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簡緝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楊妹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4728號),被告自白犯行(109 年度易緝字第14號),本院改以簡易判決,並判決如下:
主 文鍾楊妹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個月內繳交新臺幣壹萬元予公庫。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增列「被告鍾楊妹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214 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710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結婚應為結婚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應將受理登記資料登錄於電腦系統,戶籍法第9 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 項第4 款、第21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復參以戶籍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者,處3 千元以上9 千元以下罰鍰,可知戶政機關就結婚登記之申請,僅針對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文書為形式審查,而無實質審查權,只須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文書及證明文件經查驗無訛,戶政機關即應將受理登記資料登錄於戶籍登記簿電腦系統。是如明知無結婚之事實,而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使承辦戶籍登記之公務員將結婚之不實事項登載於戶籍登記簿、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等公文書,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自足以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與共犯陳力耕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本院考量刑度的理由:被告為來台灣工作,與陳力耕並無結婚真意,竟與陳力耕共謀以假結婚之方式,使其得以入台,其行為違背婚姻制度的本意,也對於我國戶政機關對於戶政管理之正確性所生損害非輕,而被告來台後隨即離開位於雲林縣斗南鎮的居所,在台中、高雄等地從事不同的工作,輾轉也過了近10年,其自承這次雖然因為通緝才到案,但自己已有年紀,也想回家,這些年跟大陸的親友都只能透過手機聯絡,會掛念他們等語,佐以被告願意面對錯誤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再者,被告符合緩刑要件(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以被告來台灣之動機,以及其面對本案之態度,法官認為適宜給予緩刑宣告,並參酌被告犯行造成的法益侵害情況,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3 個月內繳交新臺幣(下同)1萬予公庫。
四、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455條之1 第2 項 。
五、檢察官於當庭對被告求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請求對被告宣告緩刑2 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3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萬元,被告當庭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如主文所示,並接受緩刑之宣告及所附條件(本院易緝卷第150 頁),本院於檢察官求刑及請求緩刑宣告之範圍內為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本件判決不得上訴。本案經檢察官梁義順偵查起訴,並經檢察官莊珂惠到庭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佑怡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5733號103年度偵緝字第132號103年度偵字第2869、2870、2871號103年度偵字第2872、2873、2874號103年度偵字第2875、2877、3630號103年度偵字第3631、3632、3633號103年度偵字第3656、3761、3762號103年度偵字第3763、3962、4191號103年度偵字第4351、4417、4418號103年度偵字第4419、4420、4421號103年度偵字第4422、4423、4470號103年度偵字第4567、4568、4612號103年度偵字第4667、4668、4728號103年度偵字第4729、4730、4860號103年度偵字第4926、4927、4928號103年度偵字第4929、4930號被 告 何沂璋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嘉義縣○○鎮○○里○○00號現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B
棟最後一間(在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李賴秋琴 女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雲林縣○○鄉○○村○○000號現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在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林永山律師(民國103年6月9日解除委任)被 告 張民安 男 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雲林縣○○鄉○○村○○00○0號現住雲林縣○○鎮○○路00巷00○0號
A1-2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王英傑律師被 告 黃玉嬋(中國大陸福建省籍)
女 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雲林縣○○鎮○○路00巷00○0號
A1-2室中國大陸公民身分證號碼:000000000000000000號被 告 林錫亓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路00○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呂維凱律師被 告 楊秀玉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彰化縣○○鎮○○里○○巷0○
00號現住雲林縣○○鄉○○村○○○路00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陳榮貴 男 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雲林縣○○鎮○○里○○○路00
巷00號現住臺中市○○區○○街00號對面貨
櫃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鄭桂容(中國大陸福建省籍)
女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居所不詳(現所在不明)中國大陸公民身分證號碼:00000000000000000X號被 告 王景茂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陳愛秀(中國大陸福建省籍)
女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之2中國大陸公民身分證號碼:000000000000000000號居留證統一證號:PB00000000號被 告 蕭家和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金門縣○○鎮○○里○村00號(現所在不明)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章巧貴(中國大陸福建省籍)
女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居所不詳(現所在不明)中國大陸公民身分證號碼:000000000000000000號被 告 陳愛銀(中國大陸福建省籍)
女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居所不詳(現所在不明)中國大陸公民身分證號碼:000000000000000000號居留證統一證號:PB00000000號被 告 陳清溪 男 7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陳秀花(中國大陸福建省籍)
女 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居所不詳(現所在不明)中國大陸公民身分證號碼:00000000000000000X號被 告 鐘永坤 男 6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雲林縣○○鎮○○里○○000號(現所在不明)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林月娥(中國大陸福建省籍)
女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居所不詳(現所在不明)中國大陸公民身分證號碼:000000000000000000號被 告 張銘興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嘉義縣○○鄉○○村○○00號之1(現所在不明)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陳細金(中國大陸福建省籍)
女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居所不詳(現所在不明)中國大陸公民身分證號碼:00000000000000000X號被 告 鍾任燻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雲林縣○○市○○里○○路00號
6樓之2現住雲林縣○○鎮○○路000號(在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林芳釵(中國大陸福建省籍)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居所不詳(現所在不明)中國大陸公民身分證號碼:000000000000000000號被 告 陳力耕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雲林縣○○鎮○○里○○路00號現住雲林縣○○鎮○○里○○路00巷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鍾楊妹(中國大陸福建省籍)
女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雲林縣○○鎮○○里○○路00巷0號中國大陸公民身分證號碼:000000000000000000號被 告 林文振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雲林縣○○鄉○○村○○00號之
11現住雲林縣○○鎮○○里○○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黃玉昇(中國大陸福建省籍)
女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居所不詳(現所在不明)中國大陸公民身分證號碼:000000000000000000號被 告 程金樹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雲林縣○○鎮○○里○○街00號籍設彰化縣○○鄉○○村○○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王細嬌(中國大陸福建省籍)
女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居所不詳(現所在不明)中國大陸公民身分證號碼:000000000000000000號被 告 林榮華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雲林縣○○鎮○○里○○0號現住雲林縣○○鎮○○里○○○路00
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吳香嬋(中國大陸福建省籍)
女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居所不詳(現所在不明)中國大陸公民身分證號碼:000000000000000000號被 告 高明智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雲林縣○○鎮○○里○○○路00
巷0號(現所在不明)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楊金屏(中國大陸福建省籍)
女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居所不詳(現所在不明)中國大陸公民身分證號碼:000000000000000000號被 告 林銀竹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雲林縣○○鄉○○村○○路000
○0號(現所在不明)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林玉燕(中國大陸福建省籍)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居所不詳(現所在不明)中國大陸公民身分證號碼:000000000000000000號被 告 鄧棋鄰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巷
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林里愛 女 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居所不詳(現所在不明)中國大陸公民身分證號碼:00000000000000000X號被 告 林銘勝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莿桐鄉刺桐村和平路30巷74
弄6樓(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施振義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彰化縣○○鄉○○村○○街000號現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林銘城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雲林縣○○鄉○○村○○000號現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陳其春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路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陳守財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路00巷0號
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陳建華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張金生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廖聰惠 男 5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00號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郭立本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嘉義縣○○鎮○○里○○00號現住雲林縣○○鎮○○里○○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洪日見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黃萬宏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鎮○○里○○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陳萬樹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雲林縣○○鄉○○村○○路00號現住桃園縣○○市○○路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曾金水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廖恊祥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李亭凱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雲林縣○○鎮○○里○○000號現住雲林縣○○鎮○○里000000
00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謝文城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吳秉潾 男 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號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曾樹松 男 5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雲林縣○○鎮○○里○○街00號現住雲林縣○○鎮○○里○○路000巷
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吳賢立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雲林縣○○鄉○○村○○路000巷
00號現住雲林縣○○鄉○○村○○路00巷
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楊大毅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黃炳聰 男 6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巷
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林柏全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雲林縣○○市○○里○○路00號現住雲林縣○○市鎮○路00巷0○0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關振翰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路00巷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吳俊彥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路00巷0號
4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沈啓明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市鎮○里○○街000巷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沈承驛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陳福源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雲林縣○○鎮○○里○○街0號現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黃振平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路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呂明樺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雲林縣○○鄉○○村○○路00巷
00號(現所在不明)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張登榮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雲林縣○○鎮○○里○○路000號現住雲林縣○○鄉○○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陳楷勝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雲林縣○○鄉○○村○○00號現住雲林縣○○鄉○○村○○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黃玉娟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居所不詳(現所在不明)中國大陸公民身分證號碼:000000000000000000號被 告 林渙璋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雲林縣○○鎮○○里○○○路000
號(現所在不明)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石翠鳳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居所不詳(現所在不明)中國大陸公民身分證號碼:000000000000000000號被 告 董強松 男 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市○○里○○街00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林穗兒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居所不詳(現所在不明)中國大陸公民身分證號碼:000000000000000000號被 告 黃金春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余念哲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雲林縣○○鎮○○里○○○路00
巷0號現住雲林縣○○鄉○○村○○00○0號(現所在不明)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石翠丹 女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居所不詳(現所在不明)中國大陸公民身分證號碼:000000000000000000號被 告 曹相輔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崔花生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居所不詳(現所在不明)中國大陸公民身分證號碼:000000000000000000號被 告 黃昱豪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廖太平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路0號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張建宏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雲林縣○○鎮○○里○○路000號現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林元方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里○○街0巷0號(現所在不明)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林憲正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路000巷0號(另案在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吳文正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雲林縣○○鄉○○路000巷00號現住雲林縣○○鄉○○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章喬棟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市○○里○○路000巷
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楊慶文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彰化縣○○鎮○○里○○路0段
00巷000號現住彰化縣○○鎮○○里○○○街00
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李水金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陳榮平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路村○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陳麗珠 女 3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鄉○路村○路00號中國大陸公民身分證號碼:000000000000000000號被 告 陳偉峰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黃金容 女 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巷0號中國大陸公民身分證號碼:000000000000000000號被 告 劉 林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程水班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吳宗禧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雲林縣○○市鎮○里○○街000巷
00號現住雲林縣○○市○○路00號8樓15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陳燕源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陳偉新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嘉義縣○○鎮○路里○○路00號現住雲林縣○○鎮○○里○○路00巷
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鐘學義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路00巷
0號2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前案紀錄:㈠何沂璋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六簡
字第1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林錫亓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
第1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3年1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㈢林銘勝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六簡字
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9年10月5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㈣謝文城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2
年度上訴字第18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99年5月18日假釋出監,甫於100年4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視為執行完畢。㈤林柏全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
96年度訴字第809號、97年度訴字第92號、97年度訴字第381號、97年度訴字第50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11月、11月、1年4月確定,於101年5月21日假釋出監,甫於101年10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視為執行完畢。
㈥沈啓明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
97年度訴字第295號、97年度訴字第101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8年11月23日執行完畢出監。
㈦沈承驛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1年
度玉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3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2年9月20日執行完畢出監。
㈧林渙璋前因偽造文書等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
字第33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9年3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㈨董強松前因搶奪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
第56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院以97年度六簡字第282號、97年度虎簡字第28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於101年5月1日執行完畢出監。
㈩黃金春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年度
交簡字第16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2年3月19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廖太平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
訴字第20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75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緝字第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於102年6月1日執行完畢出監。
章喬棟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
97年度訴字第98號、97年度訴字第981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2年2月確定,於100年4月25日假釋出監。又因同條例案件,經同院以100年度訴字第8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甫於102年12月8日執行完畢出監。
陳燕源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
99年度易字第6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4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1年10月4日執行完畢出監。
二、何沂璋(臺語綽號「阿和」)與李賴秋琴(綽號「賴大姊」)係同居友人。張民安(臺語綽號「儘崩大仔」)與中國大陸福建省籍女子黃玉嬋結婚後在臺灣同居。林錫亓(臺語綽號「黑奇」、「村長」)與楊秀玉(綽號「小玉」)係男女朋友。渠等3組人員彼此認識,均深諳臺灣與中國大陸兩岸間之勞動所得有相當落差,且因臺灣有良好醫療環境及健康保險制度,故中國大陸地區女子有以假結婚方式入境工作賺錢進而得身分證之強烈意願。何沂璋與李賴秋琴、張民安與黃玉嬋、林錫亓與楊秀玉即分別自100年、101年起,各基於意圖營利,使中國大陸地區女子以非法之假結婚方式進入臺灣地區及基於使戶政事務所公務員將不實結婚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向有意以假結婚方式入境臺灣之中國女子收取人民幣35000元至40000元(與新臺幣之費率比約4.6)不等之費用,何沂璋與李賴秋琴、張民安與黃玉嬋、林錫亓與楊秀玉各組再分別尋覓經濟狀況不佳、習性不良之臺灣男子擔任「人頭老公」,條件係以:如成功引進中國女子入境,則給與新臺幣(下同)6萬元至7萬元之人頭費用,假結婚期間2年,期滿辦理離婚,或可與中國女子約定嗣後按月支付3千元至5千元,使其繼續在臺工作,進而取得身分證。人頭老公應允後,何沂璋、張民安、林錫亓則提供免費機票、食宿,使其前往中國大陸福建省寧德市,與中國女子辦理假結婚,以取得結婚公證書。人頭老公返回臺灣後,再持結婚公證書至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辦理認證,以取得認證證明書,再持結婚公證書、海基會證明書與戶籍謄本等文件至人頭老公戶籍所在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下稱移民署)雲林縣服務站、彰化縣服務站、嘉義縣服務站或高雄市服務站等,以中國大陸籍配偶結婚來臺團聚為由,代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保證書」及「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等文件,申請假結婚中國大陸女子入境面談,何沂璋、李賴秋琴、張民安、林錫亓、楊秀玉再提供人頭老公教戰守則,以應付移民署官員之面談審查。俟移民署審核通過後核發假結婚之中國大陸女子入出境許可證(如未通過面談,則以後續之通聯紀錄、匯款紀錄再次提出申請),人頭老公再前往中國大陸接引假結婚之中國大陸女子入境,並前往人頭老公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持結婚公證書、海基會證明書等文件,在「結婚登記申請書」申請人欄上簽名、蓋章後,提出結婚登記之申請,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為形式審查後,將臺灣人頭老公與中國大陸女子在中國大陸地區結婚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所掌屬公文書性質之電腦檔案紀錄,承辦公務員並依此換發配偶欄註記中國大陸女子姓名之身分證給與臺灣人頭老公,足以生損害於國家、社會安全及戶政機關對於戶籍管理之正確性。而中國大陸假結婚女子於非法入境後,即經在臺之友人之引介,或在各地小吃部、KTV從事坐檯、陪酒工作,或在餐廳從事清潔、服務工作,或從事看護等工作。何沂璋、張民安、林錫亓每成功辦理一對假結婚並成功引進臺灣,即向中國大陸女子收取人民幣35000元至40000元不等費用,扣除支應中國大陸掮客介紹費人民幣3千元、臺灣掮客介紹費1萬元至2萬元,臺灣人頭老公費6萬元及前往中國之機票、食宿費約1萬餘元後,約可獲利6萬元。迄103年4月16日經查獲為止,何沂璋共引介附表一所示46對臺灣人頭老公與中國大陸女子假結婚,並使編號1至16所示中國大陸女子非法入境,李賴秋琴與何沂璋共犯編號
9、18、22、25、26、46以外之40對之假結婚。張民安共引介附表二所示18對假結婚,並使編號1至10所示中國大陸女子非法入境,黃玉嬋與張民安共犯編號4部分之假結婚。林錫亓共引介附表三所示9對假結婚,並使編號1至3所示中國大陸女子非法入境,楊秀玉與林錫亓共犯編號6、7、9部分之假結婚。
三、查獲過程:案經雲林縣警察局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雲林縣專勤隊於103年4月15日,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B棟最後一間之何沂璋住處搜索,扣得附表四所示之物;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之李賴秋琴住處,扣得附表五所示之物;在雲林縣○○鎮○○路00巷00○0號A1-2室之張民安住處,扣得附表六所示之物;在雲林縣○○鄉○○村○○○路00○0號之林錫亓住處,扣得附表七所示之物。
四、案經本檢察官指揮雲林縣警察局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雲林縣專勤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
(一)被告何沂璋、李賴秋琴及其引介之假結婚對象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 證據內容概要 │ 證據出處 │├──┼───────────┼────────────┼──────┤│ 1 │被告何沂璋之警詢及偵查│坦承引介附表一所示46對假│103偵2871卷 ││ │中供述 │結婚犯行。 │㈠ │├──┼───────────┼────────────┼──────┤│ 2 │被告李賴秋琴之警詢及偵│坦承與被告何沂璋共犯引介│103偵2871卷 ││ │查中供述 │附表一編號10、18、22、25│㈡ ││ │ │、26、46以外之41對假結婚│ ││ │ │犯行。 │ │├──┼───────────┼────────────┼──────┤│ 3 │被告陳榮貴、鄭桂容、王│坦承經被告何沂璋、李賴秋│103偵2871卷 ││ │景茂、陳愛秀、陳愛銀、│琴之引介而為假結婚犯行 │㈠㈡等 ││ │陳清溪、鍾任燻、鄭桂珍│ │ ││ │、何沂璋、陳力耕、鍾楊│ │ ││ │妹、林文振、程金樹、林│ │ ││ │榮華、鄧棋鄰、林里愛、│ │ ││ │林銘勝、施振義、林銘城│ │ ││ │、陳其春、陳守財、陳建│ │ ││ │華、張金生、廖聰惠、郭│ │ ││ │立本、洪日見、黃萬宏、│ │ ││ │陳萬樹、曾金水、廖恊祥│ │ ││ │、李亭凱、謝文城、吳秉│ │ ││ │潾、曾樹松、吳賢立、楊│ │ ││ │大毅、黃炳聰、鄭俊雄、│ │ ││ │林柏全、關振翰、吳俊彥│ │ ││ │、沈啓明、沈承驛等假結│ │ ││ │婚對象之警詢及偵查中供│ │ ││ │述 │ │ │├──┼───────────┼────────────┼──────┤│ 4 │陳榮貴、鄭桂容、王景茂│左列臺灣、中國大陸假結婚│警聲搜卷、 ││ │、陳愛秀、蕭家和、章巧│配偶分別在中國大陸辦理假│103偵4926卷 ││ │貴、林侑政、陳愛銀、陳│結婚,再由臺灣配偶代中國│㈠、103偵 ││ │清溪、陳秀花、鐘永坤、│大陸女子申請入境之過程之│2871卷㈤、 ││ │林月娥、張銘興、陳細金│資料。 │103偵4470卷 ││ │、鍾任燻、鄭桂珍、何沂│ │ ││ │璋、林芳釵、陳力耕、鍾│ │ ││ │楊妹、林文振、黃玉昇、│ │ ││ │程金樹、王細嬌、林榮華│ │ ││ │、吳香嬋、高明智、楊金│ │ ││ │屏、林銀竹、林玉燕、鄧│ │ ││ │棋鄰、林里愛、林銘勝、│ │ ││ │游娜娜、施振義、林賽喬│ │ ││ │、林銘城、李季玉、陳其│ │ ││ │春、林秋平、陳守財、趙│ │ ││ │金容、陳建華、林巧雲、│ │ ││ │張金生、劉妹妹、鄭國輝│ │ ││ │、蘇碧華、許文昇、石偉│ │ ││ │峰、廖聰惠、孫美美、郭│ │ ││ │立本、陳小霞、洪日見、│ │ ││ │吳珠華、黃萬宏、謝妙斌│ │ ││ │、陳萬樹、陳淑燕、曾金│ │ ││ │水、楊鳳平、廖恊祥、林│ │ ││ │香鶯、李亭凱、陳貴花、│ │ ││ │謝文城、陳雪鶯、吳秉潾│ │ ││ │、黃寧、曾樹松、陳雲釵│ │ ││ │、吳賢立、宋秋玉、楊大│ │ ││ │毅、蔣雅招、黃炳聰、鄭│ │ ││ │大妹、林柏全、陳麗丹、│ │ ││ │關振翰、黃謝洪、吳俊彥│ │ ││ │、林巧珍、沈啓明、雷秀│ │ ││ │姿、沈承驛、林平秀等假│ │ ││ │結婚配偶之結婚公證書,│ │ ││ │海基會認證證明書、「大│ │ ││ │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 │ ││ │申請書」、「保證書」及│ │ ││ │「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 │ ││ │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 │ ││ │」 │ │ │├──┼───────────┼────────────┼──────┤│ 5 │證人廖焜炳之警詢筆錄、│證人廖焜炳坦承經被告何沂│103偵4470卷 ││ │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臺│璋引介而為假結婚犯行 │ ││ │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2年度偵緝字第203號聲│ │ ││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 │ ││ │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 │ │ ││ │字第1099號判決書、臺灣│ │ ││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 │ │ ││ │度上訴字第776號判決書 │ │ │├──┼───────────┼────────────┼──────┤│ 6 │證人鄭國輝、許文昇之臺│證人鄭國輝、許文昇係由被│103偵4470卷 ││ │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告何沂璋引介而為假結婚犯│ ││ │101年度偵字第7054號警 │行 │ ││ │卷及偵卷 │ │ │├──┼───────────┼────────────┼──────┤│ 7 │證人鄭俊雄之全國刑案資│證人鄭俊雄係由被告何沂璋│103偵4470卷 ││ │料查註表、臺灣彰化地方│引介而為假結婚犯行 │ ││ │法院103年度簡字第789號│ │ ││ │判決書 │ │ │├──┼───────────┼────────────┼──────┤│ 8 │通訊監察譯文 │被告何沂璋、李賴秋琴引介│警聲搜卷 ││ │ │假結婚之對話內容 │ │└──┴───────────┴────────────┴──────┘
(二)被告張民安、黃玉嬋引介之假結婚對象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 證據內容概要 │ 證據出處 │├──┼───────────┼────────────┼──────┤│ 1 │被告張民安之警詢及偵查│坦承引介附表二所示18對假│103偵2871卷 ││ │中供述 │結婚犯行。 │㈢ │├──┼───────────┼────────────┼──────┤│ 2 │被告黃玉嬋之警詢及偵查│坦承林仕良係表妹之女,有│103偵2877卷 ││ │中供述 │將林仕良想嫁來臺灣一情告│ ││ │ │知被告張民安,並將張民安│ ││ │ │電話告知林仕良等語,惟否│ ││ │ │認有何介紹林仕良假結婚犯│ ││ │ │行,辯稱:不知道林仕良係│ ││ │ │假結婚,後來才知道林仕良│ ││ │ │有給張民安人民幣35000元 │ ││ │ │云云。 │ │├──┼───────────┼────────────┼──────┤│ 3 │被告陳福源、劉麗清、黃│坦承經被告張民安之引介而│103偵2871卷 ││ │振平、周愛秀、孫翠妹、│為假結婚犯行(林仕良另供│㈢等 ││ │張登榮、林仕良、陳楷勝│稱係經被告黃玉嬋之引介)│ ││ │、董強松、黃金春、陳巧│ │ ││ │清、曹相輔、黃昱豪、廖│ │ ││ │太平、張建宏、林憲正、│ │ ││ │吳文正、章喬棟、楊慶文│ │ ││ │之警詢及偵查中供述 │ │ │├──┼───────────┼────────────┼──────┤│ 4 │陳福源、劉麗清、黃振平│左列臺灣、中國大陸假結婚│警聲搜卷、 ││ │、周愛秀、孫翠妹、張登│配偶分別在中國大陸辦理假│103偵3656、 ││ │榮、林仕良、陳楷勝、董│結婚,再由臺灣配偶代中國│、4191、4351││ │強松、黃金春、陳巧清、│大陸女子申請入境之過程之│卷、103偵 ││ │曹相輔、黃昱豪、廖太平│資料。 │2871卷㈤ ││ │、張建宏、林憲正、吳文│ │ ││ │正、章喬棟、楊慶文等假│ │ ││ │結婚配偶之結婚公證書,│ │ ││ │海基會認證證明書、「大│ │ ││ │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 │ ││ │申請書」、「保證書」及│ │ ││ │「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 │ ││ │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 │ ││ │」 │ │ │├──┼───────────┼────────────┼──────┤│ 5 │通訊監察譯文 │被告張民安引介假結婚之對│警聲搜卷 ││ │ │話內容 │ │└──┴───────────┴────────────┴──────┘
(三)被告林錫亓、楊秀玉引介之假結婚對象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 證據內容概要 │ 證據出處 │├──┼───────────┼────────────┼──────┤│ 1 │被告林錫亓之警詢及偵查│坦承引介附表三所示9對假 │103偵2871卷 ││ │中供述 │結婚犯行。 │㈣ │├──┼───────────┼────────────┼──────┤│ 2 │被告楊秀玉之警詢及偵查│坦承與被告林錫亓共同引介│103偵2871卷 ││ │中供述 │附表三編號6、7、9所示3對│㈣ ││ │ │假結婚犯行。 │ │├──┼───────────┼────────────┼──────┤│ 3 │被告李水金、王三芳、陳│ 李水金、王三芳、劉林、│102偵5733卷 ││ │榮平、陳麗珠、陳偉峰、│ 程水班、吳宗禧、陳燕源│、103偵2871 ││ │黃金容、劉林、程水班、│ 、陳偉新、鐘學義坦承經│卷㈤等 ││ │崔麗珠、吳宗禧、吳康玉│ 被告林錫亓之引介而為假│ ││ │、陳燕源、陳妹珍、陳偉│ 結婚犯行(吳宗禧、陳燕│ ││ │新、繆曉芳、鐘學義、陳│ 源、陳偉新另供稱係經被│ ││ │春鶯之警詢及偵查中供述│ 告楊秀玉之引介)。 │ ││ │ │ 被告陳榮平、陳麗珠、陳│ ││ │ │ 偉峰、黃金容否認假結婚│ ││ │ │ 犯行。 │ │├──┼───────────┼────────────┼──────┤│ 4 │李水金、王三芳、陳榮平│左列臺灣、中國大陸假結婚│警聲搜卷、 ││ │、陳麗珠、陳偉峰、黃金│配偶分別在中國大陸辦理假│102偵5733卷 ││ │容、劉林、黃月鳳、程水│結婚,再由臺灣配偶代中國│、103偵2871 ││ │班、崔麗珠、吳宗禧、吳│大陸女子申請入境之過程之│卷㈤、103偵 ││ │康玉、陳燕源、陳妹珍、│資料。 │4860卷 ││ │陳偉新、繆曉芳、鐘學義│ │ ││ │、陳春鶯等假結婚配偶之│ │ ││ │結婚公證書,海基會認證│ │ ││ │證明書、「大陸地區人民│ │ ││ │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 ││ │「保證書」及「臺灣地區│ │ ││ │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 │ ││ │臺團聚資料表」 │ │ │├──┼───────────┼────────────┼──────┤│ 5 │通訊監察譯文 │被告林錫亓引介假結婚之對│警聲搜卷 ││ │ │話內容 │ │└──┴───────────┴────────────┴──────┘
二、所犯法條:
(一)涉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及刑法第214條之罪,應從一重處斷者:
⒈被告何沂璋、李賴秋琴就引介附表一編號1至16所示假結婚
對象成功非法入境,並在戶政事務所辦理假結婚登記之犯行,均係犯該條例第79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前者處斷。被告何沂璋、李賴秋琴就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16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被告何沂璋、李賴秋琴前揭犯行應予分論併罰。
⒉被告張民安、黃玉嬋就引介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假結婚對
象成功非法入境,並在戶政事務所辦理假結婚登記之犯行,均係犯同條例第79條第2項及刑法第214條之罪,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前者處斷。被告張民安、黃玉嬋就附表一編號4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被告張民安之前揭犯行,應予分論併罰。⒊被告林錫亓就引介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假結婚對象成功非法
入境,並在戶政事務所辦理假結婚登記之犯行,均係犯同條例第79條第2項及刑法第214條之罪嫌,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前者處斷。被告林錫亓就前揭犯行,應予分論併罰。
(二)涉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4項、第2項之罪嫌者:
⒈被告何沂璋、李賴秋琴就引介附表一編號17至46所示假結婚
對象非法入境未遂之犯行,均係犯該條例第79條第4項、第2項之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未遂罪嫌。被告何沂璋、李賴秋琴就該部分編號18、22、25、26、45以外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被告何沂璋、李賴秋琴之犯行,應予分論併罰。
⒉被告張民安就引介附表二編號11至18所示假結婚對象非法入境未遂之犯行,均係犯同條例第79條第4項、第2項之罪嫌。
被告張民安之犯行,應予分論併罰。
⒊被告林錫亓、楊秀玉就引介附表三編號4至9所示假結婚對象
非法入境未遂之犯行,均係犯同條例第79條第4項、第2項之罪嫌。被告林錫亓、楊秀玉就該部分編號6、7、9部分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被告林錫亓、楊秀玉之犯行,應予分論併罰。
(三)涉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嫌者:
⒈附表一編號1至16部分:被告陳榮貴、王景茂、蕭家和、陳
清溪、鐘永坤、張銘興、鍾任燻、何沂璋、陳力耕、林文振、程金樹、林榮華、高明智、林銀竹、鄧棋鄰。
⒉附表二編號1至10部分:被告陳福源、黃振平、呂明樺、張
登榮、陳楷勝、林渙璋、董強松、黃金春、余念哲、曹相輔。
⒊附表三編號1至3部分:被告李水金、陳榮平、陳偉峰。
(四)涉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4項、第1項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未遂罪嫌者:
⒈附表一編號17至46部分:被告林銘勝、施振義、林銘城、陳
其春、陳守財、陳建華、張金生、廖聰惠、郭立本、洪日見、黃萬宏、陳萬樹、曾金水、廖恊祥、李亭凱、謝文城、吳秉潾、曾樹松、吳賢立、楊大毅、黃炳聰、林柏全、關振翰、吳俊彥、沈啓明、沈承驛。
⒉附表二編號11至18部分:被告黃昱豪、廖太平、張建宏、林元方、林憲正、吳文正、章喬棟、楊慶文。
⒊附表三編號4至9部分:被告劉林、程水班、吳宗禧、陳燕源、陳偉新、鐘學義。
(五)涉犯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嫌者:
⒈附表一編號1至7、9至16部分:被告鄭桂容、陳愛秀、章巧
貴、陳愛銀、陳秀花、林月娥、陳細金、林芳釵、鍾楊妹、黃玉昇、王細嬌、吳香嬋、楊金屏、林玉燕、林里愛。
⒉附表二編號5、6、7、9、10部分:被告黃玉娟、石翠鳳、林穗兒、石翠丹、崔花生。
⒊附表三編號2、3部分:被告陳麗珠、黃金容。
(六)查被告何沂璋、林錫亓、林銘勝、謝文城、林柏全、沈啓明、沈承驛、林渙璋、董強松、黃金春、廖太平、章喬棟及陳燕源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等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七)扣案附表四至七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何沂璋、李賴秋琴、張民安及林錫亓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八)請審酌被告何沂璋、李賴秋琴、張民安、黃玉嬋、林錫亓、楊秀玉所犯使中國大陸地區女子非法入境犯行,或使其在各地小吃部、KTV從事坐檯、陪酒工作,或在餐廳從事清潔、服務工作,或從事看護等工作,或已行方不明,影響本國人民工作權益,且多數中國大陸女子於入境後行方不明,足以生損害於國家、社會安全,其影響不容小覷,渠等犯罪情節重大,請從重量刑,以儆效尤,並昭法治。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檢 察 官 梁 義 順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 武 政附表一:何沂璋仲介之假結婚對象(李賴秋琴共犯編號9、18、
22、25、26、46以外部分)┌──┬────┬──────┬──────┬────┬───────┬───────┬────┐│編號│臺灣人頭│中國大陸之假│假結婚日期 │假結婚地│非法使中國大陸│假結婚登記日期│何沂璋收││ │丈夫 │結婚女子 │ │點 │配偶入境日期 │/戶政事務所 │取之酬勞│├──┼────┼──────┼──────┼────┼───────┼───────┼────┤│ 1 │陳榮貴 │鄭桂容 │100年6月14日│中國大陸│100年9月6日 │100年9月8日/ │人民幣 ││ │ │ │ │福建省寧│ │雲林縣西螺鎮戶│35000元 ││ │ │ │ │德市 │ │政事務所 │ │├──┼────┼──────┼──────┼────┼───────┼───────┼────┤│ 2 │王景茂 │陳愛秀 │100年6月14日│中國大陸│100年8月19日 │100年8月22日/│人民幣 ││ │ │ │ │福建省寧│ │雲林縣古坑鄉戶│35000元 ││ │ │ │ │德市 │ │政事務所 │ │├──┼────┼──────┼──────┼────┼───────┼───────┼────┤│ 3 │蕭家和(│章巧貴(已於│100年7月27日│中國大陸│101年10月20日 │100年7月27日/│人民幣 ││ │行方不明│102年4月16日│ │福建省寧│ │金門縣金湖鎮戶│35000元 ││ │,未到案│出境,未到案│ │德市 │ │政事務所 │ ││ │) │) │ │ │ │ │ │├──┼────┼──────┼──────┼────┼───────┼───────┼────┤│ 4 │林侑政( │陳愛銀(行方│100年8月18日│中國大陸│101年1月16日 │101年4月10日/│人民幣 ││ │已歿) │不明,未到案│ │福建省寧│ │雲林縣古坑鄉戶│35000元 ││ │ │) │ │德市 │ │政事務所 │ │├──┼────┼──────┼──────┼────┼───────┼───────┼────┤│ 5 │陳清溪 │陳秀花(行方│100年10月14 │中國大陸│101年2月26日 │101年3月5日/ │人民幣 ││ │ │不明,未到案│日 │福建省寧│ │彰化縣溪州鄉戶│35000元 ││ │ │) │ │德市 │ │政事務所 │ │├──┼────┼──────┼──────┼────┼───────┼───────┼────┤│ 6 │鐘永坤(│林月娥(行方│100年11月30 │中國大陸│101年3月15日 │101年3月19日/│人民幣 ││ │行方不明│不明,未到案│日 │福建省寧│ │雲林縣二崙鄉戶│35000元 ││ │,未到案│) │ │德市 │ │政事務所 │ ││ │) │ │ │ │ │ │ │├──┼────┼──────┼──────┼────┼───────┼───────┼────┤│ 7 │張銘興(│陳細金(行方│101年2月17日│中國大陸│101年7月15日 │101年7月16日/│人民幣 ││ │行方不明│不明,未到案│ │福建省寧│ │嘉義縣民雄鄉戶│35000元 ││ │,未到案│) │ │德市 │ │政事務所 │ ││ │) │ │ │ │ │ │ │├──┼────┼──────┼──────┼────┼───────┼───────┼────┤│ 8 │鍾任燻 │鄭桂珍(另以│101年2月28日│中國大陸│101年6月10日 │101年6月15日/│人民幣 ││ │ │103偵2869號 │ │福建省寧│ │雲林縣斗六市戶│35000元 ││ │ │職權不起訴處│ │德市 │ │政事務所 │ ││ │ │分) │ │ │ │ │ │├──┼────┼──────┼──────┼────┼───────┼───────┼────┤│ 9 │何沂璋 │林芳釵(未到│101年4月26日│中國大陸│101年9月4日 │101年9月11日/│人民幣 ││ │ │案,已於103 │ │福建省寧│ │嘉義縣大林鎮戶│35000元 ││ │ │年3月30日出 │ │德市 │ │政事務所 │ ││ │ │境) │ │ │ │ │ │├──┼────┼──────┼──────┼────┼───────┼───────┼────┤│10 │陳力耕 │鍾楊妹 │101年5月16日│中國大陸│101年8月24日 │101年9月14日/│人民幣 ││ │ │ │ │福建省寧│ │雲林縣斗南鎮戶│35000元 ││ │ │ │ │德市 │ │政事務所 │ │├──┼────┼──────┼──────┼────┼───────┼───────┼────┤│11 │林文振 │黃玉昇(行方│101年12月4日│中國大陸│102年3月2日 │102年3月6日/ │人民幣 ││ │ │不明,未到案│ │福建省寧│ │雲林縣二崙鄉戶│35000元 ││ │ │) │ │德市 │ │政事務所 │ │├──┼────┼──────┼──────┼────┼───────┼───────┼────┤│12 │程金樹 │王細嬌(行方│101年12月4日│中國大陸│102年3月2日 │102年4月1日/ │人民幣 ││ │ │不明,未到案│ │福建省寧│ │雲林縣西螺鎮戶│35000元 ││ │ │) │ │德市 │ │政事務所 │ │├──┼────┼──────┼──────┼────┼───────┼───────┼────┤│13 │林榮華 │吳香嬋(行方│102年3月15日│中國大陸│102年6月18日 │102年6月19日/│人民幣 ││ │ │不明,未到案│ │福建省寧│ │雲林縣西螺鎮戶│35000元 ││ │ │) │ │德市 │ │政事務所 │ │├──┼────┼──────┼──────┼────┼───────┼───────┼────┤│14 │高明智(│楊金屏(行方│102年3月26日│中國大陸│102年6月22日 │102年7月9日/ │人民幣 ││ │行方不明│不明,未到案│ │福建省寧│ │雲林縣西螺鎮戶│35000元 ││ │,未到案│) │ │德市 │ │政事務所 │ ││ │) │ │ │ │ │ │ │├──┼────┼──────┼──────┼────┼───────┼───────┼────┤│15 │林銀竹(│林玉燕(行方│102年7月17日│中國大陸│102年10月28日 │102年10月30日 │人民幣 ││ │行方不明│不明,未到案│ │福建省寧│ │/雲林縣林內鄉│35000元 ││ │,未到案│) │ │德市 │ │戶政事務所 │ ││ │) │ │ │ │ │ │ │├──┼────┼──────┼──────┼────┼───────┼───────┼────┤│16 │鄧棋鄰 │林里愛(棄保│102年9月18日│中國大陸│103年1月7日 │103年1月20日/│人民幣 ││ │ │逃亡,行方不│ │福建省寧│ │雲林縣二崙鄉戶│35000元 ││ │ │明) │ │德市 │ │政事務所 │ │├──┼────┼──────┼──────┼────┼───────┼───────┼────┤│17 │林銘勝 │游娜娜(非法│100年3月25日│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約││ │ │入境未遂,另│ │福建省寧│ │ │17500元 ││ │ │以103偵4926 │ │德市 │ │ │ ││ │ │為不起訴處分│ │ │ │ │ ││ │ │) │ │ │ │ │ │├──┼────┼──────┼──────┼────┼───────┼───────┼────┤│18 │廖焜炳(│陳志玉(非法│100年7月11日│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約││ │業經臺灣│入境未遂) │ │福建省寧│ │ │17500元 ││ │高等法院│ │ │德市 │ │ │ ││ │臺中分院│ │ │ │ │ │ ││ │以103上 │ │ │ │ │ │ ││ │訴776號 │ │ │ │ │ │ ││ │判處罪刑│ │ │ │ │ │ ││ │) │ │ │ │ │ │ │├──┼────┼──────┼──────┼────┼───────┼───────┼────┤│19 │施振義 │林賽喬(非法│100年8月17日│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約││ │ │入境未遂,另│或18日 │福建省寧│ │ │17500元 ││ │ │以103偵4926 │ │德市 │ │ │ ││ │ │為不起訴處分│ │ │ │ │ ││ │ │) │ │ │ │ │ │├──┼────┼──────┼──────┼────┼───────┼───────┼────┤│20 │林銘城 │李秀玉(非法│100年9月15日│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約││ │ │入境未遂,另│至17日間 │福建省寧│ │ │17500元 ││ │ │以103偵4926 │ │德市 │ │ │ ││ │ │為不起訴處分│ │ │ │ │ ││ │ │) │ │ │ │ │ │├──┼────┼──────┼──────┼────┼───────┼───────┼────┤│21 │陳其春 │林秋平(非法│100年9月15日│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約││ │ │入境未遂,另│至17日 │福建省寧│ │ │17500元 ││ │ │以103偵4926 │ │德市 │ │ │ ││ │ │為不起訴處分│ │ │ │ │ ││ │ │) │ │ │ │ │ │├──┼────┼──────┼──────┼────┼───────┼───────┼────┤│22 │陳守財 │趙金容(非法│100年9月23日│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約││ │ │入境未遂,另│ │福建省寧│ │ │17500元 ││ │ │以103偵4926 │ │德市 │ │ │ ││ │ │為不起訴處分│ │ │ │ │ ││ │ │) │ │ │ │ │ │├──┼────┼──────┼──────┼────┼───────┼───────┼────┤│23 │陳建華 │林巧雲(非法│100年11月2日│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約││ │ │入境未遂,另│ │福建省寧│ │ │17500元 ││ │ │以103偵4926 │ │德市 │ │ │ ││ │ │為不起訴處分│ │ │ │ │ ││ │ │) │ │ │ │ │ │├──┼────┼──────┼──────┼────┼───────┼───────┼────┤│24 │張金生 │劉妹妹(非法│100年12月14 │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約││ │ │入境未遂,另│日或15日 │福建省寧│ │ │17500元 ││ │ │以103偵4926 │ │德市 │ │ │ ││ │ │為不起訴處分│ │ │ │ │ ││ │ │) │ │ │ │ │ │├──┼────┼──────┼──────┼────┼───────┼───────┼────┤│25 │鄭國輝(│蘇碧華(非法│100年12月30 │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約││ │前經臺灣│入境未遂,前│日 │福建省寧│ │ │17500元 ││ │彰化地方│經臺灣彰化地│ │德市 │ │ │ ││ │法院檢署│方法院檢署檢│ │ │ │ │ ││ │檢察官以│察官以101偵 │ │ │ │ │ ││ │101偵 │7054號為不起│ │ │ │ │ ││ │7054號為│訴處分確定)│ │ │ │ │ ││ │不起訴處│ │ │ │ │ │ ││ │分確定)│ │ │ │ │ │ │├──┼────┼──────┼──────┼────┼───────┼───────┼────┤│26 │許文昇(│石偉峰(非法│100年12月30 │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約││ │前經臺灣│入境未遂,前│日 │福建省寧│ │ │17500元 ││ │彰化地方│經臺灣彰化地│ │德市 │ │ │ ││ │法院檢署│方法院檢署檢│ │ │ │ │ ││ │檢察官以│察官以101偵 │ │ │ │ │ ││ │101偵 │7054號為不起│ │ │ │ │ ││ │7054號為│訴處分確定)│ │ │ │ │ ││ │不起訴處│ │ │ │ │ │ ││ │分確定)│ │ │ │ │ │ │├──┼────┼──────┼──────┼────┼───────┼───────┼────┤│27 │廖聰惠 │孫美美(非法│101年4月19日│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約││ │ │入境未遂,另│至22日間 │福建省寧│ │ │17500元 ││ │ │以103偵4926 │ │德市 │ │ │ ││ │ │為不起訴處分│ │ │ │ │ ││ │ │) │ │ │ │ │ │├──┼────┼──────┼──────┼────┼───────┼───────┼────┤│28 │郭立本 │陳小霞(非法│101年12月20 │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約││ │ │入境未遂,另│日或21日 │福建省寧│ │ │17500元 ││ │ │以103偵4926 │ │德市 │ │ │ ││ │ │為不起訴處分│ │ │ │ │ ││ │ │) │ │ │ │ │ │├──┼────┼──────┼──────┼────┼───────┼───────┼────┤│29 │洪日見 │吳珠華(非法│101年12月24 │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約││ │ │入境未遂,另│日至28日間 │福建省寧│ │ │17500元 ││ │ │以103偵4926 │ │德市 │ │ │ ││ │ │為不起訴處分│ │ │ │ │ ││ │ │) │ │ │ │ │ │├──┼────┼──────┼──────┼────┼───────┼───────┼────┤│30 │黃萬宏 │謝妙斌(非法│102年3月6日 │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約││ │ │入境未遂,另│至9日間 │福建省寧│ │ │17500元 ││ │ │以103偵4926 │ │德市 │ │ │ ││ │ │為不起訴處分│ │ │ │ │ ││ │ │) │ │ │ │ │ │├──┼────┼──────┼──────┼────┼───────┼───────┼────┤│31 │陳萬樹 │陳淑燕(非法│102年4月1日 │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約││ │ │入境未遂,另│ │福建省寧│ │ │17500元 ││ │ │以103偵4926 │ │德市 │ │ │ ││ │ │為不起訴處分│ │ │ │ │ ││ │ │) │ │ │ │ │ │├──┼────┼──────┼──────┼────┼───────┼───────┼────┤│32 │曾金水 │楊鳳平(非法│102年4月10日│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約││ │ │入境未遂,另│至14日間 │福建省寧│ │ │17500元 ││ │ │以103偵4926 │ │德市 │ │ │ ││ │ │為不起訴處分│ │ │ │ │ ││ │ │) │ │ │ │ │ │├──┼────┼──────┼──────┼────┼───────┼───────┼────┤│33 │廖恊祥 │林香鶯(非法│102年5月8日 │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約││ │ │入境未遂,另│至10日間 │福建省寧│ │ │17500元 ││ │ │以103偵4926 │ │德市 │ │ │ ││ │ │為不起訴處分│ │ │ │ │ ││ │ │) │ │ │ │ │ │├──┼────┼──────┼──────┼────┼───────┼───────┼────┤│34 │李亭凱 │陳貴花(非法│102年5月8日 │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約││ │ │入境未遂,另│至10日間 │福建省寧│ │ │17500元 ││ │ │以103偵4926 │ │德市 │ │ │ ││ │ │為不起訴處分│ │ │ │ │ ││ │ │) │ │ │ │ │ │├──┼────┼──────┼──────┼────┼───────┼───────┼────┤│35 │謝文城 │陳雪鶯(非法│102年5月17日│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約││ │ │入境未遂,另│至19日間 │福建省寧│ │ │17500元 ││ │ │以103偵4926 │ │德市 │ │ │ ││ │ │為不起訴處分│ │ │ │ │ ││ │ │) │ │ │ │ │ │├──┼────┼──────┼──────┼────┼───────┼───────┼────┤│36 │吳秉潾 │黃寧(非法入│102年6月6日 │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約││ │ │境未遂,另以│至8日間 │福建省寧│ │ │17500元 ││ │ │103偵4926為 │ │德市 │ │ │ ││ │ │不起訴處分)│ │ │ │ │ │├──┼────┼──────┼──────┼────┼───────┼───────┼────┤│37 │曾樹松 │陳雲釵(非法│102年6月8日 │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約││ │ │入境未遂,另│至13日間 │福建省寧│ │ │17500元 ││ │ │以103偵4926 │ │德市 │ │ │ ││ │ │為不起訴處分│ │ │ │ │ ││ │ │) │ │ │ │ │ │├──┼────┼──────┼──────┼────┼───────┼───────┼────┤│38 │吳賢立 │宋秋玉(非法│102年6月28日│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約││ │ │入境未遂,另│至7月1日間 │福建省寧│ │ │17500元 ││ │ │以103偵4926 │ │德市 │ │ │ ││ │ │為不起訴處分│ │ │ │ │ ││ │ │) │ │ │ │ │ │├──┼────┼──────┼──────┼────┼───────┼───────┼────┤│39 │楊大毅 │蔣雅招(非法│102年6月28日│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約││ │ │入境未遂,另│至7月1日間 │福建省寧│ │ │17500元 ││ │ │以103偵4926 │ │德市 │ │ │ ││ │ │為不起訴處分│ │ │ │ │ ││ │ │) │ │ │ │ │ │├──┼────┼──────┼──────┼────┼───────┼───────┼────┤│40 │黃炳聰 │鄭如月(非法│102年6月28日│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約││ │ │入境未遂,另│至7月1日間 │福建省寧│ │ │17500元 ││ │ │以103偵4926 │ │德市 │ │ │ ││ │ │為不起訴處分│ │ │ │ │ ││ │ │) │ │ │ │ │ │├──┼────┼──────┼──────┼────┼───────┼───────┼────┤│41 │鄭俊雄(│莊芝芳(非法│102年9月18日│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約││ │業經臺灣│入境未遂,業│ │福建省寧│ │ │17500元 ││ │彰化地方│經臺灣彰化地│ │德市 │ │ │ ││ │法院以 │方法院檢署檢│ │ │ │ │ ││ │103簡789│察官以102偵 │ │ │ │ │ ││ │號判處有│10019號為不 │ │ │ │ │ ││ │期徒刑6 │起訴處分確定│ │ │ │ │ ││ │月確定)│) │ │ │ │ │ │├──┼────┼──────┼──────┼────┼───────┼───────┼────┤│42 │林柏全 │陳麗丹(非法│102年10月23 │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約││ │ │入境未遂,另│日至25日間 │福建省寧│ │ │17500元 ││ │ │以103偵4926 │ │德市 │ │ │ ││ │ │為不起訴處分│ │ │ │ │ ││ │ │) │ │ │ │ │ │├──┼────┼──────┼──────┼────┼───────┼───────┼────┤│43 │關振翰 │黃謝洪(非法│102年10月28 │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約││ │ │入境未遂,另│日 │福建省寧│ │ │17500元 ││ │ │以103偵4926 │ │德市 │ │ │ ││ │ │為不起訴處分│ │ │ │ │ ││ │ │) │ │ │ │ │ │├──┼────┼──────┼──────┼────┼───────┼───────┼────┤│44 │吳俊彥 │林巧珍(非法│102年10月9日│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約││ │ │入境未遂,另│至14日間 │福建省寧│ │ │17500元 ││ │ │以103偵4926 │ │德市 │ │ │ ││ │ │為不起訴處分│ │ │ │ │ ││ │ │) │ │ │ │ │ │├──┼────┼──────┼──────┼────┼───────┼───────┼────┤│45 │沈啓明 │雷秀姿(非法│102年12月17 │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約││ │ │入境未遂,另│日至19日間 │福建省寧│ │ │17500元 ││ │ │以103偵4926 │ │德市 │ │ │ ││ │ │為不起訴處分│ │ │ │ │ ││ │ │) │ │ │ │ │ │├──┼────┼──────┼──────┼────┼───────┼───────┼────┤│46 │沈承驛 │林平秀(非法│102年12月24 │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約││ │ │入境未遂,另│日或25日 │福建省寧│ │ │17500元 ││ │ │以103偵4926 │ │德市 │ │ │ ││ │ │為不起訴處分│ │ │ │ │ ││ │ │) │ │ │ │ │ │└──┴────┴──────┴──────┴────┴───────┴───────┴────┘附表二:張民安仲介之假結婚對象(黃玉嬋共犯編號4部分)┌──┬────┬──────┬──────┬────┬───────┬───────┬────┐│編號│臺灣人頭│中國大陸之假│假結婚日期 │假結婚地│非法使中國大陸│假結婚登記日期│張民安收││ │丈夫 │結婚女子 │ │點 │配偶入境日期 │/戶政事務所 │取之費用│├──┼────┼──────┼──────┼────┼───────┼───────┼────┤│ 1 │陳福源 │劉麗清(另以│100年11月9日│中國大陸│101年4月23日 │101年4月25日/│人民幣 ││ │ │103偵2870號 │ │福建省寧│ │雲林縣西螺鎮戶│35000元 ││ │ │職權不起訴處│ │德市 │ │政事務所 │ ││ │ │分) │ │ │ │ │ │├──┼────┼──────┼──────┼────┼───────┼───────┼────┤│ 2 │黃振平 │周愛秀(另以│101年8月16日│中國大陸│102年11月27日 │102年11月28日 │人民幣 ││ │ │103偵3632號 │ │福建省寧│ │/雲林縣西螺鎮│35000元 ││ │ │職權不起訴處│ │德市 │ │戶政事務所 │ ││ │ │分) │ │ │ │ │ │├──┼────┼──────┼──────┼────┼───────┼───────┼────┤│ 3 │呂明樺(│孫翠妹(另以│101年12月14 │中國大陸│102年3月30日 │102年4月1日/ │人民幣 ││ │行方不明│103偵2876號 │日 │福建省寧│ │雲林縣古坑鄉戶│35000元 ││ │,未到案│職權不起訴處│ │德市 │ │政事務所 │ ││ │) │分) │ │ │ │ │ │├──┼────┼──────┼──────┼────┼───────┼───────┼────┤│ 4 │張登榮 │林仕良(另以│102年1月17日│中國大陸│102年5月18日 │102年6月17日/│人民幣 ││ │ │103偵2875號 │ │福建省寧│ │雲林縣西螺鎮戶│35000元 ││ │ │職權不起訴處│ │德市 │ │政事務所 │ ││ │ │分) │ │ │ │ │ │├──┼────┼──────┼──────┼────┼───────┼───────┼────┤│ 5 │陳楷勝 │黃玉娟(行方│102年1月30日│中國大陸│102年10月3日 │102年10月4日/│人民幣 ││ │ │不明,未到案│ │福建省寧│ │雲林縣大埤鄉戶│35000元 ││ │ │) │ │德市 │ │政事務所 │ │├──┼────┼──────┼──────┼────┼───────┼───────┼────┤│ 6 │林渙璋(│石翠鳳(行方│101年4月20日│中國大陸│101年7月5日 │101年7月6日/ │人民幣 ││ │行方不明│不明,未到案│ │福建省寧│ │雲林縣西螺鎮戶│35000元 ││ │,未到案│) │ │德市 │ │政事務所 │ ││ │) │ │ │ │ │ │ │├──┼────┼──────┼──────┼────┼───────┼───────┼────┤│ 7 │董強松 │林穗兒(行方│101年8月16日│中國大陸│101年12月18日 │101年11月19日 │人民幣 ││ │ │不明,未到案│ │福建省寧│ │/雲林縣斗六市│35000元 ││ │ │) │ │德市 │ │戶政事務所 │ │├──┼────┼──────┼──────┼────┼───────┼───────┼────┤│ 8 │黃金春 │陳巧清(另以│102年5月13日│中國大陸│102年9月27日 │102年9月30日/│人民幣 ││ │ │103偵2872號 │ │福建省寧│ │雲林縣二崙鄉戶│38000元 ││ │ │職權不起訴處│ │德市 │ │政事務所 │ ││ │ │分) │ │ │ │ │ │├──┼────┼──────┼──────┼────┼───────┼───────┼────┤│ 9 │余念哲(│石翠丹(已與│102年5月13日│中國大陸│102年8月6日 │102年8月7日/ │人民幣 ││ │行方不明│余念哲離婚,│ │福建省寧│ │雲林縣西螺鎮戶│35000元 ││ │,未到案│於103年5月11│ │德市 │ │政事務所 │ ││ │) │日出境) │ │ │ │ │ │├──┼────┼──────┼──────┼────┼───────┼───────┼────┤│10 │曹相輔 │崔花生(行方│102年9月25日│中國大陸│103年3月5日 │103年3月10日/│人民幣 ││ │ │不明,未到案│ │福建省寧│ │雲林縣二崙鄉戶│35000元 ││ │ │) │ │德市 │ │政事務所 │ │├──┼────┼──────┼──────┼────┼───────┼───────┼────┤│11 │黃昱豪 │湯貴珠(非法│102年3月25日│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約││ │ │入境未遂,以│至29日 │福建省寧│ │ │17500元 ││ │ │103偵3656為 │ │德市 │ │ │ ││ │ │不起訴處分)│ │ │ │ │ │├──┼────┼──────┼──────┼────┼───────┼───────┼────┤│12 │廖太平 │蔡均丹(非法│102年8月1日 │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約││ │ │入境未遂,以│至5日間 │福建省寧│ │ │17500元 ││ │ │103偵3656為 │ │德市 │ │ │ ││ │ │不起訴處分)│ │ │ │ │ │├──┼────┼──────┼──────┼────┼───────┼───────┼────┤│13 │張建宏 │石妹(非法入│102年8月1日 │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約││ │ │境未遂,以 │至5日間 │福建省寧│ │ │17500元 ││ │ │103偵3656為 │ │德市 │ │ │ ││ │ │不起訴處分)│ │ │ │ │ │├──┼────┼──────┼──────┼────┼───────┼───────┼────┤│14 │林元方(│蔣玉彩(非法│102年11月18 │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約││ │行方不明│入境未遂,以│日至22日間 │福建省寧│ │ │17500元 ││ │,未到案│103偵3656為 │ │德市 │ │ │ ││ │) │不起訴處分)│ │ │ │ │ │├──┼────┼──────┼──────┼────┼───────┼───────┼────┤│15 │林憲正 │魏玉喜(非法│102年11月18 │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約││ │ │入境未遂,以│日至22日間 │福建省寧│ │ │17500元 ││ │ │103偵3656為 │ │德市 │ │ │ ││ │ │不起訴處分)│ │ │ │ │ │├──┼────┼──────┼──────┼────┼───────┼───────┼────┤│16 │吳文正 │黃錦緣(非法│102年11月18 │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約││ │ │入境未遂,以│日至22日間 │福建省寧│ │ │17500元 ││ │ │103偵3656為 │ │德市 │ │ │ ││ │ │不起訴處分)│ │ │ │ │ │├──┼────┼──────┼──────┼────┼───────┼───────┼────┤│17 │章喬棟 │黃貴平(非法│103年1月17日│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約││ │ │入境未遂,以│至20日間 │福建省寧│ │ │17500元 ││ │ │103偵3656為 │ │德市 │ │ │ ││ │ │不起訴處分)│ │ │ │ │ │├──┼────┼──────┼──────┼────┼───────┼───────┼────┤│18 │楊慶文 │黃美招(非法│103年2月27日│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約││ │ │入境未遂,以│至3月4日間 │福建省寧│ │ │17500元 ││ │ │103偵3656為 │ │德市 │ │ │ ││ │ │不起訴處分)│ │ │ │ │ │└──┴────┴──────┴──────┴────┴───────┴───────┴────┘附表三:林錫亓仲介之假結婚對象(楊秀玉共犯編號6、7、9號
部分)┌──┬────┬──────┬──────┬────┬───────┬───────┬────┐│編號│臺灣人頭│中國大陸之假│假結婚日期 │假結婚地│非法使中國大陸│假結婚登記日期│林錫亓收││ │丈夫 │結婚女子 │ │點 │配偶入境日期 │/戶政事務所 │取之費用│├──┼────┼──────┼──────┼────┼───────┼───────┼────┤│ 1 │李水金 │王三芳(另以│101年3月19日│中國大陸│101年10月15日 │101年11月14日 │人民幣 ││ │ │103偵2873號 │ │福建省寧│ │/雲林縣二崙鄉│35000元 ││ │ │職權不起訴處│ │德市 │ │戶政事務所 │ ││ │ │分) │ │ │ │ │ │├──┼────┼──────┼──────┼────┼───────┼───────┼────┤│ 2 │陳榮平 │陳麗珠 │102年5月20日│中國大陸│102年9月17日 │102年10月7日/│人民幣 ││ │ │ │ │福建省寧│ │嘉義縣番路鄉戶│40000元 ││ │ │ │ │德市 │ │政事務所 │ │├──┼────┼──────┼──────┼────┼───────┼───────┼────┤│ 3 │陳偉峰 │黃金容 │102年10月28 │中國大陸│103年3月17日 │103年4月16日/│人民幣 ││ │ │ │日 │福建省寧│ │嘉義縣竹崎鄉戶│40000元 ││ │ │ │ │德市 │ │政事務所 │ │├──┼────┼──────┼──────┼────┼───────┼───────┼────┤│ 4 │劉 林 │黃月鳳(非法│102年3月12日│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 ││ │ │入境未遂,另│ │福建省寧│ │ │20000元 ││ │ │以102偵5733 │ │德市 │ │ │ ││ │ │號為不起訴處│ │ │ │ │ ││ │ │分) │ │ │ │ │ │├──┼────┼──────┼──────┼────┼───────┼───────┼────┤│ 5 │程水班 │崔麗珠(非法│102年3月12日│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 ││ │ │入境未遂,另│ │福建省寧│ │ │20000元 ││ │ │以102偵5733 │ │德市 │ │ │ ││ │ │號為不起訴處│ │ │ │ │ ││ │ │分) │ │ │ │ │ │├──┼────┼──────┼──────┼────┼───────┼───────┼────┤│ 6 │吳宗禧 │吳康玉(非法│102年4月22日│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 ││ │ │入境未遂,以│或23日 │福建省寧│ │ │20000元 ││ │ │103偵4860為 │ │德市 │ │ │ ││ │ │不起訴處分)│ │ │ │ │ │├──┼────┼──────┼──────┼────┼───────┼───────┼────┤│ 7 │陳燕源 │陳妹珍(非法│102年7月18日│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 ││ │ │入境未遂,以│或19日 │福建省寧│ │ │20000元 ││ │ │103偵4860為 │ │德市 │ │ │ ││ │ │不起訴處分)│ │ │ │ │ │├──┼────┼──────┼──────┼────┼───────┼───────┼────┤│ 8 │陳偉新 │繆曉芳(非法│102年12月5日│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 ││ │ │入境未遂) │至7日 │福建省寧│ │ │20000元 ││ │ │ │ │德市 │ │ │ │├──┼────┼──────┼──────┼────┼───────┼───────┼────┤│ 9 │鐘學義 │陳春鶯(非法│103年2月20日│中國大陸│未入境 │未登記 │人民幣 ││ │ │入境未遂,以│或21日 │福建省寧│ │ │20000元 ││ │ │103偵4860為 │ │德市 │ │ │ ││ │ │不起訴處分)│ │ │ │ │ │└──┴────┴──────┴──────┴────┴───────┴───────┴────┘附表四:扣案物(103年4月15日,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
號B棟最後一間之被告何沂璋住處,查扣之物)┌──┬───────────────────┬───┐│編號│ 名 稱 │數量 │├──┼───────────────────┼───┤│ 1 │印章(王細嬌、李永村、黃旭微、林瑞裕、│13枚 ││ │梁相貞、黃愛清、蕭家和、林秋平、郭立本│ ││ │、陳珍妹、劉進雄、曾金水、林瑞裕) │ │├──┼───────────────────┼───┤│ 2 │護照(馮有朋、金志毅) │2本 │├──┼───────────────────┼───┤│ 3 │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馮有朋、沈承驛│2本 ││ │) │ │├──┼───────────────────┼───┤│ 4 │相片光碟(鄭俊雄、蔡政宏、阿義、秋琴、│13片 ││ │郭立本、吳俊彥、何先生、賴儀明、許明通│ ││ │、湯富賢、阿平、無名2人) │ │├──┼───────────────────┼───┤│ 5 │本票 │6張 │├──┼───────────────────┼───┤│ 6 │面談須知 │1疊 │├──┼───────────────────┼───┤│ 7 │海基會文書驗證申請書及辦案申請表 │1疊 │├──┼───────────────────┼───┤│ 8 │聲請裁定許可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狀 │1疊 │├──┼───────────────────┼───┤│ 9 │戶政所委託書 │1疊 │├──┼───────────────────┼───┤│10 │申辦護照應備文件 │1疊 │├──┼───────────────────┼───┤│11 │國民身分證影本(鄭俊義、鄭俊雄、賴儀明│5張 ││ │、吳俊彥、林柏全) │ │├──┼───────────────────┼───┤│12 │中國大陸配偶身分證影本(唐春花、嚴芳、│14張 ││ │黃美丹、藍青青、林里愛、吳香嬋、鄭如月│ ││ │、宋秋玉、陳喜秀、楊清霞、彭海英、楊恆│ ││ │芳、陳小霞、林玉燕) │ │├──┼───────────────────┼───┤│13 │民(刑)事狀 │1張 │├──┼───────────────────┼───┤│14 │帳冊 │1本 │├──┼───────────────────┼───┤│15 │記事本 │4張 │├──┼───────────────────┼───┤│16 │電話簿 │3張 │├──┼───────────────────┼───┤│17 │沈承驛之聲明書(戶籍謄本、離婚登記申請│2張 ││ │書) │ │├──┼───────────────────┼───┤│18 │公證書 │2份 │├──┼───────────────────┼───┤│19 │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20 │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附表五:扣案物(103年4月15日,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
號被告李賴秋琴之住處,查扣之物)┌──┬───────────────────┬───┐│編號│ 名 稱 │數量 │├──┼───────────────────┼───┤│ 1 │電話登記本 │4本 │├──┼───────────────────┼───┤│ 2 │呂明樺護照 │1本 │├──┼───────────────────┼───┤│ 3 │呂明樺之臺灣居民往來大陸地區通行證 │1本 │├──┼───────────────────┼───┤│ 4 │土地權狀 │4張 │├──┼───────────────────┼───┤│ 5 │立榮航空機票聯 │3張 │├──┼───────────────────┼───┤│ 6 │人民幣100元紙鈔 │2張 │├──┼───────────────────┼───┤│ 7 │五通碼頭C4櫃臺涵軒票務 │3張 │├──┼───────────────────┼───┤│ 8 │磁片卡及鑰匙 │1個 │├──┼───────────────────┼───┤│ 9 │本票 │11張 │├──┼───────────────────┼───┤│10 │中國大陸門號SIM卡 │1張 │├──┼───────────────────┼───┤│11 │賴英傑之中華民國護照遺失申請表 │1張 │├──┼───────────────────┼───┤│12 │賴英傑之國民身分證 │1張 │├──┼───────────────────┼───┤│13 │賴英傑之大頭照 │6張 │└──┴───────────────────┴───┘附表六:扣案物(103年4月15日,在雲林縣○○鎮○○路00巷00
○0號A1-2室之被告張民安住處,查扣之物)┌──┬───────────────────┬───┐│編號│ 名 稱 │ 數量 │├──┼───────────────────┼───┤│ 1 │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 2 │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 3 │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 4 │記事本 │2本 │├──┼───────────────────┼───┤│ 5 │電話本 │1本 │├──┼───────────────────┼───┤│ 6 │電話頁 │1頁 │├──┼───────────────────┼───┤│ 7 │何沂璋之教戰手冊 │1頁 │├──┼───────────────────┼───┤│ 8 │張民安之教戰手冊 │1頁 │├──┼───────────────────┼───┤│ 9 │支票簿 │1本 │└──┴───────────────────┴───┘附表七:扣案物(103年4月15日,在雲林縣○○鄉○○村○○○
路00○0號之被告林錫亓住處,查扣之物)┌──┬───────────────────┬───┐│編號│ 名 稱 │ 數量 │├──┼───────────────────┼───┤│ 1 │本票 │85張 │├──┼───────────────────┼───┤│ 2 │潘淑女之離婚協議書 │1張 │├──┼───────────────────┼───┤│ 3 │張育豪、黃素珍中華之人民共和國結婚證書│1本 ││ │(張育豪尚未向移民書申請入境面談) │ │├──┼───────────────────┼───┤│ 4 │張育豪、黃素珍之結婚照 │6張 │├──┼───────────────────┼───┤│ 5 │張育豪、黃素珍之結婚證書收據 │1張 │├──┼───────────────────┼───┤│ 6 │張育豪、黃素珍之結婚公證書(正本) │1本 │├──┼───────────────────┼───┤│ 7 │張育豪、黃素珍之結婚公證書(影本) │1本 │├──┼───────────────────┼───┤│ 8 │黃旺其之福建省公安家庭戶口資料 │2張 │├──┼───────────────────┼───┤│ 9 │張育豪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1張 │├──┼───────────────────┼───┤│10 │黃素珍之中華人民共和國身分證影本 │1張 │├──┼───────────────────┼───┤│11 │黃素珍之福建省人口登記卡 │1張 │├──┼───────────────────┼───┤│12 │本票(有面額發票人) │3張 │├──┼───────────────────┼───┤│13 │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14 │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15 │門號0000000000000號中國門號手機 │1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下列行為不得為之: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二、明知臺灣地區人民未經許可,而招攬使之進入大陸地區。
三、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四、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
五、居間介紹他人為前款之行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至第4項違反第15條第1款規定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首謀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