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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六簡字第 15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六簡字第156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余錫航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3885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余錫航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貳、論罪科刑

一、按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 項、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余錫航因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規定,經雲林縣政府依同法第21條第1 項規定科處罰鍰,並限期命被告將本案土地清除地上物並恢復原編定用地類別之合法使用,詎其屆期仍未拆除地上物並恢復原狀供農牧使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

二、爰審酌被告違法使用屬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土地,經主管機關發函限期改善並裁罰,仍不恢復原狀,使該土地喪失農牧用地之性質,損及主管機關管制土地使用之公信力,有害國家對於國土整體規劃發展,顯現被告對於國土利用之忽視,實不可取,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而其無前案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兼衡其為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暨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違法使用土地時間、面積、使用方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僅引程序法條)。

肆、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晏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錄本案犯罪科刑法條全文: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書記官 黃佑怡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畫法
裁判日期: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