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63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秉晨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30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緩字第1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歸零膏」清潔用品壹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秉晨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30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
扣案之仿冒「歸零膏」清潔用品1 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三、本件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01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8 年11月22日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09 年11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扣案之仿冒「歸零膏」清潔用品1 件,係屬侵害律寬實業有限公司商標權之物,有律寬實業有限公司出具之專利侵權鑑定報告、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商標檢索系統列印資料(註冊/ 審定號:商標00000000)、蝦皮購物網頁列印資料、帳號「show1688」申登人資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及雲林地檢署108 年度保字第684 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憑(警卷第28至31、35至45頁、偵3015卷第9 、37至38頁),足認前揭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甚明,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沈佩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