福容│ ││ │ │ 有房間嗎? │ ││ │ │A :若沒有福容換別間齁!29、30│ ││ │ │ 處長有時間,科長有時間,剛│ ││ │ │ 好3 月29、3 月30!OK... │ ││ │ │B :29、30嗎?好好...那我趕快 │ ││ │ │ 問! │ ││ │ │A :快喔...快喔 │ ││ │ │B :好好!OK! │ ││ │ │A :byebye! │ ││ │ │B :byebye! │ ││ │ │A :3 月29、30啊! │ ││ ├──────┼───────────────┤ ││ │③107 年2 月│A :0000-000000 (楊善淵)【發│ ││ │9 日下午12時│ 話】 │ ││ │14分30秒許 │B :0000-000000 (蔡武哲)【受│ ││ │ │ 話】 │ ││ │ ├───────────────┤ ││ │ │B :喂...BOSS! │ ││ │ │A :阿哲處理的怎樣? │ ││ │ │B :等一下...他還沒回我唷! │ ││ │ │A :你3 月29跟30不會再變喔!不│ ││ │ │ 會再變了,所以你如果飯店可│ ││ │ │ 以先下定了,不會再變了!齁│ ││ │ │ ...齁... │ ││ │ │B :好...好!OK...OK! │ ││ │ │A :OK! │ ││ │ │B :好好! │ ││ │ │A :就40個人,若多1 、2 個你再│ ││ │ │ 處理啦!齁...先跟你講好! │ ││ │ │B :好...沒問題! │ ││ │ │A :齁...齁...OK! │ ││ │ │B :OK! │ ││ │ │A :byebye! │ ││ │ │B :好!byebye! │ │├──┼──────┼───────────────┼──────────┤│ 2 │①107 年2 月│A :0000-000000 (蔡武哲)【發│①佐證犯罪事實貳一㈠││ │6 日上午10時│ 話】 │ 。 ││ │6分58秒許 │B :0000-000000 (秋萍)【受話│②出處:調查卷三第77││ │ │ 】 │ 頁至第83頁。 ││ │ ├───────────────┤ ││ │ │B :喂!怎麼了? │ ││ │ │A :秋萍(音譯)姊,那個3 月 │ ││ │ │ 26號啊,禮拜一... │ ││ │ │B :啊...嘿! │ ││ │ │A :可以幫我留...高雄福容嗎? │ ││ │ │B :8月幾號啊?21? │ ││ │ │A :3月...3月...3月! │ ││ │ │B :3月21喔? │ ││ │ │A :3月26...等等,我看一下! │ ││ │ │B :3月26啦? │ ││ │ │A :3月26吧 │ ││ │ │B :3月26!? │ ││ │ │A :嘿!3月26! │ ││ │ │B :嘿!高福...啊你要幾人? │ ││ │ │A :我這個...是會議團,40個人 │ ││ │ │ ,土庫國中的! │ ││ │ │B :40人的會議團... │ ││ │ │A :嘿! │ ││ │ │B :好!你...你會議團要用什麼 │ ││ │ │ ?教室? │ ││ │ │A :土庫國中!欸...我不用教室 │ ││ │ │ ,但是他們要兩人一間! │ ││ │ │B :全部都要T2嗎? │ ││ │ │A :對!對對對對...對對對... │ ││ │ │B :好!不用會議室就對了!? │ ││ │ │A :不用會議室,不用會議室! │ ││ │ │B :好! │ ││ │ │A :嘿嘿! │ ││ │ │B :T2乘以...10...等於要20間!│ ││ │ │A :嘿!20間! │ ││ │ │B :好!好! │ ││ │ │A :阿這個出來的都是...各校的 │ ││ │ │ 校長,大頭就對了! │ ││ │ │B :好! │ ││ │ │A :嘿嘿嘿嘿... │ ││ │ │B :好!我知道! │ ││ │ │A :再...再來我問一下,我...我│ ││ │ │ ...那個...興泰(音譯)我是│ ││ │ │ 不是有留4月12號吧!? │ ││ │ │B :我看一下喔!興泰喔!? │ ││ │ │A :嘿啊!六福莊! │ ││ │ │B :好像是的樣子!看一下!要開│ ││ │ │ 了是不是? │ ││ │ │A :對!他現在卡在一個問題,因│ ││ │ │ 為晚上要辦晚會嘛,可是他不│ ││ │ │ 要外面的舞台車,他們想要用│ ││ │ │ 六福村裡面的魔幻劇場,可以│ ││ │ │ 嗎? │ ││ │ │B :魔幻劇場...我要問一...我要│ ││ │ │ 租捏!我要跟他們問捏!因為│ ││ │ │ ... │ ││ │ │A :對!因...因為...因為外面是│ ││ │ │ 下雨我們才會移到裡面去嘛!│ ││ │ │B :對!沒錯! │ ││ │ │A :嘿啊...他們就是... │ ││ │ │B :所以說... │ ││ │ │A :他們就...他們就說... │ ││ │ │B :我要分別去問捏! │ ││ │ │A :對!你幫我問看看好嗎? │ ││ │ │B :那邊的...(聽不懂)場地喔 │ ││ │ │ !? │ ││ │ │A :嘿!他就說他不要...他不要 │ ││ │ │ 舞台車啊,要裡面的! │ ││ │ │B :啊好望角哪裡咧? │ ││ │ │A :好望角...好望角...好望角..│ ││ │ │ 好望角你說好望角是在...地 │ ││ │ │ 下室那個喔? │ ││ │ │B :嘿啊嘿啊! │ ││ │ │A :嗯...應該也OK吧! │ ││ │ │B :他應該有一個比較小...因為 │ ││ │ │ 你100人而已嘛! │ ││ │ │A :對啊...對啊! │ ││ │ │B :他六福...六福莊裡面好像有 │ ││ │ │ 一個就是...比較小的...就是│ ││ │ │ 室內的! │ ││ │ │A :哼哼哼哼... │ ││ │ │B :對!我問問看,我記得他是在│ ││ │ │ 好望角那裡! │ ││ │ │A :好啊!好啊!也是可以,你幫│ ││ │ │ 我問看看! │ ││ │ │B :反正你就是不要室外,你要室│ ││ │ │ 內就對了!? │ ││ │ │A :對啊對啊對啊... │ ││ │ │B :好! │ ││ │ │A :嘿啊嘿啊!OK!好...好! │ ││ │ │B :嗯!好!bye! │ ││ │ │A :好!byebye! │ ││ ├──────┼───────────────┤ ││ │②107 年2 月│A :0000-000000 (蔡武哲)【受│ ││ │6 日上午11時│ 話】 │ ││ │42分22秒許 │B :0000-000000 (秋萍)【發話│ ││ │ │ 】 │ ││ │ ├───────────────┤ ││ │ │(...) │ ││ │ │A :秋萍(音譯)姊! │ ││ │ │B :欸!阿哲,你在高雄喔? │ ││ │ │A :嘿啊嘿啊! │ ││ │ │B :欸!我跟你說,你那個...3月│ ││ │ │ 26號的福容OK! │ ││ │ │A :好...好好! │ ││ │ │B :然後你的預算高嗎? │ ││ │ │A :預... │ ││ │ │B :我知道...我怎麼高我也都說 │ ││ │ │ 低啦! │ ││ │ │A :呵呵呵... │ ││ │ │B :對不對? │ ││ │ │A :然後我跟你說,你先用2200的│ ││ │ │ 成本去估,2200...一個房間 │ ││ │ │ 2200!? │ ││ │ │B :我幫你再砍! │ ││ │ │A :好好! │ ││ │ │B :他叫我自己開口啊...我就說 │ ││ │ │ ...那1500一間啊!他就說150│ ││ │ │ 0 ?你也太狠了吧!我就說,│ ││ │ │ 你不是叫我開口? │ ││ │ │A :好好... │ ││ │ │B :然後...我就說...他就說2200│ ││ │ │ 或2300!我說不行!2000可不│ ││ │ │ 可以? │ ││ │ │A :嘿! │ ││ │ │B :他就說,他盡量幫我爭取,先│ ││ │ │ 用22...我再幫你殺! │ ││ │ │A :好!OK! │ ││ │ │B :然後...就事都留T2的,現在 │ ││ │ │ 目前房間有! │ ││ │ │A :好! │ ││ │ │B :齁!OK,就這樣子! │ ││ │ │A :啊... │ ││ │ │B :你那個場地...場地是...那個│ ││ │ │ 興泰(音譯)的場地給你,那│ ││ │ │ 個一樣要在那個魔幻劇場喔!│ ││ │ │A :好好!OK! │ ││ │ │B :魔幻劇場的租金一樣蛤! │ ││ │ │A :好!OK! │ ││ │ │B :嗯!OK!bye... │ ││ │ │A :好!byebye! │ ││ ├──────┼───────────────┤ ││ │③107 年2 月│A :0000-000000 (蔡武哲)【發│ ││ │9 日上午11時│ 話】 │ ││ │58分12秒許 │B :0000-000000 (秋萍)【受話│ ││ │ │ 】 │ ││ │ ├───────────────┤ ││ │ │B :你好... │ ││ │ │A :喂!秋萍(音譯)姊! │ ││ │ │B :嘿! │ ││ │ │A :那個...土庫啊...他換...現 │ ││ │ │ 在要換...嗯!3月29號住福容│ ││ │ │ ... │ ││ │ │B :329? │ ││ │ │A :嘿啊...嘿啊! │ ││ │ │B :329... │ ││ │ │A :他說那時候處長跟科長才有. │ ││ │ │ . 才有時間! │ ││ │ │B :嗯...原本是幾號去啊? │ ││ │ │A :原本是禮拜一! │ ││ │ │B :喔!現在三、四你很難了啦!│ ││ │ │A :四、五吧!?29、30應該是四│ ││ │ │ 、五吧!? │ ││ │ │B :那你29是三...住禮拜四捏! │ ││ │ │A :嘿啊!禮拜四...禮拜四! │ ││ │ │B :你那時候是禮拜一好談捏!禮│ ││ │ │ 拜四我看...難耶! │ ││ │ │A :你幫我...幫我問看看,如果 │ ││ │ │ 沒有... │ ││ │ │B :禮拜四...我不確定那個檔期 │ ││ │ │ 會有房間!我覺得那個檔期好│ ││ │ │ 危險喔! │ ││ │ │A :不然你幫我問看看,如果沒有│ ││ │ │ ...我再找別...再找別間好了│ ││ │ │ ! │ ││ │ │B :好!我先問他! │ ││ │ │A :好好好好好... │ ││ │ │B :OK... │ ││ │ │A :byebye! │ ││ ├──────┼───────────────┤ ││ │④107 年2 月│A :0000-000000 (蔡武哲)【受│ ││ │9 日下午2 時│ 話】 │ ││ │27分36秒許 │B :0000-000000 (秋萍)【發話│ ││ │ │ 】 │ ││ │ ├───────────────┤ ││ │ │A :喂...什麼? │ ││ │ │B :可以了...可以囉! │ ││ │ │A :ok是嗎? │ ││ │ │B :嘿!29號清好了! │ ││ │ │A :好好!好好... │ ││ │ │B :329...329!嘿... │ ││ │ │A :好!ok!謝謝! │ ││ │ │B :我問你喔,那什麼時候可以知│ ││ │ │ 道啊? │ ││ │ │A :我這個...主任上標會跟我講 │ ││ │ │ !因為校長也...一直跟我講 │ ││ │ │ 看飯店確定了沒! │ ││ │ │B :不過這樣是不是還要等到過年│ ││ │ │ 後才知道啊!? │ ││ │ │A :嘿!要過完年...要過年完...│ ││ │ │B :你...你要快一點,因為這檔 │ ││ │ │ 檔期房間蠻...蠻大的,因為 │ ││ │ │ 他是清給我的... │ ││ │ │A :好好好!ok! │ ││ │ │B :嘿! │ ││ │ │A :好!那麼我跟...我跟校長說 │ ││ │ │ 一下! │ ││ │ │B :好! │ ││ │ │A :好好!ok! │ ││ │ │B :byebye... │ ││ │ │A :好...byebye! │ │├──┼──────┼───────────────┼──────────┤│ 3 │107 年4 月13│A :0000-000000 (賴經傑)【受│①佐證犯罪事實貳一㈡││ │日上午8 時53│ 話】 │ 。 ││ │分13秒許 │B :00-0000000(南和旅行社施怡│②出處:調查卷三第14││ │ │ 蓮)【發話】 │ 1頁。 ││ │ ├───────────────┤ ││ │ │A :喂 │ ││ │ │B :經傑主任你好,我是南和國際│ ││ │ │ 旅行社 │ ││ │ │A :是,你好 │ ││ │ │B :方便說話嗎? │ ││ │ │A :可以,您說,嘿 │ ││ │ │B :我要開那個3 月29、30的那個│ ││ │ │ ~收據給你 │ ││ │ │A :你說29、30那個 │ ││ │ │B :對啊 │ ││ │ │A :高雄那個 │ ││ │ │B :對對對對對 │ ││ │ │A :對,OKOKOKOK │ ││ │ │B :那我想問一下喔 │ ││ │ │A :是 │ ││ │ │B :因為我們之前那個小姐有幫你│ ││ │ │ 們退保4位嘛,所以 │ ││ │ │A :對 │ ││ │ │B :我們最後保險的人數是37位,│ ││ │ │ 阿可是我們收可以收到40位對│ ││ │ │ 不對? │ ││ │ │A :可以,沒關係啊,就直接開 │ ││ │ │B :可以厚 │ ││ │ │A :對 │ ││ │ │B :那我就是保單給你,然後我就│ ││ │ │ 是開40乘以3750的收據給你 │ ││ │ │A :對對,好 │ ││ │ │B :啊抬頭統編都是學校嘛厚 │ ││ │ │A :對對對對 │ ││ │ │B :OKOK,那我知道了 │ ││ │ │A :OK │ ││ │ │B :謝謝你厚 │ ││ │ │A :謝謝謝謝 │ ││ │ │B :byebye │ ││ │ │A :byebye │ │├──┼──────┼───────────────┼──────────┤│ 4 │107 年3 月27│A :0000-000000 (楊善淵)【受│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㈡。││ │日上午10時55│ 話】 │②出處:調查卷三第18││ │分29秒許 │B :0000-000000 (陳亮君,雲林│ 9頁。 ││ │ │ 縣政府教育處)【發話】 │ ││ │ ├───────────────┤ ││ │ │A :喂... │ ││ │ │B :校長,我亮君! │ ││ │ │A :你說,什麼事情? │ ││ │ │B :校長,24、25OK,可以招標了│ ││ │ │ ! │ ││ │ │A :好,OK!好! │ ││ │ │B :校長,那我需要發一個公函說│ ││ │ │ 請你們招標嗎?需要嗎?我要│ ││ │ │ 不要就...我發一個函給你好 │ ││ │ │ 不好?就說請你們... │ ││ │ │A :好啊... │ ││ │ │B :辦那個...好,啊你們...欸..│ ││ │ │A :25、26還24...我看是禮拜...│ ││ │ │ 我看一下... │ ││ │ │B :24、25喔,二跟三!跟處長..│ ││ │ │A :2...改二跟三喔?好啊... │ ││ │ │B :嘿,你本來是跟我講...講是 │ ││ │ │ 25、26嗎? │ ││ │ │A :好! │ ││ │ │B :那可能...處長時間是24、25 │ ││ │ │ ,他可以,他有空! │ ││ │ │A :好,那就配合處長的時間!好│ ││ │ │ ... │ ││ │ │B :嘿,配合處長時間...啊副座 │ ││ │ │ ...那個...還有那個29號啊,│ ││ │ │ 那個林副座他沒有辦法去,因│ ││ │ │ 為處長有交代他要去召開一個│ ││ │ │ 會議... │ ││ │ │A :呵... │ ││ │ │B :所以可能...所以到時候我可 │ ││ │ │ 能會拜託麗美(音譯)督學領│ ││ │ │ 隊啦!因為處長好像那一天也│ ││ │ │ 是29號晚上才會在福容出現!│ ││ │ │A :對,要晚上...對對對! │ ││ │ │B :嘿啊...所以我會拜託麗美督 │ ││ │ │ 學領隊啦,嘿,帶隊! │ ││ │ │A :好啊好啊好啊... │ ││ │ │B :嘿啊,嘿啊,先這樣! │ ││ │ │A :好啦!那個...你們教育處很 │ ││ │ │ 奇怪,明明就排遊玩,還在那│ ││ │ │ 邊還派誰去開會... │ ││ │ │B :對啊!真的是... │ ││ │ │A :沒去是會怎樣嗎? │ ││ │ │B :對啊!我這實在是...很無言 │ ││ │ │ ! │ ││ │ │A :好,好! │ ││ │ │B :好,好,校長謝謝喔! │ ││ │ │A :好,byebye! │ ││ │ │B :好,byebye! │ │├──┼──────┼───────────────┼──────────┤│ 5 │107 年3 月27│A :0000-000000 (蔡武哲)【發│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㈡、││ │日上午10時59│ 話】 │ ㈢。 ││ │分4秒許 │B :0000-000000 (秋萍)【受話│②出處:調查卷三第18││ │ │ 】 │ 9頁。 ││ │ ├───────────────┤ ││ │ │B :喂...阿哲... │ ││ │ │A :秋萍姊! │ ││ │ │B :嘿! │ ││ │ │A :那4月24號啊... │ ││ │ │B :嗯! │ ││ │ │A :我上次跟你說土庫那個有沒有│ ││ │ │ !? │ ││ │ │B :嘿! │ ││ │ │A :嘿,嘿,他們換要4 月24號!│ ││ │ │B :等一下,你說原底是424 喔!│ ││ │ │ ? │ ││ │ │A :原底是...原底我好像是跟你 │ ││ │ │ 說425還426! │ ││ │ │B :我看一下!425...426喔...我│ ││ │ │ 看一下...425...沒,土庫在 │ ││ │ │ ...欸,等一下你那時候要住 │ ││ │ │ 哪裡啊? │ ││ │ │A :劍潭啊!劍潭啊! │ ││ │ │B :劍潭,等我一下! │ ││ │ │A :嘿啊... │ ││ │ │B :你是不是還沒有留? │ ││ │ │A :沒啊,你...因為我要跟你確 │ ││ │ │ 定時間之後你再說... │ ││ │ │B :對對對...對對對...現在你確│ ││ │ │ 定怎樣? │ ││ │ │A :4...我剛剛跟你說幾號? │ ││ │ │B :42.42.25、26喔? │ ││ │ │A :不是,不是,不是! │ ││ │ │B :424喔!? │ ││ │ │A :424 吧!24、25吧! │ ││ │ │B :24是禮拜二喔... │ ││ │ │A :對對對對對! │ ││ │ │B :24要住劍潭!? │ ││ │ │A :對對對對! │ ││ │ │B :多少人?250? │ ││ │ │A :1...69,169! │ ││ │ │B :69? │ ││ │ │A :169...169! │ ││ │ │B :169人!? │ ││ │ │A :嘿,169! │ ││ │ │B :170...170...啊然後咧!? │ ││ │ │A :欸...老師... │ ││ │ │B :沒有啦,啊你一天而已喔!?│ ││ │ │A :嘿,一天而已,一天而已啊!│ ││ │ │B :好,好,劍潭齁?好,我幫你│ ││ │ │ 問一下!土庫國小...土庫國 │ ││ │ │ 小嗎? │ ││ │ │A :土庫國中啦! │ ││ │ │B :土庫國中,好! │ ││ │ │A :嘿,土庫國中他... │ ││ │ │B :424齁? │ ││ │ │A :嘿! │ ││ │ │B :424 齁,好,啊然後我跟你說│ ││ │ │ ,你的那個劍潭下不了囉,那│ ││ │ │ 個...你早上說的350的! │ ││ │ │A :哇靠... │ ││ │ │B :他下不了,他沒有房了! │ ││ │ │A :哇靠...如果再延一個禮拜呢 │ ││ │ │ ? │ ││ │ │B :嗯!然後因為台中那邊他... │ ││ │ │ 他...我一直找不到業務,還 │ ││ │ │ 沒回我。 │ ││ │ │A :啊如果我們再延... │ ││ │ │B :可是你劍潭也是沒有辦法啊..│ ││ │ │A :對啊!那如果我們再延一個禮│ ││ │ │ 拜呢? │ ││ │ │B :嗯...我看一下喔!9月的... │ ││ │ │ 12...你延後ㄧ個禮拜就是卡 │ ││ │ │ 到那個20了啊...不是嗎? │ ││ │ │A :欸...原本是9月14...12、13.│ ││ │ │B :本來9月12、13啊...下一個禮│ ││ │ │ 拜不就19、20?就是回到我們│ ││ │ │ 原本說的,也是...沒有機會 │ ││ │ │ 啊! │ ││ │ │A :再一個禮拜!? │ ││ │ │B :再延後一個禮拜的三、四嗎?│ ││ │ │A :對,對對對對... │ ││ │ │B :9 月26,我看一下926 有沒有│ ││ │ │ ... │ ││ │ │A :因為他只有這3 個日期啊! │ ││ │ │B :926喔...926劍潭不知道有沒 │ ││ │ │ 有!?9月20...欸,926好像 │ ││ │ │ 可以問一下喔...等一下,還 │ ││ │ │ 是我看一下中部!926...926 │ ││ │ │ 應該是還有機會! │ ││ │ │A :好喔,好喔... │ ││ │ │B :只是你的中部...好,我問926│ ││ │ │ ,926、27嘛齁!? │ ││ │ │A :對對對對對... │ ││ │ │B :糟糕,剛剛跟我說什麼學校去│ ││ │ │ 了!? │ ││ │ │A :欸...南新啊!新營的...新營│ ││ │ │ 的南新國... │ ││ │ │B :對!南新國...南新國中齁! │ ││ │ │A :嘿嘿! │ ││ │ │B :好,好,等我一下蛤! │ ││ │ │A :好! │ ││ │ │B :幫你問一下,等一下跟你講!│ ││ │ │A :好,好,還有424 的! │ ││ │ │B :424怎樣?424劍潭啊,等一下│ ││ │ │ ...我幫你問了! │ ││ │ │A :好,好!OK! │ ││ │ │B :好,好,byebye! │ ││ │ │A :OK,byebye! │ │├──┼──────┼───────────────┼──────────┤│ 6 │①107 年5 月│A :0000-000000 (蔡武哲)【受│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㈡。││ │4 日下午2 時│ 話】 │②出處:調查卷一第42││ │16分3 秒許 │B :0000-000000 (施怡蓮)【發│ 3 頁至第425 頁。 ││ │ │ 話】 │ ││ │ ├───────────────┤ ││ │ │A :喂... │ ││ │ │B :喂,我跟你講,那個土庫國中│ ││ │ │ 15萬的請款出了問題。 │ ││ │ │A :怎麼樣? │ ││ │ │B :因為佳穗在出發當天給人家退│ ││ │ │ 保了3 個人,於是乎保單就只│ ││ │ │ 有37個人!現在所有的程序都│ ││ │ │ 完成了,就差那個保單,差了│ ││ │ │ 那3 紙,育瑩說已經沒有辦法│ ││ │ │ 再加保了,就是只有37個人的│ ││ │ │ 保單而已。 │ ││ │ │A :靠腰,那這樣怎麼辦? │ ││ │ │B :對啊,不知道怎麼辦捏!所以│ ││ │ │ 我只能請那37個人的錢嗎? │ ││ │ │A :如果是這樣子就是37個人而已│ ││ │ │ 啊...但是他當初不是有用到 │ ││ │ │ 40個人嗎? │ ││ │ │B :有,我跟你說,全部都有,因│ ││ │ │ 為我有看到他加退保的紀錄,│ ││ │ │ 他有給老師40個人的影本,有│ ││ │ │ !可是他最後在當天出發當天│ ││ │ │ 給人家退保了3 個人,因為可│ ││ │ │ 能領隊跟他說我們今天3 個人│ ││ │ │ 沒來,所以他就退保了,於是│ ││ │ │ 乎真的出去的保單就只有37個│ ││ │ │ ,他非常乖的把他退保了! │ ││ │ │A :哇...主任怎麼說? │ ││ │ │B :蛤? │ ││ │ │A :主任怎麼說? │ ││ │ │B :我還沒有跟主任講耶,我可以│ ││ │ │ 直接跟主任講這件事情是不是│ ││ │ │ ?! │ ││ │ │A :你跟... │ ││ │ │B :經傑聊一聊嗎? │ ││ │ │A :嘿,你跟經傑討論一下,看這│ ││ │ │ 要怎麼處理! │ ││ │ │B :好啊... │ ││ │ │A :因為現在差在保單嗎? │ ││ │ │B :對,其他東西都好了,我保險│ ││ │ │ 名冊也給他了,保險名冊是給│ ││ │ │ ...對啊,其他都好了,就是 │ ││ │ │ 差那個保單。 │ ││ │ │A :如果保險名冊不要給,應該是│ ││ │ │ 不要緊。 │ ││ │ │B :名冊上面是40個... │ ││ │ │A :對啊,我們就給名冊,然後保│ ││ │ │ 險名單應該還好! │ ││ │ │B :保險名冊是40個,他現在就是│ ││ │ │ 差保單正本!正本3聯... │ ││ │ │A :有一定要...有一定要給保單 │ ││ │ │ 正本嗎? │ ││ │ │B :對,因為那個是他們總務處應│ ││ │ │ 該是會計還是誰打電話給我,│ ││ │ │ 一個女生打電話給我的。 │ ││ │ │A :事務組長嗎? │ ││ │ │B :那個女生我不知道是誰耶! │ ││ │ │A :喔...保單,現在沒辦法再加3│ ││ │ │ 個喔!? │ ││ │ │B :對,我剛才打電話給育瑩了,│ ││ │ │ 他說這樣不是就是過期又要叫│ ││ │ │ 我投保嗎?bebela我又被育瑩│ ││ │ │ 噱了一頓,就沒有辦法... │ ││ │ │A :沒有,不用,有沒有辦法作假│ ││ │ │ 喔... │ ││ │ │B :那要怎麼做!?那正本要怎麼│ ││ │ │ 做啊!?我也很想做,沒辦法│ ││ │ │ 啦... │ ││ │ │A :你先問主任看這要怎麼動(弄│ ││ │ │ ?),幹你娘,再減收3個, │ ││ │ │ 減收...一個多少啊!? │ ││ │ │B :欸,很多錢捏!我看15萬除以│ ││ │ │ ...40... │ ││ │ │A :40! │ ││ │ │B :3750乘以3 是11250 捏!我跟│ ││ │ │ 主任聊一聊好了。 │ ││ │ │A :你問主任看... │ ││ │ │B :好啊,我我... │ ││ │ │A :因為現在還差那張保單正本而│ ││ │ │ 已嘛!? │ ││ │ │B :嘿,就就OK了,就沒有問題了│ ││ │ │ ,我來跟主任聊一聊好了。 │ ││ │ │A :你問...你問主任看看... │ ││ │ │B :好,好好 │ ││ │ │A :看...看要怎麼處理 │ ││ │ │B :好,我瞭解,好byebye! │ ││ │ │A :byebye! │ ││ ├──────┼───────────────┤ ││ │②107 年5 月│A :0000-000000 (蔡武哲)【受│ ││ │4 日下午2 時│ 話】 │ ││ │23分4秒許 │B :0000-000000 (施怡蓮)【發│ ││ │ │ 話】 │ ││ │ ├───────────────┤ ││ │ │A :喂! │ ││ │ │B :主任人超好的,他說他想辦法│ ││ │ │ 幫我們看看用簽到表簽不簽得│ ││ │ │ 過去,就是保單不要送了。 │ ││ │ │A :哈... │ ││ │ │B :要不然他說也是一萬多塊,他│ ││ │ │ 就說他會去做40個人的簽到表│ ││ │ │ ... │ ││ │ │A :嘿啊...因為... │ ││ │ │B :他要問問看主計簽到表O不OK │ ││ │ │ ! │ ││ │ │A :嘿啊...因為...因為他知道我│ ││ │ │ 這團賠錢啊! │ ││ │ │B :喔...然後因為我有給他40個 │ ││ │ │ 人的名冊嘛... │ ││ │ │A :嘿,嘿! │ ││ │ │B :我就說那你就用那名冊旺旺有│ ││ │ │ 蓋章啊,就用那個名冊,然後│ ││ │ │ 再做40個人的簽到表,看看這│ ││ │ │ 樣送不送得過那樣,可是最壞│ ││ │ │ 的打算就是那30個...3個人不│ ││ │ │ 能收錢,他說他會用名冊幫我│ ││ │ │ 們處理看看那樣! │ ││ │ │A :好啊,好啊,好. .. │ ││ │ │B :齁!OK... │ ││ │ │A :好... │ ││ │ │B :就先這樣,byebye! │ ││ │ │A :嗯! │ ││ ├──────┼───────────────┤ ││ │③107 年5 月│A :0000-000000 (蔡武哲)【發│ ││ │4 日下午2 時│ 話】 │ ││ │25分25秒許 │B :0000-000000 (施怡蓮)【受│ ││ │ │ 話】 │ ││ │ ├───────────────┤ ││ │ │B :喂,你好! │ ││ │ │A :喂,我跟你講... │ ││ │ │B :嘿,嘿! │ ││ │ │A :你先把40個名單跑出來! │ ││ │ │B :不是...有給他,因為他要保 │ ││ │ │ 險公司的40個人的名冊要蓋上│ ││ │ │ 旺旺的正本的章。 │ ││ │ │A :沒啊,你...你先送給他蓋啊 │ ││ │ │ ! │ ││ │ │B :已經蓋完了,已經寄到學校了│ ││ │ │ ,那40個人的名單現在已經在│ ││ │ │ 學校,躺在學校了! │ ││ │ │A :喔,在學校!? │ ││ │ │B :對! │ ││ │ │A :在哪!?在哪裡!? │ ││ │ │B :今天早上已經寄給經傑了啊,│ ││ │ │ 上面有蓋一個旺旺的大章啊!│ ││ │ │A :好...我跟他講一下,我跟他 │ ││ │ │ 講一下! │ ││ │ │B :嘿啊...他知道啦,我剛剛有 │ ││ │ │ 跟他通過電話,所以那個名冊│ ││ │ │ 應該今天早上已經送到了。 │ ││ │ │A :已經到了是嗎? │ ││ │ │B :對啊...對啊,因為所以就是 │ ││ │ │ ...因為他之前有跟我要名冊 │ ││ │ │ 嘛,然後那個小姐說名冊收到│ ││ │ │ 了,現在就是缺保單的正本40│ ││ │ │ 個人。 │ ││ │ │A :哼哼哼哼! │ ││ │ │B :嘿!這樣子! │ ││ │ │A :好... │ ││ │ │B :byebye! │ ││ │ │A :byebye! │ ││ │ │ │ │├──┼──────┼───────────────┼──────────┤│ 7 │107 年2 月22│A :0000-000000 (蔡武哲)【發│①佐證犯罪事實二。 ││ │日下午1 時10│ 話】 │②出處:偵5900號卷第││ │分2 秒許 │B :0000000000(小胖) 【受│67頁。 ││ │ │ 話】 │ ││ │ ├───────────────┤ ││ │ │B :喂 │ ││ │ │A :胖哥 │ ││ │ │B :嗯 │ ││ │ │A :兩支啊 │ ││ │ │B :我們跟誰 │ ││ │ │A :平安歸耶 │ ││ │ │B :他是在笨喔 │ ││ │ │A :幹!我也不知道,我先打 │ ││ │ │B :什麼人來 │ ││ │ │A :女的啊,老老的 │ ││ │ │B :有可能是..靠行的吧 │ ││ │ │A :因為我就是不認識,但是我還│ ││ │ │ 沒打給大雄 │ ││ │ │B :你打給大雄啊,你跟他說 │ ││ │ │A :因為..我先打給 │ ││ │ │B :你跟他說. . 你跟大雄說車叫│ ││ │ │ 他的,叫他不要給我亂 │ ││ │ │A :嘿,因為我先 │ ││ │ │B :他如跟你說是靠行的,這樣就│ ││ │ │ 沒辦法了 │ ││ │ │A :哼,因我有打給. . 我有打給│ ││ │ │ 吳老,吳老沒接電話 │ ││ │ │B :你打給大雄,你直接打給大雄│ ││ │ │ 問看看這是什麼人 │ ││ │ │A :好啊 │ ││ │ │B :大雄如果跟你說是公司的人,│ ││ │ │ 你跟他說就車叫他的就好了,│ ││ │ │ 是在亂喔 │ ││ │ │A :好,OK │ ││ │ │B :好好好好 │ ││ │ │A :我馬上處理,好,BYEBYE │ │├──┼──────┼───────────────┼──────────┤│ 8 │①107 年2 月│A :0000-000000 (蔡武哲)【發│①佐證犯罪事實二。 ││ │22日下午1 時│ 話】 │②出處:偵5900號卷第││ │11分9秒許 │B :0000-000000 (李裕雄)【受│67頁至第72頁。 ││ │ │ 話】 │ ││ │ ├───────────────┤ ││ │ │B :怎樣啦!? │ ││ │ │A :雄哥! │ ││ │ │B :嗯! │ ││ │ │A :真誇張(台語)耶!你們有來│ ││ │ │ 投...大林喔? │ ││ │ │B :靠杯!大林現在到底是你們的│ ││ │ │ 還是國益的啦? │ ││ │ │A :哇咧就...我們的啦! │ ││ │ │B :幹你老...啊...你們要怎麼弄│ ││ │ │ ? │ ││ │ │A :我那知道!?我就是進去看到│ ││ │ │ 你們啊! │ ││ │ │B :你娘...啊有人跟我說國益是 │ ││ │ │ ...不不...大林是國益的! │ ││ │ │A :靠杯啊...呵呵呵... │ ││ │ │B :阿肥不是在現場? │ ││ │ │A :阿肥沒啊...阿肥還沒到啊! │ ││ │ │ 一個女的... │ ││ │ │B :現在幾間? │ ││ │ │A :一個女的到...我們兩間而已 │ ││ │ │ ! │ ││ │ │B :你娘...你要怎麼弄!? │ ││ │ │A :我哪知道!?呵呵... │ ││ │ │B :我叫...我叫阿肥進去,不要 │ ││ │ │ 催(加碼)啊,叫他講就好了│ ││ │ │ ... │ ││ │ │A :我...我打給...不然...我打 │ ││ │ │ 給阿肥...我打給阿肥... │ ││ │ │B :好啦!好啦!好啦! │ ││ │ │A :好好好好!byebye! │ ││ ├──────┼───────────────┤ ││ │②107 年2 月│A :0000-000000 (蔡武哲)【發│ ││ │22日下午1 時│ 話】 │ ││ │12分28秒許 │B :0000-000000 (鄭川伸)【受│ ││ │ │ 話】 │ ││ │ ├───────────────┤ ││ │ │B :喂! │ ││ │ │A :你真誇張(台語),你在哪?│ ││ │ │B :我在雲林啊! │ ││ │ │A :幹你娘!你要來大林對吧!?│ ││ │ │B :你喔!? │ ││ │ │A :你機掰啊...幹! │ ││ │ │B :好啦!這樣我知道怎麼處理啦│ ││ │ │ ! │ ││ │ │A :嘿啊... │ ││ │ │B :你甸甸(不要說話)就好了!│ ││ │ │A :我知!因為我...因為我進去 │ ││ │ │ 我就是看到,靠杯!怎麼是你│ ││ │ │ 們? │ ││ │ │B :啊就我跟你說,那間...我放 │ ││ │ │ 給你啦! │ ││ │ │A :嘿嘿嘿嘿!我... │ ││ │ │B :這間我會放給你啦!因為... │ ││ │ │ 進去我跟你說啦!你千萬不要│ ││ │ │ 跟那個小姐說什麼喔! │ ││ │ │A :我知道!我不會說啊! │ ││ │ │B :嘿! │ ││ │ │A :我現在沒跟他說啊!我都沒跟│ ││ │ │ 他說到話啊! │ ││ │ │B :對!你...等一下我過去,你 │ ││ │ │ 當作不認識我這樣就好了! │ ││ │ │A :好!好!我知道!我知道! │ ││ │ │B :嘿!你知道怎麼做了! │ ││ │ │A :啊你...啊你裡面有逼什麼東 │ ││ │ │ 西嗎? │ ││ │ │B :沒有!都沒有! │ ││ │ │A :齁...好好... │ ││ │ │B :中午...(不清楚)處理! │ ││ │ │A :好好!這樣我知道... │ ││ │ │B :嘿!都沒...我都沒補喔!也 │ ││ │ │ 沒架(加)喔! │ ││ │ │A :好!OK!你價格有落...你價 │ ││ │ │ 格有落嗎? │ ││ │ │B :800! │ ││ │ │A :好好好!OK!OK! │ ││ │ │B :嘿!你自己知道(?)喔! │ ││ │ │A :好!OK!好好... │ ││ │ │B :好... │ ││ ├──────┼───────────────┤ ││ │③107 年2 月│A :0000-000000 (蔡武哲)【受│ ││ │22日下午1 時│ 話】 │ ││ │14分55秒許 │B :0000-000000 (李裕雄)【發│ ││ │ │ 話】 │ ││ │ ├───────────────┤ ││ │ │B :喂! │ ││ │ │A :雄哥! │ ││ │ │B :我叫阿肥插(停)在路邊啦!│ ││ │ │ 嘿啊... │ ││ │ │A :你插在路邊,你們不用進來嗎│ ││ │ │ ?你們沒有要進來嗎? │ ││ │ │B :我就跟你講好,要進去再進去│ ││ │ │ 啊! │ ││ │ │A :沒啊...我跟... │ ││ │ │B :幹你娘...我跟你的...幹你娘│ ││ │ │ 機掰!我會為了這支標跟你..│ ││ │ │ 跟你們在那邊有的沒的喔!?│ ││ │ │ 嘿啊... │ ││ │ │A :沒啊...我有跟... │ ││ │ │B :真正...你娘...真V(?)擦 │ ││ │ │ 槍走火,我哪有辦法!? │ ││ │ │A :我有跟...我有跟阿肥說啊! │ ││ │ │ 他就說...他說...他說那個什│ ││ │ │ 麼...他說那個乾脆我先都不 │ ││ │ │ 要跟小姐說什麼,這... │ ││ │ │B :哼!我跟你說啦,那個小姐是│ ││ │ │ 遊覽小姐啦!就是他們在地的│ ││ │ │ 啦!學校好像是跟他不錯啦!│ ││ │ │ 學校跟他們說的意思這...我 │ ││ │ │ 跟你的我不會跟你說謊,講的│ ││ │ │ 意思是,他也不知道從哪裡來│ ││ │ │ ,他跟我說那國益的,他跟我│ ││ │ │ 說學校講的意思是...就是就 │ ││ │ │ 是...想換人做看看啦!嘿啊 │ ││ │ │ ...我就想說,幹你娘機掰.. │ ││ │ │ 阿猴的我沒有擠(台語)下去│ ││ │ │ ...真正... │ ││ │ │A :靠杯...不要緊啦!橫直... │ ││ │ │B :我跟你說,這樣啦!就這樣啦│ ││ │ │ !齁!第一,我叫阿肥現在就│ ││ │ │ 插路邊,幹你娘...說就來不 │ ││ │ │ 及,不要進去講!第二,一樣│ ││ │ │ 進去講,我也不要催,你如果│ ││ │ │ 可以過你過,你就...說真的 │ ││ │ │ 原本就你的嘛!那但是如果衰│ ││ │ │ 小,我過,不要緊,橫直(反│ ││ │ │ 正)利潤的部分我補你,你自│ ││ │ │ 己考慮! │ ││ │ │A :好啊!我知,我知!橫直... │ ││ │ │B :這樣... │ ││ │ │A :進來啦...進來啦... │ ││ │ │B :要叫他進去齁!?要叫他進去│ ││ │ │ ...我叫他進去了喔... │ ││ │ │A :不要那麼...不要那麼明顯啦 │ ││ │ │ ! │ ││ │ │B :好啦!OK啦! │ ││ │ │A :嘿啊嘿啊... │ ││ │ │B :幹你娘!拼(台語,說好)沒│ ││ │ │ 見面的喔!嘿啊... │ ││ │ │A :橫去...橫去...橫去...車也 │ ││ │ │ 是用你家的,我又沒差! │ ││ │ │B :哈哈哈哈...好啦好啦好啦! │ ││ │ │ OK啦!OK啦! │ ││ │ │A :嘿啊...OK... │ ││ │ │B :齁!好好! │ ││ │ │A :好!byebye! │ │└──┴──────┴───────────────┴──────────┘

裁判日期:2019-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