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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單聲沒字第 1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46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建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 年度調偵字第132 號、第133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BOTTEGA VENETA」商標鑰匙圈貳個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建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調偵字第132 號、第13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期滿,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BOTTEGA VENETA」商標鑰匙圈2 個,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參酌商標法第98條之修法理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性質上應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6 年4

月13日以106 年度調偵字第132 號、第13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已於107 年4 月30日期滿未經撤銷,並參加法治教育1 場次,及依約向國庫支付新臺幣10,000元,而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雲林地檢署繳納緩起訴金通知單、雲林地檢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雲林地檢署-己股法治教育名冊各1 紙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及執行卷宗無訛,堪可認定。

㈡扣案之仿冒「BOTTEGA VENETA」商標鑰匙圈2 個,經鑑定結

果係屬仿冒「BOTTEGA VENETA」商標圖樣之物品,有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5 年8 月18日樂購蝦皮字第1050818005號函、

108 年9 月12日樂購蝦皮字第1050912008號函、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扣案物照片2 張及蝦皮網頁資料翻拍照片15張在卷可憑(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二刑二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7頁至第27頁、第35頁至第41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南市營警偵字第1050585160號卷第7 頁至第16頁;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5961號偵查卷第4 頁;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5970號偵查卷第8 頁),是扣案之仿冒「BOTTEGA VENETA」商標圖樣鑰匙圈2 個,堪認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侵害商標權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裁判日期: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